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会计论文,笔者认为内部控制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成本的研究广为学术界关注。2012 年来开始了强制披露政策,这是我国内控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事件,该制度的执行是监管机构与市场中的其他主体了解到企业内部控制的具体情况,对降低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性,提高我国资本市场整体运营效率与企业运营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美国安然、世通公司会计丑闻的曝光使得美国资本市场的诚信程度在国际中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为了改变这一状况,美国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的实施使“内部控制”这一概念成为当代资本市场重要的研究议题。我国的内控制度建设相较于美国来说起步晚,发展较慢。直到 2008 年才出台了第一部部门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法规的出台代表内控体系的建设在我国开始进入执行阶段。2010 年,我国又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构建起我国内控的标准体系。2012 年证监会出台了强制披露内控报告的政策,要求国内的上市公司除披露财务报告外,还需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特别是 2019 年 3 月,中国证券会与财政部共同发布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文:“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促使企业内控报告披露进入规范化阶段。然而,即便有如此严格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仍然出现了大量的“黑天鹅”事件,诸如:2019 年 7 月獐子岛“扇贝跑了”丑闻爆光,该企业自 2014 年来财务造假 4 亿元,同年 ST 雏鹰披露业绩修正公告,修正利润 15-17亿元,修正后亏损 30 亿元,康美药业更是出现 300 亿元财务造假。这些现象的存在不禁使得人们怀疑我国企业是否如实披露了内控信息。谢凡(2016)[1]的研究发现仅有不到 16%的公司会披露自身的缺陷,而披露重要或重大缺陷的则更少。支持这一结论的还有徐晓燕的研究[2],在 2012-2014 年度中,披露缺陷信息的公司仅占总公司数的 16.5%。程瑶(2018)[3]的研究同样证明国内披露缺陷的公司仍占少数。根据官方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 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披露缺陷的有 1200 家占总数的 30%左右,而披露重要或重大缺陷的则更少仅有 5.7%。以上学者的研究以及官方的数据都指明了一个事实——中国的上市公司披露缺陷的是少数。我国的内控建设起步晚且发展慢,各个公司在落实政策要求时效果参差不齐,缺陷的披露率明显低于发达国家。这种现象不禁让人产生“我国企业是否真的具备完善的内控体系,或是基于某种动机隐瞒了缺陷”这种疑问。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2.1 研究内容
本文以强制披露内控信息的政策为背景,阐述了缺陷隐瞒与监管惩罚、诉讼风险的关系,并以实证的方法进行验证。选取 2012 到 2018 年国内 A 股主板公司为对象,研究内控缺陷披露对监管惩罚、诉讼风险的影响以及事务所声誉是否能够起到调节二者关系的作用。本文的研究主要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第一章:绪论。从政策以及现实状况说明本文的研究背景,指出当前存在的问题。从监管、企业与投资者三个角度表明研究的意义,明确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技术路线,提出可能的创新点。
第二章: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对本文研究的主要因变量经济后果,主要自变量内控缺陷披露以及调节变量事务声誉进行概念的介绍,其次对三者的变量衡量方法做了梳理。最后,梳理与本文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以提供理论支撑。
第三章:机理分析与假设提出。通过对研究变量三者之间的关系分析,寻找三者之间的机理关系并结合前人的研究结论,形成关于内部控制缺陷隐瞒与监管惩罚、诉讼风险关系的研究假设,并通过进一步分析引入审计事务所声誉作为调节变量,探讨声誉的调节作用。
第四章:研究设计。在本章中主要对研究的变量进行了列举,并对每一个变量如何衡量进行界定,最后依照前文的机理分析以及提出的假设结合所选择的变量建立实证模型。
第五章:实证分析。本章主要是对前文提出的假设进行验证。首先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以初步验证变量间存在的关系,其次通过单样本均值检验与多元回归分析证明研究假设,最后通过内生性检验以及稳健性检验来保证结论的可靠性。
第六章: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根据实证分析结果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并根据结论从监管、企业与投资者三个角度提出了相应建议。最后,提出了本研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并对未来可能的研究议题进行了展望。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 相关概念及衡量方法
2.1.1 内部控制的概念
国外关于内部控制的定义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首先对内控提出具体定义的是 COSO委员会,将其定义为:公司中所有职员包括普通职工以及监事董事共同执行的一套标准,这套标准能够为内控三大目标的达成提供有力的保障[14]。第二种对内控的定义来源于 PCAOB发布的《审计准则公告》将内控定义为:企业为了保障资产安全、企业目标的实现、审计业务的进行、防止财务舞弊的发生而实施的政策程序[15]。国内关于内控的概念来源于 2008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控基本规范》,参考国外 COSO 委员会以及 PCAOB 的做法将内控定义成:企业自上而下所有层级的员工共同建立的一个规范流程,该流程能够有效的保障内控目标的达成。内控目标主要有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的资产安全,保障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从而更好的实现战略目标。现有研究也有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对内控进行了界定[16]。通过上述对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的定义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内部控制的建设相较于国外起步较晚,有关定义与 COSO 报告相近,但相较于 COSO 报告,我国在关于内部控制的定义中将内部控制的目标进一步拓展到提高运营效率以及帮助企业战略目标实施的层面,郭泽光(2015)[17]认为内部控制是可以落实企业的战略目标、管理层决策的重要控制手段。
分析以上关于国内外内部控制的定义可以发现,企业内部控制活动贯穿企业整体,内控制度的实施需要企业从上层管理者到基层员工共同参与。内部控制的合规目标以及保障信息的真实完整性与会计领域中的反映与监督这一概念相符合,可以说内部控制建设越完善,内控能力强的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能力就越强。内部控制的建设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持,首先,内部控制体制并不能够单独存在,它与公司的整体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均有关联,要想建设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需要企业上下层融入其中。其次,内部控制体系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应当结合公司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结合公司的经营目标对内部控制进行合理的调整。合理的设计与制定内部控制体制不仅会受到公司内部治理水平的影响,外部环境同样是重要因素。
2.2 理论基础
2.2.1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的出现是传统的契约理论发展中最重要的一环。伴随着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现代社会的劳动呈现出高度细分的特点,一部分人拥有资本成为了企业的所有者,而另一部人则具备更加专业的职业技能,由此出现了大量的公司所有者聘请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才来管理其企业。由于部分财富拥有者受制于能力的限制,他们聘请拥有高技能的人才,委托他们为自己进行经营决策,同时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从而实现二者的共赢。与企业相关的委托代理理论体现的是企业的管理者,并不是企业的拥有者,企业拥有者(即股东)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与管理者签订契约委托其管理企业。从管理者与股东的获益方式来看二者之间存在着不一致性,公司股东的利益主要来自于公司利润的增加,从而带来的股权增值以及分红,企业股东追求的目标是最大化企业价值。然而企业的管理者多数情况下并不持有公司的股权,实现收益的方式仅为薪酬,对于管理者来说可能缺乏足够的动力为企业服务,工作的过程中重心很大程度上会偏向自身的利益,导致一些利己主义行为的出现,如超标准的在职消费,隐瞒公司内部的负面信息,制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这些行为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由此可以看出,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冲突是导致企业内控披露存在失真的主要原因。
在企业内控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由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矛盾。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参与市场的主体越来越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为了维护不同人的共同利益对企业的内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控目标逐渐从防止差错发展到现在的经营目标、合规目标、报告目标。Johnson(1990)[30]认为,不管是国家法律法规或是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都能够限制管理者的自利行为。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过程会受到委托代理关系的显著影响,对于企业拥有者来说披露缺陷会使得企业面临短期的负面后果,但从长远角度考虑,隐瞒带来的后果将更严重。企业的股东可能会选择如实披露,但对管理者来说,无法从企业价值的提升中获得利益,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时选择隐瞒这一信息,这会进一步加剧公司的委托代理成本。所以,公司应当意识到委托代理冲突的存在,加强内控体系建设,约束高管的自利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
3 机理分析与假设提出 ............................ 22
3.1 机理分析 ................................................ 22
3.2 研究假设提出 .................................... 24
4 研究设计 ............................. 27
4.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27
4.2 变量设计 ......................................... 28
5 实证分析 .................................... 33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33
5.2 相关性分析 ............................................. 35
5 实证分析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使用 EXCEL 对数据进行筛选,得到了有效的研究样本总量共计 1363 个,随后对总体样本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主要采用数据的均值、中位数、标准差以及最大最小值来进行分析。下表 5-1 主要报告了本文所选的变量在 2012-2018 年连续七年的描述性统计。
从上表 5-1 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可以看出:
解释变量:衡量企业是否存在隐瞒行为的 ICW 均值为 0.636,更加接近 1,这说明在我国自 2012 年实施强制披露政策以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普遍会隐瞒企业在内部控制的缺陷,而这一点在衡量企业重述前是否披露重要或重大缺陷 ICW1 方面显得更加突出,内控指引中直接指明财务重述是内控发生重大缺陷的信号,从上表中可以看出 ICW1的均值达到了 0.956,这说明,几乎没有企业在重述年份对外披露内控存在重大缺陷。这一现象显然与内控指引中的意见大相径庭。这也恰恰说明了我国企业在落实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选择性披露,并且隐瞒内部控制重要与重大缺陷尤为严重。广泛的隐瞒行为的存在应当引起证监会及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重视,应当采取更加多样的手段来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维护市场投资者其他利益相关这得利益。
6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6.1 研究结论
现有的关于内控缺陷披露的研究绝大多数在选取披露数据时,都以企业自行披露的报告为准,认为披露的企业就是存在缺陷,而未披露的就是不存在的,这种简单的二元假设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实际情况。虽然已经采取强制披露内控信息的政策,但大量的财务造假事件均表明企业披露的信息真实性较差,不能反映出实际情况,大量企业存在选择性披露的情况主要体现在隐瞒缺陷或是弱化缺陷严重性,选择性披露倾向明显。本研究没有采用传统的二元逻辑,而是依据内控指引以及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以财务重述作为内控存在缺陷的标志,选取重述企业,研究选择性披露是否对企业有利。本研究基于强制披露的政策背景,结合多种理论,深入探讨了企业内部控制缺陷隐瞒与监管惩罚,诉讼风险之间的关系,并引入了事务所声誉的调节变量。经过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
(1)在发生财务重述的样本企业中,选择隐瞒缺陷的企业将面临更少的监管惩罚风险,并且相比于披露的企业面临监管惩罚的严重性程度也更低。通过进一步的划分缺陷的严重性发现,隐瞒重要或重大缺陷与监管惩罚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比隐瞒一般缺陷更加明显,这说明披露重要或重大缺陷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更大,导致我国企业披露重要或重大缺陷的比例低。披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上市企业的管理层有充足的动机去隐瞒,从而达到规避惩罚的风险,但这种做法无疑是偏离了内部控制建设的意义,内控信息的披露应作为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重要工具,而不应作为逃避监管的手段。可以看出,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选择性披露倾向明显,强制披露政策在实践中效果大打折扣。监管机构同样存在监管不严的状况,隐瞒的企业大多能逃避监管惩罚或是能降低惩罚的严重性,企业的违规披露成本较低。
(2)在发生财务重述的样本企业中,选择隐瞒缺陷的企业面临的诉讼风险更低,并且相比于披露的企业其受到诉讼的严重性程度也更低,进一步通过对隐瞒缺陷程度的划分发现,相比于隐瞒一般缺陷,隐瞒重要或重大缺陷对企业来说更能降低其受到诉讼的可能以及严重性。诉讼对于企业是一种解决冲突的成本极高的措施,企业会尽可能避免诉讼的发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为了规避诉讼风险而隐瞒企业内部控制缺陷信息。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