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我国是人民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主人,公共政策终结要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最终要实现的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只有引导和吸收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终结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公共政策终结需要公众的理解与支持,信任是实现政府与人民良好合作的基础,合作源于信任,信任则源于参与,引导和吸收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终结,是现实的要求,也是不变的时代要求。
第一章 公共政策终结中的公众参与概述
第一节 公共政策终结中的公众参与
本节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与整理,结合相关学者分析与本文研究的需要,进一步提炼出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具体涵义。
一、公共政策终结
(一)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应用非常广的概念之一,但是在学术领域,对于公共政策的涵义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公共政策也尚无一个准确标准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我国台湾学者林永波和张世贤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谢明教授认为:“公共政策是社会公共权威在特定环境中,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综上所述,结合学者的观点以及本文的研究范围,本文将公共政策定义是:公共政策是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活动或所规定的行为准则。
(二)公共政策终结
公共政策终结作为公共政策过程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一个完整的公共政策过程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共政策终结的概念不同学者各有侧重。陈振明教授认为:“公共政策终结是决策者在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中止那些不必要的或无效的政策和项目的一种政治行为。”他的定义强调了政策评估的前提性,但也大大扩宽了公共政策终结的范围。结合学者的观点和本文的研究范围,本文将公共政策终结定义为:是决策者在对公共政策进行慎重评估后,发现政策实施引发重大不良后果,政策效率低下或政策问题已经解决,导致公共政策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因而采取措施和手段,终止不必要的公共政策的一种政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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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本节在第一节的基础上,主要分析了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公众参与是公共政策终结合法化的必然要求,公众参与是公共政策合理化的必要途径,公众参与是维护公共政策终结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
一、公众参与是公共政策终结合法化的必然要求
宪法和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是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①,公共政策也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性。合法的公共政策终结要求公共政策终结的决策者必须依法获得公共政策权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公共政策终结的合法性更主要是来源于人民的认可,只有能够被人民认可、接受并推行的公共政策终结才是具有合法性的,而这一过程就是公共政策终结的合法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吸收人民的参与,并通过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实现公共政策终结的决策者和公共政策终结的参与者的良性互动,这是一个不断完善决策的过程,更是一个依法决策的过程②。
二、公众参与是公共政策终结合理化的必要途径
公共政策终结是利益在不同的个体和组织间的重新划分,相关利益群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对公共政策终结施加影响,左右公共政策终结的决议和进程,这其中不但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一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因此为了保证公共政策终结的合理性,必须要构建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公众参与有利于判断公共政策终结是否具有正当性,即公共政策终结是否是出于正当的目的,更有利于保持公共政策终结的平衡性,平衡好权利与义务、个人受损害和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构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终结,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共政策终结的开启是基于合理的动机,使公共政策终结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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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及成效
第一节 中国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
本文主要参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以及所通过和颁发的报告与法令等,并结合中国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现实发展,将中国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分为萌芽、起步、发展及深化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
萌芽阶段(1949-1976),这一阶段也可以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49-1966)这一时期工作重点是稳固政权,恢复受损的国民经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我国一方面在全国组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代表制民主,1953 年我国举行第一次公民选举,参加投票的选民有 2.78 亿人,共选出基层代表 566.9 万人①。另一方面特别强调发动群众,建立各种群众组织,来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力量。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进一步终结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留下的过时、无效、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政策,开展“三反五反”运动,为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成了“三大改造”,成功的进入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第二个阶段(1966-1976),这一阶段总体而言是一种混乱无序的公众参与,各级人大基本停止运作。总的来说在萌芽阶段,中国大多数的公众有机会参与公共政策终结,但是也需要注意到这时的参与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参与,政府向公众传达的有用的信息与公众的交流也相对较少,公众被安排参加了大量的公共政策活动,但参与的目的不是完善公共政策终结决策,而是让公众能更好的接受决策。
二、起步阶段
起步阶段(1978-2002),1978 年在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重心由“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改革开放的决策使得需要重新审视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终结那些不必要的、过时的公共政策。1980 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开始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1994 年,国务院第 154 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废止 1993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开启新一轮的公共政策终结①。2000 年,国务院修改和废止了一部分与世贸规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同时这一时期在具体的公共政策终结的实践中,198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1992 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公众参与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充当着“先锋”的角色。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步伐逐渐加快,真正的参与制民主在中国开始起步,公众能够获得一些关于公共政策终结的信息,以及他们所享有的权力和义务,尽管公众常常是在公共政策终结决策的最后阶段才被告知相关信息,无法对公共政策终结决策施加有效的影响,但是这种告知已经构成公众参与最重要的第一步,为公众参与后续发展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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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成效
我国公众参与不断发展和完善,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公众参与的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公众参与的途径更加丰富,公众参与的层次也进一步提高。
一、公众参与的法制建设步伐加快
公共政策终结从本质上而言是一个再决策的过程,是属于行政决策其中的一个领域,适用于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同样适用于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终结的情形。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到步入新时代,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来保障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在中央层面上,2000 年我国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并于 2015 年进一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修订的法案中第五条明确的规定了“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2017 年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中明确了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2001 我国颁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并于 2017 年进一步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突出了征求意见和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
在地方层面上, 2013 年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公众参与地方法规制定办法》,特别规定了当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可以依法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建议,这就在制度层面上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公众在公共政策终结中的提议权。2019 年黑龙江省修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六章科学民主决策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着重提出了要保障公众参与,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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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3
第一节 中国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23
一、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效能发挥不够...................23
二、公共政策终结中无秩序的公众参与依然存在...........................23
第四章 完善中国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对策...........................28
第一节 加强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法规制度建设..........................28
一、推动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立法.........................28
二、完善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代表的选举制度..................29
第四章 完善中国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对策
第一节 加强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法规制度建设
本节主要是从法规制度层面进一步探讨,如何有效的保障公共政策终结中的公众参与,具体是指要推动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立法,完善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代表选举制度,建立和健全公共政策终结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一、推动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立法
尽管目前中国公众参与有了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保障和支持,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对于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终结规定则相对较少,而且部分地方更是存在着法律上的空白,因此要推动中国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就需要推动公共政策终结中公众参与的立法,从法律制度层面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终结提供支撑。但是受到现实情况和立法资源有限性的制约,各地不能专门针对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终结进行立法,却可以制定相关专门调整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法律规范,或者制定综合调整公众参与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公共政策终结从本质上而言是一个再决策的过程,广义上也可以公共政策终结归属于行政决策,那么适用于行政决策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终结,这就在法规制度层面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终结提供支持与保障。同时,也需要规定一些有特殊性的条款,根据终结政策目标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参与方式,在制度层面上实现公众全方位参与公共政策终结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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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由于中国公共政策终结中的公众参与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直接影响着公众参与的效果,完善公共政策终结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势在必行。从本质上而言,公共政策终结是一个再决策的过程,必然会涉及到执行问题,公共政策终结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共政策终结的成败,那么就有必要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政策终结评估机制,在公共政策终结的启动、执行与收官阶段,对公共政策终结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评估,对于公共政策终结给与客观公正的评价。
公共政策终结的评估依据进行的时间,也可以分为事前评估、执行评估和事后评估。公共政策终结的事前评估是在公共政策终结开启之前进行的评估,以判断公共政策目标是否达成,现行政策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进而判断是否开启公共政策终结。公共政策终结的事前评估与公共政策的事后评估,在评估内容上存在很高的重合性,因而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交织在一起,同时进行。通过前文研究可以发现,在公共政策终结的过程中,政府和公众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公众因为缺乏全面准确的信息,所以提出的建议和提议缺乏科学性,因此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政策终结事前评估机制,不但能使公众及时获得信息,也使得公众对公共政策终结加深了解,从而推动公共政策终结的顺利进行。公共政策终结的执行评估是公众在对正在进行的政策终结所做的监督检查,保证公共政策终结的决策能够被有效的落实。公共政策终结之所以现实推进很困难,因为这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革命,是相关权力和利益的剥离,这时候就需要公众作为外力的介入,公众通过对公共政策终结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系统内部施加压力,进而推动公共政策终结的前进。公共政策终结的事后评估是在公共政策终结执行完成后,在有公众参与的情况下,对其效果进行的评价,判断公共政策终结的目标是否实现,是否有某些政策以其他名义依然发挥作用,从而依据这些评价实施奖惩,同时依据公共政策终结获取有关数据与信息,为下一个公共政策周期的开启奠定基础。公共政策终结的合法性源于公众的认可与支持,公共政策终结评估的合法性同样如此,引导和吸收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终结评估,才能减少评估中的徇私舞弊,保证公共政策终结评估结果的公正,使评估结果能够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与接受①。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