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财务管理论文,本文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现实背景,以高碳行业沪深A股上市公司2016-2021年的数据为样本,构建固定效应模型就碳信息披露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展开实证研究,并基于融资激励效应、治理效应以及销售激励效应深入挖掘影响路径。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使得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尤其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所导致的全球变暖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控制碳排放,国务院于2016年10月发布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首次提出“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正式提出“双碳目标”,即争取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在此现实背景下,高碳企业作为碳排放的责任主体、碳减排的治理主体,其对碳信息的披露便显得至关重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上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双碳”目标提出后更是被写入《2021年政府报告》,随后碳信息披露要求日趋严格。而高碳行业作为碳排放大户,其碳排放情况受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密切监督,企业面临的环保压力不断增大,急需采取行动来应对环保要求。而如今我国经济正处于高质量发展阶段,强调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的经济体系。在此背景下,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可以达到减少污染、节约资源的目的,兼顾企业的经济和环境效益(李巧华等,2015)[1]。但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绿色技术创新具有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张玉明等,2021)[2],企业管理者出于规避风险考虑,很可能会抑制其发展。具体来说,一方面,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另一方面,绿色技术创新具有知识溢出和环境溢出的双重外部性,研发过程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企业自主开展绿色创新的意愿较低(尹建华、双琦,2022)[3]。综上,为应对环保要求,企业是否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仍需进一步思考。因此,针对碳信息披露究竟是否会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影响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
1.2文献综述
1.2.1碳信息披露相关研究
1.2.1.1 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在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中,国内外学者主要分别从外部宏观与企业微观两个层面切入。
首先,宏观层面的影响因素大体包括环境规制、政府监管、公众压力等。Doowon et al.(2013)通过实证研究证明,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显著提高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4]。我国学者们结合中国国情,认为政府的监管程度对于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有着显著的影响(李力等,2016)[5]。李慧云、石晶等(2018)以中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2014-2016年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股东、债权人、政府、媒体等公共压力也能够显著激励企业披露碳信息[6]。
其次,从公司微观角度来看,学者们大多将研究目光聚焦于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因素上。崔也光等(2014)选取上证社会责任指数成分股为研究样本并展开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公司发展能力、行业特征和境外上市与碳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显著相关性,而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与碳信息披露水平间却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7]。但是,大多数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例如,Freedman et al.(2011)认为公司规模、行业特征、融资需求等因素均能够显著影响碳信息披露水平[8]。之后,Prakash et al.(2014)和Plumlee(2015)进一步证实了公司规模、产业特征与公司披露碳减排信息的自愿程度呈正相关,但偿债能力却与碳信息披露自愿程度呈负相关[9][10]。郑春美等(2013)对沪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2009-2011年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也发现公司的负债水平对碳信息披露有显著影响[11]。
第二章 制度背景、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2.1碳信息披露制度变迁分析
工业革命后,全球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但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觉醒。1987年我国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已经开始意识到温室气体的危害,但此时还未采取有力的措施。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各种极端天气频繁出现,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我国于2003年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规定必须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部分环境信息进行公开,并于同年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告》中对环境公开信息的5项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随后2015年正式颁布《环境保护法》,为“环境信息公开”专设一章,但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仅局限于政府有关部门而与温室气体的实际排放者无关。截至当年,此前政策法规大多是笼统的要求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并未重视CO2等温室气体信息的披露情况。
直到2016年,国务院发布《“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首次提出“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于同年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将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八大行业共同定义为“高碳行业”。随后,2020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正式提出“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主动承担大国责任。此后的多个重大场合,习主席也曾数次重申“双碳”目标,并强调要坚决落实。次年,“双碳”目标被写进《2021年政府报告》中,企业的碳排放问题得到了极大的重视。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及时披露碳排放数据,与此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对于虚报、瞒报甚至拒绝报告碳信息的情形进行处罚。随后又陆续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要求企业对碳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披露。
2.2理论基础
2.2.1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由Freeman(1984)提出,他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51]。该定义是对传统“股东至上”治理模式的巨大冲击。相比于传统公司治理模式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理论则将所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实体都纳入了利益相关者范畴,比如债权人、股东、供应商以及政府、媒体、社会公众等。
随着全球变暖的状况不断加重,碳排放问题广受关注,我国学者王爱国(2011)将利益相关者细化为碳信息使用者,他认为员工、管理者、投资者、竞争者等使用者的需求和行为都会对企业碳会计信息的披露情况产生一定影响[53]。进一步地,A.Liesen et al.(2015)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外部利益相关者压力越大的企业披露碳信息的意愿越强[54]。由于高碳行业“高污染、高排放、资源型行业”的特点,其经营活动很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继而影响各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也会受到更多的关注。利益相关者可能会通过环境规制、媒体报道等渠道对企业施加一定的压力,而企业为了缓解各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压力,会更积极的进行碳信息披露,尽可能使利益相关者们更全面的了解到企业的碳排放情况以及碳减排措施等碳信息,增强利益相关者信心,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实证研究 .................................... 17
3.1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17
3.2变量定义与模型设计 .................................. 17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31
4.1案例介绍 ......................................... 31
4.1.1案例选择依据 .................................. 31
4.1.2公司简介 ................................... 32
第五章 研究结论及建议 .......................... 47
5.1研究结论 ............................... 47
5.2建议 ............................... 48
第四章 案例分析
4.1案例介绍
4.1.1案例选择依据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原本“先污染后治理”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不可避免地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尤其是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过高,使得全球变暖气候异常,极地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各种极端天气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在国家的政策引导下,节能减排的观念深入人心。2016年,国务院正式对高碳排放行业进行了定义,建材行业位列其中,而水泥恰恰是建材行业中碳排放量最大的子行业。据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公布的《中国建筑材料工业碳排放报告》可知,2020年水泥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建材行业总排放量的比重高达83.1%。因此,为助力我国总体实现“双碳”目标,2021年,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发布《推进建筑材料行业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倡议书》,明确提出水泥行业要在2023年前率先实现碳达峰。而水泥行业的碳排放主要来源于水泥熟料的生产程序。具体而言,石灰石的分解和化石燃料的燃烧会排放大量的碳,据水泥大数据研究院测算,2020年,在水泥行业的碳排放总量中仅这两项的占比就高达91%。与此同时,由于石灰石作为原料难以替代,水泥行业碳减排的难度相对电力、钢铁行业要大得多。介于此,水泥行业无疑成为了国家碳减排的重点关注对象,在国家环境规制愈发严格的背景下,水泥企业的环保成本不断上升,如何更好的承担环境责任降低碳排放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故本文将目光聚焦于水泥行业。
第五章 研究结论及建议
5.1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现实背景,以高碳行业沪深A股上市公司2016-2021年的数据为样本,构建固定效应模型就碳信息披露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展开实证研究,并基于融资激励效应、治理效应以及销售激励效应深入挖掘影响路径。与此同时采用案例分析法,结合海螺水泥微观证据进一步论证了碳信息披露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正向作用。得出如下结论:
(1)高碳行业碳信息披露水平与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较低。在实证研究中,本文对样本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进行评价时发现高碳行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均值仅为1.88,处于较低水平。并且其中大部分企业自主进行碳信息披露的意愿较低,大多是迫于政策压力被动进行披露,鉴于我国当前尚未建立统一的碳信息披露体系,披露载体、具体内容等均未做出强制性规定,高碳行业整体的碳信息披露状况并不乐观。然而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碳减排工作已经被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高碳企业必须注重碳信息披露,从而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减排需求。此外,高碳行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虽然在2016-2021年间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其平均水平仅有0.363,远低于最大值,上升空间较大。在环境监管愈加严格的背景下,高碳企业作为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对象,原本“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已然难以为继,必须提高绿色创新意识,持续探索碳减排的新路径,早日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2)碳信息披露能够显著促进高碳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通过基准回归可以看出,当控制相关变量以及固定效应后,高碳企业碳信息披露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促进其绿色技术创新。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可以有效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满足利益相关者的碳信息需求。在“节能减排”观念深入人心的现实背景下,高碳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质量越高越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可,缓解其所面临的合法性压力,获得合法性地位,从而更加高效的参与市场竞争,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亦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为绿色技术创新活动赋能。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