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本文研究发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建设、税收优惠及政府科技投入四项营商环境优化措施均起到刺激技术创新活动进行的作用,四项措施之间亦无明显的抑制效果,共同施用时仍为积极影响。
一、文献综述
(一)关于营商环境的研究
1、营商环境内涵的相关研究
随着营商环境(Business Environment)一词出现频率的增加、应用场景的延伸,营商环境内涵这一关键的基础性问题引得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总体来看,营商环境这一概念早期通过世界银行(World Bank)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评价报告为社会各界所熟知。在这份报告中,世行将其阐释为企业在开办、生产经营及破产等整个生命周期内,因遵守地方政策法规及制度要求而付出的时间及成本的总和。[1]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认可度,其对于营商环境内涵的理解方式也得到了诸多学者的认可与使用。如宋林霖和何成祥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将营商环境理解为一种有机复合体,即是由政府营造且会对投资主体开展商业事务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的总和。[2]同时,国务院2019年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亦从微观制度的视角阐释营商环境的基本内涵,将其解读为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在其开展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类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然而,随着研究的持续深入,另有一些学者认为上述定义只关注了政府构建的软环境与硬环境,忽视了企业外部环境的复杂性,故对营商环境的内涵进行了更广泛的解释,将其塑造主体扩展至政府与各类市场主体,即与政府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打交道产生的总影响与成本。如赖先进认为营商环境内涵丰富,除政府塑造的政务环境外,政府以外的社会人文环境亦是其构成要素。[1]郭燕芬和柏维春则对营商环境的形成与塑造主体进行了更为细致、全面的描述,认为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分工演化出的产物,随营商环境随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变化,由政府、社会大众及各类市场主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塑造的制度环境。[2]Carlin和Seabright则认为营商环境会影响企业经营运转的便利程度、稳定程度及总成本数额,包括经济环境、宏观政策环境及其他社会因素构成的环境等维度。
(二)关于技术创新的研究
1、技术创新内涵的相关研究
创新的概念与理论最早由熊彼特(J.A.Schumpeter)在其《经济发展理论》提出,他认为,创新即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具体包括应用新的生产要素、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开辟新的市场、控制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新供应来源及建立新组织或打破传统组织模式五种具体形式。同时,熊彼特还指出经济发展即是执行重新组合的生产要素,创新及引进新组合是企业家的重要职能。[1]然而,在熊彼特的研究中,技术创新始终被视为一种新的独立变量,考察其对社会经济增长的作用,而并未对其本身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没能直接给出技术创新的严格定义。索洛(S.C.Solo)则对此进行了更为全面深入的研究,他在《在资本化过程中的创新:对熊彼特理论的评论》一文中首次明确提出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而新思想的来源及后续阶段的落实发展是技术创新成立的两个条件。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学者们对于技术创新的关注范围更加广泛,对其内涵也进行了更为丰富、深入的阐释。如伊诺思(J.L.Enos)在其1962年出版的《石油加工业中的发明与创新》中首次采用行为集合的视角完成分析,认为技术创新是多种行为综合形成的结果,包括选择发明、保证资本投入、建立组织、制定计划、招聘雇员和开拓市场等等。[3]林恩(G.Lynn)则首度从创新时序过程的角度出发,认为技术创新始于对技术商业潜力的发觉,终于彻底将其变为商业化产品。弗里曼(C.Freeman)在《工业创新经济学》中进一步明确创新的类型,将技术创新定义为新产品、新系统、新过程、新服务的首次商业化过程。[4]经济合作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则从市场认可度的角度,认为技术创新是将原有产品改良为销量更佳的优化商品的一种设想。
二、概念界定与理论工具
(一)概念界定
1、营商环境
随着世界银行2002年开始进行的营商环境项目(Doing Business Project)及年度《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的发布,营商环境这一专业术语逐渐走进大众视野。世界银行从生命周期的角度,将其定义为企业在开办、生产经营及破产等整个过程中为遵守地方政策法规及制度要求而付出的时间与成本总和。另有学者从营商环境包含的不同维度对其进行定义,如将其解读为政府为投资主体开展商业事务而营造出的政治环境、法治环境、经济环境及国际化环境等外部环境的总和。[1]或更为广义地,认为营商环境不是仅仅由政府塑造的,而是由政府塑造的政务环境及政府以外的社会人文环境等共同构成的。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认为营商环境是各类市场主体的外部条件总和,是由政府与各类市场主体共同构成的,由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塑造,三类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共同影响着营商环境。同时,在当前我国国情下,政府依然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通过审批、监管等方式决定着市场活动的进行,而且通过扶持政策等方式引导着市场活动的开展,显然其建设的公共制度环境依然是营商环境的最关键部分,政府依然是营商环境的关键责任主体。
2、技术创新
自熊彼特在20世纪初提出创新的概念及相关理论后,技术创新相关议题的热度不断增加,这期间技术创新的研究先后经历了探索性尝试、系统性尝试及综合性尝试等研究阶段。然而,对于技术创新的定义,学界至今却仍未达成明确共识。总体来看,学界对于其定义的争论主要分布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对于“技术”一词的理解,即技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在狭义的理解上,仅承认直接与产品相关的技术的创新。然而,在更为广义的定义里,则认为技术创新覆盖工艺创新与产品创新,甚至与其关联的组织创新等也在其中。[2]其次是对于“创新”一词的理解,即多大程度的变动属于创新。部分学者认为唯有根本性变化才属于创新,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渐进性变化亦是创新的重要类型之一,还有学者认为将技术推广、扩散至其他新场域的过程亦属于技术创新的范畴。
(二)理论基础
1、新公共服务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登哈特夫妇为代表的一批公共行政学者在批判与继承新公共管理(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公共服务(theNew Public Service)理论,重点探讨了在以公众为中心的治理体系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具体来看,该理论主张政府工作的根本使命并非高效地控制社会,而是帮助社会大众实现其公共利益。因此,政府的核心工作应是组建一些具有完备整合能力与回应能力的公共机构,[1]运用协商及其他解决冲突的新技巧,承担“服务”而非直接“掌舵”或“划桨”的角色。通过民主性地行动、战略性地思考等方式有效地实现自身职能。同时,该理论在批判新公共管理理论中将政府与公众关系类比为企业与顾客关系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基于共同价值观对话的产物,故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供给公共服务时,应更多地关注公共价值和公共责任。此外,该理论还反对了简单量化公务人员核心价值的做法,认为重视、善待公务人员,增强其责任感,亦是保证政府高质量运转、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环节。[2]可以看出,不同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对于效率的过分看重,新公共服务理论重新将公共利益、公共价值作为行事的基本准则,并将公共行政官员的角色定义为公共资源的管家[3]、公共组织的保护者[4],把服务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属性,突出政府其倡导发展方向、建立信任合作、维持社会秩序、调和各类冲突等功能。
事实上,公共行政理论的不断推陈出新不仅是基于既有理论反思的前瞻性预判,更反映出社会发展过程中公众对于政府职能、结构及角色变革的要求与期待。在经历了政府与市场关系多轮调整后,如今政府更多地选择宏观调控的方式参与市场发展,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划桨者”、“掌舵者”变革为市场经济下的“服务者”,尝试根据社会需求灵活选取最为适宜的服务提供方式,科学地维护社会发展、前瞻地回应社会需求,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当前发展阶段,经济复苏与市场优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头等要务,如何合理配置资源、便利经济活动开展、高质量服务市场主体已成为各级政府的最主要议题。为了保证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增长,政府一方面需要通过依法执政、优化市场监管等方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调节市场经济关系。
三、营商环境优化措施对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 .......................... 24
(一)营商环境优化措施 .............................. 24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24
2、法治建设 ................................ 26
四、结论与展望 .......................... 47
三、营商环境优化措施对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营商环境优化措施
在营商环境优化的大背景下,技术创新逐渐成为经济集约式增长和综合国力提升的战略支撑。因此,地方政府采取了多维系统化的营商环境优化措施以营造更高质量的外部创新环境,助力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是指政府依法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审查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行使某些权利的条件,决定准许或不准许其行使这些权利,是一种覆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事前监督控制手段。[1]作为政府干预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审批深刻影响着市场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然而,在经济体制不断演化的过程中,政府的一些行政审批要求却不再符合其规范市场活动、保障社会发展的初衷,其繁琐低效的审批流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随着人们逐渐在实践中摸索出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运而生。早在2001年,我国便成立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改革的思路,出台优化的意见,引导开展全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据统计,2002-2012年十年间国务院累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六轮,涉及2000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政府对市场的微观管理,但轻监管重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依旧未能彻底根治。
四、结论与展望
在经过综述现有文献、明晰核心概念与理论工具、分析理论基础及现实情况后,本文提出研究假设,并进一步基于2010-2019年十年间31个省份、直辖市及自治区的样本数据,分析并检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建设、税收优惠及政府科技投入四项营商环境优化措施对于技术创新的实际影响。实证结果表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建设、税收优惠及政府科技投入四项措施均对技术创新具有正向影响,且四项措施之间并无明显的互相排斥,其联合效应与独立判定时并无明显差异。
在对其影响效果进行更为深入的剖析时会发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法治建设在四项措施中发挥着更为显著的积极作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优化公共制度型的改革措施会比直接资金支持型的改革措施效果更好,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法治建设改革措施相对更为成熟,其促进效果相对明显;另一方面,则是相比于供给资金、提供机会等更为直接干预市场、扶持产业的方式,技术创新主体更为需要的是政府为其营造出宽松、公平、通畅的交易环境,以保证市场内经济活动自由顺利开展,这亦为未来营商环境优化措施的着力点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思路。此外,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法治建设两种优化措施的实证结果与现实情况而言,虽然二者均在营商环境优化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不可忽略的是,当前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逐渐接近“天花板”、陷入边际效用递减的瓶颈期,而进行法治建设已越发成为营商环境优化中更为关键的抓手,提高整体法治化水平亦成为营商环境改善的核心目标,如何进一步提升法律对各经济主体的保障已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