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蒸蒸日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因势利导得到实质化扩大,其业务范围依托网络信息技术也得到广泛应用。第三方支付利用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及自身得天独厚的条件,为用户提供了迅速而智能的支付服务的同时,相应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含义及形式
1.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含义
电子商务是以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为手段,以互联网为载体而形成的全新商业模式,线上交易不再需要交易发生时买卖双方面对面直接接触,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在时间以及空间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在此种交易模式和资金安全的相关要求下,在进行线上支付结算时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2010 年为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留存资金管理进行规范,我国相关部门首创性地提出了“客户备付金”6的法律概念,并对该概念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客户备付金”与“沉淀资金”的法律含义基本等同。第三方机构只具有客户备付金的保管权,不得将其用于任何用途。
沉淀资金是指以消费者将交易款项转入平台账户为起点,直至在确认收货后,资金从平台流转到卖家账户时,此期间内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资金。
2.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形式
(1)在途资金
在电子交易支付环节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中间商,消费者支付的货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卖家已经是电子商务交易的一般模式。在电子交易中,首先由消费者与卖家在电商平台达成交易协定,而后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相应的款项,该款项自消费者支付之时起就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对该部分资金进行管理,在买方确认交易完成之后,支付机构再将该部分资金支付给卖方。线上交易的商品交付以及款项支付无法同时实现,这是由于交易双方存在一定的时间以及空间距离所决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尽可能地消除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的问题,它可替用户保管暂存货款。对于部分不需要长途物流运输的商品,在目前的电子交易市场中占比还较少,漫长的物流运输过程仍占绝大部分。因此在资金交易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收代付存在时间差,货款会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停留一段时间,由此形成的沉淀资金叫在途资金。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所有权的法律界定
1.保管合同关系下沉淀资金所有权归属
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资金流动在实质上是一种保管合同。我国相关管理办法7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用户与支付宝形成保管关系。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沉淀资金的形式进行分析。
前文已述,沉淀资金可以细分为吸存和在途两种类型。对于在途资金,买方自下单并完成支付之后,至其确认交易完成之前的期间内,这笔货款会一直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和保存,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对所收货物并无不满的任何表现,支付机构再将相应的货款转入卖家,买卖双方的金钱交易才算实质性地完成,此期间消费者与平台之间成立于保管合同关系。针对吸存资金,消费者将资金放置于一个第三方的平台之中开立的账户中,由于并没有进行任何交易,第三方平台根据相关协议替用户保管,双方也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虽然目前国内外学界普遍认为货币的所有权由持有者拥有,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一观点的适用性也有例外,比如在以货币为标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货币的持有权与所有权之间出现了分离,货币由代理方持有,但所有权仍归属于委托方,且委托代理双方均没有对货币所有权进行转移的主观意愿,所以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货币所有权归于持有者的观点不再适用。同理,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持有的沉淀资金而言,双方形成的保管合同关系也同样不适用于这一观点。有鉴于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应为沉淀资金单独设立账户,不将其与自有资金置于同一账户统一管理。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在交易完成前均归客户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的全过程中均不具有资金的所有权。
2.委托代理关系下沉淀资金所有权归属
有学者认为由于交易行为实质上是买方与卖方的双方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伴随着买卖双方的委托授权而出现。因此,我们在评价这三者的关系时,应当定性为委托代理关系。实践中,我们所进行的线上交易时,都伴随着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协议,协议认定提供的服务囊括代收代付资金。从代收代付这些关键字也能体现双方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的立法现状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同时也确定了我国的监管主体是具有查处权力的中国人民银行。《服务管理办法》中,实行牌照制度并且明确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只有依规定取得《支付机构许可证》后成为支付机构,才能进行相应的业务活动,降低了金融风险。其次,首次提出了客户备付金的概念,且对其所有权做出相关规定,支付机构未经客户允许是不能挪用沉淀资金进行其他投资。只有在客户允许的前提下,才可按照客户要求对该资金进行转账支付。《支付宝服务协议》中同样有此规定,也是对该《办法》的实际落实。该《办法》还首先确立了专款专存原则,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自主选择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开户,该账户只用于客户备付金的保存。其次还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提取或使用,如果其存在违规行为,则账户开立行应拒绝其对备付金的使用申请。此外,作为主管部门,央行及其分行仍可主动地行使监管权力,灵活地采取监管措施,例如若需要对支付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则可以按照监管效果采取定期或者是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实践中,沉淀资金数额较大,其所产生的利息也是不可忽略大额资金,但是在央行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对于该笔资金的相关问题并未提及,这样一来容易出现支付机构滥用沉淀资金利息,从而增加用户资金风险。
2.《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的规定
该暂行办法8对客户备付金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并明确指出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应属于委托代理关系。除此之外,该文件还对风险准备金进行了规定,要求支付机构需在商业银行开设独立账户用于保存风险准备金,在账户信息中应对机构名称以及“风险准备金”进行注明。该笔资金用来弥补沉淀资金在流转以及保管使用中可能出现的用户资金损失问题。同时沉淀资金利息归属问题首次被提到,35 条规定了提取完客户备付金利息 10%的风险保证金后剩余部分即 90%的利息余额归支付机构所有。该规定引起了业界以及学界的热议,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该规定不合法理。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违法使用的个案分析
1.案例简介
据公开的企业资料情况,先锋支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金融类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已加入中国支付协会,其母集团先锋金融集团是国内金融行业较为知名的企业之一。公司于 2007 年 7 月正式投入运营,注册资金高达 1亿元人民币。2013 年 7 月,央行正式向其颁发支付牌照,批准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支付相关业务的经营活动。此外,公司还获得了在北京以及辽宁两地开展预付卡相关业务的资质。据先锋支付发布的相关数据所示,在 2018 年底,该公司活跃用户总量已突破 500 万大关,主营业务有:互联网信贷、线上支付、云钱包、直销银行、产业链金融等项目。
2020 年 4 月 8 日,先锋支付被强制停牌整顿,据中新控股所公布的信息来看,此次停牌的原因是先锋支付存在重大不合规事项,存在与“第三方”未经所有权方许可而擅自挪用信托基金的违规行为。先锋母公司中新控股经过调查后确定了经讯时代非法为本案的“第三方”,挪用先锋公司资金 14.95 亿,资金主要来源于沉淀资金和数家机构资金,而后经讯时代也对其擅自挪用沉淀资金的行为已予以承认。依据相关调查,先锋支付公司挪用银行资金尚未偿还,截至调查结束仍然有 2.4 亿元资金空缺尚未填补,私自挪用先锋支付的沉淀资金事实成立,违规情况属实。
但在 2019 年 4 月份,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就已经以支付业务违规为由对先锋支付做出过行政处罚罚款 42 万元12。结合目前现有的调查结果,中新控股的发言人表示:集团会采取相应措施对先锋支付此次违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救济,严格按照国家银保监会以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虽然集团各位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未与该违规行为存在直接的联系,但是此次事件充分反映出集团对子公司以及下设机构的管理存在严重的漏洞,如主体监管失位和监督举报渠道少的问题,对集团长期管理建设提出问号,问题集中体现在集团的管制与内部控股制度的缺失。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相关法律制度借鉴...............................19
(一)对我国证券市场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借鉴.......................19
1.证券市场申购者孳息归属...........................................19
2.证券市场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19
四、完善我国第三方平台支付沉淀资金法律问题的建议.................. 22
(一)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法律制度..................................22
1.提高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的立法位阶.............................22
2.构建多层次沉淀资金监管体系................................... 22
结语.......................................28
四、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法律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法律制度
1.提高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的立法位阶
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问题的首要的法律文件是管理办法,但是显而易见,该文件属于法律位阶较低的办法,同时面对沉淀资金的相关问题而后出台的规范主体也仅高位于行政部门,并无较高位阶的法律规范。
法律效果的展现必定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反观国际上其他国家,关于出台沉淀资金的相关规范的做法是可以借鉴的,如美国,欧盟,新加坡等国家都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相应规制。所以此种形式下的法律作用更具效益,监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管活动中可以根据较为完善法律,进行全面监管,最大限度地规避监管失位的问题。用户的资金安全问题是我国在第三方支付中的核心,在实践中,法律规范调整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面向客户来说,是处于服务者的行列,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制度上,应该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明确期间的权利义务,运用法律的手段尽量减少沉淀资金使用中的风险发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发展的主导权已逐步让渡至市场的各参与主体,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一个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对期间各方面的利益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不仅仅在自身的沉淀资金的权利保护上需要法律,同时在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以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上,同样需要法律进行规定,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的重要助力。
结语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蒸蒸日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因势利导得到实质化扩大,其业务范围依托网络信息技术也得到广泛应用。第三方支付利用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及自身得天独厚的条件,为用户提供了迅速而智能的支付服务的同时,相应的问题也随之产生。本文从资金沉淀的定义以及相关理论出发,对我国现行沉淀资金的法律法规、制度借鉴和完善沉淀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在央行最新出台规定中,集中管理客户备付金并且不再计息,暂时解决了孳息问题,但是对第三方支付行业沉淀资金的孳息处理仍然是不合理的,将沉淀资金不计息存放在银行,面临着货币贬值风险、用户资金风险等问题。在沉淀资金孳息的利用问题上,一方面要考虑用户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要使资金流动起来,提高资金利用率,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然而本人对文中沉淀资金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仅停留于理论表面,凭借自身现有知识和能力,还无法系统合理地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问题提出较为完善的建议,但我相信,随着国内国外学者对沉淀资金的持续研究,结合实践与理论的研究,定能系统性推动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督及管控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