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财务管理论文,笔者认为在公司内部治理层面,“一股独大”的股权问题屡见不鲜,股权结构比例失衡使得利益的天平偏向大股东,侧面降低了中小股东参与经营决策的积极性;董事兼任情况,造成独立性缺失;监事会成员的不作为,致使监督作用失效,核心高管带头违法。使得企业内部人员道德集体滑坡。不完备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了企业进行财务舞弊的契机。
第一章公司治理和财务舞弊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第一节公司治理和财务舞弊的相关概念
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囊括两层含义,其一,内部治理层面。包括监事会、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内;其二,外部治理层面。包括主体有中介机构、政府监管、债券市场等方面。从公司治理产生与发展现状来看,将其划分为狭义和广义两层。狭义的治理是指存在于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一种监督与制约机制,即利用所构建的制度,分配、界定二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广义的治理是指,通过相对完整的治理制度,协调、划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保证公司作出科学的、公正的决策,为维护企业内所有人员的利益作贡献。
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中小企业,为了保证企业能够健康稳定地运行,都需要设置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现阶段,股东、高管已经不再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实施主体,而是逐渐多元化。目前,已经进行了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划分,即内部治理环境和外部治理因素两方面。公司治理概念界定图如1-1所示:
第节相关理论基础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各种要素的有机组合,即由不同要素共同组建的理论系统。1984年,Freeman在《战略管理》中指出,在实际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侧重整体利益的追求,弱化单个利益的需求。
通常来说,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主体都应该算作利益相关者,但根据现阶段的主流理论划分,利益相关者应分为如下五个方面:其一,政府。政府的职能作用是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日常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其二,股东和员工。股东为企业的开始提供了宝贵的原始资金,确保其可以正常经营,而员工则为企业日后发展提供了脑力、体力等补充,并且高职业素养的员工人数越多,企业的发展就会越高效、越稳健;其三,债权人。债权人为企业提供其所需要的营运资金,但债权人自身也会承担很大的债权风险。因此,债权人必须要进行及时准确地接收企业相关信息,以此来降低自身的风险责任;其四,中介机构。其提供合法合理的服务,企业日后运营情况就越健康;其五,客户。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势必会影响到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故而,客户有权了解企业的一些不涉及隐私的经营信息,以保障自身的消费者利益。
利益相关者理论囊括了企业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的整个阶段,它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想要维护在企业管理活动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不同于之前的股东至上原则,转而开始关注与企业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的各方势力,只要忽略了其中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会打破这个天平,使得企业的发展遭受阻碍。不利于企业保持长远的发展,伴随着公司治理理论的后续发展,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地方也会逐渐增多。
第二章中信国安公司财务舞弊案例介绍
第一节中信国安公司概况
一、公司简介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39。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国安)有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控股。截至2009年9月25日,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对中信国安的持股比例达到41.42%,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中信国安主要从事有:基础信息网络业务中投资有线电视网、卫星通信网,以及以投资有线电视所累积的客户资源为起点进行的增值服务等新兴业务;信息服务业中增值电信业务、网络集成业务、软件开发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等。中信国安有36家对外投资公司,其中2处是分支机构
中信国安可以在同一年完成成立和上市的重大创举,无不得益于背后中信集团的支撑,但在查阅2009年至2015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发现,中信国安实施舞弊的七年里,其总资产数值一直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营业收入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但净利润在2011和2012年两年间却出现了负值。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尽管中信国安资产总额比较大,但却构成了较少的现金流量,多数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并且在翻阅中信国安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后发现,中信国安的净利润之所以非常少甚至出现负值,是因为他的营业成本非常高,几乎和收入持平,且每年都需要负担大量的债务金额,这一异常状况不免让人起疑。
第二节中信国安舞弊案例回顾
一、财务舞弊案情介绍
2021年3月,证监会针对中信国安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实则青海中信国安才是舞弊实施主体,作为中信国安的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被纳入合并报表期间,利用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的手段实施舞弊。虚增利润总额占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30.95%、51.54%等,6年间累计虚增5.06亿元的营业收入;少计5.07亿元的财务费用;利润总额虚增共计10.13亿元。中信国安还利用青海中信国安、审计公司实施联合舞弊,影响极其恶劣。
二、财务舞弊事件处罚结果
中信国安和相关责任人未能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可靠的进行信息对外披露。证监会于2021年3月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其尽快回复并实施整改。虽然中信国安财务舞弊时间长达7年之久,但由于舞弊事件事发生在证券法修改前,所以,尽管其舞弊金额较大,舞弊时间很长,但只能根据前法对其进行惩罚。故而,证监会仅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60万元,对参与舞弊的9名高管给予警告及罚款。
第三章基于公司治理视角中信国安财务舞弊案例分析..........................25
第一节舞弊手段分析..........................................25
一、虚增收入少记财务费用......................................26
二、虚假披露财务报告......................................26
第四章基于公司治理视角防治企业财务舞弊的启示及防治对策...........................41
第一节公司治理视角下中信国安财务舞弊对同行业的启示............................41
一、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41
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41
结论.................................50
第四章基于公司治理视角防治企业财务舞弊的启示及防治对策
第一节公司治理视角下中信国安财务舞弊对同行业的启示
一、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是造成中信国安财务舞弊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现阶段上市企业的内控不完善是普遍现象,对此,为了防范企业发生财务舞弊行为,必须要发挥好内控制度的“防火墙”作用,加强规范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将企业内控工作贯彻到企业的运营过程中。结合中信国安的财务舞弊分析,对其他企业提出了以下建议:其一,颁布职务岗位轮换规定,提高员工岗位之间的流动性,尽可能实现知人善任,用人唯贤,提升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其二,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详细地记录各项业务往来、采用正确的货币计量单位、保证会计期间业务的准确记录等。
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体现了具体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企业的经营行为和财务绩效,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对于协调企业各方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解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问题。结合中信国安财务舞弊的手段可知我国上市公司目前较常出现“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现象,利用减持国有股、增加其他性质投资人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建设人性化的上市公司内控结构。
结论
本文分别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方向对中信国安的财务舞弊行为展开分析,并以此为基础针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提出了防范治理的对策建议,研究结论如下:
在公司内部治理层面,“一股独大”的股权问题屡见不鲜,股权结构比例失衡使得利益的天平偏向大股东,侧面降低了中小股东参与经营决策的积极性;董事兼任情况,造成独立性缺失;监事会成员的不作为,致使监督作用失效,核心高管带头违法。使得企业内部人员道德集体滑坡。不完备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了企业进行财务舞弊的契机。
在公司外部治理层面,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的力度不足、会计师事务所的无效监督。使得上市公司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因此,为了实现业绩目标、吸引投资、塑造形象、提高股票价格等方面的需求,上市公司在重压之下只能铤而走险,加重企业财务舞弊的风险。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得出,对内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避免“一股独大”的风险、提升中小股东的参与意识、加强对董事会和监事会履责情况的监督,发挥其独立性、设立合理的董事选举委任机制,避免强权联合。对外进一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强调对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的管理,强化社会及媒体的第三方有力地位引导等方式对公司治理内部、外部环境进行完善和改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