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通过回顾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成效,对改革的立法情况和具体措施进行了整体梳理,着重提出了改革过程中广东先行先试的措施,为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尤其为《商事主体登记条例(草案)》提供了可复制、可参考的经验和意见。同时,本文也对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践过程中浮现的痛点难点如过低的准入要求导致市场存在安全隐患、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存在制度缺陷、信息公示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相关概念
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从宏观调控角度出发,以商事登记与信息公示为管理手段,为保障商品交易安全而设置的一种制度。环顾整个全球交易市场,大部分国家都主张成立要件主义,即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必须获得国家的强制登记才能取得商事主体的资格。[14]但长久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商法典,在我国对商事登记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学术界的讨论层面上,一直没有作出法定的概念。因此,与“商事登记”相关专业术语的表述往往百家争鸣。
1.商事登记与商业登记
商事登记,实际上与商业登记同义。所谓商业,又称为“贸易”,用英文直接翻译为Business,是指“从事商品流通的国民经济部门,分为对外贸易和国内商业,其主要职能是进行商品的收购、储存、调运和销售”。[15]商业登记强调的是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营业性和营利性。因此,“商业登记”这一术语强调的是商业当事人就其开展的经营性商业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由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叶林教授认为,由于我国缺乏商法典对“商事登记”进行理论解释,采用“商业登记”这一术语,既符合通常的语言表达习惯,避开学术争议,又更适应多项登记法规并存的现状。
2.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
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分别从行政法和商法学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探究。工商登记,这一说法强调的是国家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代表国家的意志,对商事当事人实行强制登记,赋予其商主体资格,并使之产生登记效力。工商登记机关利用公权力干预商事经营交易活动,充分体现了商事登记制度的公法属性。从商法学的角度上看,商法更偏向于公法属性,商事登记作为一种商法行为同样呈现出公法化的倾向,但这并不可否认商事登记成为私法的本质属性,商事登记的权利根源于与生俱来的行商权利。[17]工商登记制度,在世界大部分国家也叫做商事登记制度,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必然催生出一种基础性制度,以解决由此引起的社会经济问题。因此,对商事登记的性质,有学者采用了一种折中理论,即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混合说。这种观点认为,商业登记主要体现了两方面的属性:一是国家宏观调控的行为,即国家为了掌握国民经济命脉,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登记核准从而获取经济发展信息,适时进行公权力干预;二是商事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为获得市场主体资格,当事人依法向登记机关作出开业、变更、退出市场申请,因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明显具备商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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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属性
1.公法与私法的平衡
对于商事登记的本质属性,学术界的争论焦点在于商事登记这种法律行为的公权性质与天赋商权的私权本质之间的权衡。从天赋商权的角度考量,市场主体从获得商事主体人格开始,商事主体便具备了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但基于对市场主体及市场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行为的规制,大部分国家对商事登记都采取强制登记的形式,由登记机关代表国家的意志,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授予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商事登记公法与私法的属性争论,实际上体现了我国从计划经济主导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程。在计划经济时代,商事登记强调的是确保国家掌控经济发展命脉,政府通过商事登记获取市场经营状况并据此征收各项税费,从而达到监管市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此时的商事登记制度成为国家公权力干预市场活动的直接手段,公法属性十分显著。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活动逐步回归市场化,商事登记强调的是还权于市场,赋予市场主体经营自由的权利。《市场主体登记条例(草案)》强调商事登记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自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起就拥有了行商权。登记机关采用形式审查模式,明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强调依照申请人的意思自治,对市场主体的商事登记行为实行登记管理并予以公示,商事登记从公权属性逐步向自由、平等的私权属性回归。
2.效率与安全的平衡
效率与安全是商事登记追求的两大价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坚持商法关于保障交易迅捷和保障交易安全的总体原则。市场交易讲究资本回收速度,在有限的时间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然而高效的利益背后必然存在巨大的风险,尤其如今全球经济市场化势不可挡的背景下,市场交易对象与交易行为日趋复杂,交易的范围不断扩张,交易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交易的安全性也便越发成为商事登记的关注点。因而,要保证商事登记有序地进行,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性。然而,要实现商事登记中效率与安全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并非容易之事。如果过分强调安全价值,就会抑制了商事主体的市场活力,阻碍了市场经济发展;如果过分强调效率价值,又会增加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造成市场交易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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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和主要内容
(一)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的制度评价
1.商事登记立法体系分散
长久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的空白期,直至深圳、珠海两地获得国家授权先行制定出地方性商事登记条例,才有了将不同组织形式的商事主体统一起来的商事登记管理规范。我国商事主体的类型众多,针对个体工商户到不同组织形式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法人都制定出台了相应的登记立法,以及不同的商事登记规范和登记管理程序规定,既容易导致立法条文上出现大量的重复、交叉或者制度空白,造成立法成本的损耗,又影响商事登记立法在实际运用中的效益,不但增加商事主体市场准入的负担,而且增加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管理上的工作难度,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资源浪费。以企业的登记立法为例,针对企业法人有制定了一般性的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但是又以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中的特殊类别,专门制定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两个条例的关联与特殊性均没有加以说明,割裂了两者的关系。
2.商事登记前置审批制度严苛
广东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先证后照”的行政审批模式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即获得市场主体经营资格,需办理完成各类前置审批事项,才能办理营业执照,确认主体资格。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很多商事登记前置审批程序仅仅通过规章甚至是“红头文件”设定,加上各级政府层层加码制定前置审批行业或项目,导致前置许可项目多、审批程序繁琐和审批难度大等情况。据商务部统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前,我国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涉及 24 类 146 个行业或项目,其中法律限制行业或项目 29 项、行政法规限制的行业或项目 31 项,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限制的行业或项目 28 项,国家工商局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前置审批行业或项目 38 项。[23]原有的商事登记制度过度注重登记审批,企图通过严苛的前置审批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大大增加了创业的成本;严格的注册资本制度、住所登记制度和经营范围管理等,不仅降低了市场交易的效率,还抬高了创业门槛,阻碍了市场业态的活跃发展;重视审批登记、强调行政执法的旧制度,一来影响社会自治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二来严重限制了市场主体发展自由和抑制市场活力,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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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及历程
1.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
改革开放四十余载,中国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广东处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吸引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和投资者。广东商事登记制度很大程度上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与世界各国的交流越来越密切的同时,国际间竞争也愈发激烈,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着深刻变化,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与美国的经济摩擦,导致广东在经济发展上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广东要有效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瓶颈,持续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广东的经济建设,优质的营商环境成为提升竞争力的关键。但原商事登记制度在竞争剧烈的今天凸显出严重的不适应,如:立法体系分散、前置条件复杂繁琐、监管职能划分模糊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上政府过度干预市场运作,政府自身职能的缺位、错位、越位制约了法治建设,导致法治体系无法满足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广东要持续巩固和深化改革开放成果,保持先行先试地成熟的社会发育程度,有必要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监管到市场主体退出的商事主体登记全流程着手,打造出便利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这也是广东逐步走向世界,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确保两个继续走在前列的关键。
2.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历程
回顾广东商事登记制度从萌芽初期到深入推进的全过程,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探索试点阶段。2009 年,深圳市工商局的撤并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广东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2012 年《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商事登记制度先后在深圳、珠海、顺德、佛山等广东多地实施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等制度初具雏形,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广东改革模式”。
第二阶段是全面改革阶段。2014 年是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集中实施年。2014 年 1月 8 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改革相继推开。5 月 22 日《广东省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出台,也对改革任务和达成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至此,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广东全面铺开实施。
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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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19
(一) 过低的准入要求导致市场存在安全隐患 .......................19
1. 完全采用形式审查模式忽视市场安全 .............................19
2. 商事主体虚假登记的法律责任单一 ...........................19
四、 国外商事登记制度的经验借鉴 ............................24
(一) 大陆法系完备的商事登记信息信用监管机制 ...................................24
(二) 英美法系在商事登记中充分发挥信用中介的作用 .....................................24
五、 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优化建议 ......................................26
(一) 完善形式审查模式避免虚假登记 ............................26
1. 审查标准化和技术化以完善形式审查模式 ......................................26
2. 运用告知承诺制与登记黑名单搭建完整的主体责任体系 ...............................26
五、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优化建议
(一)完善形式审查模式避免虚假登记
1.审查标准化和技术化以完善形式审查模式
基于信用承诺制和自主申报制为基础的形式审查,极易成为虚假登记的温床。因此,《商事主体登记条例(草案)》用了大章的篇幅,针对从准入到撤销再到惩戒的每一个环节,设定登记机关的权利,扩大责任人的范围及义务,意在解决虚假登记的发生。《商事主体登记条例(草案)》的出台将极大地改变过去对虚假登记情形视而不见、无制度可循的局面,明确用制度去约束申请人,尤其是中介机构的行为。然而,《商事主体登记条例(草案)》中可应对解决的局限于需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方可对虚假登记行为实行调查、公示、撤销及惩戒。而对于伪造虚假登记信息骗取商事主体登记,但无侵犯利害关系人利益或无利害关系人实行申请的虚假登记,并没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如使用虚假住所、填报虚假经营范围、冒用他人身份证、冒认人员签名等,这些行为占用着大量的公共资源,同时耗费着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有悖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当前依托互联网和实名身份认证的新型登记模式,利用电子化签名加人脸识别的手段,杜绝了冒用他人身份证、冒认他人签名的情形。因此,对于使用虚假住所等情形,同样可以借鉴信息技术手段阻拦虚假信息进入商事登记业务中去。如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或者住建部门系统内的地址数据建立全市范围内的标准地址库,申请人通过自主申报模式填报地址时,必须选取标准地址库中的定位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以确保申报事项的真实和有效性。此外,针对形式审查的标准化问题,制定具体的审查细则和规范要求,将登记事项如经营范围、住所表述等实行格式化整理,形成标准数据库,以落实商事登记确认制为契机,逐步推广人工智能审批,减少对商事登记注册的人为干预,防止申请人钻形式审查模式的空子,进而扰乱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同时,依照《商事主体登记条例(草案)》的规定,明确申请人负有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义务,实现对虚假登记行为进行鉴别和惩戒,力求整顿商事主体登记环境、确保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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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从全国范围内正式铺开至今已经进入第七个年头,广东各地作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试验田,很多改革政策和制度从先试先行逐步进入成熟推广阶段,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操作经验,事实上部分举措已经具备了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同时又衍生出新的现实问题亟待解决。然而受制于严格的立法和修法程序,商事登记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法律真空时期。《商事主体登记条例(草案)》的问世,再次将人们的目光集中到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律中去。《商事主体登记条例(草案)》中吸收采纳了哪些广东先进改革经验,提出了哪些创新的规定,对现行广东商事登记制度的实施产生哪些影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本文通过回顾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成效,对改革的立法情况和具体措施进行了整体梳理,着重提出了改革过程中广东先行先试的措施,为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尤其为《商事主体登记条例(草案)》提供了可复制、可参考的经验和意见。同时,本文也对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践过程中浮现的痛点难点如过低的准入要求导致市场存在安全隐患、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存在制度缺陷、信息公示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充分结合《商事主体登记条例(草案)》中的新规定和新要求,提出问题的解决方向,进一步推动广东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本文的研究成果既为广东省解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也为即将颁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乃至全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积累了提供了更多、更宝贵的改革经验。
鉴于本人的理论研究和知识积累有限,本文对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法律制度的研究可能还不够透彻,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对策难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和细化。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不断向着纵深推进,本人也将会继续关注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以不断深化和完善本研究,希望本文能为广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一些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