现在日本是国际上公认的创新型国家,这说明日本的科技政策与技术创新体系是卓有成效的。尽管就两国面临的发展环境不尽相同,但日本战后科技发展过程与科技政策促进整个创新体系形成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于开创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我国来说,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创新的良性的循环机制,以企业为主体,尝试产学研官合作,促进有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形成。
一、尝试实现产代写论文学研结合向产学研官的结合转变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是一种典型的多主角多支柱实现创新的体系结构。即在政府协调下,科技政策国务大臣、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和其他部门共同规划,配置科技资源,由不同的机构分别负责制定科技、信息、产业、经济、教育等各个具体领域的政策,得到专门的论文代写实施,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核心,通过产、学、官的有机合作,实现知识和技术的流动、扩散。在这个创新体系中,关键的地方有两点。一是需要有完善的市场机制和良好的协调制度来将多个分散而专门的部门维系在整个国家创新网络当中,并使之保持必要的张力:二是产学官合作中的资金、技术、人才的流通互动。这两点的良性运行是整个创新体系得以高效运转的前提条件。这两点都依赖于政府的适时协调。就这一点上来讲,日本的模式值得我们借鉴。我们目前的体制是科技、教育、经济分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立的管理体制。虽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产学研的合作体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机协调,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严重。科研体制改革层次较浅,多在科研机构内部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做文章,没有形成&ld代写毕业论文quo;开放、流动、竞争、协调”的机制;大学科研课题立项缺少基于企业实际需要的信息汇总,科研成果难以得到推广和传播;企业分享创新资源意识薄弱,大多数企业基础研究能力薄弱,对国家基础研究项目参与度较低,这些因素综合起来直接导致了创新主体之间的相互割裂,无法实现创新价值链内的分工与合作,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创新能力的提高。上述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长期的努力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如何在现阶段提高创新能力,消除其中的弊病,借鉴日本的经验,还需要从断裂处入手。产学研之间的相互割裂,源自于在创新过程中政府的缺位。我国产学研创新合作的平台主要是以科技部为中心的政府部门主持的项目,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合作平台,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联系是一种机械的合作,缺乏类似于日本TOL性质的机构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而目前我国的科技中介虽然2003年时已经有6万多个,但很多是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的或就是政府的下属单位,政府办中介,中介养政府,与产、学、研分离,起不到中间协调作用,中介的服务功能链不完整。学、研、产、官各自为政,创新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产、学、研、官的合作能充实实现政府在创新体系中的有力协调,只有真正实现产、学、研、官四者的有机合作,建立起一个有效的运行合作平台,政府在其中凭借政治影响来组织和协调好产学研,才能实现产学研合作的良性运转。
二、完善技术创新的政策制度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日本的科技发展是一种“吸收性”战略,通过大规模的技术引进和模仿创新来提高自身的科技实力与经济实力。大规模的技术引进固然可以缩短技术从开发到投入使用并获得利润的周期,但也有扼杀自身创造力和开发积极性的危险。在引进一吸收一模仿一创新的过程中,日本政府始终借助立法手段对本国产业发展进行保护,鼓励技术创新。如引进技术初期《外资法》的限制,在科技发展期为刺激创新而修改制定的系列税制措施:在没有独立的科技政策出台时,通过税制、金融方面的奖励政策来促进创新。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日本政府制定一系列与技术输出有关的政策,重点倾向有潜力的技术,对研发企业采取减税和补助金制度,同时制定技术输出奖励政策,并对技术输出减税免税,【‘291使技术引进与技术创新之间形成良胜互动。“科学技术创造立国”战略提出后日本更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产学合作,如促进TOL工作的《大学科技转让促进法》在产学合作中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产学研成果转化率不高,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缺乏法律政策的导向支持与刺激。高校与科研院所的科研在科研系统内部进行,带有自身的行政色彩,也无需参与市场竞争,很难与企业产生交集。这需要一个政策性的“中介”。我国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立法缺陷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目前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技术转移法。目前现有的一些事业单位成立的非赢利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工作还受到许多现行法律的限制。目前仅有的为数不多的与科技中介有关的法律如《关于培养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也仅仅是作为一个指导性“意见”,其中指出服务中心(中介)的职能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情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企昌成亮:战后日本科技政策演变及启示2009万业的创立、生存和发展提供全面的社会服务;接受政府及其部门的委托,联系或委托区域、行业和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等。”缺乏明确的政策要求与切实可行的规范的法律条文,对落实科技中介责任,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作用微乎其微。我国目前没有全面规范科技中介的法律法规,缺乏行业规则,无法可依,科技中介融资能力微弱,无法负担起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融资、投标、中试、评估、上市等一系列完整的服务。就国际合作而言,由于缺乏诱导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政策环境(包括激励性的政策与强制性的技术转移政策),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技术转移内部化严重,导致了外资企业利用我国劳动力,自身技术不断升级却儿乎不直接或显著的带动本土的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国家曾于1993年七部委联合颁布《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奖励技术转让,上海市政府也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提出的技术发明人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0%的报酬,这一比例远高于美国的高校奖励。但对于高校而言,缺乏规范的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制度,科技中介能力微弱,高校科研成果拥有者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在商业领域寻找合作伙伴并进行漫长的商务谈判,处于风险和转化成本的考虑,而不愿进行成果转让。完善的促进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才能从制度上对创新起到保障作用,使技术的流动与扩散得到政策体系的保护与支持,从而刺激创新活动。
三、转变人才培养模式与人才观,塑造多元创新人才创新人才是自主创新的核心因素。在整个日本科技发展中,不论是对引进技术的吸收、模仿、改造,还是日本产业发展中的中级技术人员支撑,教育功不可没。日本教育对日本的整体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主要是靠与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职业教育。日本从战后教育恢复开始,就始终注意与产业界结合,一是培养社会产业发展需要的中级技术人才,二是偏重理工科教育,适应产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科技发展需要及时更新课程设置。短期大学和独立的研究生教育机构是日本教育的两个极具特色的教育机构,前者满足了社会需要受教育人员在经济和时间限制下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后者则为新时期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式。研究生院重点化设置了像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那样的培养专门职业者的专业研究生院,使研究生教育与专业职业教育结合起来,更有利于培养高精尖的创新人才。以私立大学为主的教育特色也是教育与产业结合的极好的例子。我国人才总量位居世界前列,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最大优势。但我国的人才现状存在创新人才的结构性缺失。一方面高层次人才和复合型人才较少,一方面科研人才多集中在大学和科研单位,在人才的培养教育中,教育层次不明确,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趋同现象明显,研究生教育在逐年扩招中发展过快,大多数的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并未达到“高层次科研人才”的标准,学校课程设置与市场脱节现象比较严重,学生难以适应市场需求。强调高学历的人才观也严重影响创新人才的多样性需求。在这种人才观下,教育资源严重向综合性大学倾斜,职业教育得不到足够重视,在市场上出现了“大学生就业困难,技术工人一才难求”的畸形人才生存现象;大学的研究生教育也出现了由培养精英向”普及研究生学历教育”转变的趋势。创新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系统,所需要的创新人才是多元化的。基础研究的科研人才、到生产环节的技术人才、企业生产运营管理的管理人才、销售环节的市场营销人才都是创新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员。从日本的经验来看,创新人才的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培养,必须重视职业技术教育,加强企业和高校的合作,培养一批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职业技术人才;同时要大力扶持和鼓励私立大学的发展,增强高校与企业的联系;高校人才培养要层次分明,专科层次以高级职业技术人才为目标,本科层次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研究生教育着力培养高层次人才,使整个创新人才链梯队合理,配置有序。四、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创新投入在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中,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十分突出。从经济自由化开始,日本政府就极少涉足竞争性行业,由企业担当市场竞争角色。产学官的合作模式中,“产”始终居于中心地位。企业一方面自行设立研究中心进行自主研发,一方面通过委托项目和购买科研成果的方式推动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主导着整个科技研发体系运行。日本的R&D经费投入占GDP的比例接近3%,居世界第一,其中绝大多数来自企业,这其中政府的投入不超过20%。在资金投入上政府通过一系列的融资贷款制度也刺激着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投入融资,产生了各类的风险企业,以处在市场第一线的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科研体制偏向,也可以避免政府机关机构臃肿反应滞后造成的资金使用混乱和利用率低下的问题。我国的创新体系构成也与日本类似。也是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但是创新主体地位不明确。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长期以来是政府主导创新,国家拨款、立项,科研机构和大学承担研究工作,研究成果由政府无偿提供给国企进行开发应用。其中科研机构是我国创新的主体,科研机构所获R&D科研经费占到国家R&D总经费的将近90%。创新的主体缺乏自觉自发创新的活力,出于研究者的工作性质,存在创新成果与应用脱节的现象,实际上造成了创新成果的浪费。日本在战后科技恢复期也采取了政府主导创新方向的战略,在经济落后需要集中力量振兴的条件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科技实力的增强和经济哦发展,已经转变为以企业为主导的创新发展模式。要改变我国这一现状,创新体系中必须以企业为主体,才能坚持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有效整合产、学、研的力量,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这是构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突破口。以企业为创新主体,一方面要政府调整科研投入的结构,适当偏向企业投资,另一方面要推进创新投入的多元化和市场化,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白主创新中的推动作用,政府要对企业创新投资予以政策支持,拓宽科技投入的金融渠道,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创新的主体。就我国的创新现状来讲,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科研投入,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