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科法学专业教育的案例教学法

发布时间:2014-09-15 16:27:03 论文编辑:lgg
一、中国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 

 

(一)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股“法学热”,法学院系遍布全国,吸收到了一批优秀的生源进入法学院学习,但另一方面法学院的毕业生仍处在中下档次。用何美欢博士的话说,对中国法学院来说这是最好的时刻也是最坏的时刻。县、乡在闹“律师荒”,法学院的毕业生又无法顺理成章的进入到外资所和国内的高端律所。因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和不断创新。所以法学教育在其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来看,中国受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影响,属于成文法国家。在借鉴了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学习了大陆法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采用的是讲授式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法的特点是:以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为教学素材,在教学过程中着重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及其形式结构。
其缺点是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有余,训练其实践能力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日益加深,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对律师的依赖越来越深,那个厌讼的时代一去不返,世界范围内律师行业的兴盛早已到来。
中国由于建国后实施的是计划经济,因而很少产生纠纷。后来随着改革开放实施了市场经济,沿海地区经济开始繁荣起来,但也仍没有涉及到广大的内陆地区。直到上世纪 90 年代,全国的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经济活动日渐繁荣,经济纠纷频生。律师行业这时开始真正起步,国家放开了民间律师事务所的政策,一些现在比较出名的大的律师事务所正是在那个阶段设立的。在看到了律师行业的重要作用之后,法学院开始了对传统教学目标和教学模式的反思。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方法开始真正进入了法学界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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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的实际应用情况 
目前,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正式的教学方法已经被我国法学院所认可。在某些法学院尤其是国内一流法学院中被广泛使用,受到学生和教师的重视与欢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等国内一流高校都开展了模拟法庭竞赛、模拟仲裁、疑难案件辨析、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实践活动。
武汉大学的肖永平教授在所开设的《国际私法》课程中尝试利用多媒体手段实施“问题教学模式”,即是对案例教学法实践方式的创新发展。
而在四川大学这样的著名大学法学院的某些教师也在尝试进行改革,但这种改革还只是小范围的试验性质的尝试。且许多案例式教学方法还不是狭义上的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的案例教学法。况且,在绝大多数的法学院中,广义的案例式教学方法都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相对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而言,案例教学法现在仍然处于辅助的地位。教师在课堂之上列举案例并进行讲评的案例教学模式是大多数法学院推行案例教学法过程中采用的最主要的形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一直以来沿用的是大陆法系成文法的教学模式,加之明确固定的教学计划、规范化的整齐划一的教学评价体系以及逐渐压缩的学时等原因,因而在教学课程中更加注重抽象概念、原则、特征的讲授。案例的设置和选取更多的是为了对成文法知识点进行解释。这与哈佛模式的判例教学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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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域外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情况 

 

(一)美国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情况 
要对案例教学法进行借鉴我们必然要追本溯源去研究美国的判例教学法。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并非一成不变,自其产生之后就不断为人诟病,历经多次改革,至今日趋于完善。因此,想要吸收判例教学法中的优点就要从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轨迹对其进行认识。 
1.判例教学法的产生 
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几乎都是从具有丰富经验且有一定威望的律师中遴选出来。可以说整个法律制度都是以律师为基础。因此美国的法学教育也就按照培养律师的模式来展开,为了培养律师服务的。
美国早期的律师都是由英国律师公会为其培养,随后由美国本土的律师事务所培养,最后是综合大学及其法学院进行培养。因此,早期由律师事务所培养律师的模式被称为学徒模式。独立战争后,承担法律教育任务的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第一所专门培养律师的学校也从这种专门的律师事务所中诞生出来。这所学校是由塔宾﹒里夫法官创立,在这所学校里学生要进行为期 14 个月的学习,通过讲课的方式学习总共 48 个专题,再由模拟法庭进行补充。在这种教育模式的刺激之下,各综合性大学纷纷开设了法学院以开展法律教育。第一个设立法律教授职位的是威廉﹒玛丽学院,很快这一职位也在其他大学纷纷设立。其中较著名的是 1793 年哥伦比亚大学、1801 年耶鲁大学和1815 年哈佛大学设立的教授职位。
不论早期的学徒制还是后来的专门法律学校,其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不外实践型和原理型两类。原理型是以教科书和教师讲授的方式传递法律知识的整体。学生们一方面阅读教科书,另一方面听老师的讲授。1935 年巴特勒在纽约市大学采用了专业讲座教学方法,这种按专业进行教学的形式,作为法学院的全部课程基础,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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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中国与德国都是大陆法系国家, 不论是法学理论还是现行立法中国都深受德国的影响。这种成文法的同质性决定了授课方法上的可借鉴性。目前我国的教学方法和德国差异十分明显,相比中国来说德国的教学法相对丰富,课程设置更加灵活,同时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学教育也存在缺乏对学生处理真实案件能力的培训的问题,故在此处对德国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进行说明以期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有所指导。 德国作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法学教育也需要完全依照法律实施。在联邦层面,《法官法》(Deutsches Richtergesetz)是唯一一部有权对法学教育作出规定的法律。按照修改之前的《法官法》第 5条的规定,取得法官资格必须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考试,即必须首先成为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同样,要成为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页必须首先取得法官资格。《法官法》第 122 条第一款规定,只有依照该法第 5 至第 7 条的规定取得了法官资格,才能被任命为检察官。《联邦律师法》第 4 条和《联邦公证员法》第 5 条也规定,要取得律师和公证员资格,必须首先按德国《法官法》取得法官资格。修改前的《法官法》对德国法学教育作出规定的事实表明,德国法学教育是按照培养法官的标准来设计的。但从《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于200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之后,大学教育已将主要的教学目标转变为培养律师。这一转变是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学教育发展之下做出的必然选择。《德意志法官法》对称为法律职业的人要求十分严格。法官法第 5 条规定:出任法官的受教育资格, 是在一所大学研习法律专业, 通过第一次考试, 并修完职业预备期, 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充做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也需要具有与充任法官相同的受教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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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域外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情况......................................11 
(一)美国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情况..................................11 
(二)德国的实践性教学改革..........................................18 
(三)台湾地区的英美法教学和案例教学法...................20 
三、中国案例教学法的改革与完善...................................23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中国法学本科教育.......23 
(二)改革完善案例教学法的对策及措施........................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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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案例教学法的改革与完善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中国法学本科教育提出的新要求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的日益扩大,招生人生不断增加,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也日趋严峻。根据《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的就业率排在倒数第二,失业人数倒数第一。表面上看法律人才供大于求,但高端法律服务领域却表现出人才匮乏,尤其是涉外法律领域遭遇外国律师的侵占。在此背景之下,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旨在培养一批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该计划所要培养的人才主要是指具备深厚法律基础,拥有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善于解决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同时又要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广博的知识结构,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具体来说,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首先是具有扎实的关于制定法规则和原理的知识积累。这在成文法传统的法律环境中是首要必备的。轻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只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无异于舍本逐末。其次是具有法律职业的理性思维。法律的理性思维最重要的特点就是通过程序去思考,注重缜密的逻辑推理,在程序中去“求真”。再次是具备法律职业技术。这其中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正确运用程序、文书写作以及法律辩论等。最后还要具备法律职业所需语言技能,能够娴熟运用法律术语和法学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判断和表达。
总之,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就是既要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法律职业道德又要具备处理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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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国家对于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不可谓不迫切,如果中国的法学院无法满足这一需求,自然会产生其他的供应途径。中国的法学院需要正视这一问题,下定决心推行改革。而改革的重心应当放在推行案例教学法这一美国成熟的法律教学方法上。好的案例教材是案例教学法能否有效运作的根基。虽然在书店经常能看见以某部门法案例教程命名的教材,但绝大多数还是为教师的讲授法来进行编排的。因为案例的设置都是围绕着某个法律的具体条文,这样就忽视了在实际案件审理中认定事实、寻找法律等一系列法律步骤的复杂性和反复性,这样的教材显然不是案例教学法所需要的。 案例教学法最首要的问题就是案例的选择。这也是当前中国进行案例教学法首先要解决的困难。一方面中国的法制建设较晚,法院积累的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例不多,同时又欠缺法院案例编撰机构,因此大学教师或学者要想编写案例教材必须要倾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判例。这也就是为何首创案例教学法的兰德尔要选择英国与美国著名契约法案例作为契约法讲义的原因。
教师可通过这些问题的提出对学生进行拷问,给学生一个思考问题的进路,一步一步的引导学生去得出最后的结论。让学生在对问题的回答过程中学会分析案件的方法。此外,对案例的选取还应当注意把握案件的趣味性、时效性、典型性和实用性。..........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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