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在实际的实现过程中,有效辩护遭遇了诸多的难题,律师执业资格准入机制不健全、辩护律师惩戒制度不完善、有效辩护的程序混乱、有效辩护的衡量标准模糊、辩护律师的监督松懈、法律援助形同虚设和值班律师制度形式化等问题阻碍了有效辩护的实现,司法改革的推进让我国有效辩护的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资格准入机制、完善辩护律师惩戒制度、完善有效辩护的程序、建立有效辩护的衡量标准、强化辩护律师监督、将法律援助落实到底、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构建我国有效辩护的相关制度,规范辩护律师行业标准,促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障有效辩护的实现。
1 有效辩护概述
1.1 有效辩护的概念
从刑事辩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看,法律对辩护权的保护,需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是有辩护权,即法律保护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利,只要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即为行使辩护权的表现;第二,是有权享有律师辩护,即法律允许被追诉人利用律师的专业技术来实现辩护权,不管是指定辩护还是委托辩护,被追诉人在有律师帮助辩护的情况下,才能更加全面的行使自身的辩护权;第三,是有权享有律师的有效辩护,即被追诉人在获得律师辩护的同时,也要求律师辩护的质量,质量较低的辩护则会阻碍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实现,因此,只有获得了律师的有效帮助,才能实现辩护权的保障。
有效辩护的概念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表述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平等、及时和有效”的原则。[1]笔者发现,在有效辩护的讨论中,研究人员对于有效辩护的概念缺乏明晰的认识,对我国有效辩护的实现缺乏体系化的研究。学界对有效辩护的理解有两种,可分为广义的有效辩护和狭义的有效辩护。
1.1.1 广义的有效辩护
广义的有效辩护是指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意义的法律帮助。[2]我国传统上倾向于广义的有效辩护,如有观点认为,有效辩护的含义包括: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并且有关部门在法定情形下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中,无论哪种形式的辩护,例如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或者是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辩护,都有权进行辩护;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享有知悉涉嫌的罪名、询问证人与鉴定人、调取新的证据权、对裁定或判决有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第四,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如果不予采纳,必须解释其原因所在。
1.2 有效辩护的意义
1.2.1 有助于促进查明事实真相,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有效辩护有助于查清真相,防止冤假错案。冤假错案是无辜之人被定罪,有罪之人未被追究,而律师没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就容易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致使对案件的错判。有效的辩护使得律师能够站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立场上搜集对其有利的证据,进而纵观全局,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得到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有效辩护,既能够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起诉中的弱势地位,又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通过有效的辩护措施,提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国家权力面前的应诉能力。在得到律师的有效辩护后,能够防止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惩罚,防止有罪者受到与其罪行不匹配的惩罚。
1.2.2 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加强权力制约
有效辩护的实施,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辩护律师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命稻草”。虽然我国一直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控辩双方相互制衡的审判机制,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很难得以落实,例如辩护律师不能在法庭上随意发言,必须得到法官的许可,但公诉人就不需要。并且辩护人的话语权相对之下不受重视,特别是在辩护人表述不明确清晰的情况下,经常会被打断发言,这本质上是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限制。有效辩护的实施有利于遏制公权力的滥用,当前存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滥用公权力,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危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为了更为切实地维护被追诉人基本诉讼权利,亟需实现有效辩护,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和制约公权力的滥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
2 我国有效辩护的现状与不足
2.1 对辩护人的资质要求较低
我国司法部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具备法学本科全日制以上学历、非法学类本科全日制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及以上学位、非法学类本科全日制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并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可以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概而言之,2018 年以后的毕业生,只要是法学本科全日制,或者非法学本科全日制且获得了法学或法律硕士学位,或者非法学本科全日制并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仍然可以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且依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该《办法》只约束 2018 年以后毕业的同学,对于 2018 年以前毕业的同学,不予限制,仍适用旧规定,即只要获得了本科全日制以上学历,不区分专业,就都可以参加法律职业考试。从以上规定中很容易看出,报考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门槛还是很低,虽然司法部对考试模式进行了改革,但并没有改变准入标准低的实质。另外,根据我国的《律师法》规定,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就可以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因此,诸多法律基础不牢固,没有系统学习过法理知识,尚未具备法律执业基本思维的人,通过短时间的“应试突击”,通过考试、实习后,即可执业,担任刑事辩护律师。虽然通过这种方式扩大了律师队伍,但这类律师的经验往往有限,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阶段中如果没有资深律师的指导,无法像德国那样经受第二次具有实践能力测试性质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律师不具备相应的辩护技巧,在庭审现场难以说服法官接受他的观点,导致很多“模板化”、“八面玲珑”类型的、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匮乏的律师出现,这种情况的出现大大降低了辩护质量。
2.2 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要求缺失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也会影响律师的辩护质量。尽管法律也要求律师需要忠诚于委托人的利益,但它对律师的规定,与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要求规定颇为相似。[1]比如,法律规定律师要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的实施,律师应当做到用事实说话,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要求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地关注案件诉讼结果,尽可能地满足委托人的心理期望,但同时,辩护律师也必须受到律师执业规范的制约,辩护活动应当规范,不能够随意触碰法律职业的底线。
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参差不齐,在市场经济中,律师总是受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影响。一些律师职业良知不正,在辩护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盲目追求物质利益,利用不合法的手段扰乱司法秩序。但是,这一现象不能完全归咎于律师,因为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相对薄弱,管理机制存在一定问题,这也是律师职业道德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其他法律条文混杂在一起,目前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规定,只是粗略的、含糊不清的,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定。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中的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部门共同监管的,而不同主体的监管单位和管理权的分配,就会产生不清晰的管理程序,导致实际操作和其他权利的失灵,监督管理不力,甚至没有监督和管理。律师本身的诸多问题,导致即使律师人数充裕,也难以实现有效辩护。
3 我国有效辩护的实现与保障.....................................13
3.1 建立健全辩护人资格准入机制.........................................13
3.2 强化律师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构建合理的辩护律师惩戒机制............... 14
3.3 明确有效辩护的标准....................................... 14
结语................................20
3 我国有效辩护的实现与保障
3.1 建立健全辩护人资格准入机制
针对我国缺乏合格、称职的有效辩护律师这一现状,在完善有效辩护制度过程中,需要关注刑事辩护人的资格审查,以此来强化有效辩护制度的主体,夯实有效辩护的基础力量。明确刑辩律师的准入机制,有利于提高律师的辩护质量,为有效的辩护制度提供保障。
首先,明确有效辩护必须具有律师身份。在美国,大多数州都要求只有经过辩护能力培训,并且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才能成为刑事辩护律师。借鉴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只有合格、称职的辩护律师才能抵制来自控诉方的权力限制。实践经验表明,未经过专业系统的法律培训,不精通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的非法律辩护人,既不能与“武装到牙齿”的检察官抗衡[1],也无法在法律适用、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调查、采纳辩护意见等方面对法官产生有利影响。换句话说,非法律人士难以实现有效的辩护。截至 2019 年底,我国执业律师已经超过 47.3 万人[2],此外,随着高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数量的增加,可以预期,具备刑事有效辩护资格的律师也会呈上升态势。
其次,完善律师准入考试制度。我国设置准入门槛所需考核的职业,除法律职业外,大多是同时考核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鉴于律师执业对专业能力、职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律师资格考试对职业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笔者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环节依然适用现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方法,包括客观题考试与主观题考试,面试环节由各省律师协会分专业面试,进而考察其知识运用、语言表达、法律思维等能力,弥补只考察理论知识的片面性。
最后,应当对辩护律师的从业年限作出相应规定。由于我国的有效辩护制度还处于不完善的阶段,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法院分成两个级别,包括基层法院和中级以上法院,制定不同的辩护律师准入标准:(1)建立辩护律师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辩护的“朋友圈”,公开辩护律师的基本信息、工作年限、工作经历、培训状况和考核奖惩信息等。这样不仅可以筛选合格称职的律师,也可以提高律师的自律性。
结语
有效辩护的实现,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切实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外的有效辩护逐渐形成了有着自身特色的理论体系,我国有效辩护概念引入较晚,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完善,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刑事辩护的发展有着更加明确的要求,保障有效辩护的实现将会成为我国保障刑事辩护的质量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转折点。但在实际的实现过程中,有效辩护遭遇了诸多的难题,律师执业资格准入机制不健全、辩护律师惩戒制度不完善、有效辩护的程序混乱、有效辩护的衡量标准模糊、辩护律师的监督松懈、法律援助形同虚设和值班律师制度形式化等问题阻碍了有效辩护的实现,司法改革的推进让我国有效辩护的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资格准入机制、完善辩护律师惩戒制度、完善有效辩护的程序、建立有效辩护的衡量标准、强化辩护律师监督、将法律援助落实到底、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构建我国有效辩护的相关制度,规范辩护律师行业标准,促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障有效辩护的实现。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