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职称论文-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18 09:49:16 论文编辑:第一代写网

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腐败是在不同体制下的共有现象,对经济体制运行产生很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有效监管的缺失,致使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已严重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治理腐败刻不容缓。本文拟从我国腐败问题现状出发,运用经济学成本-收益原理进行探析,同时学习借鉴国际的反腐败经验,最后为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腐败;反腐败;成本-收益
一、我国的腐败现状及党中央对腐败问题的态度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腐败的经济学概念如下:在经济学的“委托-代理”框架内,代理人(政府官员)为收受第三方(行贿者)的支付,而损害委托人(国家或公众)利益或扭曲委托人目标的行为。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根据透明国际的《全球腐败年度报告》,2009年中国在满分10分的清廉指数评分表中得3.6分,在180个国家(地区)中名列79名。而排名第一名的新西兰得分为9.4。《人民论坛》公布未来十年十大挑战报告:“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成为最大挑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腐败问题,各代领导人都做出过重要的指示,毛泽东同志坚决认为,中国不仅必须发展现代工业,而且必须建立一种新型的、‘廉洁’的政府机构。他指出对于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严重现象,如果不加以彻底肃清,它们就要腐蚀我们的党,腐蚀我们的政府,腐蚀我们的军队,腐蚀一切财政经济机构和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邓小平同志说:“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江泽民同志说:“腐败会葬送我们的党,我们的政权,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胡锦涛总书记说:“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是我们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2011年《我国国民经济十二五规划纲要》第五十六章中提出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
二、腐败与反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前提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从追求利润最大化出发,总要力图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腐败现象中体现着深刻的经济学原理。腐败行为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获取个人经济利益。公共权力是垄断的稀缺资源,这是腐败产生的客观原因。人类迄今为止尚未找到一种较市场机制更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组织体制,而现实中的“市场失灵”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掌握必要的经济资源和参与必要的经济活动,这是腐败产生的制度基础。
腐败产生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腐败行为发生的直接成本。如行贿费用等支出,犯罪行为所耗费的时间;违法乱纪的心理压力等。二是腐败的机会成本,即用于犯罪活动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和时间等个人资源用于其它活动所带来的收益。三是腐败案发后的惩罚成本 。腐败的收益是可以用货币度量的明确值,很多情况下,直接就是一定的货币量。只有当预期纯收益=预期收益-预期成本>0时,即腐败者的收益远大于其成本时,腐败者的理性决策便是利用各种职务之便贪污索贿。
政府反腐败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反贪污贿赂机构进行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费用,以及对腐败者的羁押、审理费用等等。其间接成本包括有关立法部门建立反腐败的综合性法律、专门性法律和程序性法律立法过程所需的费用,日常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和监督费用等等。政府的反腐败收益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 :直接收益是收回的“赃款赃物”。间接收益包括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政府反腐败的前提条件:政府反腐败的收益≥反腐败的成本。而从群众的角度,群众举报的成本包括:(1)举报行为发生的各种费用、时间占用、精力损耗等直接成本;(2)机会成本,即举报耗费的各种资源用于其他话动所产生的收益;(3)遭受打击报复的成本,如工作调离、降职降薪、心理压力、精神创伤、身体损伤等。群众举报的收益可能有三:(1)物质奖励;(2)社会赞誉;(3)身心愉悦、精神欣慰。
三、借鉴国际反腐败的先进经验
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既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又要按照十七大积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的要求,注重研究和借鉴国际反腐败的经验和做法。
一方面重在借鉴国外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有益做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腐败已成为一种跨国境的犯罪行为,反腐败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另一方面重在借鉴国外反腐败法治体系。坚持依靠“立法建制”反腐败,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法制体系,是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国际反腐败经验证明,除在体制机制上需要不断创新外,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反腐败立法,这种立法越完善、越规范,就越能有效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如,北欧一些国家的廉洁程度比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法律制度。又如,美国自188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联邦贪污对策法》、《有组织勒索、贪污贿赂法》等多部法律,对该国治理猖獗一时的腐败起到决定性作用。再如,新加坡制定的《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澳大利亚出台的《公务人员行为准则》、墨西哥推出的《公务员职责法》、韩国制定的《公职人员道德法》、菲律宾制定的《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等等,都对规范公职人员行为,遏制和治理官员和公务人员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国家还在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限制“金钱政治”、严格对公务员选任与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专项立法,从而防止公职人员腐败、便于公民依法举报腐败罪行、确保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腐败行为等,收效良好。我们借鉴这方面的立法经验,拿来有用的东西,并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努力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学、管用,就能进一步推进我们的反腐败法制建设,使反腐倡廉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为了根治腐败,须从各个方面入手,反腐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1) 从腐败产生的客观原因和制度基础出发。应该明确界定产权,减少行贿和受贿的机会,将“低风险,高收益”的活动变为“高风险,低收益”的活动,根除腐败产生的根源,上层的腐败,将导致整个社会的腐败,应取消政府对经济不必要的干预和管制,让市场机制在经济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取消繁琐的政府规章,加强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杜绝官员额外的赚钱的机会;削减政府官员和机构,从而解决预算问题,将公共采购纳入法制的轨道,不允许公职人员到商业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对政府官员支付与其责任相匹配的工资,使其没必要腐败。
2) 借鉴国外先进反腐经验,应完善法律体系,公正立法和执法,建立有序的公共秩序,让执法机构真正从事反腐败的活动,而不是参与腐败,并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的权利,才能做到公民对法律的信赖,才能杜绝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上的空隙进行违法行为。
3) 从成本收益角度,只有当腐败所付出的成本远大于收益,这样腐败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党风廉政建设就会从根本上得到改善。为了使腐败被发现的概率增大,须用成本最小而且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创新事前监督机制:司法部门对政府机构的监督,新闻机构和公众对腐败的监督,这样一种相互制衡的体系,才能避免绝对的权力,才能保证行政机构有效的运行,同时公众的参与是反腐败成功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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