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建设中失地人口权益保障制度探究

发布时间:2013-10-29 15:15:40 论文编辑:jingju

第一章城市化与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


一、我国城市化与失地农民


1、城市化的进程与速度


(1)失地农民的界定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迅速催生出一个急剧膨胀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广义上讲,失地农民是指依法被全部或部分征用、使用承包地的农民。其产生原因,一是农民所经营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二是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被合理、有序地流转。狭义上讲,失地农民主要指依法被征地的农民③。本文研究中的失地农民界定为随着我国城市的扩展和小城镇建设的深入,基于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因耕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


(2)失地农民的由来
  在我国,农民失地早在计划经济时代己有之。20世纪50年代为完成工业化的原始积累,我国实行了严格的城乡分割二元化政策,大量人口滞留在现代化或工业化水平极低的传统农村社区,从事着知识和技术含量不高的种养业和简单手工业劳动。农民身份的制度性安排,注定了他们知识和技能素质上的欠缺。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非所有权),土地上的收益成了农民最根本、最直接和几乎是惟一的收入来源。土地在农民生活中扮演着生产资料、经济基础、社会保障、繁衍发展等多种角色。这样的结构显然是不稳定的,它为后来失地农民的产生埋下了伏笔。吐0世纪90年代前,征地单位按指标录用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就业成为农民失地补偿的形式。因此失地农民的许多问题被掩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劳动力就业市场化及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后征地安置补偿费代替了招工指标,大量土地被征用后,劳动力不再由政府给予他们就业安置,而是按市场经济的办法自寻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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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江苏、上海市以及笔者工作的苏州工业元园区等地对失地农民已实行了社会保障安置,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浙江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1、基本生活保障型
 此种类型是参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其保障水平一般略高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就业后即可进入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设为多个档次,缴费水平与保障待遇挂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资金来源于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面,其中,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障资金一律计入个人账户,而政府补贴部分进入统筹账户。这种保障制度采取个人账户优先使用的原则,不足部分从统筹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中开支。保障对象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个人账户的计帐利率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目前,在浙江省已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11个市中,有7个市采取了这种类型。


2、基本养老保险型
 此种类型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设计的。是在为失地农民提供全面风险保障的基础上,更多的强调了失地农民的养老风险保障,目标是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因此该类型保障水平相对较高。这种保险制度较多地强调了享受保障权利与缴费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制,采用享受待遇与保障对象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挂钩的模式。如浙江省嘉兴市规定,缴纳保费时,按上一年浙江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农民缴费比例为24%,缴满15年以上的,本人缴费平均工资指数不低于0.6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公布养老金最低保障数的,按最低保障数执行;低于0.6的,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也应同比例减少,按月发放;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一次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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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构建.........33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及我国的二元保障体系.............33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构建.................................35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议..........................40
第四章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44
一、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农民的权益保障................44
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权益受损的成因探析...............47
三、保障农民权益的对策建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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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只要认清失地农民社会保证问题的特殊性,从实践动身,设计出一个相对接近的、也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会保证体系相衔接的、能按社会保证制度根本运作的计划,量体裁衣,分层次、分步骤、按部就班地推进社会保证事业。本文提出了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证体系的根本框架和相关倡议,按分层分类的准绳,科学设置保证的对象和项目,在保证失地农民理想需求的同时,满足中央经济的接受才能,减少将来政府的财政压力。完善的社会保证体系应该涵盖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证、养老保证、医疗保证、就业保证、法律保证等。
  农民失地不只是历史开展的必然,也是时期进步的需求。科学、合理地分开土地,不只契合政府的愿望,也是多数农民的愿望和请求。城市化应当有利于农民富有,而不是形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应当有利于减少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展社会不公。
 本文经过对城市化、社会公正理论、马克思主义地租、地价理论、社会保证理论的简单论述,阐述了城市化进程的普通规律,指出城市化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开展的必然趋向,在界定失地农民权益的根底上,论述了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突出表现,指出社会保证权是失地农民的根本权利,是保证农民权益的重要组成局部;文章以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为研讨对象,以失地农民社会保证为研讨重点,分离我国城市化进程失地农民的主要问题,对当前较有代表性的浙江、江苏、上海及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证形式停止了全面的剖析和比拟,并在剖析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二元保证体系特性的根底上,得出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证制度是既不同于城镇职工也不同于乡村居民社会保证的一种过渡性的社会保证体系的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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