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代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适用公职人员容错的影响要素探讨——基于2016年以来60起容错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28 19:20:37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本文从适用容错的影响要素进行探索性研究,转变了之前从宏观性、模糊性角度对容错的研究。通过扎根理论多维度分析容错案例得出:错误类型、主观动机、行为方式、客观条件、结果影响是适用容错的关键要素。

一、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一)概念界定

1.容错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容”定义是:宽容、容纳;“错”定义是:错误、失误。鉴于此,容错从字面上可以定义为:宽容错误、容纳失误。从学术视角看,容错最早是计算机专业术语,指系统尽管存在故障仍能正确执行其功能[1]。随着学科交叉的不断深入,其他学科领域也引入容错理念并加以应用,如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中都引入了容错这一概念。

近年来,为激励广大公职人员担当作为,我国将容错理念引入政府管理领域。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及“容错”一词,容错开始正式应用于我国政府管理中。过去提及容错,也只会联想到包容错误、宽容不足、准许犯错等解释。从开始的“宽容失败”逐步演变为“容错”,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审慎区分“错”的概念,不能简单、片面地理解。根据“三个区分开来”原则“错”是指: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然而“三个区分”只是提供了容错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明确容错的具体内涵。目前学术界对容错中的“错”已基本达成的共识是:“错”不等同于违法行为,而是指公职人员在推进改革、干事创业中,由于主观过失或客观条件导致工作没有实现预定目标,甚至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2,3,4]。而“容错”则是指允许并宽容“错”行为。当然,容错的内涵和外延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不过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容错不代表着对错误的放任不管,而是在错误行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到一些因素,对犯“错”的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理的一种手段。

(二)理论基础

1.有限理性理论

有限理性理论是上个世纪40年代由著名管理学家赫伯特·西蒙(HerbertAlexander Simon)提出的,从而使有限理性成为学术界的一个重要概念。西蒙认为,人的理性是介于完全理性和完全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1]。现实生活中,一个人所具备的知识、能力以及经验都是有限的,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具备完全理性选择的能力。

有限理性理论是容错的前提预设。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并遵循人的有限理性这一规律。任何人在工作或生活中都可能都有遇到信息、知识、能力等方面的盲区,难免会出现一些力所不逮的情况。公职人员在干事创业过程中也时常需要面临一些艰巨性、复杂性的任务,并且由于每个人自我认知及亲身经历不同,个体注意力分配有差异等影响,会造成工作环节的错误发生。然而,由于人有限理性的客观存在,现实中一些工作上的失误行为是难以避免、不可逾越的,这可能会大大削弱公职人员工作的热情。因此,有限理性造成工作中出现错误或造成损失情况时,如何进行责任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这时需要根据具体“错”的情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容错。正确认识有限理性理论,合理看待人们认识及行为的局限性,才能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容错,向着我国治国理政新方向发展。

二、我国容错政策与实践的现状分析

(一)中央层面容错政策倡导

1.容错思想初步体现(2013-2016年)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宽容改革失误”思想,为全社会创造一个宽容的改革环境。这是我国中央层面第一次明确提出关于容错思想的表述,表明中央开始意识到宽容失误可以起到激励作用。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表示:允许试错、宽容失败。2015年10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部分省市负责人经济形势座谈强调用合理的“容错机制”和完善的激励机制,有效地激发广大创业创新者的能力。这是中央首次提及“容错机制”虽然所涉及的容错对象为创业创新者,但是也从侧面说明中央政府已经初步认识到容错的重要性。

2.加快构建容错机制(2016-2018年)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首次提出“三个区分开来”[1],保护那些担当作为、奋勇向前的干部,激励他们更好地干事创业。“三个区分开来”也为各地容错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和基础。2016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容错写入了书面文件,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广大干部[2]。这意味着国家对容错有了更深刻认识,同时也意识到纠错工作的重要性。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3]。将容错延伸到了政党层面,在党内形成一致意见。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将和容错纠错机制写入议题,要为责任意识强、真抓实干的干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4]。

(二)地方层面容错实践探索

1.各地容错文本制定情况

中央层面的积极引导,有效推动了地方容错实践的发展,从实践层面作出有效回应和检验。自中央政府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容错以来,各地参照中央文件积极探索容错,制定容错相关政策。各地实践探索以2016年为节点分开研究,包括2016年前典型示范、2016年后政策制定。将政策文本建构归类于实践探索范畴,是基于对实践与认识之间辩证关系的理解,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认识指导实践。

(1)2016年前典型示范

从2006年开始,深圳市、广安市、重庆市、上海市等13个地方陆续出台了有关容错的政策文件,如表2.1所示。2006年3月,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确定部分容错情形,成为我国最早涉及容错的地方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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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扎根理论对适用容错的影响要素探究.......................22

(一)扎根理论方法概述.............................22

(二)理论性选取样本...............................22

四、适用容错的影响要素分析...................................30

(一)错误类型:判定容错的适用范围.......................................30

(二)主观动机:判定容错的前提性依据...................................31

五、容错影响要素优化适用的对策建议..............................42

(一)错误类型:加强错误识别...............................42

(二)动机层面:利用专业技术手段识别......................43

五、容错影响要素优化适用的对策建议

(一)错误类型:加强错误识别

何“错”可容,是容错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哪些错可容,哪些错不可容,必须由法律认定和处理[1]。当前何“错”可容尚未做出统一定论,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现实当中容错缺乏可行性。中央在2018年颁布的容错相关指导性文件《意见》中提出,可以依据“三个区分开来”基本原则来区分错误。通过列举的方式,表明可容之“错”主要是包含那些不构成违法违纪的行为,将违法违纪行为划分出来。由于政策文件法律层级效力相对而言较低,与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发生冲突时,就会失去法律效力无法使用。法律的空白导致地方政府将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也容了错。

“错”的认定是容错立法的关键和核心。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手段确定何“错”可容判定上的一致性。首先,借鉴现行的立法经验,在中央层面制定高位阶法律提升容错的法律地位。认定容错中的“错”时,特别要注意区分与“违法”行为的区别。“错”行为应当是在遵守法律情况下的失误行为,而非违法行为。要明确可容之“错”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根本规定,遵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公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律制度,把自己放于法律之下。凡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可容错。其次,容错的立法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协调、保持一致原则,应注重与《国家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关系的衔接,防止法律和法规冲突矛盾。最后,立法要遵循民主、公开原则。制定法律过程中应该邀请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探讨容错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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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深化容错的实践探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进程显得尤为重要。容错在激励公职人员干事创业、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何使容错更加科学合理,避免容错成为个别公职人员的“保护伞”、“挡箭牌”,是当前容错在实际应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适用容错的影响要素进行探索性研究,转变了之前从宏观性、模糊性角度对容错的研究。通过扎根理论多维度分析容错案例得出:错误类型、主观动机、行为方式、客观条件、结果影响是适用容错的关键要素。基于这五个核心要素建构的适用容错影响要素理论模型,对分析当前容错的情况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从容错影响要素出发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容错的措施及建议,即在错误类型方面,通过立法手段加强识别;在动机层面利用专业技术手段识别;在行为层面全方位、多角度参考;在条件层面建立容错清单,分别为正面清单以及负面清单;在结果层面要经过多方联合认定。为剖析容错提供了新的理论解释,为容错优化研究提供了新方向。

当然,本文虽然对适用容错的影响要素进行了新的探究,但同样存在不足。由于在我国容错理论与实践均起步较晚,容错相关的数据资料非常有限。从其中提炼出的影响要素可能存在片面性,样本的完整性及其代表性有待商榷。未来在面对更复杂的工作时,还需要更多的容错影响要素作为支撑。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