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发表:行政机关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05-22 09:47:50 论文编辑:代写硕士论文

行政机关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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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诉讼法确定行政机关因行政违法而导致的被告地位,到国家赔偿法明确行政机关代写论文因侵权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发展,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又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即将于1995年l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其中有关行政赔偿的许多规定,对于促使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此,行政机关应予充分的注意。那么,根据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结合上海的现状和特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为了减少和避免可能出现的行政赔偿,应着重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明确承担行政赔偿贵任的基本前提其中,有两个关键性间题需要注意:一是行为的本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公务行为不构成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对此没有赔偿的义务.这种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既包括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理决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也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类措施,如对违法对象的审查、对有关货物的检查等等。这种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表现为整个行为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而不仅仅体现为行为的结果(行政处理决定)。二是由于行政违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行政违法只有在导致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法理论对此称之为行政侵权行为。如行政许可中的“不作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某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并没有给该申请企业造成损害后果,所以,它只承担违法责任,而不进一步承担赔偿责任。


二、掌握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贵任的范围从总体上说,国家赔偿法把行政赔偿的范围确定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害上面。具体而言,涉及哪些构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国家赔偿法又作了例举。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法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就非常重要。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可以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很清楚地知道,哪些侵权行为可能翻郁忠民行政机关应注意的题问面口圈旧一.29导致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后果。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处罚方面,有涉及公民人身权的违法拘留行为,也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为。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有涉及公民人身权的违法收容审查、强制教育、遗送、扣留等行为,也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代写论文在行政强制措施中,同时包括了即时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如对逾期拒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的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二是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要式的,也可能是非要式的。实践中,主要是以非要式的形式出现,如行政机关组织某类活动,通过非正式渠道向企业摊派费用等。三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害。在侵犯公民人身权方面,其主要情形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等。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方面,其主要形式是损坏、灭失受害人的财产。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人员。较为容易产生上述损害行为。此外,对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样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除了上述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外,行政机关的其他侵权行为,一般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比如,桥梁、道路、地铁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的欠缺而造成损害,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再如,由于规范性文件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也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但是,如果它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作用而造成损害,且又属行政赔偿范围的.则具体执行者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三、明确承担行政赔偿贵任的赔偿义务机关构成行政侵权的主体,可能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但是,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义务机关,则必然是行政机关。讨论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其中,还涉及共同行为、委托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问题。二是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则认定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按照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有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对外,他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他的公务行为在侵权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赔偿义务机关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后,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其行使追偿权。四、掌握行政赔偿中各种不同损害的赔偿标准和方式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如果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同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主要是赔偿其直接的、实际的和可以确定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在精神损失方面,如果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不是支付赔偿金。总之,在行政赔偿方式问题上,是实行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辅的原则。由于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因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有所不同。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依法赔偿:①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住院费等);②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日计算,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是侵代写代发论文30犯公民身体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依法赔偿:①医疗费;②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③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扶养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三是侵犯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依法赔偿: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②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第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属于财产罚(如罚款、追缴、没收财产等)和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返还财产,如某应当返还的财产有损坏或灭失的,或恢复原状,或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如有损坏或灭失的,同样应恢复原状或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三是属于行为罚的,如扣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则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此外,如果有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五、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首先,应该通过联系实际的学习和研讨,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行政赔偿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行政赔偿的性质、范围、主体、程序和方式。其次,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建立严格的行政赔偿的内部追惩制度,特别要教育那些处在行政执法第一线的执法人员,绝对不能以暴力手段取证或进行执法检查,否则,将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最为重要的,是要坚持严格的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执法行为都尽可能做到合法、合理,从根本上减少或避免可能引起的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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