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2-06-20 20:19:10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由于笔者的法学理论功底十分有限,在文章的整体结构上或许存在不完整等问题。此外笔者的阐述也很不充分,很多地方的叙述都流于表面,非常浅薄,尤其是文章最后部分的完善建议可能想法太过稚嫩,实际操作性较弱。论文整体也还存在较多欠缺,有待各位专家批评和指正。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过去我国传统的污染治理模式弊端日益明显,于是探索新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成为了现实课题。上个世纪末,在我国部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有些排污需求量巨大的工业企业就已经开始了对新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想要摆脱过去那种高投入低成效的污染治理模式,逐渐意识到可以寻求专业治理污染企业的帮助,共同协作,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我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由此开始萌芽。①从 2002 年开始的十年里,我国政府逐渐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在此期间多项政策并举,依托市场化体制机制,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等后台专业工作,由排污单位委派治污领域专业机构负责,推动污染治理取得良好成效。②2013 年 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会议明确提出,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应尽快提上日程,进一步加快其发展步伐。政府不再审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扶持并全面落实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③《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由国务院于 2014 年正式印发实施,成为国家大力推动发展第三方治理的指南针,对于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导向,原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颁布的《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于 2015 年在我国 10 个省、17 家单位落实开展④。

1.1.2 研究意义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萌芽时期,发展的时日尚短,相应的理论发展和研究暂时也不够深入。本文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笔者浅陋的分析能够对推动我国的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从立法、政府监管、公众参与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完善当前法律制度或解决当前法律问题的粗浅建议,以期能够助力其发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持续增强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优化提升。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从 20 世纪末开始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展开研究,总体研究时间还不长,有待通过后续加强研究,完善有关理论。在中国知网上输入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结果显示共有 385 篇对该主题的相关研究。对于部分问题例如第三方治理合同能否转移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各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如何加强政府的有效监督、如何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竞争机制等等,目前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可操作性有待商榷,相关理论研究也有待深入完善,总体来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目前国内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角度:第一是从第三方治理模式划分的角度展开探究。学者骆建华(2014)对企业治污设施产权是否完备进行深入研究,总结提出了委托治理、托管运营两种第三方治理实践模式。①学者程翠云、董战峰、刘倩倩、张欣、葛察忠(2015)对委托主体的差异性进行深入研究,总结提出了政企合作、企业合作两种第三方治理模式,并且对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梳理,还提出要完善治污评价体系。

第二是对第三方治理进行制度完善的角度展开研究。学者马洪超、李冬(2016)提出第三方治理有着降低治污成本,便于政府监管的优势,但目前存在市场机制不完善、企业融资存在障碍、法律制度局限等问题阻碍第三方治理的发展。③学者黄钾涵(2015)提出政府应着力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信用评价制度、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采取设立环保产业专项基金等措施。④学者李雪松、吴萍(2016)提出第三方治理正面临着逆向选择风险、道德风险的不确定因素,可以从参与约束机制、健全市场与监督机制的层面提出改善措施,达到预防第三方治理风险的目的。①学者邓婕(2015)认为要进一步健全第三方治理的相关立法,健全我国污染治理交易市场,落实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第三是从第三方治理模式责任界定的角度进行探究。学者彭璞(2019)提出目前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的责任界分面临法律规定不完善、责任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有序推进第三方治理要以合理界定参与主体法律责任为前提。③学者邓可祝(2016)提出第三方治理中存在着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的划分,对于不同的第三方运营模式下的内部责任有所不同,而且影响着外部责任的划分。

第二章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述及理论分析

2.1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基本概述

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最早是由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提出的。在 2013 年正式出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有关定义,国务院出具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①中作出明确说明,即排污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开展污染治理并根据合同约定缴付费用的一种新模式。由此可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不同于传统的污染治理模式,是一种新颖的治污理念与治污方式的结合,充分体现了我国近年来在环境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实际上,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一直存在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在世界各国大力开展环境保护运动、国内的环境法律不断深入的背景之下,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以及监督管理机制也随之得以不断的推进。其实,在污染治理领域中,第三方治理模式得以发展壮大还得归功于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当然,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并未直接具体的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但是其中规定的行政监管、企业自觉、市场激励与公众参与的环境污染共防共治的机制对我国的第三方治理的实践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为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确立与改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多元主体、多方利益、多种治理方式广泛存在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是一种创新的环境治理模式,从各方面体现了我国目前治理环境的趋势以及特点。③根据国办发[2014]69 号《意见》中的规定,我国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核心之处就在于市场原则在整个治理模式中的有效运用,政府灵活运用市场,将第三方环境治污企业引导进入环境污染治理中来,发挥第三方治污企业的专业性、高效性。三方具体来说指的是政府需将环境公共产品大量投放于社会;排污企业在生产发展中产生环境污染,需承担起环境治理责任;专门从事污染治理的企业,采取专业有效措施改善环境治理水平。专业的治理污染企业基于合同的约定与排污企业进行交易则是第三方治理,具有典型的市场特征。本质上体现了市场机制在治理污染阶段的应有价值,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2.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理论基础

2.2.1 损害担责理论

损害担责理论来源于污染者负担原则,该原则是指损害者对其行为危害环境及自然生态所形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损害行为则是指破坏及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行为人应对其实施的损害行为承担责任。国内对于该原则的有关规定类似于国际大力推行的污染者承担原则含义,实际上进一步延伸了责任承担范围,将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融入其中。基于国际视角,西方工业国家在较长的阶段内对于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主体,在其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公民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无需担负有关责任。在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化的背景下,全球各国政府在污染治理中持续增加财政投入,这样使得政府财政压力颇大。而且,像这样企业赚钱污染环境,政府出资治理环境也是极不合理的,造成了社会的不公。经济学者为优化解决上述不合理现状,提出应内部化环境治理外部费用,也就是环境污染治理有关费用由损害者承担,使损害者参与到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治理中。

损害担责理论在第三方治理范畴中仍认为环境治理责任由最初污染排放者承担,但不同的是在治理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上不再仅仅限定于自行治理的模式,有委托治理需求的排污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选择购置环境治理服务,使其自觉承担起间接经济责任,也使责任承担模式日益多元化。①相较于传统的治理理论,在损害担责理论的指导下,提供了更多的更高效的污染治理形式。排污企业可以在环境服务市场上委托专业的污染治理企业代为履行治理工作。这无疑是为我国环境污染领域的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法律论文参考

第三章 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现状及问题..............................9

3.1 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现状.....................................9

3.1.1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处于起步阶段..............................9

3.1.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缓慢...................................9

第四章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国外经验及借鉴......................................16

4.1 国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经验.............................16

4.1.1 德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16

4.1.2 日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17

第五章 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完善建议.....................................20

5.1 完备相关立法,构建第三方治理环境法律体系................................20

5.2 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督主体职能......................................21

第五章 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完善建议

5.1 完备相关立法,构建第三方治理环境法律体系

从第四章的国外的经验借鉴中可以看出,拥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对我国的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至关重要。根据国务院或地方主管部门所出台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文件来落实推行第三方治理,虽然指导意见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对第三方治理进行了规范与引导,但始终不是长久之计。针对目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不完善的状况,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加强相关领域的专项立法工作。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首先,笔者建议应尽快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式规定到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的正文中,制定原则性的条款,此举将确定了第三方治理在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合法地位,保证了推行第三方治理的合法性。①其次,可以为第三方治理制定单行法。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第三方治理的内容大都是原则性的、抽象性的,指导性意义更多,可操作性不强。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单行法,对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规制,助力第三方治理的推进。此外,各单行环保法律法规,也应当及时的进行修订和补充相关条款。由于我国各个省份的经济状况不尽相同,各地可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来有效应对不适用于施行全国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情况,提升实践效能,积累有益经验,为第三方治理在全国的发展做好铺垫。

在完善法律内容方面,应当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单行法中进行完备的规定,包括相应的考核标准、责任的承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免责条款的适用情形、各主体的义务等等。当前对第三方治理中各主体的责任承担的讨论最为激烈,在实践中也是一大难题,根源还是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排污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合同约定责任由治污企业承担。但还是过于抽象,语义上存在模糊。笔者查阅资料显示主体责任并不是一个法律词汇,定义不是很清晰,主体责任一词更多被用于党政文件中。所以主体责任所包含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就需要在正式法律中进行明确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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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过大城市小范围的试点到全国范围的推广的反复实践检验,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的新型治污模式。进入新时代,我们在美丽中国的建设进程之中遇到许多新的问题、新的挑战,环境的破坏、生态系统的退化、资源的枯竭使得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受到严重的威胁。加快推动社会经济稳步有序发展,使发展形势得以优化改善,就必须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目前,我国正在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在会议中多次强调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要依靠制度保障,因此必须加快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新旧环境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为我国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蓬勃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同时还应当加强政治制度与经济体制的改革,加强环境教育和引导,促动我国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的自发运转,实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效能的最大化。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虽是我国首次提出,但国外已有相似的市场化治污的机制运行的经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借鉴。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必然存在不规范与不足之处,目前为止还尚未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制度体系,其发展的道路必然是充满曲折的。但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给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让排污企业可以高效率、低成本的达到治理污染物的目的,也使得政府的监管对象范围缩小,监管职责更为集中。第三方治理模式的蓬勃发展亦对环境保护行业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各级政府都推出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但是由于该模式刚开始推行,所以从法学理论及实践适用方面展开的探究都还不够深入。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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