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MBA经营中,关于商标抢注的几条法律
发布时间:2012-07-02 20: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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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第一代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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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中,公约是保护的重要形式。其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影响最大的两个实体性公约。《巴黎公约》对商标权的保护体现在优先权原则、最低保护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中。
一是优先权原则。已在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商标注册的法人或代写mba论文其权利合法继受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由此可见,我国企业经营者若在优先权期间不向成员国提出注册申请,即会丧失商标权的最佳保护期。
二是商标权最低保护原则。最低保护原则有两项规定:一项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如果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某驰名商标被他人复制、模仿或翻译图案,用于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应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模仿者使用。另一项主要针对申请注册的一些特殊主体。如果成员国某个商标所有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申请注册该商标,商标所有人有权反对注册或要求取消注册。(研究生毕业论文)
三是独立保护原则。即写mba作业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本国法作出决定,不受原属国或其他国家决定的影响。此项原则为商标的跨国抢注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隙。目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已全部纳入《巴黎公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最低标准。而且在扩大对驰名标特殊保护的同时,对商标的保护期及其转让作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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