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政府监管问题及策略思考

发布时间:2022-03-15 17:14:40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政府监管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首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流程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其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需要政府的监督引导,最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的无序状态需要政府的参与,这些都体现出政府监管的重要性。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为了实现民众越发提高的物质需要,商品品种越发综合化,民众在对商品进行使用后,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垃圾。因此,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和处理环节。现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受到国家和民众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同时,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价值在世界上排名较低,垃圾落实无害化和最大水平对资源进行使用将是维护生态环境和处理资源不足的最佳手段。

十九大报告认为,提高生态文明制度的完善水平,创建美丽中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模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是创建和谐发展社会的最终方向。还可以看到,如何协调环境和经济发展一直是全球关注的问题。我国从 2000 年起就开始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并陆续公布了相关的制度条文,各大城市也相继创设了地区制度和管理要求,但是成效较低。2015 年 4 月,住建机构等 5 部委发文明确了 26 个城市(区)作为第一批示范城市。2019 年 6 月,发布了《固废法修订草案》,《草案》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第 38 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对不同地区采取合适的分类手段,提高规范化的处理系统,让垃圾分类体制合理覆盖工作并得到实现。住建部等 9 部委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展开垃圾生活分类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到 2020 年,四十六个核心地区①将侧重于建立家庭废物分类和处置制度,并要求其他地级城市完成全面覆盖公共部门生活废物分类的工作。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政府在其中承担着关键的监管责任,生活垃圾的产生、归类、输送、中转、处理等所有流程都和政府的监管密切联系。2007 年 4 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29 条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本办法实施的情况,及时的进行监督检查。

在此背景的基础上,可以看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离不开政府的监管。本文通过分析政府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的监管现状,总结国外在这方面的监管情况和归纳国内成功城市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政府监管的有效经验,从而分析出我国该领域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提出相关的监管策略。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政府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监督,是行政管理行为的一种,政府的监管责任取决于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性,一旦监管缺失将会制约着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这会和城市的和谐发展息息相关,不合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会给城市带来环境上的污染。在此基础上,本文融合了政府治理理论,注重治理主体的综合化,肯定了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指导作用和关键地位。希望通过本文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的研究,能够更加丰富和完善政府治理理论的内容。

1.2.2 现实意义

政府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而言是管理者,更是推动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有利于城市和谐发展保障城市的生态环境,因此政府一定要起到监管作用,推动垃圾分类良好运转。基于此,本文主要研究政府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的监管作用,一方面能够明确政府的监管工作,提高政府的实施效率,帮助政府部门充分了解监管活动中各方的关系和利益诉求,解释监管制度中诸多问题的原因,使政府部门能够了解原因,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另一方面,它可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政府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构建出符合人民对美好生活期待的现代化城市,推动城市向生态友好型城市转型。同时也可为其他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生活垃圾监管体系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意见。


第 2 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概念界定

研究政府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的监管问题,需要先明白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等相关概念,通过了解概念进一步掌握政府监管的情况。

2.1.1 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生活中丢弃的固体垃圾,或者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规定的城市固体废物①。该定义涵盖两部分的内容,一部分是能够进行重复使用的,如纸张、玻璃类瓶子、纺织品等等,把这些废物进行回收后进行加工转化成能够重新使用的素材和物品;而另外一部分则是具有危害性且不恰当的处理将会造成环境破坏的物品②。

2.1.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采取相对应的分类,特别要求城市居民应在生活垃圾源头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③。2004 年,国家建设部按照性质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可燃垃圾、可堆肥垃圾、其他垃圾等④。

可回收物,包括纸张(书写纸、包装纸等)、塑料(二手容器、包装塑料等)、金属、玻璃(有色和无色玻璃废物)和织物(旧织物、服装和纺织品)。

有害垃圾,是指对生态环境及人类身体有负面影响的垃圾,包括电子产品、二手油漆、旧灯具、二手家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

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需要拆分的物品,包括不能用的家用电器和坏的家具。

可燃垃圾,即可燃废物。包括工厂垃圾、废纸、废旧塑料橡胶、旧布用品、废木材等。

可堆肥垃圾,是指采用生物手段可以将垃圾转换成农业肥料的垃圾,包括食物残渣、树枝、花卉和植物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都应按要求进行。


2.2 理论基础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中,有三种理论知识运用到文章中,分别是政府治理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循环经济理论。

2.2.1 政府治理理论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对治理这一概念进行以下明确:治理是个体和部门对同样工作进行运作管理的所有手段的综合。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利益获得协调,同时使用统一行动来推进工作。其中包括有权要求民众服从部门的规定和遵守规范要求,以及各种非正式规划。而这些都需要通过人民和机构的认可或者和他们的利益保持一致,从而进一步提供其落实的权力①。

治理理论的作用涵盖以下几个领域:一是转化政府职能,形成合理、规范、科学、服务政府的思想。该理论强调治理问题的多样性,肯定了政府在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和关键作用。二是创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调和对接关系,推动民众社会发展。需要政府一直秉承为民众服务的思想,通过创建以民主政府为首要目标,大规模落实政务透明、拓宽渠道,让民众更方便直接反映自己的想法,并对制度的创建和落实产生一定的影响。三是培育和优化独立水平较高的民间机构。我国民间机构的独立性较低,必须慢慢给予这些机构一定的权力,让其脱离政府的干预,全面将拥有的效能发挥出来。另外,必须通过法律对其开展限制,增强自治和自律水平,创建政府和社会相互合作的关系。

在垃圾分类处理中,政府起到一个监督的角色,不仅需要调节市场与居民之间的关系,还需要监督市场在垃圾分类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政府不仅仅需要监督还需要大力宣传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并根据不同垃圾要进行制定对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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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13

3.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概况.........................................13

3.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的作用..................................15

第 4 章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的现状及案例分析......................................17

4.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的现状......................................17

4.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府监管的政策法规...........................17

4.1.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的对象................................20

第 5 章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31

5.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依据不健全................................31

5.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32

5.3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技术手段落后..........................33


第 6 章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政府监管对策


6.1 履行政府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相关职责

6.1.1 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政府主体的职责

政府即使是为民众服务,也并不是所有小事都参与其中,也必须掌握好其中的程度,明确自己在落实该工作中的定位。政府的职能是创设对应的制度规范,发动公司、民众主动融入到垃圾分类工作中。首先,政府必须放权,让市场转化为垃圾分类的主导者,担负起主要责任。尤其是部分能够收费且需要收费的生活垃圾回收工作也必须市场进行。如此不仅能够增强市场主导者融入的热情,还能够降低政府的财政投入。政府在放权的过程中,重点涵盖三个领域:一是制定市场准入机制,来规避鱼龙混杂的情况,实现将部分不合理的市场主体进行淘汰。二是建立回收、利用、加工生活垃圾的补助要求。这个手段能够对市场主体带来鼓励的作用,激励更多人的融入,让其能够放心进行。三是建立对应的评估要求,来规避市场主体只顾谋取利益,而没有把生活垃圾问题合理解决。同时,政府还需要创建对应的手段或者进行对应的工作,慢慢加强民众生活垃圾分类的思想,最后实现积极主动融入,而不是一直处于被动、被推着走的困境中。

从政策的角度,需要制定一份关于政府主体责任的制度,清楚明确政府主体的职责以及各个部门权力划分,避免出现“权责交叉”和“空头管理”的现象,再此制度之上还需要有明确的奖惩措施,一旦出现问题给予相应的处罚。而对于不同级的主体之间的职责要有区分好,每一层级制定相应的职责制度,避免出现职责同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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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消费者的水平也有所提高,产生了大量的生活垃圾,而解决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问题成为首要任务,在垃圾分类处理中,政府作为调控者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需要提高政府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的监督能力,从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本文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利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方式,通过了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相关的概念,学习了政府治理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循环经济理论,并借鉴了国内外学者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的优秀研究成果。

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政府监管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首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流程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其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需要政府的监督引导,最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的无序状态需要政府的参与,这些都体现出政府监管的重要性。

通过分析仙桃市垃圾焚烧厂群体性事件和总结上海垃圾分类的成功经验,了解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政府监管的现状与不足。政府监管存在政府监管依据不健全、政府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政府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缺乏高素质的监管队伍等问题。

根据上述问题,通过查阅参考文献,提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府监管问题的对策:第一,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使政府在监管方面具备可以落实的依据。主要是提高特殊固体废物立法的水平,因为家居废物种类繁多,每类家居废物所涵盖的物化性质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我们要写明所有方面;第二,深入明确所有监管主体的职责。环卫机构需掌握好市场准入的要求,街道办负责从源头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的主要工作;第三,创新政府监管手段及监管技术,构建全流程实时监控系统;第四,增强政府监管效果。一方面创建监管评估系统,规避监管机构过于流程化,另一方面创建专业监管团队,让监管更加科学。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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