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代写范例: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型概述

发布时间:2015-01-16 13:49:51 论文编辑:lgg

引 言


1.1 选题背景
反思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律人才基本上可说是批量生产,忽视了学生的个性与地区的特性,因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西部地区显得尤为突出。所以,在提倡均衡发展教育的今天,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应当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2011 年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启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的工作措施之一就是建设三类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其中,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任务之一。该计划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界定为:“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①这充分表明国家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高度重视。其中的原因在于: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分类来看,主要有理论型法律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之分;从法律人才培养应用类型来看,主要有国内法律人才和涉外法律人才之分。这些法律人才事实上可以涵盖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因为,上述《意见》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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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界对于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论述并不多见,虽然关于法学教育各方面的学术著作不少,每年发表的学术论文很多,在中国知网上,2013 年发表的法学教育学术论文就有 6959 篇,但是其中涉及到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或是西部地区法学教育的则廖廖无几。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对于西部地区法学教育论述较为全面的是郭捷教授等人共同完成的著作《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来自西部的研究与实践》,除此专著以外,都是教授、学者们近年发表的学术论文,例如何显兵教授的《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析》、袁翔珠教授的《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特色化发展战略探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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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的法学教育概述


1.1 法学教育现状分析
我国的法学教育并非自然衍生,近代意义的法学教育是 19 世纪后期由西方传入的,它受到西方法律制度及教育制度的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可说历经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古代中国从奴隶社会的“禹刑”、“汤刑”开始就出现了传习法律的活动,只是仅在贵族内部进行。到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与法律相互融合,形成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导模式,出现了官师合一的教育模式;到了后期,随着唐代法律的繁荣与宋朝的司法专业化,刑名幕友更活跃,各地普遍设立地方官学,这使得法律教育得以普遍化。①第二个阶段是,近代法学教育的兴起。清末科举制度的废除以及随之一系列的“立宪”“修律”活动直接促进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产生,西方法律文化的迅速引入,使近代意义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学教育制度在中国逐步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主要表现为“法科留学”和“兴设学堂”。在清末的政局变格中起步的近代法学教育,最初的目的只是出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呈现出较浓厚的政治色彩,也无法摆脱其作为政治附庸的地位,比如一开始设立的“万国公法”只是出于外交的需要。值得一提的是,近代的法学教育“最终建立了以大陆法系为主的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②第三个阶段是,当代法学教育的发展。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并非一帆风顺,从 1957 年开始,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大肆扩散,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的破坏,法学教育也随之衰微不振。1978 年后,随着高考制度的恢复,法学教育也随之得以恢复并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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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东部发达地区法学教育现状分析
中东部发达地区的法学教育是在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背景下逐渐发展起来的。可以确定的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为中东部发达地区的法学教育奠定了基础。本文所说的中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地区仅仅是地理概念上的区分,事实上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在地域上没有明显的区别,只是发展速度有快慢之分而已。中东部发达地区由于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其所创造出优厚的物质条件给法学教育提供了发展的基础。这里面的逻辑关系在于经济实力的强大,教育资源也随之丰富起来,法学教育自然也得到快速的发展。因为教育基础设施完备、师资力量雄厚、教育管理科学以及其他种种相关与不相关的因素都需要经济实力作支撑。所以在马克思经典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客观情况中,中东部发达地区的法学教育得以快速发展,发达地区高等院校的法科生得以享受到更优质的教学资源。根据人民网 2012 年对中国大学法学的排名可知,排在前 10 名的除了西南政法大学一所地处西部地区的专门法学院校外,其他 9 所大学都是位于我国的中东部发达地区,其中位于我国首都——北京的就有 4 所,足以占据了优势地位。①可想而知,在经济高度发达地区,较为容易拥有得天独厚的法学教育发展条件,大量聚集的法学科研人才与教育人才更是推动了该地区的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作为全国重点建设的大学,它不但担当着培养优秀、高端的法律人才的任务,更是积极参加国家的立法活动,引领着国家法学理论的变革和法律思想的更新,代表国家对外进行法学等领域的学术交流。②类似此种专门性的法学院校一般都拥有上万的法学专业学生,法学一级学科和重点学科比比皆是,从本科教育到博士教育一应俱全,甚至有些学校和其他国家的知名法学院校建立合作关系,提供法学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此类型的学校目标多数是把学校建设成为开放式、国际化、多科性、创新型的世界知名法科强校,由此可见,中东部发达地区的法学教育确实拥有比西部地区无可比拟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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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构筑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33
3.1 从树立正确的培养理念着手 ...... 33
3.1.1 服务社会的理念...... 34
3.1.2 素质教育的理念...... 34
3.1.3 培养法律思维的理念........ 35
3.2 设立特色学科 了解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 ...... 36
3.2.1 设立特色学科的客观因素和内容.... 36
3.2.2 鼓励当地学生报考法学院系........ 38
3.3 正确对待司法考试与课程学习 .... 38
3.3.1 西部地区的司法考试........ 38
3.3.2 如何处理司法考试与课程学习的关系...... 41
3.4 正确处理理论知识与基层实践的关系 .... 42
3.5 基层法律人才职业道德的培养 .... 45


第三章 构筑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由于近年来国家对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探索西部地区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他们的多数人认为,改变西部地区的法律人才现状,应该从改革方面着手,只有改革,才能深度地解决问题。关于这方面的探讨,西北政法大学的教授郭捷等人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来自西部的实践与研究》的著作中有详细的论述。只是,“我们必须意识到,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新旧利益的博弈。”①在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以后,我们发现法学教育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学生还没有达到较好地掌握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技能的教学目标。为此,我们在 90 年代中期又开始筹划引入美国案例教学法;在 2001 年以后又引入诊所法律教育——它们都属于普通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②对于以上提及的这些改革,到现在已经有些时日,比如说案例教学法已过了数十年,却始终没有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我们不仅依然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不满意,而且其就是与改革之前的状况相比也显得每况愈下。”③因此,在呼吁法学教育的制度改革、课程体系改革等一系列涉及改革的背景下,笔者避开单纯地谈改革,而是在现有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下,构筑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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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百舸争流,奋楫者先。虽然在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现实中,社会对法科生的培养普遍充斥着不满的观点与情绪,对于中国法学教育的糟糕景象几乎属于一种共识。①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既然法学教育面临着因社会发展而带来多方面的问题,与中国法治的需求相差甚远,那么,我们就从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开始作出调整。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得如何,并不以中东部发达地区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因为木桶的最大盛水量不取决于最长的木板,反而是最短的木板,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就是目前最短的木板。所以根据“木桶思维”,要全面解决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就需要从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着手,从培养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着手,构筑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就是其中较为直接的方法之一。最直接的理由在于,人才培养模式是人才培养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运行基础,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是高等学校运行模式研究的主要矛盾,解决了这个矛盾其他的矛盾就会迎刃而解。②另外,地区的差异性过于明显使得中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相之甚远,在这样的客观实际中,我们不能使用整齐划一的培养模式,而在两个地区之间作适当的区分似乎更加合理与科学。“有问题在,就有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寻找”。③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与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确实遭受发展的瓶颈,但是并无需过多忧虑,最重要的是在正视问题的前提下,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制定科学的解决方案,并且认清形势,努力解决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的紧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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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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