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本论文强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应遵循的原则,提出针对性强、可行性高的对策,力图解决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缺位的问题,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民群众日趋多元化和个性化的文化需求,力求在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问题探析方面做出一定的贡献。
第一章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政府责任相关概念阐释及理论基础
第一节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的相关概念阐释
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首先需要以公共文化服务的定义为切入点,进而延伸至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内涵、政府责任的内涵、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的内涵,层层递进分析研究有助于充分把握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公共文化服务的定义
19世纪后半叶“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首次由德国学者瓦格纳提出,他认为“通过公共财政的社会作用,拓宽政府服务职能,强化政府的社会文化和公共福利的责任。”①之后萨缪尔森、布坎南等学者也对社会公共服务作了深层次的解读和逻辑论证,一致认为公共服务是一种以公民为对象,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社会义务。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提出“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此为理论研究命题,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侧重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和“服务”的基础上,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问题,研究重点放在了“文化惠民”的供给内容和普惠意义上,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机制和供给“菜单”,包括公共文化的供给主体、参与方式、诉求表达和反馈机制、供给内容、文化资源的投入和保障机制、监督评估机制等等。因此,所谓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总称。”
第二节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的内容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的内容的探讨,是本章研究的侧重点。本节通过从制度设计、资金支持、规划建设、组织引导、监督管理五个方面阐释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应履行的责任。
一、制度设计责任
所谓制度设计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所指定的一系列可供参考或依照的具有规范和保障作用的制度性原则、规定、要求和标准。“制度是治理的基础和前提,治理的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都需要建立在合理的制度建设之上。”②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要兼顾制度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二者的相辅相成决定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倘若制度设计只考虑其工具理性,这一制度必然是盲目的。反之,若制度设计徒有价值理性,这一制度必然是过于理想、不切实际的。制度设计要以提升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为目标,不仅要考虑当下时兴的、先进的社会文化,也要兼顾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农村(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制度设计还应包含对其他社会供给主体的激励与引导以及群众参与机制制度化平台的搭建,不仅能调动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来,更有助于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为了促进文化能在农村真正的落地生根,政府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首先要担负起制度设计责任,这不仅对于规范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保障供给主体的相关权益以及农村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都能起到一个纲领性作用,也是政府确定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性质和方向的体现,充分发挥制度的引导作用以有效推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履行现状分析
第一节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履行成效
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不断地发展、小康社会的全面实现和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在政府主导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驱动下,依托于文化项目、文化帮扶、文化战略等形式,农村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情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一、制度建设取得一定成效
自2005年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之后,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具体政策和规划,自此国内学者开始在这一研究方向上进行了系统的探讨。2010年发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又再次强调了这一提议。2013年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化”的要求意味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水平有了显著提升,有关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也必然有了方向性的变化。2015年是我国公共文化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标志性的一年,国家密集发布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等多项指导性文件。2016年12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文旅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文化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强调以PPP模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拓宽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渠道,创新文化供给机制,以弥补文化建设中政府投入的不足。2021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再次强调“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政府部门的组织优势与社会资本灵活高效地合作,让社会资本“敢投”“愿投”“能投”,鼓励社会需求稳定、经营性、公共性较强的文化产业、特色文化集聚发展,坚持“一乡一特,一村一品”的创新理念,通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最大限度地挖掘项目的市场价值,形成了一批可推广、可借鉴、可落地的先进典型和理论成果,起到了一定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节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
通过上节对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履行成效的论述,不能否认我们前期取得的一些成绩,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也日趋复杂多样,这种单一主体供给的服务模式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不难发现在制度建设、公共财政投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组织引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策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当前,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刚性法规政策性支撑尚不健全。首先,虽然中央继“十一五”规划之后的每个五年计划里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提升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均有涉及,但大都侧重于规划纲要、指导意见、原则等方面的宏观标准,地方政府也只是依据这些指导性文件出台相应的本级的建设目标、任务等,而缺乏具体可行且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其次,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是政府主导驱动,其他社会主体处于碎片化状态,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也尚未出台相关的整合协调性的文件支持,致使有意投身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也仅处于观望状态。最后,对于政府供给的具体内容也缺乏相应的政策保障。近二十年来,为最大限度地促进文化发展和乡村文化振兴,中央和各级政府也确实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予以支持,并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但在此过程中,对于供给什么样的文化、怎么供给、供给多少等均尚未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加以约束,遑论形成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有效供给模式。
第三章 强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的对策 ................................. 40
第一节 强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应遵循的原则 ....................... 40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 40
二、坚持城乡统一的原则 ......................... 41
结论 .......................... 59
第三章 强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的对策
第一节 强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应遵循的原则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上政府在起到服务和引导作用的同时,还应注意把握干预的度的问题,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与履责的初衷相悖的结果。因此强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要坚持政府主导、城乡统一、公益性和普惠性四大原则,这是制定和实行强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的对策的前提和准绳。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文化管理形式一直是社会管理进步的体现。文化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倘若仅用工具化手段加以管理的话,其自身的价值属性难以体现,甚至会适得其反。政府主导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固有的特殊性,加之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近乎于公益性,市场参与机制弱,有些甚至是市场无力调节的领域。如果政府不加以组织、引导和协调,社会力量的参与热情会大大减弱。坚持政府主导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原因还有:一是供给内容层面,农村因受教育程度、人口结构、收入水平等因素影响,在信息化的今天,随着文化融媒体的日益增多,农民群众抵御不良文化侵袭方面能力较弱,这不仅影响个人的价值选择,更事关国家安全。因此,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内容应考虑农民群众的文化认同程度,这就需要政府来把关掌舵;二是供给方式层面,由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涉及部门多、行业杂、覆盖面广、受众范围大,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又要强调其整体性和系统性,既要处理好各供给主体间协使得资源配置最优、供需相匹配、效能最大化等问题,又要消除政府部门之间、民众与政府和社会供给主体之间的壁垒,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也需要政府的护航;三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公共性体现着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应把作为服务的直接体验者的农民群众的需求放在首位。
结论
在这个知识产权备受重视的市场经济时代,文化作为生产力的重要要素,它不仅是农民发家致富的精神动力,更是一种智力支持。在精神层面上,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是满足农民对文娱消费的需求,提升文化素养和审美水平,增强全民文化自信的有力举措。保障农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既是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也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主要抓手,更是助力新时代新农村建设、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因此,需要政府担负起搭建一个沟通交流的现实平台的责任,引导农村群众组织具有区域特色的积极向上的群众文化活动,使得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从“普惠”到“有味”,进而维护农村社会大环境的和谐稳定发展,这一点无论时代发展到哪一步都不会过时。
本论文以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的政府责任为侧重点,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政府责任的内容、强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的必要性、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履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强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应遵循的原则,提出针对性强、可行性高的对策,力图解决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缺位的问题,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民群众日趋多元化和个性化的文化需求,力求在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问题探析方面做出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