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本文运用服务型政府理论解释了新型政商关系背景下,政府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之间的亲近关系。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为了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务,增加服务措施,给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更多的机会和沟通渠道。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各类民营企业纷纷涌现出来。在一些民营经济大省中,已经开始了不少实践探索。古往今来,构建健康的政商关系一直都是双方需要不断努力的长期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3.4”重要讲话中提出,在新形势下政府跟民营企业之间需要构建一种新型的政商关系——“亲”“清”政商关系。这一科学判断,对新型政商关系进行了一种新的定位,为政商之间建立关系指明了方向,也为形成一种和谐正常的营商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风气开辟了非公有制新时代道路,它是我国发展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体制的重要体现。“亲”“清”二字言简意赅,总书记用通俗的语言形容了政府跟民营企业关系的科学涵义和亲而不失其方寸的相处之道,奠定了新型政商关系生态的主基调,是新型政商关系思想的形成和成熟的标志。
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日益增加。它是一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造价咨询专业服务的机构。作为肩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营商环境相对不成熟,政府对其缺乏有效的管理,造价管理模式相对落后,因控制工程投资不善而导致的劣质工程比比皆是,对国家及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失。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普遍呈现大多规模相对较小、行业尚显幼稚的状态,并出现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信的现象。如何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健康有序的谋求自身发展,寻求一种良性的新型政商关系成为关键。
1.2研究意义
新时代下,不管是站在政府还是非公有制民营企业的角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都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建立,使得政府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同时给了市场更多的机会,充分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研究新型政商关系问题,有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权力运行制度的规范建设,形成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促进政商关系的良性且有序地发展。新型政商关系的建立可以改善当前一部分不良社会风气,有利于发扬社会正能量,奠定市场经济的精神文化的坚实基础。此外一些地方出现政界热、商界冷,政商双方由于关注点不同而意见不同,这都说明了政商的不“亲”。政企之间沟通渠道的拓宽,有利于政府更好的宣贯社会关注点,引导企业在市场发展中,在盈利的同时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构建了在“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背景下,适用于政府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两者的交往清单,给予两者的政商关系评价依据。掌握两者的交往尺度,有利于我国净化政治和经济的生态环境,更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发展营造了相对轻松而又公平的环境,使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得以健康发展。本文分别从政府、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这两个角度对其两者政商关系提出对策,为企业家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身诉求、畅通政商之间的沟通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此外“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改善中国现有不良的部分商业关系能够保障国民经济生活水平。
第2章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2.1核心概念
2.1.1政府
广义上来讲,地方政府是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政府组织,通常与中央政府的名称相对应。它是中央政府设立的管理国家某些地区社会事务的政府单位。地方政府的权力不是至高无上的,它的权威是片面的,它的职责是进行地方社会管理。
本文中所描述的地方政府概念相对狭隘。狭义上,地方政府是指我国最基本的人民代表大会执行机关,是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国的地方政府按级别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属性分为国家属性和地方属性两个层次。它不仅是国家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中央各项政策和法律的有效执行单位,是依法管理地方事务的基层单位。
2.1.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算、结算审计等各阶段运用丰富的专业技术与造价管理知识,接受政府委托或者社会委托而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它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其基本业务是包括配合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的咨询服务,提供有偿的专业服务。同时它也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为建筑市场中的业主、承包商及相关方提供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的专业服务。
2.2相关理论基础
2.2.1政企关系理论
美国学者彼德·安东尼奥认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可以分成政企分开、政企不分两种,主要是基于政府与企业的互动影响和影响沟通。有三种完善政府和企业之间关系的模式,即直接管制型、间接引导型和协作互助型。直接管制型,是指政府发布有计划的指令,企业按照指令进行市场经济活动。这种模式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现的政企关系。政企关系的直接管制模式如图所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持续改进,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逐渐转向放手,在微观层面上进行调整市场。在此背景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逐渐转向间接引导型。在这样的体制下,政府在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已经不再是直接下达指令。
第3章新型政商关系的发展历程与现实需求.......................12
3.1新型政商关系的发展历程.....................................12
3.2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现实需求.....................................14
第4章政府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亲”“清”交往清单的构建.......................17
4.1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遇到的挑战................................17
4.1.1主体地位不平等......................................17
4.1.2政府部门缺乏监督制约................................17
第5章政府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亲”“清”交往清单的应用实践.........................26
5.1项目复盘.............................26
5.1.1项目简介............................26
5.1.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选取以及合同签订........................................27
第6章建议与对策
6.1政府方面
在非公有制企业的态度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需要“亲商、安商、富商”的理念,这表明了各级政府机构对待非公有制企业的态度,保障了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使非公经济得以健康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在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交往中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6.1.1建立健全法规规范体系
在建立健全法规规范体系方面,随着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及一批规范性的颁布出台,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法律法规框架至此基本建立。在具体应用实践中不免会发现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对于现有的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和整顿。那些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便于主管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的都要进行一定的修改与调整。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必将与国际接轨,所以政府要牵头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一套标准体系。对于国有资产项目选择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纳入实行招投标范围里,依法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打开规范的市场大门。在政府管理方式上,在不干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独立执业的前提下,立法和司法上同时对其进行监督,依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行为。这是新型政商关系中政府的一种依法管理,也同时为此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亲近的一种表现,使得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茁壮成长。
结论
总体而言,本文所构建的“亲”“清”交往清单可作为政府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新型政商关系评价的重要依据。通过本文研究,交往清单满足新型政商关系对两者的要求,为政府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新型政商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为两者的健康交往提供了方向。
其中本文运用政企关系理论中的协作互助型理论解释了项目案例中的政府审计机关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之间交往的政商关系。这种模式下的政商关系是协作互助的,是双方共赢的模式,不再是上下级的关系,促进了两者的互动,让政商关系更加密切,这也是“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新要求。同时在项目案例中政府利用博弈理论中的不完全信息博弈使得参与政府项目投标的各参与者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投标,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造价市场。对于中标单位而言,审计机关与被委托审计单位之间更是一种合作博弈,双方是共赢的合作交往关系。最后,本文运用服务型政府理论解释了新型政商关系背景下,政府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之间的亲近关系。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为了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务,增加服务措施,给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更多的机会和沟通渠道。
构建健康可持续的政府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漫长过程,不仅需要政府的积极努力,还需要重视造价咨询机构本身的建设。如果要取得持久、健康的发展,作为服务型政府就要积极引导、推动和提高自身的廉洁度,同时更需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积极沟通与自身廉洁感知力。只有两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构建健康且可持续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