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EI/SCI论文,本文运用平衡理论分析目前我国医患纠纷治理政策在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实效三个方面初步呈现平衡演变的特点。并从政策的权益协调有待加强、政策的长效治理机制有待完善、以及政策的运行效果有待提升这三个方面指出目前政策存在的困境,进而从进一步调整政策的制定理念、进一步细化政策的相关机制以及进一步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思考我国医患纠纷治理政策的完善。
第一章 平衡理论概述
1 平衡理论的发展
1.1 欧美行政法中平衡思想的发展
分析欧美的行政法,其学术传统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规范主义模式和功能主义模式。前者以戴雪为代表,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但行政效率较低;后者以狄骥为代表的,强调行政效率与公共利益,但忽略个人权利。随着欧共体的发展与统一,学界逐渐打破了两种传统模式而走向新的融合,而学界对于如何使政府进行有效的赋权时又同时使其得到相应的约束权利,同时在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个人权利达到一定的协调、并使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进行合理的制衡,现代行政法所追求的一个共同的发展趋势[27]。
在欧美的行政法学界中,平衡思想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 20 世纪初到 30 年代末,是平衡思想的萌芽阶段。由于行政法迅速发展,法学界对于效率与权益的争论越来越激烈,并且大批学者认为未来的行政法的目的使私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得到相互制衡。但由于 30、40 年代“行政专横”现实的影响,平衡思想并没有成为主流思想甚至遭到抑制。第二阶段为 70 年代,是平衡思想的复兴和发展阶段。代表人物有理查德·斯图尔特教授,其首先分析传统行政法模式对于行政方或者社会方面都缺少激励原则,所以不能满足现代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第三阶段为 80 年代以来,是平衡思想的深入研究阶段。该阶段大部分学者从效率与公正、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等方面提出平衡是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并针对行政法中平衡实现的可能性进行研究,促使两种传统行政法走向融合,但目前仍未将平衡理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贯穿于行政法关系的始终,目前尚未构建成为一个系统的理论。
2 平衡理论的主要内容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可划分为三个模式,即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前两种模式在行政法的权利侧重方面都存在差异,管理论强调行政权,控权论重视公民权,并且两种模式对于公平、效率、利益、权利等方面都有不同的侧重。但过分的依赖政府或者过于强调公民权利,都会导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利益格局不均等,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在多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对等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而最初每个国家在行政法的立法上,不管是选择的管理论模式还是控权论模式,以此建立形成的行政法模式是失衡的。而目前新的行政法应该以新的理论基础,以协调这些不平衡因素。
因此,平衡理论与传统的两种行政法理论基础不同,其并不是单方强调行政方或者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其重视的是行政方中社会多方的权利、义务的协调问题,以促进政府和公民之间形成一种较为和谐的关系。
平衡理论,其强调现代行政法在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置方面,应该旨在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29]。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涵:一是在政策的立法上,形成权利于义务的制衡;二是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平衡理论的一个总原则是在上述关系中实现“公正”的平衡,核心目标是实现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动态平衡。最终通过平衡的公法建构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第二章 失衡到平衡:我国医患纠纷治理政策的演变历程
1 我国医患纠纷数量及主要治理政策梳理
1.1 我国历年医患纠纷数量的梳理
2 我国医患纠纷治理政策的演变历程
2.1 医患纠纷突显,政策行政控制偏强(2001 年及以前)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变化,医患纠纷问题突显严重,政府为调解这一问题开始出台相应政策与行政法规。
1980 年卫生部《关于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暂行规定》,其中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非医疗事故进行界定,此条例成为我国医疗事故行政立法基础;1987 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使事故处理程序化,但其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基本条件,处理过程均为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主导性强,其中直接相关方(即患方和医方)参与性弱。而对于扰乱医疗秩序者的相关人员,就只是处拘留、罚款或警告等惩罚。
该时期的政策对于医患纠纷问题的处理是及时有效的,政策强调权利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将权利客体为行政相对方,从而发挥行政方主导作用,使原本无序、不完善的处理机制有了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缓解医患纠纷,体现管理论立法理念。但在此阶段,以管理理论为立法理论的医患纠纷政策,缺乏行政相对一方,即医患纠纷中的患方和医方的参与,行政方主导型较强,从而行政方与行政相对方间处于失衡状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医患纠纷会出现新的态势,行政方与行政相对方失衡问题更明显,政策需进行调整。
第三章 渐趋平衡:医患纠纷治理政策演变特征..............................31
1 政策制定:逐步从决策者主导型制定到参与型制定......................................31
1.1 政策制定主体从单一主体转向多元主体...............................31
1.2 面向社会大众的协商机制出现.................................32
第四章 长效平衡:我国医患纠纷治理政策演变体现的困境和思考.......................37
1 我国医患纠纷治理政策演变体现的困境......................................37
1.1 目标困境:政策的权益协调未全部实现..............................37
1.2 执行困境:政策的长效治理机制未很好发挥作用....................38
结语........................... 45
第四章 长效平衡:我国医患纠纷治理政策演变体现的困境和思考
1 我国医患纠纷治理政策演变体现的困境
我国医患纠纷治理政策经历了从管理论到控权论再到平衡论的变迁,表明了行政方与社会各方面为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进步和努力。目前政策以“平衡”为导向和目标,初步呈现出了平衡态势,但医患纠纷治理政策在实际运行中,还未能完全有效达到政策的目标,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1.1 目标困境:政策的权益协调未全部实现
1.1.1 纠纷主体尚未全部纳入政策范畴
前文有提到将平衡理论运用于分析医患纠纷治理政策的协调问题,应包括两个层面的协调,一是行政方与相对方的协调;二是医患双方的协调。而在针对协调医患双方的权益问题中,应最大化的将利益相关群体纳入政策立法中的参与,促使多方利益相关主体在政策制定能达到最优的博弈,才能在处理医患纠纷问题上形成最优的利益分配格局。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医患纠纷发生的场所不仅仅局限于在医疗机构,在“互联网+医疗”背景下,网络问诊、网络诊疗、网络购药等于有别于传统诊疗方式变得越来越日常,但因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加,容易危害到互联网就医的患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政策较少有针对这方面纠纷的处理。另一方面,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疾病入院进行诊疗,对诊疗过程或者就医服务过程等不满而引发的争议,还包括医美行为等有别于因病就医行为引发的争议。目前医美行为所引起的纠纷问题越来越常见,但针对医美所引起的纠纷方面,法律法规目前还不够完善。
而随着此类医患纠纷的发生现象日益明显,加之现有相关的法律机制的不完善,往往会导致患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医患纠纷问题的处理中利益格局没有达到最优解,继而造成新的失衡,引发新的纠纷问题。
结语
医患纠纷的处理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多方位、多层面、多渠道的复杂事件。我们国家关于医患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已经历了几个重要的时期。第一阶段是2001 年及以前(医患纠纷突显,政策行政控制偏强);第二阶段是 2002 至 2010年(医患纠纷激增,政策注重个人利益);第三阶段是 2011 至 2015 年(医患纠纷升级,政策强调协调打击);第四阶段是 2016 年至今(医患纠纷缓降,政策注重多方平衡)。本文运用平衡理论分析目前我国医患纠纷治理政策在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实效三个方面初步呈现平衡演变的特点。并从政策的权益协调有待加强、政策的长效治理机制有待完善、以及政策的运行效果有待提升这三个方面指出目前政策存在的困境,进而从进一步调整政策的制定理念、进一步细化政策的相关机制以及进一步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思考我国医患纠纷治理政策的完善。
对医患纠纷的治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医患纠纷问题涉及了多方的利益主体,因此,医患纠纷的治理需要政府、医患双方、社会等多方面广泛参与医患纠纷问题的治理过程,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过程。研究对于医患纠纷治理政策中行政方与行政相对方,以及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并非是指一个静态的、永恒的稳定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的、与时俱进的、不断协调的状态。目前医患纠纷治理政策初步实现了行政方与相对方、医患双方两个层面的协调,为下一阶段的医患纠纷治理政策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方向与建议。笔者在以后的学习中,也会继续关注、学习、思考有关医患纠纷治理政策的研究,丰富自己的研究内容。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