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本文提出的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实行的新监管措施具有的问题以及建议内容等可能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对理论和科学性等层面上进行强化。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的目的
2014年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及新的公司法一起实施,拉开了全国范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序幕。此次改革主要内容是:一、适度降低注册资本登记标准,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二、用年报制度代替年检制度;三是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随着改革的深入,陆续推行的“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从“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到“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推行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改革,推行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这一系列“简政放权”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提升了市场活力、增添了经济发展动力,改革就是一个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的过程,政府要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创建服务型政府。
然而,长久以来形成的“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使得改革后的“严管”显得力不从心,改革背景下,势必将推动监管部门从事前审批为主不断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然而一段时期内井喷的市场主体增量,监管部门的思想陈旧,相关行政部门职责边界不清,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等等因素都可能造成监管的缺失,使改革目标无法顺利实现。所以,本文即探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市场主体监管的问题,用武宁县在改革背景下监管存在的实际问题,用理论分析原因,并为完善我国市场主体监管制度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2研究的意义
本文结合个人的工作实际,以武宁县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例,对监管现状具体分析,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结合治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出完善监管的措施,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
在理论意义方面,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开始至今已有五年,各地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行,2019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对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给出了明确的方向,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后续的监管问题也已经日益突显。然而如何有效的实现“宽进严管”,理论的研究还远远落后于实践的需要。本文利用武宁县的个案进行探讨监管工作的转型方向,放弃一些改革的先行试点地区,而选择这个普通的县城,以县城的实际监管进行研究,可以对智慧监管、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等多方面进行基层一线的研究,无疑是对市场主体监管理论体系的丰富。
在现实意义方面,本文结合了个人的工作经验,用理论对武宁县市场主体监管的个案进行分析,探索有效的监管措施,对基层的市场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商事制度改革带来改革红利已不断凸显,但后续监管的滞后势必会成为改革的阻碍,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进行研究,是大大利于加快改革的步伐。
第2章 商事制度改革概述及理论基础
2.1商事制度改革概述
2.1.1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在全世界各国,因为商事登记立法原则、商行为等的差异,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有一定的区别,我国一直都没有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有不同的理解。一部分的理解是,商事登记是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进行登记并公示的制度。另一部分的理解是,商事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法律上的效果①。
对以上两种理解进行归纳和分析,所谓商事登记,可以说是商主体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等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向社会或者第三方宣示某种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其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所谓商事登记制度,就是政府部门为调整登记机关、商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规范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1.2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内容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行政干预较多、审查批准程序复杂等现象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迸发创造力与活力。国家基于这些现象进行改革,奉行改革市场化,对限制群众进入市场的第一个困难开刀,重点关注行政审批、放宽准入标准、简化准入流程、提升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改革,权利下放于市场和企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为了“放管服”改革中的先手棋和当头炮。
2.2商事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2.2.1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从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中政府充当“守夜人”角色的理论,到1929年凯恩斯提出的政府干预理论,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公共选择理论”所强调的政府经济人角色,几百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演化①。目前主流的市场理论是要求政府依照社会需求,用民主决策的方式确定公共产品的供给量,以便达到公共产品社会效用的最大化。该理论的本质就是要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职能。具体到中国,就是在经济运行机制向新常态转变的过程中,逐渐转变政府职能,用公共服务型政府取代传统的行政管制型、经济建设型政府,用有限型政府取代全能型政府;发展指导方向由以往的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变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用国家总理李克强的话来说,“放管服改革实质是政府自我革命,要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割自己的肉。用政府减权限权和监管改革,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释放。”通过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具体在商事登记领域,政策上要实现四点目标,一是优化组织结构,压减商事登记审核批复的流程和手续,提高执法效率,创新监督途径,支持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二是转变政府的职能,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基本实现政企分离。三是依据依法治国的原则,建立完善规范政府职能的法制体系,确保实现政府职能依法依规运行。四是遵照权责对等原则,梳理相关职能,根据职能调整部门权限,同一部门负责归集管理相近或相同职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成立商事登记局统一管理商事登记工作。
第3章 武宁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后的市场监管的变化 ...................... 14
3.1武宁县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 ...................... 14
3.2 改革前市场监管情况 ...................................... 15
3.3改革后市场监管情况 ............................ 16
第4章 商改背景下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 21
4.1 商改背景下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 21
4.1.1 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 21
4.1.2 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薄弱 ................................ 21
第5章 改革后完善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 29
5.1完善市场监管的法律保障 .................................... 29
5.2建立专业化的执法队伍 ............................................ 30
5.3落实多样化的新型监管方式 ........................... 31
第5章 改革后完善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5.1完善市场监管的法律保障
改革商事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表现为:对市场准入管制进行放松,同时增强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管力度,为了保障这一目的的落实,要求优化和调整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等。
第一及时性的修改和清理地方法律规定。在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之后,其改革后相关制度措施等仅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得以体现,建议人大部门以及法制部门推动市场监管过程中实行科学立法,提供给市场监管法律以及制度层面上的基础保障①。江西省也需要对地方立法进行推进,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相关的法律制度。要根据要求,摸排清理在目前监管环境中不适行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定。
第二,填补法律制度空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之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许多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出,如学生托管、互联网金融、早教等新兴领域,由于法律制度的空白,导致这些新领域,职责设定模糊,执法人员在对行业进行检查及投诉处理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监管部门间推诿扯皮,目前急需法律制度的设立确定权责对等、清楚明晰的监管规则,便于执法人员进行市场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权益①。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6.1结论
通过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市场监管问题的研究”选题的确定,是基于自己在武宁县市监部门市场监管实践中,深切感受到商事制度改革后,要求的“宽进严管”在落实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与政府理想要达到的状态还有一段距离。为认真完成课题内容,笔者认真研究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国家、省、市、县政府及市监部门关于市场监管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对整个武宁市监部门的市场监管进行了深层次的掌握和分析,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积累,对政府部门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治理理论知识以及新公共服务理论进行学习,再加上论文指导老师的讲解和引导,形成了该论文。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给市监部门的后续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市场主体增量大,形式多,法律保障体系愈发显得不足,为了维护好正常的经济秩序,监管部门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武宁市监部门积极采取了行动去适应新形式,采取了落实信用公示制度、推进联合惩戒、推进双随机抽查、推进“双告知”制度等举措,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执法力量不足、市场主体自律意识缺失、信用监管尚不完善,社会共治不成熟等新问题、新情况。本文从法律法规保障、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客体、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等五方面提出完善市场监管的对策,也希望能给其他地区市监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