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电子商务论文,笔者通过对RCEP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互补性研究,从综合贸易互补指数来看,分别从五个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出发:东盟与韩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有较强的互补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与其余四个国家和地区互补性较弱;中国与东盟和日本互补性较强;日本与其余四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较强互补性;韩国与其余四个国家和地区互补性较强。
1 绪论
1.1 概述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变革,以数字贸易为核心的第四次全球化浪潮为世界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数字贸易改变了当前的贸易方式、国际分工和利益分配方式,改变了全球价值的创造方式,成为刺激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引擎。同时,区域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体现了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新特点,为世界政治与经济格局的重塑带来了可能。数字贸易的发展为世界各区域经济的合作规则、合作内容和合作形式等都赋予了新的内涵。
1.RCEP的签署正强化亚太区域的经济贸易合作,有力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东盟十国与包括中日韩在内共15个国家,经过8年的艰苦谈判于2020年11月召开领导人线上会议,共同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即RCEP),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确立。2019年,15个成员国总人口为23亿人,约占世界人口的30%;GDP为256000亿美元,占世界经济的29.3%;贸易总额为104000亿美元,占世界总额的27.4%。RCEP是涵盖人口最多、发展最活跃的自由贸易区。RCEP的签订,加快了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形成了东亚经济圈(以RCEP为基础)、北美经济圈(以USMCA为基础)和欧洲经济圈(以欧盟为基础)共同支撑世界经济的发展的局面。
2.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迅速,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新动能
世界贸易正向数字服务化方向不断发展。一方面,“云端经济”生态出现,数字平台服务成为重要支撑。人工智能、5G网络、区块链服务为数字服务贸易提供保障,支付结算、税收通关等成本大幅下降,效率明显提升;另一方面,数据成为重要的贸易商品,制造业、商业、金融和生活以及传统服务领域都涌现了数字服务新业态。《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2020年)》表明:2019年,世界数字服务出口31925.9亿美元,增速超过同期非数字服务与货物贸易增速,实现逆势增长;世界数字服务贸易的占贸易总额比重上升到12.9%,占服务贸易的比重过半,成为服务贸易增长的最主要来源。其中,发达经济体出口数字服务的规模达24310.0亿美元,占世界数字服务出口的76.1%,超过其在全球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占比,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和荷兰5个国家的数字服务出口占全球比重近50%,尤其是美国占比高达16.7%。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当前美欧主导的全球数字贸易市场在世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
1.2 选题意义
1.2.1 学术意义
(1)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信息共享更为方便快捷,使实体经济更加接近古典经济学提出的信息和资本自由流动,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本文尝试从数字贸易视角拓展区域经济合作理论。
(2)RCEP成员国多为发展中国家,区域内各国经济发展差异大,而数字贸易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为其提供了弯道超车的新可能,研究RCEP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及比较可以丰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理论。
(3)面对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经济治理系统亟需变革来适应时代的发展。数字经济时代的全球经济治理与传统治理存在较大差异,尤其表现在国际格局、影响因素、重点发展领域以及治理路径等方面。本文试图通过对RCEP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比较及合作机制研究,以点及面,从区域着手探讨全球数字贸易合作机制实施路径。
1.2.2 实践意义
(1)RCEP作为新兴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在协定内容上较WTO深化了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等内容,通过对RCEP协定中成员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数字贸易规则内容进行分析,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提供内容借鉴和经验指导,推动建立新型全球数字贸易秩序。
(2)通过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国际贸易、数字创新驱动以及数字服务治理四个维度、14个二级指标构建指标体系,并运用熵值法公式对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进行测度与比较研究,对于成员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战略的制定提供理论和实证支撑。
(3)通过对RCEP成员国的竞争性和互补性研究,分析成员国在数字经济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并从推动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提高数字化水平等角度完善战略经济合作机制,推动RCEP国家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 RCEP签订及数字贸易相关内容解读
2.1 RCEP签订过程
2.1.1 RCEP发起
2011年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共同商讨建立综合性的区域贸易协议,组建RCEP的草案产生,并在同年的东盟峰会上获批。2012年8月底召开的东亚峰会(10+6)经贸部长会议,以东盟为主导形成了RCEP谈判的指导原则与目标,并于11月,发布联合声明,启动RCEP谈判,基本形成了RCEP的谈判框架。
2.1.2 RCEP谈判过程
RCEP的主要谈判过程主要分为基础、加速和冲刺三个阶段,具体谈判进展如表2-1、表2-2和表2-3所示。
2.2 RCEP数字贸易相关内容解读
2.2.1 服务贸易和人员流动
RCEP在关键服务贸易领域的各个方面自由化都比WTO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有更高的标准。RCEP协议在原有多个“10+1”自贸协定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可以实现更高的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协议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承诺等规则,在市场准入方面,以负面清单为主。此外,还专列三个附件对金融、电信和专业服务进行具体的规定。首次在金融领域介绍了新金融服务以及金融信息的传输与处理,推动金融监管透明度提高,促进建立更加公平的金融服务供应环境。在通信领域,首次引入号码的便携性、非捆绑的网络元件以及改善监管透明度的条款,促进区域内电信服务相关规则框架的制定。在专业服务领域:规范国内市场的资格证书和注册许可等边界障碍,鼓励制定共同标准。在人员流动方面,RCEP涵盖的人员范围比较完整,承诺准许暂时入境或延长临时停留,保证程序透明度和费用合理,简化跨境旅行审批手续。
2.2.2 投资准入
RCEP整合和优化了之前东盟“10+1”自由贸易区的投资规则,包含投资保护、投资促进与投资便利化等条款,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做出承诺,帮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体来说:(1)明确规定扩大投资范围。不仅包括投资和项目投资,也包括债券投资、知识产权、财产权等的投资。(2)承诺更高级别的自由化,明确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缔约方一致通过负面清单制度消除某些行业的无形障碍,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采用棘轮机制以增强投资。(3)对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和投资者的待遇进行明确规定。(4)规定具体的禁令,明确当事人应尽的义务。(5)细化投资转移,坚持公平、公正和非歧视性原则,保护投资者转移资金和东道国的维持金融秩序的权利,允许资本、利润、股息等自由进出。(6)详细规定了征收和国有化的情况以及补偿投资者的要求,政府参与保护征用后投资者的利益。(7)积极推动投资措施便利化水平的全面提高,改善制度环境、财务效率和营商环境。RCEP关于投资准入的规定显著提升了投资政策透明度,进一步促进区域内投资吸引力。
3 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发展现状 ..................................... 13
3.1 RCEP国家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分析 .................................. 13
3.2 RCEP国家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分析 .................................. 14
3.3 RCEP国家数字贸易发展的事实支撑 ................................ 15
4 基于熵值法的RCEP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测度 ...................... 18
4.1 熵值法计算方法及步骤 .......................................... 18
4.2 评价指标的选取与权重计算 ...................................... 18
4.3 RCEP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横向比较分析 .......................... 20
5 RCEP国家数字贸易竞合事实与合作机制 ............................. 27
5.1 RCEP国家数字服务贸易竞争性分析 ................................ 27
5.2 RCEP国家数字服务贸易互补性分析 ................................ 35
5.3 RCEP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机制研究 .................................. 41
5 RCEP国家数字贸易竞合事实与合作机制
5.1 RCEP国家数字服务贸易竞争性分析
由图5-1可以看出, 2013-2019 年,RCEP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由12.94%增长到15.68%,整体国际市场占有率不足五分之一。其中,东盟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比最高并呈增长态势,2013-2019年国际市场占比由4.75%增长到5.67%,增长了0.92%,在五个地区中增幅排名第二。其次是中国,中国数字服务贸易IMS指数呈波动上升趋势,2013-2019年国际市场占比由3.45%增长到4.4%,增长了0.95%,在五个地区中增幅排名第一。2016年市场占有率下降,一是因为国家贸易形势日趋激烈;二是由于我国和部分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速放缓。日本排名第三,其IMS指数波动上升,2019年达到3.62%。韩国的数字服务市场占有率为1.3%,相对较低。而排名最后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呈波动下降趋势,波动幅度较小,2019年市场占有率仅为0.69%。通过对IMS 指数进行分析,东盟国家和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竞争性与其余三个国家和地区相比相对较高,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数字服务贸易竞争性在五个国家和区域中最为劣势。
6 结论与建议
6.1 结论
通过上述对RCEP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数字创新是数字贸易发展的最根本动力,在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测度中权重最大,其次是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国际贸易和数字服务贸易指标。
二、对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进行横向比较分析:RCEP成员国之间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并存在差异。2019年,从综合得分看,主要分为三个梯度:第一梯度为新加坡以远超第二名的分数位列
第一;第二梯度为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和中国得分相对比较集中,综合得分为0.5分左右;第三梯度为除新加坡外的东盟国家得分较低。在数字基础设施方面,新加坡得分远远高于其他RCEP成员国,其次为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和韩国,中国与排名前五的国家有较大的差距。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东盟国家中相对较好。在数字服务管理方面,新西兰得分最高,其次为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和泰国。在数字创新方面,韩国和新加坡分别位列第一和第二位,其次是新西兰和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泰国数字创新在东盟国家中相对较好。在数字国际贸易方面,中国在RCEP国家中排名第一位,这主要得益于中国的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的大量出口;随后是新加坡和日本,菲律宾和马来西亚超过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排在第四和第五名,柬埔寨排名最后。
三、纵向比较RCEP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水平:2013-2019年,RCEP各成员国数字贸易发展综合得分均呈上升趋势。其中,新加坡上升趋势最显著,其次是中国和日本,得分逐年上升。其余国家基本呈波动上升趋势,且增长趋势十分缓慢。除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外,RCEP成员国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得分均呈上升趋势。新西兰和新加坡的数字服务管理水平得分一直位居RCEP国家前二位,为其余国家的数字服务管理提供了先进经验。RCEP国家主要的数字创新来源于区域内发达国家,如韩国、新加坡和新西兰等。中国的数字国际贸易飞速增长,稳居RCEP国家第一位,增长幅度最大。其次是日本、菲律宾和新加坡增长趋势明显,但国家间差距显著。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