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领域“微腐败”治理研究——以Y省L区为例

发布时间:2021-04-01 11:57:46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首先从 39 个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中归纳总结出三种不同类型的“微腐败”,并且通过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微腐败”的生成逻辑,也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但具体的贯彻落实以及具体的细则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由于研究的时间和作者本人的水平有限,本文对于村干部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研究和分析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希望能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完善,以期能够对解决扶贫领域腐败问题有所助力。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确保到 2020 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向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本节概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并结合当前扶贫脱贫工作的实际,以及在脱贫攻坚过程中遇到腐败问题,阐述研究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意义。
一、研究背景
贫困一直是阻碍社会发展、民族进步的绊脚石。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13 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精准扶贫”这一思想,即从粗放式扶贫转为精细化扶贫,精准扶贫思想的提出,为新时期我国的扶贫工作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从 2012 年到 2017 年,中国贫困人口减少近 7000 万,相当于每分钟至少有26 人摆脱了贫困;贫困发生率由 10.2%下降到 3.1%;贫困县数量首次减少,减少了 153 个。创造了中国扶贫史上的最好成绩。然而,在扶贫工作进入攻坚关键时期,腐败问题却成了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中的巨大阻碍,2018 年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其官网上开通了名为“扶贫领域和作风问题曝光专区”版块,同时,案件的曝光渠道也公布在国务院扶贫办公室的官网上。仅 2018 年上半年两次通报就有相关案件 44 起,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日趋严重,亟待解决。
Y 省是全国贫困人口最多、贫困面最广、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之一。仅 2018年 1 月到 11 月份,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失职失责的问题给予 1893 人问责处理,其中因主体责任类的失职失责问题数有 1444 人,占比 7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079 人次,88 个贫困县立案查处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838 人次。在这种趋势下,不仅脱贫攻坚任务艰巨,扶贫领域和作风问题的专项治理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精准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具有案发的隐蔽性,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性大等特点,若不及时解决,将会对扶贫工作造成极大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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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献综述
本文的文献综述主要是有关腐败问题以及精准扶贫的国内研究综述。通过梳理国内外学者对于腐败以及反腐败的研究,来理解打击腐败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探究精准扶贫领域腐败的相关研究。
一、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于腐败的研究较多,时间也较长,同时国外学者对贫困的研究也较为深入,但两者的交叉研究不多,故本节的国外文献综述将围绕腐败的相关成因、预防与惩治腐败,以及贫困的相关研究展开。
(一)关于腐败的研究
腐败与权力相伴而生。大量的学者通过不同的视角来研究了腐败发生的成因,治理路径等。
1.关于腐败的成因研究
在腐败的概念方面,尽管腐败已经是一个很普通的概念,但直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从不同的学科来看,政治学认为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这一观点的实质是:正是权力本身具有的两重性给予了腐败活动以可能。“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如是说。1关于腐败的成因,不能从单一的角度来分析,学者们主要从政府、市场以及人际关系这三个方面展开。
从政府层面来看,腐败产生的起因是权力的滥用。如公婷较早的将腐败纳入政治学和行政学的视角下进行分析。她认为,一系列腐败的发生是由于各项政策的非预期后果而造成的。这种政策的非预期后果则是由于权威化的决策与个体化得利益之间的冲突,而正是由于这些政策所产生的后果无法预估,因此非预期的后果产生,也就是腐败,无法避免。2吕晓波将腐败的发生归为内卷化。同时他还指出公职人员的腐败不只是结构和制度的原因,村干部则会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垄断地位和特殊待遇,由此则导致了权力寻租。3肯.肖艾(Jowitt.Ken)在研究腐败时提出,苏联的腐败是一种典型的组织腐败,这种腐败的产生是由于一个组织无法整合个人与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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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走进案例场域:Y 省 L 区

第一节 Y 省 L 区开展精准扶贫的背景分析
L 区是集边境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于一体的滇西边境连片特殊困难片区县,地处边境,自然气候以及人口数量都增加了当地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的难度。
一、L 区的贫困状况
L 区位于 Y 省西部,横断山南段,境内山脉起伏盘错,最高海拔 3655.9 米。最低海拔 648 米,城区海拔 1653.5 米。区内主导农业产业为粮食、核桃、茶叶、中草药等。但由于其地理位置较为偏僻、交通闭塞、大量的农产品无法外销,受供求影响较大,农产品生产及销售无法形成规模,农民的收入普遍很低。同时,大部分村庄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生活条件较差。
L 区是全市贫困人口基数最大的县区,全区国土面积 5011 平方公里,境内92%以上是山区,辖 6 个乡镇(街道),5 个镇、10 个乡,347 个村委会(社区),1690 个自然村,3182 个村民小组。2015 年末,全区有 92.55 万人,其中:农业人口 70.69 万人,占总人口的 76.38%。境内有彝、白、傣、傈僳、苗、德昂、满等 23 种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数 13.97 万人,占总人口的 15.09%。全区有贫困乡 5 个,贫困村 52 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5.68 万人,贫困发生率为 6.14%。60L区2018年末常住人口98.0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5.37万人、占总人口的76.88%。
全区有贫困乡 5 个,贫困村 52 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5.68 万人,贫困发生率为 6.14%。L 区 2018 年末常住人口 98.04 万人,其中农业人口 75.37 万人、占总人口的 76.88%,农村常驻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449 元;贫困村 112 个,已脱贫 79 个、未脱贫 33 个;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1399 户 93980 人,已脱贫 18102户 79922 人、未脱贫 3297 户 14058 人,贫困发生率 1.98%。贫困人口分布于全区 20 个乡镇(街道)、272 个村委会,贫困面较大、贫困程度较深。
表 1-1 L 区脱贫攻坚各职能部门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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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Y 省 L 区精准扶贫“微腐败”情况描述
一、L 区精准扶贫“微腐败”的总体情况介绍
自 2018 年以来,Y 省纪委监委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持续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行动,查处扶贫领域坚决查处扶贫领域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强占掠夺等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生态环保等领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基层村干部吃拿卡要、盘剥克扣、优厚亲友等问题,坚决查处涉黑腐败问题,确保纪律“带电”“后墙”不松。据统计,仅 2018 年,B 市开展专项整治,62脱贫攻坚专项巡察、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专项检查共发现问题 930 个,整改和处置 545 个,移交扶贫领域方面的问题线索 93 个;立案查处扶贫领域违纪问题 122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19 人,问责 66 人、单位 1 个;通报曝光查处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73 批次 247 个;受理扶贫领域信访举报 29 件。由此可见,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呈日渐严重的趋势。
本文结合 L 区纪委案管室所给出的资料,对 L 区 2016 年—2018 年总计 39起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并对案例的选取进行说明。首先选取的案例时间为 2016年至 2018 年,具有一定的代表型以及典型性的案例。这些案例的信息包括腐败的发生时间,涉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区、职务等。同时也包括具体的案例过程。如案例所涉及的扶贫领域,案例发展以及潜伏的时间,以及案例涉案的数额。同时也包括案例发展于扶贫的哪一个阶段,以及案例所导致的结果,被发现的过程以及最后的处置结果。相关内容见表 1-2。
表 1-2 L 区 2016 年—2018 年扶贫领域腐败案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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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例阐释:Y 省 L 区精准扶贫“微腐败”的类型..............31
第一节 “微腐败”类型之一——逐利型“微腐败”.....................31
一、李某某占用扶贫资金购买高档香烟及挥霍扶贫资金案....................31
二、纳某某从异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征地费中挪用工作经费案............33
第四章 Y 省 L 区精准扶贫“微腐败”的比较与生成逻辑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43
第一节 精准扶贫“微腐败”案例比较......................43
一、精准扶贫“微腐败”代理人的约束激励机制之比较........................43
二、精准扶贫“微腐败”代理人的监督审计机制之比较...........................46
第五章 精准扶贫领域“微腐败”治理路径的思考.......................... 55
第一节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55
一、法律制度及监督制度建设加强.........................55
二、整合扶贫领域项目监督机制.........................56

第五章 精准扶贫领域“微腐败”治理路径的思考

第一节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在村干部与村民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首先要保证委托代理的契约足够有约束性,也就是加强委托代理契约,这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保证村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来实现。
一、法律制度及监督制度建设加强
(一)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首先是要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因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依据此法而来,为了保障相关贫困群众的利益,并且体现出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委托代理的契约的刚性,就必须保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公平、公开、公正的选举这样选举出的村民委员会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同时,对于相关的党纪党规也应当进行细化,因为“微腐败”的金额虽小,但其危害深远,影响巨大,所以必须对村干部的“微腐败”行为进行细化,虽然村干部不是公职人员身份,但是不能成为其腐败的“保护伞”,可以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关于党员村干部的相关腐败规定细化,使其更加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而对于非党员村干部,也可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让任何的违法犯罪之人成为漏网之鱼。
(二)完善公权力的配置机制
如果放任权力不受约束,其带来的后果就是必然导致腐败。“微腐败”的预防必须从规范权力的源头抓起。要给村干部手中的微小公共权力建立权力清单,规定其使用的权限,以及权力运行的具体流程,对于基层纪委、党委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细化各自的工作内容,同时,在执行“精准扶贫”的相关政策时,各个部门之间也要落实各自的权力责任主体,权力的运行也应当伴随着相关责任的产生,同时,也要厘清乡镇(街道)与村(社)之间的权力关系,有的腐败现象是乡镇干部与村干部的合谋,所以对于乡镇村干部以及村干部在管辖相关事务时应当分清各自的权力及责任,明确各自的身份与角色,同时也应当划分各自的责任,要将权力和责任确实落到每一个人的身上,各自明白自己的职责所在,细化权力的运行过程,使得“微腐败”的寻租空间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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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到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对于人民的庄严承诺,而在脱贫攻坚时期,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必须严厉查处,加大打击的力度,对于扶贫资金的管理,扶贫项目的申请都应当加强管理,确保扶贫政策能够真正地惠及扶贫群众。而村干部作为扶贫政策执行的末梢,对于扶贫政策的执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发生腐败行为,会极大地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阻碍扶贫工作的发展。
本文认为,正是基于“村干部”的双重代理人角色,其发生腐败的机会加大,成本降低,收益较高,同时其腐败的发生也与扶贫政策的相关执行方式有关,所以应当从这两方面结合来对村干部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首先从 39 个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中归纳总结出三种不同类型的“微腐败”,并且通过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微腐败”的生成逻辑,也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但具体的贯彻落实以及具体的细则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由于研究的时间和作者本人的水平有限,本文对于村干部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研究和分析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希望能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完善,以期能够对解决扶贫领域腐败问题有所助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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