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各方权益均衡的伦理维度

发布时间:2015-02-02 16:52:28 论文编辑:lgg
绪论

 

拆迁是当下城市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拆迁引发的矛盾成为社会的焦点,也凸显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实质是个人利益、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博弃问题。本文拟从伦理学的角度,探讨拆迁各方权益均衡的伦理维度,并探讨个人利益、商业利益、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矛盾统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试图探讨一个被广泛接受,并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文明拆迁的实证基础,倡导和谐拆迁的利益协调。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征地拆迁行为在当今国内外都普遍存在,其中拆迁补偿是最关注的共同点。
(一)国外拆迁的研究现状
在国外,虽然有征地拆迁,但并不构成社会问题,因为国外许多国家的征地拆迁既要遵循十分严格的法律程序,又要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为前提。王名扬研究指出,在美国,征地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正当的法律程序、公平的补偿、公共使用,并强调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美国,由政府部门对征收的财产进行评估,当被拆迁方对于补偿有异议时,拆迁双方可以分别聘请独立资产评估师评估征收的财产并平等协商,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民事陪审团确实合理补偿数额”。
在德国,征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征地应符合公共福利;二是补偿金额应当公正。在法国,公益征收程序中充分考虑各方的意志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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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拆迁的研究现状
在我国,存在着大量与土地征收、城市拆迁相关的社会问题,学者们从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等学科对征地拆迁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成果如下:
一是从社会学角度研究拆迁中的冲突与矛盾。如,闽一峰认为当前拆迁矛盾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在于拆迁补偿价格水平市场化程度不高、不依法办事、社会综合保障滞后。丁永玲认为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矛盾已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极其尖锐的社会问题,从十个方面提出了化解城市房屋拆迁矛盾与冲突的对策李怀认为拆迁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是能动的“行动者”,已有的拆迁制度往往是他们为实现利益目标进行讨价还价的知识或策略,但制度并不完全限制他们的行动选择,拆迁制度的不断完善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拆迁中的矛盾和冲突。
诉求公平和正义原则,强化利益表达机制,可以减少拆迁冲突,并可降低其中潜在的社会代价气二是从法学角度研究公共利益及利益关系。如,杨峰为房屋拆迁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私人房屋所有权进行干涉的行为,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的目的性条件规定不明确,导致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政府滥用拆迁权,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的现象。因此,应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目的性条件。王淑华、朱宝丽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发动必须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但公共利益的判定却有着诸多困惑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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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拆迁中利益冲突概述

 

新中国的拆迁始于二十世纪50年代,当时城市土地资源比较充裕,旧城改造力度不大,拆迁规模比较小。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进入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时期,拆迁规模变大。2010年我国全年批准建设用地48.45万公顷,其中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33.7万公顷,耕地21.19万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实际供应总量为42.82万公顷,比上年增长18.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面积29.15万公顷。
大规模的土地出让往往伴随大规模的房屋拆迁,一定意义上讲,拆迁极大加快城区向城郊扩展,加强与周边城市的融合与联接,对促进城市顺利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加速农村居民市民化、促进社会良性运转具有进步意义。然而,拆迁背后也隐藏着这样或那样的社会问题,各利益主体价值观念的改变,道德底线的沧丧,出现了追求目的善与手段善的道德悼论,给社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第一节我国目前拆迁概况
一、拆迁带来的社会意义
拆迁能多功能全方位充分利用空间,优化资源,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是城市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拆迁促进了城市化进程,推动了工业化发展,加速了市民化进程具有积极的社会进步意义。
(一)拆迁促进了城市化进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城市经济中心作用加强,城市数目不断增加。据统计,1977-1985年间,我国累计新城市139个,年平均递增约15个;1986-1993年,我国共新设城市248个,年平均递增约3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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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
在拆迁中,有三个利益主体,分别为政府、开发商、拆迁户。近年来,拆迁引发了各种矛盾冲突,其中暴露的显性问题有:
(一)拆迁恶性事件较多。违法拆迁、强制拆迁、野蛮拆迁、暴力抗暴、上访自焚等事件屡见报端。2004年5月,湖南嘉未县委、政府进行珠泉商贸城开发,打出标语:“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谁不顾嘉未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县委书记亲自任拆迁总指挥,县人民法院出动200多人参与强制拆迁,并以“妨碍公务"之名逮捕、拘留多名拆迁家属,对11名拆迁户下达强制拆迁执行书,并对11名公职人员进行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到边远乡镇工作等错误决定。2010年3月27日,江苏黄川镇陶氏父子为阻止镇政府拆自家养猪场,淺汽油自焚,68岁的陶会西死亡,其92岁的老父亲陶兴壳被烧伤。2010年3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阪区,69岁的王翠云阻止拆迁施工中,被牵产车扫进土沟,不治身亡。2010年9月10日,江西宜黄县“9.10拆迁自焚事件”,一死两伤②,宜黄某领导称“没有强迁,就没有新中国”。一方面行政权力在强制拆迁中滥用,政府充当强者利益的角色;一方面广大老百姓维权意识多限于自力救济,走极端式的以暴抗暴。这些恶性事件也突显了社会正义背后隐藏的利益冲突问题。
1.拆迁群体上访事件较多目前因拆迁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及上访信件仍呈上升趋势。据国家建设部信访办有关资料统计,2002年1月至8月,受理来信4820件(次),涉及拆迁问题的占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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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迁中权益冲突的伦理分析

 

利益是伦理学的一个基本论题,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根本。在拆迁补偿中,有三个利益主体,一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利益”,二是以幵发商为代表的“商业利益”,三是以拆迁户为代表的“个人利益”。三个利益主体之间冲突错综复杂,纠合着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矛盾,主要有政府公共权力与拆迁户权利的对弃,政府、开发商、拆迁户三者利益的抗衡,是权力、权利、利益与道德关系的考量,归根到底,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之间的冲突。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与“经济人”假说
一、马克思主义利益观
马克思说:"人们所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恩格斯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人类所有一切的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利益、维护利益。利益关系体现了人与人的关系,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利益引发人们在经济关系中的一系列需求、欲望、观念和思想。
马克思还把利益上升到政治高度,“包含着特殊利益的普遍利益本身就是国家的目的这一论断抽象地规定了国家的现实性、国家的生存”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利益追求、利益获利、利益享受的历史过程,从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这说明了利益的社会本质。然而不同利益主体在同一利益使用时必然产生分化,其必然结果是不平衡的,.因为利益主体会从最简单的自身需要出发。而利益关系总是表现为个体差异,即个体动机与社会总体目标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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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人”与“道德人“二律背反
马克思主义者把利益作为一切活动的基本动因和价值目标,亚当.斯密也提出了一个与利益有关的理论——“经济人”假说。“每个个人........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亚当.斯密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同时指出,人有崇高的一面,具有“同情心”和“合宜感”。由此可见,斯密表达的是市场经济中抽象人具有“经济人”自利性一面,同时又具有“道德人”利他的一面,具有“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双重身份。约翰.穆勒把“经济人”假说概括为三层意思:一是“经济人”是自利的;二是“经济人”是理性的;三是人理性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能无意识地、客观地增进公共利益③。
根据马克思哲学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理论根据,当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脱节时,必然会导致“经济”与“道德人”价值取向、观念的脱节,造成同一市场个体之间“利益”与“道德”的矛盾。作为市场经济中参加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它理性地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经济活动的原动力,最显著的特点是自利。当“经济人”与“道德人”两个向度在同一个体同时存在时,“如果过度地强调一个向度,则另一个向度必然遭到挤压,并导致相应向度的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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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协调利益主体权益的制度设计...........23
第一节关于制度正义.....................................23
一、罗尔斯关于制度正义.............................23
二、马克思关于制度正义..............................24
第二节制定合理公正的拆迁制度...................25
一、《征收条例》解读..................................25
二、实体制度正当..........................................27
三、程序制度正当..........................................29
第四章拆迁利益主体的道德责任..................32
第一节政府的道德责任:走向善治..................32
一、公共权力应让渡个人权利.......................32
二、公共权力应协调各利益主体...................34
第二节幵发商的道德责任:把握利益限度......35
一、获得商业利益的正当性..........................35
二、遵循市场平等互利规律.........................36
第三节拆迁户的道德责任:持有正义..............37
一、正确的道德认知.....................................38
二、正义的持有............................................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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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拆迁利益主体的道德责任

 

拆迁中各利益主体的冲突错综复杂,所有这些冲突主要表现为各利益主体“经济人”与“道德人”之间的矛盾。“利益就其本性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因此,各利益主体履行相应道德责任,实现“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完美融合,对倡导和谐拆迁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谓道德责任是指“理性人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主动调节、合理对待的一些规定”。使客观的要求变成主观的自觉,外在的他律变成内在的自律,使“必须”变成“应当”。在拆迁中体现为政府的善治与德行,开发商的正当商业利益追求与履行社会责任并举,拆迁户的追求个人正当利益正确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

 

第一节政府的道德责任:走向善治
政府的道德责任即政府处理人民利益关系的善恶价值的责任,意味着管理者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政府对人民利益承担基本责任就是善治,责任性越大,善治程度就越高。"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就是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在权益冲突时以广大群众为宗旨,充分尊重个人权利,使利益得当合理分配,是公共权力的正义选择,善治是人们对政府良好治理的企盼,也是一种政治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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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拆迁中,政府自利性膨胀,片面追求政绩、汲纳税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牺牲广大群众的利益为代价的利益行为动机和结果都是不正当的;开发商过分追求利润最大化,以不正当手段压低各项支出为目的,损害了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部分拆迁户,隐瞒不利补偿因素,临时伪造违章建筑以获得更多的补偿,或者漫天要价等也是不正当的利益行为。拆迁各方利益主体,各行其正当行为,处理好“经济人”与“道德人”之间的维度,“在分歧中求协调,在差异中求一致,在对立中求妥协,在冲突中求共存,开始成为现代和谐社会中重要的利益价值观”。
利益追求原则分为两种,一种是利己利他统一,即实行利益共享,单方面获得利益是不正当的、不正义的行为;另一种利己不损人,利益行为只能在相应限度内,只能在不损害他者的利益权利范围内,否则是不道德的行为。道德也像法律一样,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必须把两者统一起来才能体现道德的“应当”的正当性。由此可见,各利益主体发生冲突时,在正当性前提下,要么实行利益共享,即客观上利他,主观上利己的双赢的利益原则,要么实行利己不损人的利益原则。那么在拆迁中,一方面城市规划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政府、开发商按照公正的制度程序办事,有效实施其“公共利益”,一方面,广大的拆迁户既能得到合理的“量"的补偿,又能得到“质”的关怀,改善了居住环境和条件,更加幸福并更加有尊严的生活,这就是公平正义的拆迁利益共享。......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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