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言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由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保障。然而,村庄民主却呈现出“选举时有民主,选举后无民主”的尴尬境况。民主选举,即票选,村民依照自我的意愿选举村干部,成立治理村庄的正式组织---村委会,为村庄内部有效治理建构了框架,但选举民主却引发治理精英化和行政化的问题。因此,为弥补选举民主单一治理形式的弊端,国家倡导发展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落实村民在治理中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2015 年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明确了城乡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形式以及协商程序等。2016 年民政厅收集地方典型协商实践模式,并编著《基层协商民主典型案例选编》。国家以期通过一系列政策,使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成为农村基层民主的两个民主维度,相互支撑,相互弥合,共同治理村庄内存在的问题[1][2]。自然,开展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成为农村工作的要点。
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求落实与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其中,完善基层协商民主就是一项主要的任务。农村基层协商也再次被摆放到了重要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促进乡村振兴的措施,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不断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建立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保护村民参与权和话语权,保证在“2020 年村级议事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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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 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西方学者开始质疑自由主义民主的适用性。一是选举民主是自由民主的核心和主要表现形式,通过选票将民意聚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选出委托代理人,由代理选民执行民意。然而推选出的代理人大多属于精英阶层,并不能代表少数人的利益,使少数人群和弱势群体边缘化;二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社会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并不能实现多数人的一致,只有在不断的协商过程中,参与者不断地沟通和协商才能实现偏好的转换,最终达成共识。
为此,西方学者们一方面质疑自由民主精英化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在寻找一种新的民主范式,期冀它既能抵制共和民主之下“没有知识,没有教养,没有政治智慧的下层群众掌握政治权力”的民主形式,即“暴民政治”[6]11,又能解决自由主义民主之下的“精英政治”,如熊彼得所言“个人通过赢得民众的选票来获得政治决定权的一种系统安排”,“政策不是民众决定,而是由政团的领袖来决定”[7]24。具体地说,它不是希腊时期,全民直接参与,轮流执政的民主,也不是委托代理投票下由代理人全权代表的间接民主。因此,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约瑟夫·毕塞特最早在其《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中提出协商民主。
随后,哈贝马斯、罗尔斯、乔治亚·科恩、詹姆斯· 博曼、阿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菲什金等学者相继加入研究战队。但他们的研究却有不同的侧重点。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研究协商民主规范性的问题;博曼针对文化多样性、社会社会不平等性以及社会复杂性三个方面的挑战,研究协商民主的如何发展的问题[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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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内涵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以村民会议为代表协商民主与村委会为代表的选举民主一直并存,在改革开放至 20 世纪末,我国农村以选举民主为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十八大期间,协商民主居上,但是学术界的研究却至于缺位阶段,当前,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处于并重的阶段。[19]尤其,2015 年国家大力倡导以后,各地区开展协商活动,有关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研究和实践呈喷井式凸现。而农村协商民主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并未回答,如它的参与主体、参与客体以及参与过程是什么等。
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开展的目的来说,依据《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一方面,我国农村正朝着农业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农村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而农村社区作为基本的社会单元,加强协商有利于化解村庄矛盾,有利于落实党组织的领导。另一方面,当前农村基层自治面临着行政化的问题,发展基层协商有助让基层自治从行政性走向公共性,即行政力量后退,党组织靠前。[18]82从西方协商民主发展的本质来说,协商是为了保障多元利益和抑制自由民主的“精英化”。鉴于此,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开展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强调村民的主体地位,实现村民对村庄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另一方面在于通过协商保障村庄内的多元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再者,发挥农村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当前所面临的弱化、虚化和边缘化的问题。
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价值功能来说,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目前,有三种说法,一是从“补充说”,认为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补充。由于协商过程对参与主体能力的要求,以及协商民主本身的局限,容易形成“议而不决,商而无果”的局面。[60]因此,村民自治中应以选举民主为主,以协商民主为辅,使选举民主带动协商民主发展[61]。二是“治理说”,它是“通过多种管道、多种形式来构建农村利益表达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利益实现机制”,是“一种农村治理的工具”[62]。三是“决策说”,就公共事业决策过程中,这一平台可以促进“农村基层村干部逐步学会和做到按民主程序决定公共事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与群众商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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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理论分析
2.2.1 村庄权力结构
从村庄内部权力结构看,依据权力形式和影响力,权力结构分为三个层次,具有正式权力的村干部即体制内精英,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体制外精英以及无社会影响力但具有集体行动能力的普通村民[65]。从村庄外部权力结构看,包含国家权力与村庄社会权力。勾连村庄内外权力结构,村庄存在“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三种权力结构[66],有学者又将精英又分为体制外精英和体制内精英,其中体制外精英是敢于挑战体制内精英权威的强势精英[67]。因而,贺海波将村庄权力结构分为“国家---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四个权力结构[68]。村庄权力结构为多元主体的划分提供了维度,因此,本文在划分多元主体的维度时借鉴了贺海波的四个维度。
2.2.2 多重逻辑理论
西方学者弗里德兰和奥尔福德(Alford, R. R. and R. Friedland,)最先提出制度逻辑分析视角,他们认为社会是由多种制度秩序和逻辑构成的,任何组织领域都是复杂的,包含多个逻辑,而且该组织领域并不是被单一逻辑所主导的,这些多重逻辑之间的关系是竞争的,也可能是合作的,不同逻辑下的行动者通过互动,诱发制度的变迁和发展。[69][70]Thornton, P.H.和 Ocasio, W.认为制度逻辑是指“社会建构的文化符号和物质实践的历史模式,他们包括假设,价值观和信仰,个人和组织通过这些模式为他们的日常活动、组织时间和空间提供意义,并重现他们的生活和经历”(“the socially constructed, historical patterns of cultural symbols andmaterial practices, including assumptions, values and beliefs, by which individualsand organisations provide meaning to their daily activity, organize time and space,and reproduce their lives and experiences”)。他们提出了七种制度逻辑,分别是家庭、宗教、国家、市场、职业、公司和社区。[71]
第三章 “四议两公开”与“三议五会”的案例呈现.........................24
3.1 张掖市 KN 村“四议两公开”协商简介..........................24
3.1.1“四议两公开”的协商模式......................24
3.1.2 张掖市 KN 村的协商情况................................25
第四章 实践中多元主体参与协商的行为逻辑........................32
4.1 乡镇政府“酝酿”政策推广方式..................................32
4.1.1 变相把控协商事项的提议...............................32
4.1.2 直接参与协商事项的审核..................................33
第五章 多重逻辑共同作用下的协商机制............................40
5.1 多重逻辑间的互动行为.................................40
5.2 “行政主导型协商”:多重逻辑共同作用的结果..................................41
第五章 多重逻辑共同作用下的协商机制
5.1 多重逻辑间的互动行为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协商过程的分析发现,不同参与主体的不同行为逻辑均在利益与村庄内部环境,如人情、面子、村庄的民主觉醒程度等要素的约束下开展互动,其中村干部是各参与主体行为逻辑发生的交互点。村干部既是开展基层协商的执行者,又是组织者;既是协商中矛盾的调节者,又是导致村民上访行为发生的推动者。
1.科层逻辑与双重代理逻辑间的互动
乡镇政府与村干部以任务下达与策略执行的形式互动。一般情况下,乡镇政府为完成上级的规定指标,会将部分行政任务下发至村干部,并以考核的形式对其进行定期检查。而村干部作为村庄内部具有权威的人群,他们的行为既受村庄内部环境的影响,又受乡镇政府的制约,他们也会对上级任务进行策略性地执行。例如,在 KN 村的案例中,乡镇政府要求村干部动员村庄内部村民积极参与蔬菜大棚的承包与建设活动,但是基于村庄内部村民较低的积极性,为了完成乡镇政府上级指标,村干部最终变相地以合作社的形式建立了蔬菜大棚,而后再以承包的形式承包给村民。
以上两者的互动行为发现,在乡镇政府的高压之下,村干部善长于对权力进行把控与运作,也即向上应付乡镇政府,向下安抚村民。由于乡镇政府与村民监督的缺位,为村干部权力的运作留有一定的空隙。
第六章 农村多元主体参与基层协商行为的实践反思
6.1研究讨论
本文通过对以上两种协商模式中多元主体参与行为的研究,发现了多元主体参与协商的行为逻辑和不同行为逻辑相互碰撞与互动的机制,以及最终互动的结果,即行政主导型协商,进而解释了当前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出现普通村民边缘和难落地的一些现实问题的原因。具体地说,通过对农村微观主体协商行为逻辑的深描,可以发现协商中乡镇政府干预协商的行动逻辑、村干部“夹缝中运作权力”的行动逻辑、体制外经济精英向政治资源靠拢的行动逻辑以及村民原子化的策略性逻辑,其中村干部是多重逻辑的互动的交互点,但由于村干部行政化倾向明显,导致多重逻辑共同作用协商场域的结果是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型协商。其中,乡镇政府主导,村干部配合,村庄体制外精英有一定参与能力和话语权,普通村民仍处于边缘化状态。因此,本文形成如下三个结论:
(1)乡镇政府以行政任务为中心主导协商
乡镇政府主导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也主要依照科层逻辑运行:县区政府将任务指标量化分解下达,并进行考核问责。乡镇政府在任务执行中,会一定程度上排除工作任务的价值因素的干扰,主要关心用何种手段或方式有效率地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即在实际中会呈现一种工具理性下的技术逻辑。[104]具体而言,乡镇政府主要关心形式上全乡镇有多少个行政村推行了协商民主,在上报的数据表格中完成任务的比例是多少。在协商民主推行的具体方式上,乡镇政府基于成本收益的权衡,以讲“策略”和讲“方法”的方式完成上级任务,巧妙地将原本就有的“一事一议”转换成农村基层协商民主。
就“四议两公开”和“三议五会”协商工作方法而言,其中的前“三议”主要由村两委完成,即由村庄体制内精英参与。第四议的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才使体制外精英和普通村民有机会参与。而“四议两公开”所协商的重点事项,通常是政府规划实施的“一事一议”项目。从乡镇政府的角度来看,事项本身并没有改变,不增加任何成本,推行协商民主的任务却顺利完成了。从效果上来说,有形式化和走过场的缺陷,没有达到各利益群体平等协商,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的理想目标。但是,既然采取了以政府力量自上而下推广的方式,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最初阶段,形成行政主导的格局,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