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规范与设计等级设置的一般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1-06-30 09:28:58 论文编辑:第一代写网

[摘  要] 不同规范,不同分级。由此引发的矛盾或歧义,使执行者面临抉择的压力,甚至执行的困难。本文对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示例和建议。

[关键词] 勘察等级 设计等级 一般问题

1建筑工程的规范分级
      建设工程之规范、规程、标准等,种类繁多,对工程项目的分级、分类也就五花八门,不一而足。试举四例如下。
1.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3.1.4条规定: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规程勘察等级。
      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本规范3.1.1条、3.1.2条、3.1.3条分别规定了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分为三级,其确定条件此处不再重复。
1.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代写职称论文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3.0.1条规定: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的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3.0.1选用。
      规范中表3.0.1将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确定条件此处不再细述。
1.3建筑物安全等级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2.0.1条规定:根据因地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破坏的后果(危及人员安全、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及修复的可能性)的严重程度,将建筑物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可按表2.0.1选用。
规范中表2.0.1将建筑物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确定条件此处从略。
1.4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3.1.1条规定: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和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2勘察等级与设计等级
2.1勘察等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对岩土工程勘察等级进行了分类和阐述。岩土工程勘察等级是岩土工程勘察的重要前提。它至少决定了以下内容:①勘察工作量布置;②勘察报告内容;③取费等。
2.2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进行了分类和阐述(见上文1.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是建筑结构设计的重要前提。在岩土工程层面上,至少需要关注以下两点:①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不同决定了结构设计思路与理念的不同;②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不同要求提供的勘察资料内容是不同的。
2.3常见问题的讨论
      总体而言,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与岩土工程勘察等级规定的对勘察内容的要求,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上述不同的规范,除了文字表述的不同,在执行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表3.0.1规定,“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何为场地条件简单?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3.3.2-3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为简单场地。而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4.4.1的规定,有利地段是指“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否则,为不利地段或危险地段。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只有当抗震设防烈度代写职称论文为6度或6度以下时,才能定位简单场地。换言之,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时,七层及七层以下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设计等级多应定为乙级。据此,大量的多层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均可能被列入乙级。这在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建设工程中,显然是不尽合理的。以北京市为例,三、四层的民用住宅按乙级实施勘察,在多数情况下市没有必要的。怎么办?七层及七层以下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需进行变形计算或按变形设计的,按乙级对待;否则按丙级对待即可。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3.0.2-2条规定:“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对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则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勘察时应根据当地情况,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综合考虑,区别对待。力求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应的岩土工程问题,并注意满足任务委托书的要求。力戒面面俱到或千人一面。事实上,某些指标在某些地区(或地层中)是不易获得的,也不应作为工作的重点。

3结束语
      (1)不同的规范由于研究的领域不同,目标(侧重点)不同,理念也不尽一致,分级、分类各不相同是可以理解的。有时甚至由于编写时间的不同而产生差异也是可以想见的。但它们的指向往往同一(同一个对象)。换言之,同一个工程项目,往往同时运用多种规范,在它们的交叉重叠处,往往会有一些不一致、矛盾或歧义。就我们执行者(工程师)来说,就必须面临抉择的压力,甚至执行的困难。本文就勘察等级与设计等级引发的问题作一简单讨论,以期引起同行的重视。
      (2)从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的视角,笔者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提出如下建议:①勘察规范为主;②地方规范优先;③强制性条文必遵;④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五明确规定的项目,应在尽量不增加实物工作量的基础上满足要求(如搜集资料、提供统计经验值等)。另外,应注意结合地区经验,及任务委托书等设计资料,综合确定。

参考文献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4]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