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分析过度维权行为时,维权者以不法手段威胁相对方索取财物的,此时模糊了维权和勒索的界限,威胁手段强度大,维权行为可能进入刑法评价领域,有构成犯罪的可能,反之,若威胁手段强度较小,造成的损坏结果未达严重程度,则可由行政法规来予以规制。另一方面,即使维权者提出的索赔数额高昂,是民法中意思自由原则的体现,由民法进行调整,受害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二、 典型案例及争议焦点
(一)典型案例介绍
1.郭六英等人敲诈勒索案
2005 年初,双凤与旗山两个采石场打算以分宜县凤阳乡楠门岭山为开采点,而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与林木补偿协议。严秀英与丈夫郭发光一直拒绝签订该协议。
从 2006 年 6 月份开始,严凤英夫妻及其子女为取得土地占用补偿金及林地补偿款,数次阻挠采石场正常施工,其子郭才生、郭六生因此被行政拘留 10 日。正因如此,严秀英开始不断信访。当地政府为了维稳,于 2008 年 8 月 8 日与严秀英一家签订协议,约定到 2017 年 1 月之前,严秀英家可获得补偿款 49.2 万元。2014 年 12 月 30 日,双凤和旗山两个采石场合并为盛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安公司)。在 2015 年 10月,盛安公司开始在其矿区的西边山地上修建上山的道路,占用了部分山林。郭发光以盛安公司修路破坏了他家的山林相威胁,通过多次阻拦施工等方式共索得 4.5 万元;不久郭发光和其子郭六生又以同样理由获取补偿金 7500 元;另一子郭麻子也提出采石场修路损坏其竹林,索得了 5000 元;严秀英和郭麻子、郭毛古再次以盛安公司修路损坏他们家山上树木为由,而阻拦采石场施工,最后索得 4000 元。
2017 年,原凤阳乡政府与严秀英家所签协议期限届满,严秀英一家继续以盛安公司占用了其家 300 余亩山林为由,通过阻挠开采、越级上访、在网上发帖等方式,索取 1000万元的补偿金。为此,盛安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争议焦点梳理
结合前文所列举的近几年发生的指导案例,可以看出,过度维权的探讨中心还是围绕着行为定性展开,即行为人是在正当维权还是成立犯罪呢?郭六英敲诈案中,郭六英一家通过上访、网上发帖等行为,发布当地政府不作为、盛安公司违法开采,官商勾结等内容,以此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行为?索赔金额远高出所受损失,是否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学者认为郭六英一家构成敲诈勒索罪,也有观点认为其部分构成敲诈勒索罪,也有观点认为其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再看冉恒高敲诈案中,对于冉恒高进行索赔是否存在客观正当的权利基础,各方意见不一,事实也难以查清,对于其以暴力、短信威胁老板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胁迫行为,学者多赞同该结论。从这些复杂案情中,抽丝剥茧的分离出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这两方面:1.行为人的行为手段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胁迫”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 过度维权行为的概述
(一)过度维权的内涵
学界对过度维权未作专门的概念解释,而是将其笼统的归属于“权利行使”的理论问题中,但二者并不能混为一谈,过度维权有其特殊性和所适用的范围。也有学者对过度维权含义进行规范化描述,如沈志民教授认为“过度维权行为是双方处于一种违约关系或者侵权关系中,一方以新闻曝光等威胁性手段,要求另一方给予高额赔偿的行为。”③刘明祥教授则提出“过度维权行为是行为人采取盗窃、抢劫、诈骗、勒索等手段,来获得自己应得的相对方占有之财物。”④邓勇胜教授主张“过度维权指行为人因自身权益受损,通过抢劫、诈骗、威胁等手段,滥用权利进行天价索赔。”①上述学者们的观点中,沈志民教授将手段限定于威胁性,忽略其他暴力手段,缩小了过度维权的范围;刘明祥教授肯定了行为人的行权原因,对于权利的性质未明确界定;邓勇胜教授较为完整的概括了过度维权内涵,但也忽略了权利人假借行权之名主张权利的类型。在此基础上,本文所论过度维权行为主要指权利人主张自己权益受损,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进行高额索赔。
综合过度维权案件和学界中的相关理论研究,过度维权行为主要由维权行为和过度行为组成,这两个行为所反映出的事实特征是过度维权行为的核心所在。因此,过度维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过度维权行为具有有因性。维权的文义解释为维护权益,通常是由于相对方的某个先行行为,而导致行为人权益受损,为达到自己未受损失之前的平衡状态,行为人采取救济措施弥补损失,或防止损失的持续扩大。如消费领域中,生产经营者制作售卖的假冒伪劣产品,致使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上访领域中,上访人对某部门、公司的补偿金不满等,引发了一系列维权行为的发生。维权行为与相对方的先前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该行为的发出是一种被动式的,是对他人不当行为的防御,如盾牌般起着防卫的作用。与之并存的是,行为人权利主张的内容与维权前提,也体现着前因后果的承接,而不能借着受损事实,提出漫无边际、不相关联的要求。
(二)过度维权的类型
过度维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涉及的领域也十分广阔,为对该行为全面、系统地分析与讨论,常采取类型化归纳的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过度维权行为的分类,因分类依据不同,所得出的类别也不尽相同。该行为常见的分类主要为以下两种:
1.权利来源:法定权利与非法定权利
根据权利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过度维权行为分为:行使法定权利的过度维权、行使非法定权利的过度维权。法定权利主要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公民权利,非法定权利包括道德权利和不属于道德、法律的第三种权利。基于法定权利的过度维权,如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具有质量瑕疵,可向生产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在这类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作出享有法律的支撑 ,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权。
基于非法定权利的过度维权行为的处理存在严重的分歧。其一,若行为人以道德权利为基础,进行权益的维护,在行为的罪与非罪上存在不同意见。如北大博士案中,北大刑法学博士刘某某因妻子遭到单位领导的骚扰长达两年之久,于是气愤之下出手将该领导打伤,并索取 16 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其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①该判决认为领导对刘某某妻子的不当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司法机关决定,刘某某以胁迫手段取得 16 万元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而北大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的刑法学教授们则认为刘某某的索赔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理由,领导的行为侵害了刘某某的“夫权”,破坏了其家庭的和谐,该维权行为虽有过当之处,但不转化成犯罪行为。
三、过度维权行为的概述 ................................... 12
(一)过度维权的内涵 ........................................... 12
(二)过度维权的类型 ........................................ 13
四、过度维权行为刑法定性的理论纷争及评析 ..................................... 15
(一)有罪说及其理由 ................................... 16
1.敲诈勒索罪说及其理由 ....................................... 16
2.其他有罪说及其理由 ............................................ 17
五、影响过度维权行为刑法定性的各元素分析 ................................. 21
(一)维权手段的分析 ................................ 21
1. 权利行使的前提—索赔权 ...................................... 21
2. 维权行为是否属于“胁迫”行为? .............................. 23
六、 过度维权行为刑法分析之实践展开
(一) 过度维权行为刑法定性之原则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刑事政策对于刑法具有导向和调解的功能,时代的现实需求影响着刑事政策的变迁”。④当前社会背景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展,若对消费者维权行为进行严格规制,极大地打击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降低人们的消费需求,最终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在现代刑法的自由主义之精神的影响下,公权力过多干预私权的行使,反而产生反作用,与时代前进的步伐相左。因此,立足于当前时代背景下,遵循“刑罚世轻世重”的规律,刑事政策的选择应宽严相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指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首先,对待一般过度维权行为应妥善处理,谨慎入罪。过度维权行为“事出有因”,不是无事生非。行为人因相对方先前的失范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从而进行权利主张,行权行为的有因性以及相对方的过错可以部分或全部的减轻其行为的违法性。若对超出限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维权行为进行入罪处理,可能助长相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全背离刑罚的初衷,难以真正实现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
其次,对超出限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度维权行为进行入罪处理。法律既要做到保障权益,也要实现打击犯罪的功能。有权利就有义务,所体现的就是权利的行使应该有限度的制约,这是宪法精神的要义之一。当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此时,该行为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具有违法性,应启动刑罚机制,打击犯罪行为,维护他人合法权益。
结语
过度维权问题一直深受学界的关注,同案异判的司法认定模式也饱受争议。将过度维权行为中的部分特征与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相关联,扩大了维权入罪的范围,也增加了部分罪名成为“口袋罪”的风险;随着人们权利意识得提高,合理行权的观念还有待增强,无边界的行使权利,是一种权利滥用,会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对待不同的维权行为,需要“因案制宜”。
因此,分析过度维权行为时,维权者以不法手段威胁相对方索取财物的,此时模糊了维权和勒索的界限,威胁手段强度大,维权行为可能进入刑法评价领域,有构成犯罪的可能,反之,若威胁手段强度较小,造成的损坏结果未达严重程度,则可由行政法规来予以规制。另一方面,即使维权者提出的索赔数额高昂,是民法中意思自由原则的体现,由民法进行调整,受害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社会生活中的每个公民,都是潜在的维权者,维护自身权益固然十分重要,合法地行使权利尤为关键。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代中,各方之间的经济联系更为紧密,公民个人要树立理性维权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经营者也要发扬诚信负责的商业精神,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履行好相应的部门职责,共同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