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模板:第三方评估的组织合法性建构——以J省惠企政策评估项目为例

发布时间:2023-12-28 20:58:48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本研究致力于寻找第三方评估组织合法性构建过程中的关键因素,总结出组织合法性的构建路径,并为合法性地位的继续加强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

一、文献综述

(一)第三方评估文献综述

1.第三方评估模式和价值研究

第三方评估在发达国家起步较早,因其具有独立、专业、权威的独特优势,已成为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价的主要形式。[1]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已经初步形成了适合国情的第三方评估体系和制度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各种评估模式,例如韩国政府委托专业民间组织评估的模式、NGO和美国地方政府合作的评估模式、澳大利亚委托非法定政府咨询机构评估的模式等。[2]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也在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第三方评估模式,较为显著的有“兰州模式”“杭州模式”“武汉模式”和厦门“思明模式”等。

从国际和国内的评估实践来看,可以粗略地将第三方评估模式分为四种类型:即民众参与评估模式、高校专家评估模式、社会代表评估模式与专业公司评估模式。[2]在这之中,专业公司和高校专家评估模式中的“第三方”相对理性、独立,评估结果公正、客观,但在实践中制约因素较多,普及难度较大;然而,在人民与社会代表参与的评估模式中,“第三方”虽然不能说是绝对的理性化,但在党和政府力量的支持下,它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制度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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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性文献综述

早在古希腊时期,有关合法性的研究就已经开始。“合法性”在著名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中,被视为一种衡量政体的标准[10],但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在近代,人们把“合法性”看作是一种社会学现象。通过对社会史的考察,马克斯·韦伯在其中指出,任何一种由命令和服从所构成的社会活动系统的生存,都依赖于其能否培育和建立起人们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而这一普遍信念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换句话说,合法性是“促使人们服从某些命令的动机”。它不仅是既定政治制度的稳定性,而且是人们对作为权威人士的地位的认可,以及人们对其命令的服从[1]。所以,实现合法性治理不但要以“信任”和“认可”这样的共同信念为基础,还要以特定的形式与过程来对其进行保证。所以,合法性的基础应包含一整套社会准则,如法律、宗教、道德、惯例和习俗等。综合上述内部与外部、主客观因素, 韦伯梳理出合法统治可能的三种依据:即对传统的遵从、理性的依据以及对“卡里斯马”(即超凡魅力)的信服[1]。

帕森斯对韦伯的经验主义研究逻辑进行了继承和发展,进一步概括了后者的合法性划分;他指出,合法性是判断和确认权威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他还对价值系统的重要性加以强调[1],并将法律性和合法性加以区分,使得对合法性问题的研究由理论转向实践,由此为实证合法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60年代中期,哈贝马斯批判地承袭了前人关于合法性的理论,在对合法性的危机进行剖析的同时,对合法性本身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2];其后,他又将合法性界定为“某些政治秩序被承认的价值”;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合法化”和“合法性要求”,并将其作为分析工具,强调在过程中应如何建构合法性,即合法性的实现过程[2]。上述概念和工具的提出有助于人们在实践中分析政治组织所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二、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一)概念界定

1.第三方评估

为了更好地理解“第三方评估”,本文先从“第三方”的角度出发,展开论述。从西方各国的第三方评估实践中可以看出,“第三方”通常是独立于被评估主体(第一方)和其服务对象(第二方)之间的一种独立的评估主体。因为第三方评估与前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的政治关系,也没有任何的经济上的联系,因此,它也被称作“独立第三方”[1]。受中国特有政治环境的影响,国内已有研究对于第三方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解释:一,区别于政府和普通民众的组织即为第三方[2];二,将第三方定义为独立于政府及其上级部门之外的评价组织[3];三,第三方是与政策制定者和决策执行者区别开来的一方,它既包含了接受行政机构委托的研究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又包含了社会舆论界、社会组织以及大众及利益相关方等[4]。但总结来看,已有研究一致认为,“第三方”指的是由非政府人员所组成的组织,所以“第三方评估”其性质也与国家机关的“内部评估”不同,是一种“外部评估”。

基于对“第三方”的理解和划分,有学者对“第三方评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从评估主体的视角看来,“第三方评估”是指:由除了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之外的人员开展的正式评估,具体内容有:专业评估组织、舆论界、受行政机构委托的研究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等多种评估主体[1],即政府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对政府管理与政策绩效进行的评估活动[2]。从评估对象的视角看来,第三方评估则是指“由与政府无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第三部门和民间机构所组织和开展的评估政府及其部门绩效的活动” [3]。而从评估内容的角度而言,所谓“第三方评估”,就是指在评估过程中,由“第三方”组织负责开展全部工作的评估。具体包括: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确认评估权重与标准、组织评估活动,以及最终获取评估数据,并将评估结果向外公布等。常规的第三方评估主要包括大学排名、宜居城市排名、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等。

(二)理论基础:组织合法性理论

组织合法性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的对峙,再到新制度学派和战略管理学派对其不断发展演变而来的[1],马克斯·韦伯是“经验主义”观点的代表人物。基于此,本节将首先对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理论进行详述,探讨其与组织合法性的关联,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新制度学派与战略管理学派在对于组织合法性的观点上的异同[2]。

1.组织合法性理论的基础: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理论

马克思·韦伯把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划分成三种:对传统的遵从、对理性的追随以及对“卡里斯马”(即超凡魅力)的信服,并由此产生了三种统治类型[2]。

一是传统合法性。[2]传统型统治的政治合法性是以制度、风俗、习惯和统治权的神圣性为依据的。对传统统治的顺从,是由于传统给了他们一种“与生俱来”的尊严,传统的统治者,是一种被古老的、世代流传下来的风俗习惯,以及对传统的权力的服从,而变得神圣起来的权威。例如,世袭的王侯统治。这种权威主要是在传统社会中存在,比如世袭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在社会开放程度较低、社会结构的分化程度也较为低下,在宗法制与血缘关系是社会主要的联结纽带的时代下产生的。

二是魅力合法性。[2]魅力型政治统治所遵从的合法性原理是:当领导者以自身的品质、能力或威信,将个人的非凡人格与人格魅力,展现给大众与权利精英,并获得他们的认同与支持时,该领导者的统治就具有合法性。魅力型统治者是指具有非凡才能、英雄气概和非凡人格的领袖,例如军事领袖、政党领袖和人民领袖等。

三、第三方评估如何构建组织合法性——以J省惠企政策评估项目为例 ................................. 19

(一)J省惠企政策评估项目背景 ..................................... 19

(二)J省惠企政策评估项目的实施情况 ............................ 21

四、建议与展望——多方协同构建第三方评估组织合法性 .............. 35

(一)健全相关法制 ................................... 35

1.针对性立法保护第三方 ................................ 35

2.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 35 

结论与讨论 .............................. 38

四、建议与展望——多方协同构建第三方评估组织合法性

(一)健全相关法制

针对性立法保护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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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有关第三方评估的立法工作似乎已经落后于实际的发展,尚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在政策评估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尽管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性意见和地方性规范,但这些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针对这一现状,本研究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明确第三方评估的权益和责任,明确其在评估活动中的具体定位。借助于强大的法规,对评估对象的资格和进入条件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对其参与的内容、形式、程序等进行规定。其次,在借鉴各地区在试点工作中所取得的成功和不足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保证“第三方评估”在评估工作中的合法性;同时,为了保证第三方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还应给予第三方评估相应的监管权力,并为其建立起一条行之有效的监管和维护渠道。而面对阻碍第三方信息收集、阻碍评价进程、拦截评价结果发布等行为,第三方评估可以利用合法手段消除评估过程中的陷阱与壁垒。 

2.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第三方评估组织合法性的形成无法离开其自身的有效性,而要实现第三方评估的工作高效进行,迫切需要相应的体系加以支撑。为保障社会中的第三方评估的参与权,需要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相应的立法工作。首先,要构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完善我国的信息公开体系,必须让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所需的资料信息完全透明且可利用;要完善“第三方评估”的过程透明和评估结果的信息公开制度,让“第三方评估”在公众看得见的情况下运作,在阳光下进行。其次,要制定一套行之高效的监管和治理体系。在此基础上,要确定监管的对象,包括政府、公众和媒体;其经营主体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有关事业机构进行注册或登记;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和完善社会和媒体等对第三方评估和国家之间联系的监管体系,可以让群众或者社会组织派遣代表,组成一个监管和监管委员会,来监管“第三方评估”的主体和客体;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各方对大众参加评估的监管体系,以防止多种原因影响到相关的利益群体来执行评估工作。最终,要构建和完善有关第三方评估的长期保证制度,“第三方评估”不仅为事后评估,而且将其转变为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性评估,让第三方评估可以在有条件的条件下,进行全方位、广角度、多方面、深层次的评估活动。

结论与讨论

当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已有研究都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了第三方评估的效力、发展困境和存在问题等方面,对于第三方评估如何建构组织合法性的关注度明显不足,似乎并未意识到合法性这一根源问题。而实践工作中暴露的问题证明第三方评估组织合法性地位尚未实现,需要在评估过程中逐步构建和完善。在上述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推动下,本研究致力于寻找第三方评估组织合法性构建过程中的关键因素,总结出组织合法性的构建路径,并为合法性地位的继续加强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本研究从组织合法性理论入手,结合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观点和其他学者对于合法性划分的主张,将组织合法性分为四个方面,并提出组织合法性构建的分析框架。

本研究认为,在参与政府政策评估中,第三方评估的组织合法性建设,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着手:即法理合法性、魅力合法性、绩效合法性和专业合法性。以专业合法性为起点,四者在评估过程中互相作用,促进组织合法性最终形成和巩固,并以J省的惠企政策评估实践过程证明了这一观点。本研究主要结论如下:第三方评估组织合法性的构建是一个复杂漫长、循环往复的过程。首先,专业合法性为第三方评估组织合法性建构的开端,由于其天然的客观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优势而获得“权力赋予”,进而获得法理合法性,并在过程中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其次,绩效合法性主要来源于第三方评估的工作效果——政策落实效果提升,并为魅力合法性和专业合法性提供证明;再次,魅力合法性来源于委托方和评估对象的价值认可,并助力法理合法性的形成;最后,第三方评估手段和策略的进步促进了专业合法性的再产生,同时为其余合法性的巩固提供强大支撑。而除了上述因素以外,第三方评估合法性的构建还需要来自法律法规、社会意识等多方面的支持。上述研究对于组织合法性研究能够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研究结论将对未来第三方评估如何构建组织合法性提供启示与借鉴,促进第三方评估在我国各地发挥其专业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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