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电子商务论文,笔者认为由于现行征管体制的不全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政策与现行电子商务贸易活动不相匹配等等一系列原因,也对现行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第一节 相关概念
(一)概念
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在线交易和物流组合的交易模式,它是以互联网作为技术媒介,通过电视、电话、电脑等各种电子设备作为工具进行的。简单来说就是消费者无法触摸实物,只能通过在网页上浏览商品规格、商品图片、卖家视频等信息对商品进行了解,购买也不需要使用纸币,通过网上支付就可以进行线上下单,货物的发出通常依靠快递、物流、数据传输等手段,购买方收到商品确认购买后通过网络平台就可以完成商品交易。得益于当今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也为传统产业的发展优化了路径,电子商务就是在产业数字化的社会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电子商务按交易两端的对象不同,可以进一步分成三类:B2B、B2C、C2C。
第二节 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在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J.E.Stigliz、M.Spence和G.Akerlof共同提出的,用于解释市场经济中的一些现象。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的各类活动中,不同身份的人员对于交易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而掌握信息较多的人,在市场交易中必然更具优势。该理论认为,当购销交易发生时,销售方相较于购买方能够获取到更多的信息,因此也更具有信息优势。购买方因为能够获取到的信息更少所以不能在有限的时间里作出更好的选择,而销售方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而能够利用购销交易从市场中获得更大的收益。
信息不对称理论虽大量用于解释经济学现象,但在实际生活中也无时无刻不在体现。信息不对称理论在C2C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管上的体现也尤为明显。C2C电子商务具有网络化、虚拟化的特性,其交易数据、会计资料都是电子资料的形式存在,容易隐匿、容易篡改,很难留下修改痕迹,相较于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人对于交易信息、交易数据的掌握程度是高于税务机关的,因此纳税人可能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将交易信息进行隐匿,导致税务机关的征管出现障碍,加之技术手段不到位,导致税款无法应收尽收。纳税人也可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使自己获得更大的收益。税务部门不实施有效监管,必将使得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遵从意识更加低下。
第二章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第一节 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一、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信息技术的发展,便利了人们的生活,购物方式越来越信息化。2012年-202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逐年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达到37.21万亿元,较2019年的34.81万亿元,增长率为6.89%。据图2.1所示,2014年电子商务经过高速发展之后,2015年开始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增速逐渐趋于平缓,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增速稳定在10%左右,趋于平稳增长状态。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经过前几年网民数量和网购用户数量爆炸性增长阶段之后,目前已达到一个相对稳定增长的状态,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也随着用户规模的稳定进入一个存量发展的时期。随着“十四五”规划的出台,明确提出到202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目标额为46万亿元。总体来看,未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仍将维持良好态势。
第二节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C2C电子商务出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除了2019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从业者的纳税义务进行了明确之外,只有为数不多的部门规章和文件公告对整个电子商务行业作出相关规定,缺乏对C2C电子商务的针对性举措。
我国C2C电子商务主要依托两种交易方式进行:一种是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的交易,最典型的就是通过淘宝网等类似平台进行;另一种就是不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的交易,主要就是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通过添加好友的方式,与商家聊天沟通,直接进行转账购买。除此之外,C2C交易商品的性质也很多样,除了日常交易中涉及到的实体商品之外,还会涉及到一些数字商品、虚拟商品。是否依托电商平台和不同的商品性质会对税收征管产生不同的影响。
自2019年《电商法》实施以来,明确了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纳税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C2C电子商务税收无法可依的时代被终结,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某些问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未被解决。
第三章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实证研究................23
第一节 C2C店铺逃税案例分析 ........................ 23
一、 淘宝店主逃税案 ................................ 23
二、 微商代购逃税案 ........................... 24
第四章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存问题及成因分析...............30
第一节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存问题 .......................... 30
一、 税制要素确定困难 .......................... 30
二、 税收管辖权不清晰 ............................. 31
第五章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经验借鉴........................39
第一节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征管实践 ....................... 39
一、 美国 .............................. 39
二、 欧盟 ............................ 40
第六章 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措施
第一节制度层面建议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购物规模巨大,C2C电子商务逐步成为我国多元产业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针对C2C电子商务的条款,税务机关对C2C税收的征管无法可依。为了C2C电子商务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为了国家能够对C2C行业施行有效的税收征管,保证税额的足额征收,打击偷逃税款现象,减少电商税收的流失,相关政府部门应该行动起来,加快建立我国C2C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要注意,C2C电子商务立法应以税收基本原则为导向,即: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要引领立法工作的发展,必须切实贯彻税收原则。在税收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顺应我国发展的C2C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律。只有建立健全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才能为税务部门工作的开展提供具体的指导,才能更好的对C2C税收合法征税。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还应在现有税法基础上进行。对比传统线下贸易,从C2C电子商务的特性出发,针对C2C贸易中出现的新问题考虑进去。例如:C2C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等不完全与传统贸易相同,应当将现行税法没有覆盖的方面增加进现行税制中。此外,还要在税法中强调电子会计凭证的法律效力,需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的使用效力,才能确保线上线下经营活动的公平,以及对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信息、涉税资料的调取权限予以明确,保证税务部门能够直接有效的对C2C经营者的信息进行审查。
结论
随着网络技术信息化的进步,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电子商务不仅是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更加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使经济模式更加多元化,也因此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在实践中,由于各国税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针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的态度和政策也有很大的差异。与此同时,由于现行征管体制的不全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政策与现行电子商务贸易活动不相匹配等等一系列原因,也对现行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针对这一现状,政府机关和社会大众需要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并且应该积极投入到维护税收公平的工作中去,同时要了解学习世界各地的经济动态,使之与我国现状相结合,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作为个人,更应该从我做起,提高自身觉悟,自觉主动维护国家利益,积极纳税,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身边人,为现代税收公平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