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绪 论
(一)研究背景
1.界定“范畴”
英文里的“范畴” 一词为“category”,解释为“a group of people or thingswith particular features in common”,即“具有共同特征的人或事物的集合”。“概念”的英文是“concept”,解释为“http://www.1daixie.com/xzgllwdx/ an idea or a principle that is connected withsth ABSTRACT”,即“对某词语的想法或观念”。
中文里,“范畴”是我们人类的思维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一种概括和反映。“概念”是人类思维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对客观事物一般的或本质的特征的反映。具体来讲,概念就是人类在认知过程中,将感觉到的客观事物的本质特点抽出来,并进行概括而得到的[1]。这样的解释,使得“范畴”和“概念”两者意思相近,很容易混淆。在范畴和概念的关系上,张文显教授在《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指出:“范畴”和“概念”两者之间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它们同为人类思维的一种基本形式,都是人类认知整个客观世界所得成果的结晶。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是人类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所逐渐形成的基本概念……我国当代的优秀教育家、著名哲学家高清海先生认为:“范畴”也是概念,只是其所涵盖的内容更加抽象,对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更大。这是对两者关系较为清晰的解释。正因为这样,诸多学者对范畴和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有时用范畴泛指概念,有时用概念含括范畴。
笔者在本文中用“范畴”而不用“概念”,原因在于“范畴”更具有概括性,包含了反映其本质的最主要的内容,是具有共同特征的人或事物的集合。
2.选题背景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启动了中国从高度集中和封闭、半封闭状态,到全方面改革、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三十四年以来,我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并取得了许多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转型过程中,为了使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协调,我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并在“十一五”期间完成了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推进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问责,坚持不懈地开展了一系列反腐败斗争,政府自身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1]。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综合国内外对于公路行政管理范畴的研究,得知国外并没有“路政管理”这一专有名词,而是从对公路的全面行政角度来实现和演绎路政管理范畴的。而中国,对路政管理的范畴界定过于狭隘,这导致很多的问题,如行政职能界定不清、部门领导权力过大、行政行为缺乏法律监督等。本文研究我国公路行政管理范畴,变“路政”为“公路行政”,对公路的行政管理范畴重新界定并进行相关论述,填补了国内研究理论界的空白。这一研究结果,在理论上将会使得公路交通管理系统内部的行政职能划分更加清晰、明确,并有助于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制定与完善。
2.现实意义
本文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为,这一研究结果,符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大部制”改革的思路,将会对公路交通管理系统的廉政建设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使得各部门、各机构的行政职能得以明确,同时该系统内部的官员也能够更加明确自身的管理权限范围,并将公路规划实施、建设、保护、养护、收费、通讯、经营服务管理等所有的公路行政管理行为置于行政法律的监督与制约之下,交通部门的“腐败之风”也将会受到压制。
二、我国公路行政管理体系中的路政管理范畴现状分析
(一)路政管理范畴的具体内容
1.《公路法》中的路政管理范畴
《公路法》于 1997 年 7 月 3 日通过,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并于 1999年 10 月 31 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于 2004 年 8 月 28 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其中的内容包括总则、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九章。
三、美、英、法三国的公路行政管理范畴及经验借鉴.....................16
(一)美、英、法三国的公路行政管理范畴概述.......................16
(二)美、英、法三国的公路行政管理范畴界定对我国的启示...........18
四、我国公路行政管理范畴的重新界定——从路政到公路行政 ...............20
(一)公路行政管理理念树立的重要意义.............................20
(二)公路行政管理的理论基础.....................................21
(三)公路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27
五、我国公路行政管理范畴重新界定后的配套机制建构...................30
(一)统一调整公路管理机构的设置.................................30
(二)重新定位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31
(三)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32
六、结束语
(一)主要观点和结论
中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为了使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协调,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并在“十一五”期间完成了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然而,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在很多部门中仍然进行缓慢,远远滞后于经济的飞速发展。而中国交通部门的行政体制改革并不彻底,公路行政管理中的根本问题没有受到重视。
本文主要观点就是抛弃现有的狭隘路政管理范畴,而对其进行重新界定,认为路政管理即为公路行政管理,是由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导,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具体实施的公路规划实施、建设管理(含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养护管理、保护、收费管理、通讯管理、经营服务管理等综合行政管理。
因为狭隘的路政管理范畴存在种种弊端,如公路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模糊、管理主体具有多元性、交叉管理问题存在等,这在管理实践中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笔者通过对美、英、法等发达国家公路行政管理范畴具体内容的比较,总结出国外公路行政管理范畴界定对我国的启示,并对路政管理范畴进行重新界定,详细阐述公路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
总之,无论是在行政管理学、行政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公路管理的实践中,树立“路政”即为“公路行政”的理念是非常正确的。将公路规划实施、建设、保护、养护、通讯、收费、经营等管理活动都纳入到路政管理中,既能有效解决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资源浪费问题,降低管理成本,又能全面提高公路行政管理工作效能;既能理顺公路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全路网和谐发展、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的良好局面,又能明确公路管理主体的职能权限划分,将公路行政行为纳入《行政法》,有效控制领导者的寻租及腐败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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