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探讨

发布时间:2022-03-03 12:13:5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互联网法院目前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路径对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立法规范,法学界也应当对如何保障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使互联网法院更好的把握“互联网+”时代特征,不断满足公众的司法新需求,真正实现互联网法院开创者、先驱者的时代价值。


第一章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概述


第一节 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概述

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作为概括性权利,可在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适用,该概念从提出到逐渐丰富大多是以民事诉讼为视角进行研究的,内涵较为丰富,故研究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基本理论、紧扣程序选择权本质成为了研究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一、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概念

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起源来看,该法律词语最先由我国台湾法学者邱联恭先生在他所著的《程序选择权论》一文中出现,文中,邱联恭先生从程序选择权的存在根据、功能作用等方面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这一概念进行了初步研究,虽然在文中并没有明确定义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概念,但为后来者奠定了研究基础。随着程序选择权理念的广泛传播,我国大陆法学者也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这一概念进行了研究。学者大多认为应当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概念进行理解,广义方面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当事人有权选择包括诉讼、仲裁等在内的一切方式解决纠纷,并有权选择具体的程序规则;1狭义的方面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现有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规定内,对民事诉讼的提起、进行、结束等相关事项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自由选择。

民事程序选择权并不是某一项具体的权利,它是由一系列具体的权利构成的概括性权利。大部分学者认为程序选择权适用于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邱联恭先生在其所著的《程序选择权论》一书中是从民事诉讼为出发点进行阐述的,研究对象是民事程序选择权。近年来,我国法学者对民事程序选择权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对其概念、特征和内涵进行了探讨,有的学者将民事程序选择权纳入民事诉讼程序范围之中进行研究1,还有的学者将程序选择权置于所有程序的框架内进行探讨,前者属于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范畴,后者是广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民事程序选择权作为一项在民事程序领域普遍存在的法学概念,其涉及范围已受到民事程序的初步限定,民事程序本身范围也较为宽广,除民事诉讼程序外,还包括调解、仲裁等程序,所以除民事诉讼程序外,当事人还应当在其它程序中依法享有程序选择权,当存在多种诉讼程序或者程序事项可供当事人选择时,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状况和利益倾向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民事诉讼程序及程序性事项,不受他人意愿或其他因素的干涉,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到司法活动中。限于论文主题,本文探讨的只是互联网法院视角下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从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概念展开讨论,对涉网行政诉讼、仲裁、非诉调解等程序选择权不予研究、讨论,也不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结案方式、言辞审理与书面审理等内容进行探讨,因互联网法院目前主要审理涉网民事诉讼,故本文所称程序选择权皆代指民事程序选择权,不再重复进行概念区分。


第二节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特殊性

互联网法院作为新型法院,实行了“网上纠纷网上解”,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全部诉讼环节,实现了从传统“线下”诉讼到“线上”诉讼的转变、诉讼证据从当事人自行收集递交到电子式“平台导入”的转变、文书送达从“面对面”向“一键发送”的转变,起诉、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宣判、送达等环节全程网络化,是“互联网+”与司法融合的新产物,在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上具有与传统法院不同的自身特性。

一、权利内容的特殊性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权利内容的特殊性集中体现为相对于传统诉讼,《互联网法院审理问题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在一定范围内的调整和创新。相比传统诉讼,互联网法院有效解决了跨行政区域当事人因较高的诉讼成本可能放弃程序选择权的现象,互联网法院的出现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度,是对传统线下诉讼的变革,也是对传统诉讼程序参与权法理的促进。具体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对程序选择权的选择增加。新的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对信息化背景下满足当事人新的司法需求的积极应对,线上审理方式使得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线上提交诉讼申请和电子证据传输,避免了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降低了金钱、时间等成本。互联网法院实行的电子送达和线下邮寄相结合的送达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广泛的送达方式选择权,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多种送达媒介扩大了当事人送达媒介的选择范围。互联网法院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也可以电子送达,扩大了《民事诉讼法》第 87 条规定的送达内容。此外,互联网法院的异步审理模式改变了传统诉讼的同步审理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自身自由时间登录平台,完成陈述、答辩、质证等诉讼环节,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多样的审理选择内容。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现状


第一节 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作为一项概括性权利体现在各法律规定具体权利之中,《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进行了规定,《民诉法解释》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在对上述法律进行调整和突破的基础上作出了新规定。本部分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分析对传统诉讼下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的一般规定,并依据《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等规定分析对互联网法院诉讼模式下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的专门规定。

一、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的一般规定

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法院并没有超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框架,与传统诉讼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探讨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现状首先要明确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立法状况。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作出了一般规定,《民诉法解释》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进行了更加细化、深入的规定。我国互联网法院民事程序选择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对开庭方式的选择权、对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对送达方式的选择权、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对审理程序的选择权、对结案方式的选择权等,本部分主要探讨备受社会关注的开庭方式、审理方式、送达方式、管辖法院等内容,对其他程序选择权不再一一赘述。

一是在开庭方式的选择权方面,开庭方式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交往方式,根据是否电子化程度,可分为线上开庭方式和线下开庭方式,传统诉讼主要采用线下开庭方式。事实上,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就开庭方式进行线上、线下选择,根据 2014 年修订的《民诉法解释》第 259 条的规定,新增的视频庭审:“凡是当事人可以做出诉讼选择并经人民法院同意,也可以申请采用视频审理方式。”12019 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6 条对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允许通过视听传输技术作证,实质是为无法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了线上出庭作证方式。传统诉讼中选择开庭方式,要求当事人双方在线上开庭的选择上达成合意,若任何一方拒绝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意味着只能采取线下方式开庭。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立法规范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规定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体现出来,可以说司法实践依赖于立法规范但又不完全等同于立法规范,从分析司法实践中对开庭方式、审理方式、管辖法院、送达方式等程序选择权具体保障举措,有利于更好的把握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状况,为更好的保障互联网法院诉讼模式下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奠定实践基础。

一、对开庭方式的选择

在开庭方式的选择权方面,在线开庭并不是互联网法院的独创,实践中,传统法院虽然以线下开庭为主,但在审理特定案件时,也采用了线上视频开庭方式,并没有完全剥夺当事人线下开庭的选择权。在近年来形式各样的“智慧法院”建设中,传统法院大多已经具备了线上开庭的物质条件,在当事人无法到达现场出庭的特殊下可采用视频开庭方式,这种线上视频开庭方式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各地法院普遍采用,实现了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高度统一。互联网法院在实践中以“网上案件网上审理”为原则,除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环节在线下进行外,互联网法院实现了全部在线开庭的既定目标,杭州互联网法院以“百分百在线开庭审理”作为互联网法院取得的成就进行总结和宣扬。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当事人实质上丧失了《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规定的 11 类涉网纠纷线下开庭的权利救济渠道,互联网法院 100%在线开庭审理可能会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适用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互联网法院实践操作也对现行互联网法律规范带来了挑战。

法律论文参考


第三章 我国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存在的问题............33

第一节 开庭方式选择权保障不充分..................................33

一、线下开庭选择权受限............................................33

二、缺乏线上线下程序转换机制........................................34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路径....................44

第一节 开庭方式选择权的保障路径.................................44

一、赋予当事人线下开庭选择权...........................44

二、建立线上线下程序转换机制....................................45

结语..................................56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路径


第一节 开庭方式选择权的保障路径

提高审判质效是设立互联网法院的目标之一,全流程线上诉讼固然能提高司法效率,但互联网法院的审理实践不可能彻底杜绝线下环节的适用,如果忽视民众对司法的需求而片面追求“电子化”开庭方式,同样不利于实现提高司法效率的价值追求。赋予当事人线下开庭选择权,建立自主的线上线下程序转换机制是回应民众司法需求、提高审判质效的有效途径。

一、赋予当事人线下开庭选择权

一方面,互联网法院作为新生事物,受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文化及经济差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要求所有涉网民事诉讼案件全部通过线上审理,既无必要也难以实现;另一方面,与传统法院诉讼不同的是,互联网法院诉讼主体大多一方为普通民众,另一方为大型互联网公司,审理结果也难免存在因诉讼主体的不同而在主观上有所倾向的现象,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每年会筛选 10 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其在 2017 年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之中,1以阿里巴巴公司旗下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共 7 起,以杭州网易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为两起,在该 10 件案例中,原告被判败诉的竟达 7 起,而在剩余的 3 起案件中,原告被判决不予支持请求的达 2 起,互联网法院在刚成立之初便将互联网巨头公司几乎大获全胜的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向社会发布,并未顾及可能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杭州互联网法院甚至在审判的案件中作出了“裁判为保护行业的发展作出有益引导”等倾向性文字描述,1进一步强化了普通民众对互联网法院的不信任感,民众对选择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充满谨慎,这些因素都使得赋予诉讼当事人线下开庭审理选择权成为必要。

首先,要完善立法规范,以立法形式确立线上、线下“双轨式”开庭审理模式。从国外经验来看,美国密歇根州议会通过的“网络法院法”,没有剥夺传统法院对涉网案件的受理权力,赋予了原被告双方就传统法院起诉还是电子法庭起诉的选择权,当事人享有自由的线上线下开庭方式选择权,不受电子法庭的强迫,这对完善我国互联网法院审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存在管辖连接点重合的情况下,应当肯定传统法院对涉网案件的管辖权,允许原告就选择互联网法院或传统法院起诉作出决定,为当事人提供线下开庭权益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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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程序选择权保障理念符合国际社会及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尊重当事人意愿、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在互联网法院的应用上备受社会关注。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虽然目前全国只设立了 3 个互联网法院,作为未来必将大力推广的新型法院,在现阶段进行充分完善有利于为今后推广成熟的互联网法院审理模式夯实基础。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理念内涵丰富,在与互联网法院融合上更是涉及交广的法律层面,热点颇多,本文着重选择从开庭方式、审理方式、管辖法院、送达方式等内容入手,从概念理论、立法现状、现存问题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完善路径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囿于理论研究能力有限,难以一一尽述。

互联网法院目前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路径对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立法规范,法学界也应当对如何保障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使互联网法院更好的把握“互联网+”时代特征,不断满足公众的司法新需求,真正实现互联网法院开创者、先驱者的时代价值。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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