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征信及其边界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3 19:39:26 论文编辑:vicky
征信模式;二是通过分析大数据的特点和变革来挖掘其对个人征信市场的影响;三是个人征信数据的采集边界还可以如何延伸;四是个人征信数据的使用边界还能如何延伸。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 研究背景
(一) 个人工作背景的思考
本人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 2014-2016 年 2 年时间里,在一家头部 P2P 公司的一线从事信用审核的工作,在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会基于公司从借款人采集到的材料信息做初步判断,这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先查看的材料便是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通过个人征信报告中的信贷记录,可了解借款人的历史信贷表现,进而通过该报告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有初步的评估。对于有些信贷产品的审核政策,如果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为空白,则直接做拒贷处理。有些信贷产品的审核政策在针对个人征信报告空白的借款人则会辅以人工电话调查,通过背景调查的方式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基于所得信息做判断是信贷审核的基本逻辑。个人征信报告虽说能反应借款人的历史信贷记录,但是其覆盖的记录只局限于银行、持牌消费金融类等正规金融公司产生的信贷数据,并且在全国 14 亿人口中,个人征信报告非空白的人群不到 5 亿,剩下大部分的人群中要么征信记录空白,要么有信贷记录却未被央行征信覆盖。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信贷审核流程对借款人全方位的征信数据具有刚性的需求。
在认识到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空间巨大后,本人就决定加入深耕个人征信市场多年的一家民营个人征信公司,公司的角色也从个人征信市场中的数据提供者和使用者变成了独立第三方的征信公司,基于采集的数据开发征信产品,为数据提供者和使用者服务。这期间也加深了本人对个人征信市场的认识,并基于这些认识希望探讨出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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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的几百年里,针对其研究也渐渐成熟。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重点主要在个人征信的模式、个人征信体系组成等,在如今大数据环境下,国内外学者也开始研究大数据征信的特点、征信业务边界等方面。
一、 个人征信模式选择
于公共模式征信、私营模式征信、会员模式征信,分别以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
吴晶妹(2013)基于大量、长期的对我国征信市场的研究,认为完全的公共模式征信或私营模式征信都不符合我国国情,而应发展公共征信与私营征信相结合的模式①。李稻葵(2016)认为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不是单选题、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互相补充的关系。中国因为特有的国情,个人征信市场的发展仍将是由政府起主要推动作用②。
唐明琴、叶湘榕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与欧美征信法律的比较及影响分析》(2013)中分析了国外征信模式,认为我国征信在以公共征信系统的主导下,还应大力发展市场化的民营征信机构,并且加强与境外征信机构的交流合作③。
二、 大数据征信
吴晶妹(2013)认为我国未来征信数据体系,将形成金融征信体系、行政管理征信体系和商业征信体系三足鼎立的局面,每类数据体系都将在特定的领域发挥作用,数据体系之间也会产生较大的协同作用①。
刘新海 2016 年在《征信与大数据》中表示,数据是征信市场的核心资产,大数据环境使得征信信息来源更广泛,信息维多更多,信息处理能力更强,征信应用场景更广②。
孔德超 2017 年在《大数据征信反思_基于个人征信视角》认为,大数据征信快速发展的同时还要警惕其背后的业务合规、隐私保护、征信标准等问题③。

图 1-1 论文研究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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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征信理论及模式研究

第一节 个人征信体系原理
征信这个概念在最近几年逐渐被大众所熟知,不仅是因为征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与每个人息息相关,还因为征信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越发显得重要。但征信并非新词,最早出现在 2000 多年前的《左转·昭公八年》中,其有书“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而其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翻译成现代文可表达为“君子说的话,之所以诚信可靠,是因为能通过充分的材料、证据加以证明”,“信”可理解成诚信、信用,“征”可理解成征集、验证,“征信”这个词合起来就可理解成验证信用,动宾搭配的短语表示一种活动。
一、 个人征信概念
征信的概念经过了多年的演变,已慢慢变成现在的定义,但其基于信用的本质依然不变。2013 年 3 月 15 日经国务院通过并正式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对征信的定义概括为“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
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从该定义可提炼出关于征信活动的几大要素: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信息主体,信息主体即为该定义中所说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或者个人。按照信息主体的不同,征信可以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个人征信活动是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本文将主要研究个人征信。
二、 个人征信活动的构成要素
要理解个人征信活动,就应该分析研究个人征信的内涵。基于征信活动的定义,我们可以提取以下几个方面对征信活动的内涵加以阐述。
第一,征信活动的客体是信用信息。征信活动是基于各种信用信息的基础展开的,个人征信就是基于个人的信用信息展开的。个人信用信息是自然人(或称信息主体)在日常经济社会活动中产生的能反映信用状况的记录,能在信用交易过程中给信用交易双方提供评估判断信用风险的依据。个人信用信息按照产生的领域不同,可分为社会信用信息、商业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这三类信息基本涵盖了一个自然人在进行各方面信用交易时可能产生的所有信用记录。社会信用信息在自然人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比如生活缴费信息、行政奖罚信息、司法判定信息等。商业信用信息是自然人参与商业活动所产生的信息,比如商业协议履约或违约的信息等。金融信用信息是自然人在进行金融交易时产生的信息,比如银行贷款或信用卡的申请信息、履约信息,或者保险的投保和理赔信息等。这些信用信息记录了自然人的各种履约表现、奖惩表现,能很好的反应自然人的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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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征信模式分析
一、 个人征信业的发展历程
“信任是所有交易的前提,没有信任就不会有交易,就不会有市场”。①欧洲工业革命以前,商业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在“熟人社会”,交易的种类和数量都比较单一,交易主体之间对于对方信用水平的判断主要基于熟人间的历史道德层面的了解。进入工业革命之后,社会出现了较大范围的分工,社会分工就必然导致合作与交易,合作、交易的复杂程度直接受分工程度所影响,分工程度越高,合作与交易就越复杂。以前的“熟人社会”已经满足不了这种交易复杂程度,所以交易更多的在陌生的交易主体之间产生,从而也就催生出了更多对交易主体信用信息的需求,进而促进了个人征信的发展。
(一) 国外个人征信的发展
个人征信的发展一般跟经济周期有一定的一致性。经济发展期信贷供给需求都旺盛,信用信息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显著的提高,经济衰退期则相反。国外的个人征信发展始于欧洲的工业革命,大体可分为萌芽期、摸索发展期、全面发展期。
1. 萌芽期。
个人征信的萌芽期开始于 19 世纪初的英国,当时在英国裁缝商之间形成了交换各自定制服装但不付钱、不取货的名单,通过减少服务或者不服务来制约惩罚这些失信者。世界范围内的第一家征信公司是 1830 年在英国成立的,且存续至今、世界最大的个人征信公司“益博睿”的雏形也诞生于 19 世纪初的英国。
2. 探索发展期
个人征信的探索发展期处在 19 世纪中期到 20 世纪 30 年代之间。19 世纪中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的秩序、规章制度都还不够完善,出现了较多的不注重交易信用的失信者,这促使更多的交易主体产生了了解对手信用信息的需求,这刺激了征信业务的初始发展。进入20 世纪 30 年,各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发现了征信体系对于监管银行风险的重要作用,因此纷纷建立公共征信系统,这些征信系统随着后期的社会信用市场的发展而得到较好的规范,也起到了较明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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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征信发展研究...............................18
第一节 大数据背景介绍..................................... 18
一、 大数据概念................................ 18
二、 大数据特点................................... 18
第四章 个人征信数据采集边界的研究..........................................26
第一节 我国个人征信数据采集的现状........................................ 26
一、 数据采集条件.................................... 26
二、 数据采集范围.................................... 26
第五章 个人征信数据使用边界的研究.......................................32
第一节 我国个人征信数据使用的现状........................................ 32
一、 数据使用条件......................................... 32
二、 数据使用范围...................................... 32

第五章 个人征信数据使用边界的研究

第一节 我国个人征信数据使用的现状
一、 数据使用条件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①。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做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做出明确说明。
从以上几条规定可看出,《条例》对于个人征信数据的使用条件主要从保护个人数据的角度出发,最大化信息主体同意、授权的作用。信息使用者在使用信息主体的征信数据前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且同时约定用途。如果在非约定范围内的用途中使用,则将触发该条例,并在《条例》的规定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 1-1 不同模式征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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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语

第一节 研究结论
我国个人征信市场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个人征信的发展标志着我国从市场经济逐步迈向信用经济,而大数据的发展,加快了这个进程。本文围绕大数据环境下我国个人征信边界的研究,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基于对比国外不同征信模式的特点和优缺点,探讨适合我国当前阶段的个人征信模式;二是通过分析大数据的特点和变革来挖掘其对个人征信市场的影响;三是个人征信数据的采集边界还可以如何延伸;四是个人征信数据的使用边界还能如何延伸。基于上述的问题,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概念分析、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得到了如下几个结论:
结论一:我国的个人征信模式适合采取“政府?市场”的双轮渠道的模式,并且其中的市场化征信模式可以允许多家征信机构并存。当前的央行征信和百行征信已经满足“政府?市场”的组合,但是还缺乏其他更加专业化的、行业性质的征信机构,我国应该探索征信监管的创新方式,允许更多的征信机构参与竞争,共同促进个人征信市场规模的扩大。
结论二: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征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征信数据不再局限于传统征信下的信贷数据,更多基于互联网的行为数据也对信息主体的信用水平产生影响。数据变化带来了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同步变化,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征信市场的边界得到了明显的延伸。
结论三:大数据环境下个人征信数据的采集边界可以适当延伸。征信数据的作用是随着不同机构、不同场景的使用发挥出来的,大数据环境下,商业逻辑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为了加快商业运行的效率,过多的信用交易被催生出来,这无疑加大了对各种类型征信数据的需求,因此个人征信应该适应时代发展,适当延伸征信数据采集边界以满足这种需求。
结论四:大数据环境下个人征信数据的使用边界可以适当延伸。如前文所述,商业信用交易的不断发展使得对个人征信产品的需求空前增加,不仅仅在传统的金融信贷领域,其他商业领域也同样具有很大的使用场景。因此个人征信数据的使用应该加快对商业趋势、需求的响应,加快征信产品的开发,扩大征信数据的使用场景。
参考文献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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