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财务管理论文,本文在梳理相关文献后,对冀中能源的环境政策背景及其对冀中能源盈余管理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随后通过财务数据分析和业绩归因两种方式对冀中能源盈余管理行为的进行了分析,利用盈余管理模型对其存在性进行了检验,发现冀中能源在环境规制下确实实行了盈余管理行为以操纵报表披露的信息。
1绪论
1.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秉持以经济为重心的发展理念,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近几年,诸如“PM2.5爆表”等大气污染事件,淮河、沱江等水污染事件等层出不穷,人民的生活环境已经大大受到影响,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都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工作,随着我国“绿水青山”政策的出台,国家在政府官员的考核中还加入了环境政绩这一指标,以此来加强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积极治理。从“十三五”规划到“十四五”规划,我国政府始终将环境污染防治作为发展的一大核心,政府及其环保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环境规制的相关政策,尤其是对于重污染类上市公司的环境规制政策,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等。
重污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消耗一定的环境资源,并且产生大量的污染物排放,他们作为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收益的主要群体,是环境治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在环境规制强度逐步加大的背景下,重污染企业面临的环保罚款、声誉损害、投资风险加大、停业整顿、环保投入加大等导致其与环保有关的政治成本急速上升。面临骤然上升的环保成本,重污染企业可能会为了避免社会公众和政府关注、或是获取政府环保补助等来营造一种“弱者”的形象,从而对本期盈余进行下调;此外,也有一些小规模或资本收益率较低的重污染企业为了向投资者传递发展良好的信息而进行向上的盈余调节。在环保要求和自身发展的双向要求下,重污染企业会在短期内是否会利用盈余管理来寻求解决方案?若企业为了满足自身利益而实施了盈余管理,是否会影响其后期间的生产经营?这将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1.2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以企业财务分析结合案例的方法来开展研究,从而发现冀中能源在国家环境规制力度加大后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来补充大样本研究的不足,具体分析案例企业存在的问题;首先,本文的研究可以充实政治成本假说与盈余管理相关领域的案例研究文献;其次,也可以帮助我们发现环境规制政策变化和重污染企业盈余管理之间有何种相关联系。
1.2.2实践意义
本文研究环境规制下冀中能源盈余管理具有三个方面的现实意义:首先,可以针对冀中能源当前的盈余管理问题提出相关规范建议,帮助投资者辨别公司所调整的会计信息,合理采用公布的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其次,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环保部门所实施的环保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反馈,考察其实施效果,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当前的环保政策;最后,也可以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部门规范和监督盈余管理行为提供参考和理论支撑。
2概念界定及基础理论
2.1概念界定
2.1.1环境规制
早期,环境规制是指以政府为实施主体的规制,学者刘细良、吴林生(2012)认为环境规制是政府重点管制重污染企业,以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实施相关政策从而调控市场主体的行为。潘峰等(2015)引入了负外部性这一概念,提出环境规制是政府为了减少企业在生产中对环境的破坏,从而出台相关法律来限制其污染行为。陈安琪(2017)、杨舒婷(2018)将环境规制总结为政府及其相关环保部门为了保护环境而对企业实施的相关规制政策及措施。对环境规制的内涵进行丰富后,规制主体由政府部门拓展至环保协会、社会公众等,环境规制包括正式与非正式两种形式。何春(2020)对环境规制的研究中指出,其内涵是不断充实和变化的,当代环境规制是以政府和社会公众为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环境资源进行合理的调配,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进行规划和调配,也可以通过其他主体对其产生影响。
根据研究需要,本文的环境规制主要是指正式环境规制,即环境规制是政府借助其自身的特殊权利,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干预和管制污染企业的行为,引导企业进行绿色生产转型和升级的一种重要手段。
2.1.2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盈余管理指企业管理层为了获取个人或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会计选择和或影响真实公司盈利的操纵性行为,不仅包括在会计准则范围内进行的选择,还包括会计准则范围之外的选择。Schipper(1989)认为,盈余管理其实是经营者在对外公布财务报告时进行的人为调整和干预,是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我国学者魏明海(2000)则认为盈余管理是管理层为了向外界发出某种信号,引导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理解和使用。
2.2基础理论
2.2.1政治成本假说
Watts和Zimmerman最早提出政治成本这一概念,他们认为政治成本是诸如行业管制、征收税款、罚款罚金加大等不利政治活动而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限制所形成的成本。在进行深入研究之后,这两位学者又提出了政治成本假说,指出公司所面临的政治成本是随着政治制度的变革、所面临的政治风险的变化而变化的。企业的生产经营与政府发布的政策关联十分密切,若企业的经营利润过高或过低,就会使企业面临较为严厉的处罚,影响企业的发展。这种政治成本越高,公司的管理层就越会为了迎合政策而调整当期盈余。因此,重污染企业在环境规制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会被政府重点关注、监督、管控等,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讲,他们为了筹集资金,会受到社会和投资者更多的关注,政府进行政策的实施也会以他们为试点进行推进,因而重污染上市公司需要付出的政治成本更大,社会责任更多。基于此,重污染企业在面临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政治成本急速上升时,为了缓解业绩压力、减小社会公众的关注,就有可能进行盈余调节。
2.2.2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多指政府会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力来干预市场的经济活动,赋予少数企业一定的特殊权力或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理论上来讲,社会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应当在资源配置时达到机会成本和收入的基本持平,从而维持社会经济的总体均衡发展。但是如果某类企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收入远远高于该生产所需要花费的机会成本,我们将超出部分叫做“租”,或者说是“经济租”。在资本市场的自由经济竞争中,存在这种“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某类产业的供求关系以及产品价格变化。
3冀中能源发展现状及盈余管理分析………………………15
3.1冀中能源企业概述……………………15
3.1.1冀中能源公司简介…………………15
3.1.2冀中能源主营业务介绍……………………16
4环境规制下冀中能源盈余管理的成因及经济后果…………………38
4.1环境规制下冀中能源盈余管理的成因…………………38
4.1.1缓解环保成本压力………………………………38
4.1.2获取政府补助………………………………38
5规范冀中能源盈余管理行为的相关建议……………………47
5.1公司层面的规范建议…………………………………47
5.1.1完善内部治理结构……………………………47
5.1.2积极建立企业环保内控制度…………………………47
5规范冀中能源盈余管理行为的相关建议
5.1公司层面的规范建议
5.1.1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冀中能源能够任意的在公司实施盈余管理行为、调整财务信息、给外界产生误导,其原因之一就是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够合理,存在一定的缺陷,独立董事在召开的董事会中并没有实现参与并发挥其监督作用,而且公司管理层的职权滥用也存在。因此,要想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就必须要重视发挥独立董书和监事会的作用。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内部人员中并不包括独立董事,因而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会议中具有独立投票的权力,不受公司大股东的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但是,实际决策中,独立董事的并没有完全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他们往往与企业内部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并且,企业的外部独立董事往往是由大学教授等学者兼职担任,由于其事务繁忙,在企业事务中并不能做到尽心尽力。因此,本文认为,在进行独立董事的聘请时,要对人选进行充分考察,在保证其具有胜任该职位的能力之后,也要重视其独立性的存在,使其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另一方面,还要重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在公司职能部门的设计上,监事会是监督管理层行为的主要力量,但是现实中管理层并没有赋予监事会应有的权力,让其发挥职能,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将监事会架空,以实现自己的权力最大化,此时监事会丧失了其重要的监督作用,管理层也就获取了最终决策权,可能会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管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要赋予监事会应有的职权,使其在发现管理层的不合理行为时能够及时进行监督,阻止其伤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对于监事会警告之后仍然拒不改正的管理层,可以撤销或削减其决策权力。
6结论与展望
6.1研究结论
本文在梳理相关文献后,对冀中能源的环境政策背景及其对冀中能源盈余管理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随后通过财务数据分析和业绩归因两种方式对冀中能源盈余管理行为的进行了分析,利用盈余管理模型对其存在性进行了检验,发现冀中能源在环境规制下确实实行了盈余管理行为以操纵报表披露的信息。之后又进一步分析了冀中能源盈余管理行为的成因和产生的经济后果,并提出了相关规范性建议,根据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环境规制力度加大后,冀中能源的与环保相关的政治成本在短期内急速上升,为了减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注、营造出自身积极向绿色生产转型的企业形象,冀中能源的盈余管理方式由原来的应计盈余管理转向更多利用关联方交易这种更加隐蔽化、绿色化的真实盈余管理,转变之后的手段更加难以被投资者所识别。经本文研究可知,冀中能源的盈余管理的确为公司缓解了经营压力,获取了相关的政府补助,但是该行为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侵害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