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内外因角度去探讨困境的成因,据此提出可行有效的实践方法与建议。众所周知,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发挥决定作用。因此,在过渡型社区公民参与治安治理的问题研究中,需要从外因的公民参与本社区的治安治理活动的制度和渠道,与内因的公民自身作为社区居民的参与治理的意识两方面入手寻求破解之道。
1.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正逐渐进入到“城市带动农村”、“城乡一体化”的重要阶段。一方面,在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以扩大城市规模为目的而实施的土地征用政策变得更加普遍,特别是紧邻城市郊区的农村土地。在政府职能部门主导的整体迁移安置中国,许多农民从农村村庄散居转变为城市社区聚居,通过“农转非”成为城市居民,农民的身份、生活方式、谋生手段以及居住条件等各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失去土地的农民以拆迁安置小区为载体的社区生活中。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工业化的加速推进,拆迁安置小区具有交通便利、距离工业区较近、房屋出租和转让成本较低等优点,得到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际流动人口的青睐,这也使得拆迁安置小区的性质事实上成为由失地农民和流动人口共享的“移民社区”。这些因社会的深度发展和城镇化推动而建成的社区就是过渡型社区。因其特有的过渡性、复杂性以及特殊的人口结构和发展状况,过渡型社区的治理方式与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治理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过渡型社区是中国特色城镇化进程中的特定社区演进形态,既包含着城市社区空间形态的特征,又延续着农村特定的社区属性,它带有明显的变迁性、融合性和建构性。从研究过渡型社区概念的理论建构角度看,我们可将“城乡结合部社区”、“城郊社区”、“村改居社区”、“安置社区”、“都市型村庄社区”、“转型社区”等社区类型,均视为过渡性社区的范畴。在双重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传统社会长期积淀下来的封闭性、超稳定要素和系统结构已经处于深度流变的重塑过程,并进入多重复合型风险的历史发展阶段。快速城市化的整体推进对于嵌入多重风险社会结构的城市过渡型社区而言,更成为风险集聚和危机滋长的典型场域。城乡分治的管理体制、行政的强势进场、混杂的人口结构及多元的文化嵌入,引发了过渡型社区内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的碰撞、冲突与交融,各种冲突和矛盾在该场域空间高度集聚,利益分配困境、市民化困境、公共产品供给困境、文化融入困境及外嵌式管理困境突出,许多显性或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不断增加。嵌入了多重风险社会结构的过渡型社区,成为了公共安全问题的易发地,也成为了城市社会治安的重难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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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子系统和基本单位——社区,其自身的治安情况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早在 20 世纪 50 年代左右,西方司法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就是社会治安,学者们研究的重点问题也越来越集中于社区治安管理的范式研究。最早研究社区治安的是英美国家学术界,20 世纪 60 年代左右,学者们所研究的课题首次包含“社区警务”等相关问题。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之间人口的快速流动,社区治安治理问题逐渐受到政策制定者和居民的关注,与此同时,关于如何建立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警务模式也在学术界引起热烈,随之出现一系列实用性较强的成果。
关于社区警务的研究。长期以来,在发达国家,警察已经意识到让社区居民这一社区中关键的构成要素,加入到警务活动中来一起解决社区犯罪问题,将能提高警务工作效率。警民合作往往有两种方式:一是公民通过报告可疑行为来帮助警察,二是积极参加警方组织的社区警务活动。如果不考虑公众对警务活动的态度如何,任何一个活动计划都将会以失败告终。美国社区警务专家 R·C·特罗格兹认为,社区警务的实质就是公众与警察共同承担责任,要积极发动公众参与,从而减少和控制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李·布朗认为,社区警务的独特之处在于公众与警察结为伙伴,参与到预防犯罪和逮捕违法犯罪分子中来,积极找寻解决安全隐患的办法,提高社区治安水平。1通过研究国外社区警务的文献,不难得出,社区警务的根基是发动群众参与到社区治安防控中来,由于犯罪源于社会,因此减少犯罪也要依靠社会力量。在现代化警务时代,公众与警察之间紧密联系,只有充分调动公众参与,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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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概念厘定
2.1.1 社区
“社区”一词最早由拉丁语 Communis 表示,译为亲密的伙伴,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1首次对这一概念展开研究。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学者查尔斯·罗密斯将 Communis 译为英语 Community,并沿用至今。上世纪九十年代,以费孝通2为代表的学者们对帕克论文进行翻译过程中,将 Community 翻译成了目前我们所说的“社区”,自此“社区”概念便得到广大学者的运用。而有关“社区”的概念,目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虽然众多学者对社区概念的界定各不相同,然而对其形成的要素达成了共识,普遍认为社区的主要要素由人口、地域、社会活动、互动关系等构成。2000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指出:“社区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3由于不同社区之间的构成要素、结合方式以及内容存在着差别,导致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区。在本文看来,因为每个地区都要面对当地各种不同的治安问题,再加之犯罪类型的多样化、预防水平的约束以及管理部门的不同,所以在本文中,“社区”具有非常显著的地域性特征。在城市,因为人口流动性非常大,社区成员也同样具有不确定性。根据社区构成要素,同时结合上述的介绍,本文认为“社区”是指居住在特定地域内,在治安治理上相互关联的组织和个人的集合。
2.1.2 过渡型社区
过渡型社区,又可称之为“城市乡村边缘社区”“城乡结合地带”。过渡型社区大部分是分布在城乡结合地带,其中包括因城市建设、工业发展、政府规划等需要而被占用土地的失地农民的安置小区,或是经改造后的“城中村”、“城边村”等。 过渡型社区到目前为止在学术界还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作者在本文的研究中把过渡型社区界定为各级政府在城市城镇化进程中为了社会经济发展进行整体迁移所形成的农村拆迁整体安置社区,这样的社区既保留了乡村社区应有的传统精华,又不断向该社区增加着现代城市性,使得该社区同时具备了城市与乡村的双重社会特性,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而其特征具体体现在人口结构、居民收入、文化取向以及公民意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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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治理理论
西方治理理论兴起于 20 世纪 90 年代,自 1989 年世界银行首次使用“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用于概括非洲问题后,“治理”便被广泛应用。追根溯源,市政学中最早出现“治理”一词,主要用来研究如何更加有效地解决城市和地方上的一系列问题,“治理”概念的出现是西方国家因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引发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等公共管理危机,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与国家管理活动相关的经济社会领域。从 1992 年至 1998 年,各种国际组织和国际学术期刊运用“治理”一词进行问题阐述与研究。“治理理念占了上风,成为对旧式统治风格而言的一种前景光明的现代化。”4治理从其出现伊始,发展至今,被各个领域、各种视角所运用。宏观层面的全球治理,中观层面的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微观层面的政府治理与基层治理,另外还有广义社会范围内的各领域的治理,例如生态治理等。
进入 21 世纪,治理实践在不断转变,导致学者们需要运用新的理论来描述当前的治理活动。治理理论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科尔巴齐(2014)认为治理的含义、治理与实践的关系、治理的分析功效构成了反事实思考,并探讨了对有关政府的研究和实践的多重叙述方法(multiple account)的运用及其对组织形式理论化的意义。1普罗文和凯尼斯(2008)对网络治理的有效性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发展选择治理形式的依据以预估网络层次成果的成功实现,他们采用四个权变因素,即信任、参与者的数量规模、目标的共识以及任务性质,来理解和说明网络治理形式中的差异与变化,并支持多重网络研究。近些年来,治理理论的研究者们倾向于公共部门及其公共政策在治理过程中与私人和非营利组织的互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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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渡型社区公民参与治安治理的现状及影响因素:以哈尔滨市 X 社区为个案.....................26
3.1 研究设计..................................26
3.2 量化分析假设检验....................................28
4.过渡型社区公民参与治安治理的困境:以哈尔滨市 X 社区为个案..............................40
4.1 社区认同缺失:身份困境与文化异质..............40
4.2 社区归属匮乏:利益失衡与人口流动.............................40
5.过渡型社区公民参与治安治理困境的成因............................44
5.1 外因:过渡型社区公民参与治安治理的制度和渠道保障不完备............44
5.2 内因:过渡型社区公民参与治安治理的不良心理状态及经验匮乏........45
6. 优化过渡型社区公民参与治安治理的进路
6.1 明确角色定位 强化协同治理模式
传统上,中国的社区治安是以政府中的公安机关为主导,由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协同公务人员进行治安治理。这种治理模式在过渡型社区的治理中存在一定适应性问题:过渡型社区人口流动频繁,以致居民内部及社区管理人员与居民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和熟识度,呈现出一种“半陌生化”的景观。这一方面使得本就有限的警力显得更为捉襟见肘;另一方面,社区管理人员对社区内人员信息掌握也很有限,影响了治理中的力量聚合和信息共享。简而言之,过渡型社区中人口大量流动的特征对现有的治安治理模式产生了冲击。协商治理主张将多元主体纳入到治理架构之中,并强调治理行动中平等协商的重要性,这一方面有助于以多元力量打破单一主体主导下的力量不足现状,甚至治理对象本身也构成了治理主体,可以缓解政府部门有限力量和庞大的治安任务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引入多元主体赋予了治安治理以“柔性”,有助于缓解治安议题的强制性和敏感性,吸引更多主体自觉、自愿参与到治安治理之中,提升治安治理实效。这为应对过渡型社区的治安治理困境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在协同治理理论看来,过渡型社区的治安治理困境的原因在于,其一,治理主体缺乏协同治理意识——治理主体未充分认识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重要性。在治安治理行动中,党政机关只是治理主体之一,社区内的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内个体也是重要的治理主体,并在治安治理中人力、信息资源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单一强调某一主体进行治安治理影响了多元主体力量的纳入。其二,治理主体之间角色定位不清。政府部门惯常以发号施令的方式进行治安治理,而社区工作人员由于协同意识不足,正式规则中权责配置不清,也可能出现规避责任、协同不力的状况。总而言之,治理主体协同治理意识缺失和多元主体角色定位不清容易引发治安治理过程中的协同困境,对治安治理实效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优化过渡型社区治理模式,首先要强化协同治理理念,明确治安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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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结论
过渡型社区作为从乡村到城市转变的一个过渡时期的社区形态,有其自身的治理之道。其既包含了乡村治理的某些特点,也具有城市治理的特定方式,因此,在过渡型社区的治安治理过程中,公民参与是促进过渡型社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等方面全面完善的至重要素。而过渡型社区的公民参与治安治理的困境较之其他形态的社区更为复杂多变,由于过渡型社区的人员构成复杂化、组织机构不成熟化、利益格局不均衡化、社区文化异质化等困境的存在,本文从内外因角度去探讨困境的成因,据此提出可行有效的实践方法与建议。众所周知,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发挥决定作用。因此,在过渡型社区公民参与治安治理的问题研究中,需要从外因的公民参与本社区的治安治理活动的制度和渠道,与内因的公民自身作为社区居民的参与治理的意识两方面入手寻求破解之道。实践需要理论指导,作为过渡形式社区公民参与治安治理的研究理论指导——协同理论,是未来建设和完善治安治理方面的重要理论,在此基础上,从治理主体的角色明晰到参与制度、激励保障制度的完善,再到社区文化的信任资本注入与连结,最终实现公民参与动力、制度保障、治安治理方式的三维稳固模式,推进在国家治理的大背景下,促进公民参与社区的治安治理能力的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