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研究——以山西省为例

发布时间:2021-01-21 21:40:1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在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一些新的结论。一、政府应在残疾人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秉持新的残疾人发展理念,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出台更为精准高效的残疾人就业政策,构建包括技能提升、歧视矫正、在业支持和纠纷管理在内的全方位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更要加强各项配套措施和政策细则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实现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的变革,适应新时代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第一章 残疾人权益及其保障

1.1 残疾人及其就业权益
残疾人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和一个社会的成员,其权益的享有和实现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残疾人权益,在内容上是指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在属性上,是指保证残疾人尊严和体面生活的手段。劳动是宪法规定的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对于残疾人而言,就业则有着更加特殊的意义,因为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实现自身权利、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与关键环节。
1.1.1 残疾人
残疾,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一种必然存在的现象,关于残疾人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解释。
《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上充分地参与社会。
德国《社会法》:身体机能、思维能力和精神健康在长于 6 个月的时间里偏离和其生理年龄相适应的典型状态,并因此使其社会生活的参与受到影响的人。
美国《残障人法》:一个个体如果遭受身体机能或者精神上的损伤,极大地限制了他/她的一项或多项的主要生命活动的;或者曾经有过这种损伤的历史和记录的个体;或者被他人认为有这种损伤的个体,都是残障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认为残疾人主要体现在言语、视力、听力、精神、智力及多重或者其他类型方面。具体指人体结构不健全或者生理、心理功能丧失影响人从事某种工作的情况。
本文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的关于残疾人的概念及相关标准。我国残疾评定标准和方法,是以 2006 年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及相关评定方法为依据的。它把任何人由于生理或者心理上有缺陷而不能像正常人那样参与社会活动的人都纳入该标准的研究范围,并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把残疾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级别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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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理论
残疾人就业涉及众多理论,科学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不断进行新的理论探索。本文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理论进行分析,包括:对残疾人的认识和残疾人就业困难的认识,如社会排斥理论;对残疾人如何实现基本权利,正常参与社会生活的认识,如残疾人基本权利功能理论;对残疾人充分实现就业的认识,如残疾人就业保障理论。
1.2.1 社会排斥理论
如今,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从社会排斥的角度,探讨社会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所谓社会排斥,它的原意指的是针对少数民族,大民族对其给予完全或者部分的歧视态度,这就说明主导人群已经掌握了社会权利,且不想与人分享。之后,该概念借助于泛化的方式,发展成一个专业性的定义,是对已有的一切所进行的剥夺、边缘化、歧视等理论概念的丰富和深化。在相关的研究当中,与很多概念一样,它目前还是缺乏一个统一、被普遍肯定的定义。对此,英国的社会排斥办公室将其作出了这样的界定:某些地区和人在遭遇一些综合性问题时所出现的情况,包括收入不高、技能缺失、失去健康、住房困难和家庭分裂等。①在对此种阐释表示肯定的同时,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唐钧教授还提出:“对于社会排斥而言,它是在游戏规则的作用下产生的,该概念指的是某些社群、家庭和个人,由于没有机会参加社会广泛认可的相关活动,从而被隔离和边缘化的过程。”②在清华大学的李斌看来,它是指社会中的弱势人群,在社保体系和劳动力市场中被排挤,而后逐渐发展成孤立无助的人群。”
近些年来,伴随着科学进步的残疾人观逐渐深入人心,以及对于社会排斥研究的不断发展,人们越发认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消弭残疾人就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参与障碍。而社会排斥理论,正是分析由一些参与障碍与边缘化或隔离化状态,导致某些社会群体在获取社会资源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进而被社会排斥为弱势群体的重要理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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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现状

2.1 山西省残疾人及其就业状况
2019 年,山西省共辖 11 个地级市,市辖区 25 个、县级市 11 个、县 81 个,常住人口 3729.22 万人。①截至 2019 年 12 月 1 日,山西省残疾人人口基数数据库采集录入持证残疾人达到 97.94 万人。残疾人证属于合法证件。在我国残疾人依据该证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同时该证件主要涉及残疾人及其等级、类别等信息。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相关部门基于《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进行核发的。根据国家规定,持有该证的残疾人在其就业和生活上给予照顾。本文主要研究对象以及相关数据均为山西省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1.1 山西省残疾人数量及类型
根据国际最新的残疾类别及标准,将残疾人划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智力残疾;2)肢体残疾;3)言语残疾;4)听力残疾;5)视力残疾;6)精神残疾;7)多重疾疾类残疾等,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的残疾。根据山西省统计数据,截至 2019 年底,全省的持证残疾人口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为 33.1 万人,占 36.52%,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中度和轻度残疾人为 57.6 万人,占 63.48%。如表 2.1:
表 2.1 山西省各类型(持证)残疾人等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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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权益的维护
从广义的层面分析残疾人维权服务指的是各类机构(如残联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政府等)通过立法、执法、法律救助、司法救助、法律监督等各种方式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从狭义的层面分析针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的群体,我国残联组织所实施的各项专项维权服务。本文结合狭义层面的残疾人维权服务,以山西省残联系统为例,研究残疾人联合组织维权部门针对残疾人提供的维权服务、就业权益维护情况。
2.2.1 山西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主体及其职责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 22 条的规定,“残联指的是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职责主体。”①为了充分履行职能维护残疾人的权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之初就已经专门设立了维权部门,之后各省级残疾人联合会普遍通过与其他处联合或者单设维权处等方式维护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各市(地)均已经设立了维权科,县残疾人联合会部门为了更充分地履行维权职责专门设置了维权岗位。从职能定位上看,残联维权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规定、法案草案,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督导;协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处理与残疾人有关的提案、议案,与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做好普法、培训、宣传等方面的工作,从法律援助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帮助,接待残疾人来信来访等等。
表 4.1 访谈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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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时代山西省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27
3.1 就业政策未能充分落实................27
3.1.1 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有一定难度........................27
3.1.2 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存在漏洞..............................27
第四章 新时代山西省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33
4.1 政府政策方面原因.................................33
4.1.1 残疾人就业政策法律有效供给不足...................33
4.1.2 就业政策执行监管不到位.............................33
第五章 加强新时代山西省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的建议.................................39
5.1 完善法规政策,使之更具操作性.....................39
5.1.1 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法律............................39
5.1.2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39

第五章 加强新时代山西省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的建议

5.1 完善法规政策,使之更具操作性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面对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任何政策都需要逐步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必须有局部的修正和补充,政策的执行遇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就需要执行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进行补充修正,逐步完善政策,做到有的放矢。
5.1.1 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法律
为了实现健康、持续地推进残疾人就业事业发展,必须立足新的历史节点,从新的角度、以新的理论进行新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政府应该立足新时代的发展脉络创新残疾人就业理念,高效精准地制定出更多丰富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以适应新时代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要求,针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要多方面、全方位地构建完善的就业政策体系,且应该涉及到就业支持、歧视矫正、技能提升、纠纷管理等各个方面。通过各种有效的举措提高残疾人就业机率。在构建数量的同时,还应该着力于形成平衡、长效、稳定的残疾人就业模式,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变革就业政策。
当前我国针对残疾人就业歧视、援助的法规较为滞后。从某种层面上说阻碍残疾人就业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社会歧视。事实上这也是导致就业者未能就业的根本原因。基于此,未来在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时,应该着力解决社会歧视问题,以立法的方式保障这一群体得以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利,以明确的规定说明关于歧视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详细规定适用范围,从差别平等与机会平等两个层面推进抗辩事由执行规范申请诉讼程序,为残疾人融入社会生活,融入就业市场奠定基础。让残疾人能够在为社会做贡献的同时,实现人生价值,提高自我信心。此外,还应该加大力度督促各地综合地方特点,科学制定配套法规,有序落实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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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向我们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课题。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之年的到来之际,残疾人事业又站在一个历史的新起点,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残疾人是否就业以及能否得到高质量、高水平的就业权益保障,是残疾人能够和谐地参与社会生活、共同奔向小康、实现幸福生活的关键。如何不失时机地推进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加快发展,需要不断地开拓创新。本文在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一些新的结论。
一、政府应在残疾人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秉持新的残疾人发展理念,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出台更为精准高效的残疾人就业政策,构建包括技能提升、歧视矫正、在业支持和纠纷管理在内的全方位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更要加强各项配套措施和政策细则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实现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的变革,适应新时代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二、政府应及时跟踪和掌握市场新兴行业和技术的信息,努力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在就业创业的资金支持方面,应逐步将“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社区就业、灵活就业纳入残疾人就业的扶持范围之内;政府还应完善残疾人自主就业软硬性平台,积极利用互联网搭载新平台、新技术,与公共就业服务无缝结合,创新残疾人就业支持服务模式,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充分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三、非政府组织应积极地投入到推动残疾人就业权和发展权的实现中,通过市场这个平台顺利承接政府相关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的转移,并在残疾人就业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与提升自己,在此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力量应注重通过人力资源的开发,以促进残疾人自身条件与社会需求相匹配,进而保障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能够有机会通过劳动就业实现个人价值,同时,残疾人要自尊、自强与自信,要正确认识自己,要以顽强拼搏的精神努力为家庭与社会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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