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管理学论文,本文在研究过程中结合国内外的探索经验以及相关文献整理,为进一步推动公益与商业的均衡发展,寻求经济与社会责任的同频与共振,向社会企业转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守住公益底线在目前看来最可行的办法。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现实背景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政策早在 1998 年便相继出台,其中我国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便是一个代表,其标志着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①有了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2000 年经民政部进行全国范围民办非企业清查,2002 年民办非企业注册 11.1 万家,截至到 2020 末已增长至 51.1 万家,18年来年平均增长率达 20%,与社会团体增幅相较,增幅较大。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提供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在全国发展规模取得了可观的成效。
2017 年 10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2019 年 10 月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要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与此同时,中共中央相继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意见,其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O 三五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便指出了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并指明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类非营利组织的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必要性和针对性。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选择现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现并不是 21 世纪的成果,而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开始崭露头角,历经几十年的发展,于 21 世纪开始进入稳步发展阶段。事实上,在十八大以来,由于政策的支持使得政府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的交流更加友好密切,这也进一步促进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长,使得其数量与涉及领域均与日增加。随着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以及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最为突出。如今,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别中,教育类别占比最高,其次为社会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了发展的规范与可能,但是相关政策却明文规定此类组织创办者在合理范围内可取得合理回报,这既是促进民办非企业快速发展的原因,也是制约其公信力提高的根本因素(吴昊,2019)①。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运营过程中难以摆脱以营利为目的利益诱惑,而呈现出一种“公益假象”(王现普,2019 )②。关于“公益假象”这一现象,有学者还提出要打通公益捐赠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流通的路径,完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机制,防止公益失灵(陈天祥,王佳丽,2019)③,浙江大学王诗宗博士(2020)则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市场化发展中存在诸多关联,这也就是说,所谓的公益组织市场化与志愿精神同为该类组织发展的重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④。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毕素华(2021)也提出尽管在社会服务市场建设过程中,政府通过规制使民办非企业单位朝着非营利组织的方向形塑,但当前相关规制制度的设计还有待完善⑤。上海师范大学唐靖雯(2021)也表达非营利组织能否舍弃自身的“私利”转而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观点⑥。
2 核心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核心概念界定
2.1.1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早在学术界提出,而首次出现自于中央文件中是1996 年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 号),随后在不同的文件中均提到了该概念。比如说:1998 年 10 月25 日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①中便继续明确了该概念,并且在该条例中明确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方面确保了该类企业的运营范围,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名词,是以立法形式确认的一个法律术语。其主要是指一些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与运营,必须依靠稳定的资产来源,但是既然属于非盈利机构其来源必须合法、不得被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的那位侵占和私自挪用。这也就是说,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合理合法获得收入,且收入应基于相应的规章用与非盈利业务。在此过程中,如果该类企业接受捐赠等收入,也同样应该用于约定的合法用途。同时,接受捐赠的单位应该基于约定进行财务的公开,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营过程中,如果基于领导层变更等因素进行业务的变动,则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其具有发展快速、效率高等优点,对于未来公益事业的发展大有裨益,换句话说,该单位在帮助弱势群体、提供志愿服务等方面已经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当然,该类企业的发展也变成了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话题。这也意味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在公益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2 相关理论基础
2.2.1 部门失灵理论
从社会学与经济学角度综合分析,现代社会结构中存在着彼此独立又相互影响的三大部门。分别是在市场经济中以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的经济领域(私人领域)的市场部门—第一部门,以国家稳定有序进步为根本目标的政治领域(公共权力领域)的政府部门—第二部门。及以公众“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的由社会组织构成的社会公共领域—第三部门。有学者认为第三部门在市场中的应运而生也源于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针对部门现象存在的失灵现象而产生的。
(1)市场失灵理论
负外部性问题取决于测量负外部性的技术若技术成熟度不高便无法准确测评得出客观结论;英语学术界首次出现“市场失灵”理论研究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巴托教授(Bator,1958)发表的《市场失灵的解剖》一文,继此之后出现了不少学者进行研究,如庇古(Arthur Cecil Pigou,1877-1959)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ugene Stiglitz)美国经济学家、马歇尔萨缪尔森等经济学家的不断补充和深化。
市场有自己运行的均衡效果,但若市场运行未达到政府需要其出现的均衡状态,便出现的市场失灵。基于次,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兴起原因的便得到了恰当的解释。一方面,市场存在的缺口不仅仅在于私人部门的服务不到位,而且还在于其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与私人部门类似公共机构的服务也存在诸多缺口,这也使得其他非盈利机构不得以需要承担更多的服务,从而协助公共机构推动服务事业的发展。
3 贵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现状.......................................22
3.1 贵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发展现状特征.......................................22
3.1.1 现状描述...................................22
3.1.2 特征描述...................................................24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选择中的问题与成因..........................38
4.1 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选择中的问题............................38
4.1.1 过度商业化致使公益性选择不足.................................39
4.1.2 组织造血功能不足致使公益选择缺乏保障............................39
5 优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选择的对策.....................................47
5.1 改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外部环境.................................47
5.1.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明确转型认定标准........................47
5.1.2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确立信息公开要求........................48
5 优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选择的对策
5.1 改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外部环境
5.1.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明确转型认定标准
地方政府需要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发展和转型中的自我探究,这得益于它的转型肯定了创业的持续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为地方带来源源不断地创新。
国家应当在法律体系层面完善对于社会企业的法制建设,对企业的定位以及结构提供法律依据,使之民办非企业转型有法可依,指导企业的成功转型。放宽对于社会企业的限制,同时保留对他们的监督,在对民办非企业的监督上应当予以重视。重视对民办非企业的监督,保证其按照指导对民办非企业的建设,制止投机取巧的企业,在法律层面上对这类企业进行惩罚,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社会性的民办非企业正常转型发展。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企业化普遍性的背景下为了减少社会企业在外部环境上的风险,需要制定有利于其发展的强有力政策。因此,尽快在法律上明确法律的主导地位,完善对社会企业的法律支持;另外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性作用,利用财政补贴、适当减少对企业的税收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减少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同时不应因此减少对社会企业的监督,并且更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加以对其矫正,完善对此类企业的扶持经验。
事实上,如果在结构和治理机制中引入资助主体、社会组织等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之外,那么就必须要及时的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及信息公开机制,以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够加强自己的管理水平而且还能够帮助组织建立良好的声誉以获得更高的社会认可度。社会企业自身也要完善自身,因地制宜的发展适合自己的商业操作,保证企业本身结构和商业领域的合理性和具有自己特点的模式,而且提高企业自身的服务,不仅需要在商业领域保持竞争力,也要在社会属性方面发挥自己的社会性,实现不但加强竞争,也要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6 结论与展望
自十七大提出“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十九大相继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等治理理念,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概念被提出。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时代背景下,多数社会组织为获得新的商业附加值也开始探索社会公益的选择,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持续生存也引发了新的思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往往会有在市场化过程中不够规范与专业、组织(特别是组织领导层)背离志愿精神的缺点。然而,市场化并不会导致丢失志愿精神,基于资源依赖理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国内的生存发展受到了参与者知识背景参差不齐、政府扶持力度飘忽不定、企业捐赠随心所欲、社会关注亟待提高等因素的影响,其发展状况被外界因素支配。自 2012 年以来,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从高速发展进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国内学者们关注点也从单纯的数量扩张转换聚焦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性、公益性、活跃性及作用发挥等质量提升上。
本文通过查询大量文献并通过分析选取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典型类型,以教育、助残、环保、社会服务类别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研究对象。深入贵州 SZ 自然培训中心、XC 教育培训中心、XRJ 社会工作服务社、YG 公益服务中心四个在公益性及市场性上为强弱表现有所差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得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进程中被“身份摇摆”“使命飘逸”等问题困扰,若要兼顾好公益及商业选择,寻找一条公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迫在眉睫。在研究过程中结合国内外的探索经验以及相关文献整理,为进一步推动公益与商业的均衡发展,寻求经济与社会责任的同频与共振,向社会企业转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守住公益底线在目前看来最可行的办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