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对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进行调适,要遵循“生命至上”以人为本,公共利益优先、限制适度以及个案平衡等原则。一方面,对社会公众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现的焦虑、恐惧、紧张的情绪予以理解与接纳,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通过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自人类诞生以来,其发展漫长而曲折,经历了重重磨难与洗礼,其中人类的疾病与健康问题自始至终都无法被忽略。随着医学与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人类克服了许多威胁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但是至今依旧无法摆脱这种威胁。特别是随着全球化趋势不断加深,公共卫生问题已经从原有的区域性暴发转向了散在性的全球性分布。3与此同时,出现了涉及领域广、复杂性增加等新趋势。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4其中,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例或死亡,其发生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包括新发传染病、新传入并有扩散趋势的传染病和复燃并具有流行趋势的传染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对的主要是群体而不针对个体,其内涵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首先,突然发生且具有偶然性。公共卫生事件没有预期或者超出预期发生,同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面对的人群都是不确定的。其次,造成社会公众生命健康严重损害。最后,事件的波及范围广,影响的不仅仅是单个的个体,而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应对不当甚至会蔓延扩散,难以控制。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
第一,突发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虽然有预测或者预警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往往很难预测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而且事件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对其发展速度和趋势以及影响范围和结果都无法预测。因此,突发性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特征,也是区别于一般卫生事件的显著标志。
第二,广泛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不仅会在国家间蔓延传播,甚至会超出国界,影响到其他国家,影响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因此,广泛性也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显著特征之一。
第三,多因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成因多样化,如自然灾害、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传染性疾病等。特别是传染性疾病一直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每一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暴发都是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而非单一原因引起。
(二)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
”价值”一词最早出现在经济学领域,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哲学领域一个重要的概念。基本概念直接影响着理论的发展,法的价值的定义是法的价值研究首先要回答的问题,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法律所保障或值得法律保障的价值,是法律价值,也可以抽象为所谓的“正义”。8也有学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和人对这种效应的评价。9有的学者则认为,法的价值是法律的存在、属性、功能以及内在机制和人们对法律的要求或需要的关系并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显现出来。10卓泽渊教授对此的定义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11法律由人所创设又是人的行为规范,法的价值是在法与人的关系上产生的。首先,法的价值客体是法。这里的法是广义上的法,包含一切可以称之为法的现象或法律现象,其中既包括作为制度的法及其规范,也包括以社会状态以及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其次,法的价值主体是人。人既是法律的制造者又是法律的遵守者,是法的价值的承受者,这里的人包括个体,群体以及人的类,但是最基本的还是作为个体的人。人作为价值的主体,能够清楚地明白自己的需求,并能做出明确的价值判断,而且可以直接表达出来,并在不同主体间交流和传播。12再次,法的价值以法的属性为基础,任何价值都是客体自身属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外化,如果法自身不具有实现自由、秩序、平等、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的属性基础,那么法也不可能具有相应的价值。最后,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一,法满足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最基本的内容。“寻求意义,并在任何形式中赋予价值意义,是人类内心最深沉的呼呼。”13因此,人在创制法的时候便赋予其应有的价值。具体而言,将主体的具体需求转化为法律制度,使之具有为法律所保护的性质,同时通过法的运行,将主体制度化的需要转化为现实,这样才使人的需要真正在社会生活中获得满足。其二,法的价值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指向”即目标、导向,“绝对”不断地进而又无法完全实现,换言之,法的价值是人们关于法的无限接近的追求,并在无限接近中获得发展。也正是其这种性质,成为人类法律实践不断完善的动力,也使法成为人们的信念依托和神圣信仰。这种信仰不仅仅是为了实现法,更是为了实现法的自由、秩序、平等、正义乃至人类全面自由发展的价值。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表现
(一)人身自由
2020 年 1 月 23 日,武汉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自 10 时起武汉城市公共交通暂停运营,机场、火车站等离汉通道暂时关闭。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对一个超千万人口的城市采取的最严厉的防疫措施,体现了我国政府疫情防控的决心。与此同时,全国绝大多数城市都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 级响应,城市公共交通也都暂停运营。同时,在城市内部村、社区、单位等也都采取封闭管理,要求居家隔离,非必要不外出,疫情暴发恰逢我国传统佳节——春节,正是走亲访友的好时机,在这个特殊时期,采取封闭管理势必影响公民的出行自由。但同时,封闭管理又可以有效的阻止病毒的传播,进一步防止疫情的扩散,保障更多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两者之间便造成了一定的矛盾冲突。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对于疫情的防控有着重要的意义,这可谓是最有效的原则。但是在根据这一原则制定相应的措施时,就可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一定的限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规定的可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有隔离、封锁、卫生检疫等,对于何时应采取何种措施,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甲类传染病的确诊者、病毒携带者可以采取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在其确诊前,单独隔离治疗,其他密切接触者可以在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以及其他必要预防措施。此外,必要时还可以采用包括停止集市等聚集性活动以及停工、停业、停课在内的紧急措施。对于乙类及丙类传染病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除此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级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然而,人身自由又是公民一项很重要的基本权利,对我们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规定得十分严格。
(二)经济自由
由于疫情导致的生产停顿、经济萎缩,造成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混乱甚至失调,各地采取的多种措施以控制疫情,缓解疫情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压力,保障公民生命权与健康权。这些措施除了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一定限制外,对于公民的经济自由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1.工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工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经济、社会权利的核心内容。工作或是劳动是人们谋生的一种手段,与人的自由与尊严有着密切的关系。工作权有着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工作权就是人人获得工作的权利,换言之就是就业权,广义的工作权则指工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具体包括:与工作有关的权利;有工作派生的权利;非歧视和平等就业权以及辅助性权利。29而对于工作权,国家承担的是一种消极的义务,即不干预,尊重公民的权利,不主动减损公民自主选择的权利。30但是在疫情期间,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手段直接影响了公民的工作权,例如停工停业,暂时关停一些非民生所需的企业、以及因为隔离或是封锁造成公民无法到达工作单位等,这些措施都直接或是间接影响了公民的工作权,造成其一定经济自由上的损害。
此外,工作权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内涵,免于强迫和强制劳动。在疫情期间,国家及各地都要求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人员坚守岗位,这些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护人员,很多地方甚至要求公职人员全员返岗,这将构成对从业者“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的限制。这种限制应该属于在紧急情况下的一种强征,是为了遏制恶性传染病的蔓延,更是为了全部或者绝大多数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全社会的安宁。但是,对于这种强征,也不应该随意扩大,应当将坚守岗位的工作人员的范围尽可能缩小,对于那些跟疫情防控工作没有关系的人员,不应该强制其到岗,因为可能对于控制疫情没有帮助,反而因为人员流动增加感染的风险,不利于防控工作。除了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之外,由工作权派生的权利也是工作权的组成部分,其中有一项重要的派生权利便是“享有公平与良好的工作条件”,换言之就是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权以及工作时间、带薪假日和休假时间在内的公正工作条件,但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这些权利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当然,在这次疫情中,各行各业的人员都是自愿加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国家及各级政府也出台各项政策保障公民的工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也正是党和国家的坚强领导以及千千万万的奉献者,我们疫情阻击战才得以迅速取得成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产生冲突原因............... 17
(一)社会主体及价值取向的多样性 ............................... 17
(二)公民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欠缺 ............................. 18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调适路径................... 22
(一)调适的原则 ............................................... 22
1.生命至上、以人为本................. 22
2.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23
结语..................................... 32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调适路径
(一)调适的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与调适问题历来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研究重点,对于自由与秩序价值的调适原则也都提出过许多原则传统的调适原则,传统的调适原则有利害原则、苦乐原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等。47利害原则也即为利益衡量原则,从法律层面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善相权取其重。”在自由与秩序价值发生冲突时,通过利害原则衡量冲突各方利益的大小,丢卒保车,从而实现尽可能保护所有利益而尽可能少地损害利益全体,或者说尽可能少地损害整体利益体系地的完整。48利害原则摒弃了“自由至上”或是“秩序至上”的错误观念,但是也可能出现为了自由牺牲秩序,或是为了秩序牺牲自由的情况,同时这种利益大小难以量化,实际取舍时会过于机械。苦乐原则,就是避苦求乐的功利主义原则,其核心是边沁提出的,所谓功利,是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我们称之为功利,而其中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49通过功利原则指导立法,将自由与秩序造成的幸福与痛苦进行分类,并提出计算方法,将绝大多数人的幸福作为唯一标准对自由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进行调适与平衡。价值位阶原则,将法的价值按照其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程度不同,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当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价值优先于低位阶的价值,从而调适平衡价值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其价值位阶高于秩序价值,意味着在二者之间价值冲突时,优先保障自由价值,牺牲秩序价值。但是,由于社会主体的多样性以及主体之间利益需求的复杂性,过分强调价值位阶原则可能造成自由被滥用,危害他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个案平衡原则,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果自由与秩序价值之间发生冲突,在调适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主体之间的关系,兼顾各方利益,使自由与秩序在个案中尽可能达到平衡状态,减少冲突。个案平衡原则在调适平衡冲突过程中力求找到平衡点,而非机械的判断孰优孰劣。
结语
法自诞生起法的价值之间就存在矛盾与冲突,特别是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一直是法学家研究的重点。特别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为了及时有效地遏制疫情,为了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与社会稳定,需要对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但是由于社会主体的多样性及其利益诉求的复杂性,人们渴望自由,加之有些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感,企图冲破限制,那么势必加剧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这时就需要对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进行及时调适,如果调适得当就能够及时遏制疫情,进而实现更广泛的自由和权利,相反,如果不能调适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自由与秩序受到更大的限制。
对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进行调适,要遵循“生命至上”以人为本,公共利益优先、限制适度以及个案平衡等原则。一方面,对社会公众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现的焦虑、恐惧、紧张的情绪予以理解与接纳,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通过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体系与疫情防控的制度体系,并且依法行使疫情防控权力,尽量避免过度限制公民的权益,切实维护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从而实现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调适。本文在此对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与调适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此研究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