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本文通过对D社区服务中心和H公益服务中心在L社区参与治理的现状分析发现,在结构层面,地方政府从社会组织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参与三个维度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创造了日益向好的外部环境,而在实践中也逐渐形成街道办事处指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相对平等独立的组织结构。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推动我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度变革。单位制、街居制等基层管理体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社区则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作为国家和政府治理的“神经末梢”,社区为协调经济发展、解决基层社会问题提供了场域;作为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社区是居民公共服务提供的载体。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一样,“社区虽小,但连着千家万户,做好社区工作十分重要”①。
新时代背景下,社区治理面临着极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社区治理模式显然与当前社区发展不相适应,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方能更好地应对社区治理中的问题。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的典型代表,可以为社区提供专业服务,解决服务水平落后的问题;同时还能整合各种资源,为居民自治提供平台与空间,动员居民成为社区的治理者。为此,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相关顶层设计。
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指出,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需要大力发展并引导社会组织参与。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要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转移,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强调,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路径。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国外研究综述
(1)社区及社区治理。社区在西方国家得以率先出现是源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1887年,德国学者费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首次引入“社区”的概念。他认为社区是由传统共同体进化和变迁而形成的,并强调了社区的人际关系、情感、血缘、家庭、习俗、文化和宗教属性[1]。帕克等人总结了三个社区理应具备的要素:一是社区以土地为依托;二是社区以一定人口为基础存在于特定的空间;三是社区内的个体间存在着依赖关系[2]。这些学者有关社区的定义都强调了社区的空间属性,并且认为社区内部每个人都是相互依赖的。
社区概念的不断完善促使国外学者将研究视角转向社区治理。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为社区治理赋予了更加明确的定义,指出社区治理是社区利用多种资源使内部各方面的水平得到进步,同时居民的需求也得到满足。目前,国外多从社区治理模式、社区治理空间构成等方面对社区治理展开研究,依据本文进一步研究的需要,现对结构与行动视角下的社区治理研究现状进行总结。
(2)结构与行动视角下的社区治理研究。一是关注社区治理权力结构。国外将社区治理结构的主体研究大致分为两类:精英论与多元论。Purdue(2001)[3]、Stoker(2007)[4]等学者认为以社区领导人为代表的精英治理在推动社区发展和社区结构优化培育方面具有优势。相反,Sabel(2001)[5]、Kooiman(2000)[6]等认为社区治理主体应当呈现多元化趋势,应加强正式和非正式治理行为主体组织化和制度化的构建。二是关注社区治理行为。
第2章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2.1基本概念
2.1.1社区治理
(1)社区
20世纪初,工业化摧毁旧有社区的原初外壳,城市化扩展社区人群的联系范围[54],使得大量学者以社区为切口展开系统的研究论证,在这一背景下,社区的基本概念得以丰富和细化,形成多样化的研究成果。
在我国,社区这个词汇源于费孝通等人对“Community”的理解与翻译。自此,我国学者在社区领域深入开展研究与探索,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目前,对于社区的定义多采用200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全国社区建设的意见》中的描述,即“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文在综合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认为社区是由一定区域范围和一定数量人口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其中社区内存在一定的组织结构和文化内推力。
2.2理论基础
2.2.1治理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共问题逐渐超出传统政府行政的能力和边界,呈现出全球性、复杂性等特点,单一主体显然已经无法应对。唯有加强市场、社会和政府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构建多元主体合作格局,才可以解决日渐复杂的公共问题,治理理论就在此时应运而生。
1995年,联合国下设的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发表研究报告《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为治理赋予明确的内涵,即治理是个人和机构、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管理共同事务的所有方式的总和,是一个容纳冲突和利益分歧、采取合作行动的持续过程。这一定义改变了对于治理的传统认知,即不再局限于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而是跳出单一主体视角,将研究的侧重点放在政府与其他组织间复杂的关系上。
有学者指出,治理并非一种理论,而是许多治理观念的集合[61]。具体而言,一方面,治理理论先后衍生出多种理论建构,如元治理、协同治理、互动式治理和善治等等;另一方面,治理理论还强调网络治理、技术治理等治理工具。尽管如此,治理理论仍然达成三种基本共识:第一,治理过程不是单一主体,而是大量不同类型的组织共同参与并形成的治理网络。第二,治理本身是一种稳定的、符合理性行动的体制结构,具有一定的行动逻辑,通常与制度主义产生紧密联系。第三,治理结构并非是指某种特定的行政模式,而是将具有良好治理效果的社会结构、社会行为模式进行总结。
第3章太原市L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现状分析....................................19
3.1案例介绍...............................................19
3.1.1太原市L社区基本情况.....................................19
3.1.2太原市L社区早期治理情况简介.................................20
第4章基于“结构-行动”框架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困境及原因分析...33
4.1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结构困境.......................................33
4.1.1制度安排抽象化.................................33
4.1.2组织结构固化..................................34
第5章基于“结构-行动”框架的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区治理对策建议.......43
5.1优化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的结构框架......................................43
5.1.1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的制度体系..................................43
5.1.2健全合作型治理组织结构.......................................44
第5章基于“结构-行动”框架的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区治理对策建议
5.1优化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的结构框架
5.1.1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的制度体系
(1)推进宏观制度政策的细化和本土化。系统而全面的制度体系为行动者提供了行动依据,促使行动者的行动逻辑和行动策略受到制度的规范,在治理资源和手段的运用方面也受到规则的约束。推进宏观制度政策的细化和本土化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改善制度的含混性,实现制度的细化。赋予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合法性地位与平等性地位,对社会组织参与的角色定位、职能范围等内容进行严格规范,杜绝纲领性文件的政策取向和发展思路的含混性。打破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各层级政府间的制度壁垒,强化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的规则体系。二是推进制度的全面性,完善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新时代社会组织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这就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政策法规不仅要合理有效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许可,还要实现社会组织日常运作的制度化,更要实现对社会组织的行为监督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为社区治理提供优质的、具有强有力制度规范的社会组织。三是推进制度政策的本土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指出,城乡社区治理的精益化离不开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不同地区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特征都不尽相同,因此社区治理的规范政策更应当注重结合本地实际。因此,各地政府应当在因地制宜的原则指导下积极开展政策实验,在政策实验中摸索出适用于本土的社区治理模式,形成富有本土化特征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相关制度体系。
结论与展望
1、结论
本文以治理理论和结构化理论为基础,借助“结构-行动”分析框架,以D社区服务中心和H公益服务中心在太原市L社区参与治理的实践为个案展开研究,现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通过对D社区服务中心和H公益服务中心在L社区参与治理的现状分析发现,在结构层面,地方政府从社会组织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参与三个维度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创造了日益向好的外部环境,而在实践中也逐渐形成街道办事处指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相对平等独立的组织结构。在行动层面,在“政府-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区两委”和“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的互动中,社会组织分别以项目承接、分工协作、服务沟通的形式实现参与社区治理,并取得社会职能承接、社区服务职能强化和社区居民角色转变等成效。
其次,本文发现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依然存在困境。这些困境在结构上表现为制度安排的抽象化与组织结构的固化,在行动上则表现为“政府-社会组织”的依赖困境、“社会组织-社区两委”的合作困境以及“社会组织-居民”的信任困境,结构与行动双重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有效性。而困境背后的原因是多种因素影响下交织形成的。职责边界的模糊性、行动机制的不健全和参与型文化的缺失都是造成困境的具体原因,而从整体性视角审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结构要素和行动要素缺乏有效互动进一步加深了结构困境和行动困境。
最后,本文在“结构-行动”框架下对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区治理提出对策建议。一是要优化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区治理的结构框架,其中制度体系包括细化、本土化的宏观制度政策和完备的社区软法,并推进合作型组织结构的健全。二是要实施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区治理的行动策略:“政府-社会组织”要坚持组织培育和能力提升并行;“社会组织-社区两委”要坚持机制构建和高效合作并行;“社会组织-社区居民”要坚持邻里嵌入和文化培育并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