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笔者认为良好的沟通可以促进各主体之间形成紧密合作的关系,加强对彼此的信任感,有利于促进政府、市场中的企业、社会非政府组织、儿童家长持续合作、共同发展。紧密沟通的实现可以通过建立正式的与非正式的沟通渠道来为主体之间的对话与协商提供平台。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为他们提供发展服务可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关注城市社区儿童发展服务供给主体间的互动关系,有利于提升城市社区儿童发展服务多元供给的效果,提高儿童群体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保障“幼有所育”目标的实现。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1)社会背景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儿童数量最多的国家,2021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0-14岁的人口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3000多万人,出生人口达到了1062万人,这意味着中国政府承担的儿童发展服务的责任越来越大。儿童发展服务一般是为0-6岁儿童提供的服务,这个阶段是整个生命周期发展的关键阶段,在此阶段的投入是一生中人力资本投入产出比最高的阶段,其发展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成年期、老年期的生活状况,由此可见为0-6岁儿童提供发展服务不仅有利于儿童自身发展,更能提高我国人力资本的竞争力,促进我国人口素质提高,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我国儿童发展服务工作一直以“补缺型”为特征,主要关注的是特殊儿童,这种儿童发展服务工作带有明显的“选择性”特征,侧重于事后救济,违背了公平与平等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关注补缺型的儿童发展服务,也要关注普惠型儿童群体的发展服务。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以及对儿童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我国也在不断地改善普惠型儿童发展服务方面的情况,2007年10月,民政部提出我国将推进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转变;2010年开启了中国社会福利元年,儿童福利开始占据重要的位置;2019年中国首次在政府职能部委中设置“儿童福利司”,该行政机构独立负责儿童发展服务事项,标志着现代、普惠型儿童发展服务时代来临。
1.2研究综述
1.2.1国外研究综述
(1)关于儿童发展服务的研究
国外关于儿童发展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研究儿童发展服务的理论,同时在儿童发展服务供给方面具有丰富的研究成果。
首先关注儿童发展服务理论的研究。由于国外较早开始福利国家建设的探索,对于儿童发展服务相关的理论也有十分深入、全面的研究。二战前遵循“守夜人”的模式,政府基本不提供儿童发展服务。随着经济的增长,国家干预理论学说开始出现,否定原来的“守夜人”模式,主张政府积极为儿童群体提供服务。20世纪70年代后社会投资理论开始被重视起来,该理论主张对儿童进行投资。20世纪80年社会学家Rose提出了福利多元组合理论,主张政府和社会主体中的成员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2]。而一些学者认为福利多元主义也存在弊端,认为该理论忽略了各个主体之间在提供儿童发展服务过程中彼此的协调作用,而此时治理理论可以弥补这一问题,于是开始对福利治理进行研究。Muller认为,福利治理将治理概念应用到公共政策当中,可以提高儿童的福利保障水平[3]。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学界开始关注人力资本理论,该理论强调人力资本的重要性。赫梅尔赖克等人对人力资本理论进行了总结,认为该理论指导下的社会更加重视儿童这一群体的重要性,有利于欧洲福利制度改革[4]。
其次注重儿童发展服务供给的研究。从供给的目标出发可以分为普惠型儿童发展服务以及补缺型儿童发展服务供给方面的研究,在这两方面一些学者也各有研究:Timo Harrikar研究了芬兰普惠型儿童发展服务制度,指出《儿童日托法》与《儿童福利法》的颁布标志着芬兰建立了普惠型的儿童发展服务制度[5]。Nancy Murphy呼吁要充分发挥儿科医生的专业作用,让他们替受虐儿童提供全面客观的受虐程度评估,为他们提供帮助[6]。从供给主体出发大多是以政府、志愿者、宗教等多元主体为研究视角,例如Thevenon通过对多个国家的数据库进行研究时指出北欧国家的特点是为早期儿童家庭提供大量帮助,他们对0-6岁儿童提供照顾,在教育方面花费巨多[7]。Martha Gershun指出美国成立虐待和忽视儿童受害者的代表,包括法院的律师(CASA志愿者),由他们维护儿童受害者最大利益时,如何大大改善了他们的现状[8]。
第二章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概念界定
2.1.1城市社区
英国学者梅因在1816年出版的《东西方村落社区》一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社区这个词,德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斐迪南·滕尼斯首次提出了社区的概念,将其定义为一种共同体,指出这种共同体是由传统的地缘、血缘、文化基础所构成的,同时这个共同体中每个成员共享共同的价值观念。社区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但最主要的是从经济发展的情况、人口的多少出发把社区分为城市社区、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45]。其中,城市社区经济发展好,社区内设施完善,居住的人口主要从事工商业活动,居住的人群精神文化生活丰富。随着城市化现象越来越集中,人口向城市聚集,城市社区中的儿童数量也就越来越多,为了满足儿童需要,城市社区在实践中越来越重视为儿童提供各项发展服务。
城市社区是儿童除了家庭之外最熟悉的环境之一,具有让儿童感到熟悉,家长感到安全的优势,通过社区来输送相较于补缺型儿童发展服务范围更广泛、内容更全面的普惠型儿童发展服务,有利于超越以往单纯的以管理为主,仅仅追求社区稳定的管理方式,既可以满足儿童日常需求和发展需要,促进儿童发展,又能提高社区人口素质,具有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作为福利输送“最后一公里”的城市社区是为儿童提供发展服务的主要阵地。
2.1.2社区儿童发展服务
社区儿童发展服务是社区儿童福利的衍生,是社区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指为了促进儿童健康、全面的发展,把社区内儿童作为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的各种发展服务。社区儿童发展服务的分类方式有多种,从发展服务内容角度出发,一些儿童发展服务单纯是一些个体对儿童担负照看性的服务,比如托幼看管;也有正规的教育机构提供的保教合一的儿童教育服务,目前社区的托育服务就是这两种的融合。从收费角度划分可以分为公益性的儿童发展服务与有偿的儿童发展服务,例如志愿者提供的儿童发展服务为公益性服务,托育机构提供的为有偿的服务。从儿童发展服务存续的时间出发进行划分,一些儿童发展服务提供的时间比较短,带有临时性的特点,与之相反一些儿童发展服务的供给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从儿童发展服务是否具有组织程度来看,一些儿童发展服务的提供具有一定的领导性、组织性,同时也存在一些自发性的,由兴趣、道德等引起来的志愿性的儿童发展服务。
2.2理论基础
2.2.1网络化治理理论
20世纪,等级制的政府官僚体制满足不了这个复杂而快速变革的时代,尤其不适合处理那些超越组织界限的复杂问题,政府单独行动已经难以应对社会面临的挑战,需要各种私营部门和社会团体合作处理公共事务,网络化治理由此产生。美国学者斯蒂芬·戈德史密斯与威廉·D.埃格斯在《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一书中将网络化治理界定为:除了按照自上而下的层级结构建立纵向的权力线以外,还要重视横向的合作线,这就需要更多地依赖伙伴关系、协议和其他主体来提供公共服务。在国内,陈振明对其概念进行了首次界定,认为该理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相互合作,同时彼此依赖,分享公共权力并共同完成公共事业的过程[47]。从概念上,我们可以归纳出网络化治理理论的特点:第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区别于传统的治理模式,网络化治理理论中的参与主体是多元的。第二,治理过程注重互动性。在网络化治理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都是彼此依赖、相互联系的,每个参与主体地位平等,通过沟通、协商等进行互动[48]。第三,治理责任的分散化。各主体所能发挥的作用不同,承担的职能不同,因而其责任也是不同的。
斯蒂芬·戈德史密斯与威廉·D.埃格斯在其著作中将网络化治理理论的内涵分为了以下四个部分,见图2。
第三章研究设计...................................24
3.1研究目标............................24
3.2研究对象........................................24
第四章F社区儿童发展服务供给主体间关系现状及问题................................35
4.1 F社区儿童发展服务供给主体间关系现状................................35
4.1.1 F社区儿童发展服务供给主体的沟通网络分析...........................35
4.1.2 F社区儿童发展服务供给主体的监督网络分析..........................37
第五章F社区儿童发展服务供给主体间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50
5.1儿童发展服务的网络设计不科学...................................50
5.1.1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50
5.1.2志愿者管理机制混乱..........................................51
第五章F社区儿童发展服务供给主体间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
5.1儿童发展服务的网络设计不科学
在儿童发展服务供给过程中,各主体应是相对平等的关系,同时每个主体都应积极参与,而目前社区居委会存在依赖街道办事处、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儿童发展服务的作用;志愿者团队在整个网络中尚未广泛参与进来,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和志愿者管理流程混乱导致。
5.1.1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
在国家传统管理体制的运行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社区居委会“行政化”现象。通过将1980年后包括《居委会组织法》在内的国家颁布的涉及居委会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我国法律规定的城市社区居委会主要承担的是政府协助职责[57],它不是一个政府机关,也不是政府安排到社区的派出机构,而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理应为指导被指导关系: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儿童发展服务的相关活动,社区居委进行配合和协助,二者没有隶属关系。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居委会培育社区内儿童发展服务的社会组织,同时为儿童及其家长提供服务,二者关系如图18所示。
第六章西安城市社区儿童发展服务供给主体间关系的优化路径
6.1明确角色定位,改善网络设计
6.1.1改变政府角色,推进居委会去行政化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恢复本质意义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改变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现象,必须改变政府一直以来的对居委会的主导角色,变为指导角色。首先,改变目前社区儿童发展服务中街道办事处“一手包办”的现象,改变街道办事处直接考核评比居委会在儿童发展服务方面工作的考评方式,使社区居委会从街道办事处主导的管理体制中脱离出来,保证其行为自主性,独立地负责儿童发展服务活动的策划、儿童发展服务供给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适当的建议和参考性意见,给予居委会一定的自主权,转变采取命令、直接指派居委会听从安排自己意见的传统观念,否则只会就扭曲他们之间应有的“协助与实施协助”的关系[60]。其次,通过制度规范推进居委会进一步去行政化改革,依赖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以更好推进居委会在儿童发展服务方面的工作。国家应对居委会可以享有的儿童发展服务方面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进行明确规定,并上升到法规、政策层面,利用明确的制度来规范居委会内部管理,进而保障居委会可以依法依规独立地开展儿童发展服务相关的活动,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实现社区居民委会权利与责任的有机统一。
为社区居民委会提供人财物的支持。上文提到社区居委会在人事、财务方面逐渐全面依附街道办事处,缺少必要的人财物,使得社区居委会在儿童发展服务方面必须由街道办事处主导,逐步行政化,失去本有的独立性,因此必须要保证社区居委会在开展儿童发展服务活动中需要的人、财、物是相对独立的。第一,要保证社区居委会在儿童发展服务方面拥有人力资源的保障。在保证社区居民或者居民代表选举居委会成员外,努力为居委会安排1-2名儿童发展服务方面的专职工作人员,从而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儿童发展服务方面的工作;同时为了提高居委会成员为儿童提供发展服务的能力,要组织开展面向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培训活动,例如组织儿童家长就儿童发展服务事项议事协商的能力,对托育机构、培训机构进行相关监督等方面的能力。第二,提供经费保障。政府要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儿童活动经费和儿童服务专项经费,保障居委会能够自主负责,独立管理使用。第三,基础设施保障。儿童发展服务的提供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要保障社区居委会拥有独立的开展儿童发展服务活动的办公场地,对办公场地有管理使用的权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