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股东权利的保障机制也会逐渐完善,因为强制分配利润制度出现的时间还不久,法院也受限于公司自治不敢过多介入,可以参考的案例并不多,本文的研究深度是有限的,对于完善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建议仍存在不足,有待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导入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共有 A、B、C、D、E5 家公司投资兴建,注册资本金为 5,000 万元,5 家公司出资资金分别为 3850 万元、250万元、250 万元、500 万元、150 万元,5 家公司各占注册资本的 77%、5%、5%、10%、3%.各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项目公司在某房地产项目上的开发,约定的投资资金为 16 亿元。同时约定了项目结束之后,按照股东投资比例分配其中利润。A 公司作为大股东,负责此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并且项目公司的财务由 A 公司指派,由 A 公司管理。
从 2013~2018 年,该房地产项目经过了 5 年的时间,完成了建设和销售等工作,期间,针对利润分配,并没有形成任何股东会决议,但项目公司每年年终都会对当年的销售情况进行汇报并且对后期利润进行预测。项目公司于 2019 年出具了《清算报告》,报告中所显示的利润金额和每年项目公司为各股东所提供的预估金额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偏差,B、C 公司对此表示质疑,提出要求查询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 A 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拒绝了两家公司的请求。两家公司之后又多次提出了此方面的请求,在各方压力之下, A 公司不得不提供部分账簿和凭证,两家公司虽然获得的材料有限,但是在查阅的过程中同样发现了问题, A 公司长期占用了项目公司的投资款,并且没有偿付任何利息。这部分款项没有用于此次项目,同时还有私人开销被纳入了公司成本当中,涉嫌隐瞒利润。此后,B 公司与 C 公司提出与 A 公司进行协商,但是大股东都以各种借口推脱。在此情况下,B 公司及 C 公司作为小股东,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二)所引出的问题
利润分配是公司自治事项,若按照公司一般的惯例,采取分红方式分配利润,使得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获得利益,这种方式较为公平,小股东也绝无怨言。但问题在于有些时候“资本多数决”机制在公司起决定性作用,大股东利用该机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或者在掌握财务大权的情况下虚增成本、隐瞒利润使得总利润降低,私自从公司攫取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自治名存实亡,所谓的自治机制反而成为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上小股东有什么手段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后确立公司强制分配利润制度是否能解决问题?这将是本文重点研究的内容。
二、我国公司强制分配利润制度现状
(一)基本概念
1.有限公司中小股东
根据本文研究的内容,选择的具体研究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一层面,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组织方面是公开募集资金的,因此,在证券法上要求公司做到信息公开,以方便证券相关部门的监管,这使得公司需要对财会报告等重要经营事项进行公开披露。基于以上原因,股份有限公司在重要经营事项公开上的透明度会比有限责任公司更高,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也增加了投资人投资的积极性,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证监会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在有意鼓励上市公司合理分配利润。股票市场的环境是较为自由的,股东可以将股票抛出从而达到离开公司的目的。而相对于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不能自由地转让股权以实现退出,而大股东也可以利用资合的封闭性利用极其隐蔽的手段对小股东进行限制。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更容易发生本文讨论的大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需要通过公司强制分配利润制度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故而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中小股东目前能否通过公司强制分配利润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的问题。
至于中小股东的概念,其与大股东的概念是相对的,依据《公司法》第 216条分别对此进行了规定,是根据公司持股比例来确定大股东或中小股东,前者持股比例通常在 50%以上,后者持股比例通常在 50%以下,对于前者来说,拥有一定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后者来说,单个股东不拥有表决权,没有能力影响决策。所以中小股东通常指的是单独不拥有表决权,不会对股东会决议产生影响的群体。
(二)公司强制分配利润制度的确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 14、15 条
笔者认为,针对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救济,前三种渠道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存在着各种不足,属于事后救济模式,无法解决此方面的纠纷。最高粤语 2017 年发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 14 条和第 15 条分别针对中小股东的这一权利的救济进行了明确。其中第 14 条规定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生成有效分配方案之后,公司没有执行的情况,此时如果股东提出此方面的请求,那么法院应该支持股东请求,要求公司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利润。第 15 条规定了股东在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过程中,如果没有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那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公司存在着滥用权利,故意不对其他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那么法院会支持股东此方面权利的请求。可以看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 14、15 条对公司强制分配利润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从法条上看似乎最高院更加重视改变中小股东在利润分配时的劣势地位,并且第 15 条还对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况作了例外规定,即大股东确实存在着滥用权利、不分配利润行为,其他股东如果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这与公平原则相契合。
三、公司强制分配利润制度的基本理论............................... 26
(一)公司强制分配利润制度的正当性................................. 26
1.公司强制分配利润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 26
2.股东平等原则.......................... 27
四、国外司法干预公司利润分配的经验............................. 33
(一)美国强制分配利润之诉............................... 33
(二)法国强制分配利润之诉....................................... 34
五、公司强制分配利润制度的完善................................. 38
(一)明确“滥用股东权利”的内涵......................................... 38
1“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 38
2.“滥用股东权利”的具体表现.................................. 39
五、公司强制分配利润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滥用股东权利”的内涵
关于“滥用股东权利”的内涵,目前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都没有一个非常明确且清晰的定义,在小股东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案由起诉时,法院只能结合相关的法律原则以及基本的商业知识来进行判定。笔者认为关于”滥用股东权利“的内涵可以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国外对于该概念的定义来进行解读,应就”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具体表现、以及如何证明来进行分析。
1.“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
首先,如何定义股东滥用权利的标准?就国内而言,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总则部分第 132 条关于“权利滥用规则”的表述:民事主体没有权利将自己行使权利的范围建立在损害个人、社会、国家的利益之上。结合该条款,股东滥用权利实际上属于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即小股东在具有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情况下,其该项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应作为“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我们可以参考英美法系中对“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但同时对于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还应当结合中国实际,也需要考虑到中国的社会特性,以及实践中大股东专权的行为表现等多种因素,通过法律条文进一步具体阐明“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
针对“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有的法规也应该对此进一步解释,提高这一概念的清晰程度:一是大股东行为存在着违反法规和章程的现象,二是大股东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获得高薪或者利用自身优势通过与自己的其他公司签虚假合同将公司利润转移出去,常年不对利润进行分配。三是股东隐瞒利润使公司无法分红。以上条件满足任意一个就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根据我国社会实际情况,公司给与股东优厚薪酬是较为正常的,可以认为这是对股东投资的合理回报。但是如果大股东的薪酬过分高于同行业用职位的水平,并且出现有利润可分但大股东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故意不分配利润等典型的情况时,法院应当据此认定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现象并进行适当干预。
结语
一个公司的良好经营,需要平衡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在大股东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时常会面临受侵害的危险,《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 15 条虽然对此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会受限于公司自治原则的制约以及法官对于商业经验的缺乏,小股东知情权行使困难也会使其很难就“滥用股东权利”进行举证,因此目前无法很好地适用,新制度的出台必然要经过社会的反复检验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也是十分正常的,但我们应当通过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不断地对制度进行完善,才能有助于公司在健康的法制环境下发展。
笔者对实践中此类司法案例进行了梳理以及数据分析,归纳了诉讼过程中法院关注的争议焦点主要在司法是否应当介入到利润分配这种公司自治事宜等等。在与其他国家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后,主要总结归纳了以下几点完善建议:明确“滥用股东权利”的内涵;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对于部分事实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从而解决小股东知情权受限而导致的举证难得问题;建议确立专家辅助制度,以解决法官商业经验不足得问题,有助于法官把握合适的尺度来确定利润分配金额;建议明确滥用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股东的相关责任,以防止股东利用强制利润分配制度来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股东权利的保障机制也会逐渐完善,因为强制分配利润制度出现的时间还不久,法院也受限于公司自治不敢过多介入,可以参考的案例并不多,本文的研究深度是有限的,对于完善强制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建议仍存在不足,有待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