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笔者认为作为当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代表主体之一,家庭农场的诞生满足了当前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际要求,有利于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助力“三农”领域各项问题的有效解决,从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与“四化”协调发展。
一、基本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一)基本概念界定
1.家庭农场
欧美等国最先对家庭农场的概念进行解释,美国农业部在《1998年农业年鉴》中指出,一个“家庭农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生产一定数量拿来出售的农产品,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农场而不仅仅是一个乡下住户;二是有足够的收入(包括非农收入)支付家庭和农场的运营、支付债务、保持所有物;三是农场主自行管理农场;四是由农场主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劳动力;五是可以在农忙时使用季节工,也可以雇佣少量的长期农工[33]。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2014)将“家庭农场”定义为“一个在农、林、牧、渔、水产业内部的生产组织,它由一个家庭管理经营,并主要依靠包括男女劳动者在内的家庭劳动力”。家庭经营和农场运作互相耦合、共同进步,兼具经济性、文化性、社会性等属性[34]。俄罗斯《家庭农场法》则从经营主体的角度出发,认为家庭农场是指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35]。由于家庭农场对我国而言是一种舶来品,直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时才将这一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首次颁布在中央政策性文件当中,之后的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界定了家庭农场这一基本概念,农业部随后根据国内外资源禀赋的差异以及基本国情的不同,将我国家庭农场界定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到现在学界基本沿用此定义,本文探讨的家庭农场均指这一概念。除此之外,家庭农场还拥有适度规模化、生产专职化、经营市场化、管理科学化等多元性特征,其优势包括能有效降低经营成本、实现更高经济效益、获得多项资金扶持和稀释外部风险等优势,对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创造稳定的就业岗位而言意义重大[36]。
(二)研究理论基础:服务型政府理论
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渊源最早来自于西方,而“服务行政”这一概念则由1938年的德国行政法学家---厄斯特弗斯·多福在其著作《作为服务主体的行政》一书中率先提出,之后经其他学者对其进行介绍与解读,逐渐受到学术界的愈发重视。而关于服务型政府理论的学理根基,不同学者的观点见解各不一致,有一派学者坚持服务型政府理论基础的多元性,认为只要能佐证政府应当提供公共服务的理论,都可以成为该理论之源泉,这就使得以往的社会契约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等皆被归纳为服务型政府理论来源的范畴之内;另一派学者则对上述做法进行了批判,驳斥服务型政府理论渊源过于庞杂、西方色彩浓厚等现状,并强调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后现代政府形态,其基本实现条件离不开现代化社会建设,因此其理论基础以“后工业社会理论”“政府职能结构重心位移理论”等可能更加契合[40]。上述两派的理论来源之争,折射出两派学者对该理论背后的社会条件与逻辑要素的理解存在分歧,那么争论也就不可避免。从时间上看,服务型政府尽管在实践上起源于西方,但其概念却是由我国学者根据本国国情所提出来的,西方社会并不能为我们提供现成的运行模式。具体而言,我国早在1998年的行政机构改革中孕育出了服务型政府这一概念,而此概念最早可以被追溯到当年8月发表在《浙江社会科学》的一篇文章中,随后在2000年8月份的《行政论坛》中,“服务型政府”概念又在该期刊文章中被明确提出,并强调服务型政府建设是当前中国行政改革的总体目标。到了2004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当年举行的中共中央党校系列主题活动中正式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主张。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中首次对服务型政府建设作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党的十九大更是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一目标。我国学术界界定服务型政府概念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以中国人民大学张康之教授为主。上世纪90年代末,他曾在数篇期刊论文中表达了对服务型政府的概念见解与理论观点,并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41]。
二、庐山市家庭农场发展中的政府作用现状
(一)庐山市政府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1.是推动区域农民增收致富的需要
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模式,农民群体无论在生产规模还是经营行为方面普遍存有天然不足,而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有效弥补了传统家庭经营方式粗放、兼业化、小规模经营不足等劣势,并通过政府部门的政策解读、政策扶持以及技能培训等过程,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区域内农户增产增收。另外,家庭农场在日常经营中可以将农业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联结并耦合起来,解决了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供需矛盾,并通过农场间的“抱团取暖”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纵向联合实现农业经营的产业化,从而克服了一般农户生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谈判能力弱等问题,农产品质量得以有效改善,市场竞争力得以增强,这对促进农户获得可持续性收入、实现区域内农民共同富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从庐山市部分区域的调研和访谈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出,自该市政府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建设以来,当地农民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与好处,据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透露,在庐山市所注册的49家家庭农场中,农产品平均年销售总产值约为22万元,而平均对应到每个农场主,每年也可以获得约12万元的收入,相较从事农场前也有不小的经济收入提升。
2.是形成农业规模经济效应的需要
我国的农业生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以小农经营模式为主,对以人力为基础的手工作坊式生产方式十分依赖,而这种生产方式带来的弊端莫过于小规模单一式的农作物种植难以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形成竞争优势,也限制了农民群众经济水平的提升,于是在地块破碎、收入微薄、劳动繁重的现实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员选择大规模向城市迁移,弃耕、打工、办厂等现象在当今农村已经变得习以为常。但随着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以来,机械化设备逐渐在农村地区得到普及,农业生产得以在新的生产技术和环境下进行使用。从庐山市近年来的家庭农场经营实践中来看,这一被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和重视的新型农业生产模式除了给当地群众带来收入水平提升外,对促进当地农业生产的产业化和规模化而言作用同样不能忽视。
(二)庐山市家庭农场发展中的政府作用调查情况
1.数据来源和样本总体情况
本文的数据资料来源于2021年10月-12月笔者前往庐山市所发放的该主题调查问卷与重点访谈提纲,考虑到个人能力和研究地区的特殊性,此次调研主要通过问卷星、线下问卷、实地访谈的方式对庐山市当前已注册的49家家庭农场进行了问卷调查,并与庐山市工商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开展了访谈,调查的农场和样本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调查问卷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包括家庭农场主的个人情况、土地流转情况、资金情况、配套设施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和其他情况。
三、庐山市家庭农场发展中政府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40
(一)庐山市家庭农场发展中政府作用存在的问题.....................................40
1.政策扶持的总体部署不衔接.................................40
2.人才培育的供需不匹配.............................43
四、庐山市家庭农场发展中的政府作用优化路径................................55
(一)统筹实行政策扶持的供给侧改革.....................................55
1.多途径加大资金政策帮扶力度....................................55
2.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家庭农场............................55
五、结论与展望.........................................60
(一)结论......................................60
(二)不足与展望.................................60
四、庐山市家庭农场发展中的政府作用优化路径
(一)统筹实行政策扶持的供给侧改革
1.多途径加大资金政策帮扶力度
如前所述,农业本身脆弱的天然属性使其发展速度远不如二三产业,因而政府理应且必须成为家庭农场这一农业经营组织的关键投资主体,尤其在国家大力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各项财政资金政策也应逐步向农业领域进行攀升。为此,庐山市政府应首先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支出,构建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项发展资金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及时对大规模、高效益经营且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示范性家庭农场予以表彰;对国家制定的支农补贴、农资补贴以及农机具补贴等各类补贴要优先向家庭农场倾斜;对农产品质量认证、品牌注册、市场推广等项目的实施也应为家庭农场优先安排,不断完善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环境,促进农场农产品的“推陈出新”与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其次,当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一是要以当地特色地域农产品为前提,持续丰富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尤其是水果和蔬菜等问题发生几率大的绿色作物;二是要进一步尝试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主体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设立由政府组织筹集的农业巨灾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补贴家庭农场超额赔偿款,助力家庭农场获得更高的风险保障;三是要加大对于农业保险资金的重视程度,适当扩大其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以降低农民参保压力,这样农民便更有信心从事家庭农场的相关工作。再次,在当前庐山市家庭农场缺乏有效抵押担保、面临严峻融资挑战的背景下,当地政府应在县乡两级安排下创建农业产业担保公司,健全政府主导的信用担保政策体系,并搭建好可靠性高、风险低的第三方担保平台,从而克服当地家庭农场资金不足问题。最后,当地主管部门针对家庭农场最为常见的贷款政策渠道不完善困境,需要全面统计本区域范围内这一农业产业的贷款需求,通过出台刺激性激励政策来引导当地金融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量身定制的信贷产品,做到“精准贷款”,同时要科学合理设计出符合家庭农场发展实际的多种贷款政策模式,如完善政策性贷款体系、发展合作社信用贷款、改善商业贷款机制等,扎实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工作。
五、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
作为当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代表主体之一,家庭农场的诞生满足了当前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际要求,有利于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助力“三农”领域各项问题的有效解决,从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与“四化”协调发展。但鉴于家庭农场自身的农业弱质性属性和外部环境的不稳定性等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地方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扶持与引导是十分有必要的。然而,庐山市政府在推动和引导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由于其政策扶持的运行机制相对僵化、人才培育的供需机制较为失衡、文化建设的价值张力不够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培育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地方政府对应扶持措施出现偏差和不到位等情况。为此,庐山市政府要不断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质量,将主体职责和作用与培育家庭农场密切结合起来,构建政府与农场间的协同发展共生体;针对当前家庭农场在发展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与困境,庐山市政府要从地域经济发展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出台符合家庭农场生产规律的政策性法律和文件,在为农场经营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并落实好政府的各项扶持性措施,进而促进庐山市家庭农场辐射当地农民增收、实现该市农业和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