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宪法中的表达
(一)矿产资源权属的宪法规定
195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列》将矿产资源归为国家所有后,相继出台的1954 年《宪法》就将该规定写入了国家宪法中。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到 1982 年《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当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相关法律只是大概的确定了矿产资源归于国家所有,但是对于该权力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其他规定并没有出台。在那个时期,我国的矿产资源是属于无偿开采和利用的,由国家投入使用资金组织企业单位进行勘探,由此勘探出来的矿产资源由该组织、企业提交给国家,再由国家将该矿产资源无偿调配给组织企业单位进行开采,由此开采出的矿产资源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分配。在该种情况下,矿产资源所有权虽归为国家所有,但国有公营、产权单一、无偿开采的形式使得我国的资源配置低下,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现象严重。
195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列》将矿产资源归为国家所有后,相继出台的1954 年《宪法》就将该规定写入了国家宪法中。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到 1982 年《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当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相关法律只是大概的确定了矿产资源归于国家所有,但是对于该权力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其他规定并没有出台。在那个时期,我国的矿产资源是属于无偿开采和利用的,由国家投入使用资金组织企业单位进行勘探,由此勘探出来的矿产资源由该组织、企业提交给国家,再由国家将该矿产资源无偿调配给组织企业单位进行开采,由此开采出的矿产资源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分配。在该种情况下,矿产资源所有权虽归为国家所有,但国有公营、产权单一、无偿开采的形式使得我国的资源配置低下,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现象严重。
“国家所有”为公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带有非常强的政治色彩。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对私有权弊端的一种补足,从而谋求国民的幸福。《宪法》规定是侧重国家所有制,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公开宣示。虽然《宪法》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已经在不断地进行修改完善,但“矿产资源归为国家所有”在宪法中的规定却一直未曾有根本性的改动。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所规定的“全民所有”是一种所有制的具体表现形式,而矿产资源所有权在《宪法》中表现为国家所有权,因此“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并不完全是一个所有制上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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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将矿产资源归属为国家所有的立法目的
矿产资源被设为国家所有在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中越来越能体现出来,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矿产资源设置为国家所有,这绝非是偶然的现象,大都是出于公益的目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并不仅仅是对矿产资源权属的一种肯定与描述,而且还是一种建设目标。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虽然已经将矿产资源的权属给予了国家,但实现国家所有不是法律规定的最终目的。简单的说,矿产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并不仅仅是宪法给国家设定的目的,而且需要以这个方式来实现一些国家的目的。
1、社会的和谐发展
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并不是人类可以制作出来,其具有不可再生性。经历一系列的发展变革,现代国家早已与资本主义国家时期国家所履行的职能、地位发生改变。在推翻专制体制,力求民主、平等。认为人民只有在走出专制体制的束缚,不再被政府强制力干预才可以获得更大的自由与权利。①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不断被拉大,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负责人,其自身的责任也开始越来越重。“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逐渐被取代成“促进社会和谐、提供社会福祉的政府才是更好的政府”。因此,法律必须要建立起一个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并且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从而更好的能够为社会发展做出规制和保障。
一部分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就表现出了这种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的现象。并且这种表现为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体现的立法精神也是社会共同利益,而不仅仅只是公民个人或者是国家个体的利益。
三、“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16........................
(二)宪法将矿产资源归属为国家所有的立法目的
矿产资源被设为国家所有在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中越来越能体现出来,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矿产资源设置为国家所有,这绝非是偶然的现象,大都是出于公益的目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并不仅仅是对矿产资源权属的一种肯定与描述,而且还是一种建设目标。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虽然已经将矿产资源的权属给予了国家,但实现国家所有不是法律规定的最终目的。简单的说,矿产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并不仅仅是宪法给国家设定的目的,而且需要以这个方式来实现一些国家的目的。
1、社会的和谐发展
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并不是人类可以制作出来,其具有不可再生性。经历一系列的发展变革,现代国家早已与资本主义国家时期国家所履行的职能、地位发生改变。在推翻专制体制,力求民主、平等。认为人民只有在走出专制体制的束缚,不再被政府强制力干预才可以获得更大的自由与权利。①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不断被拉大,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负责人,其自身的责任也开始越来越重。“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逐渐被取代成“促进社会和谐、提供社会福祉的政府才是更好的政府”。因此,法律必须要建立起一个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并且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从而更好的能够为社会发展做出规制和保障。
一部分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就表现出了这种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的现象。并且这种表现为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体现的立法精神也是社会共同利益,而不仅仅只是公民个人或者是国家个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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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不同法律发展阶段中的表达
(一)新中国成立前期
在我国古代,虽然还没有明确的国家相关规定来明文确定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但是矿产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的一部分,一直以来其相关各个环节、步骤都是在国家权力的监管和控制之下来运转,总而言之,也是属于国家控制下的一种权力形式。在近代时期,清政府在出台《大清矿务章程》时,在其中就明文规定了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的。民国初期,1914 年当局的北京政府出台了《中华民国矿业条例》,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当局的北京政府还制定了与矿产资源相关的一些法律来辅佐《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的实行。总的来说,该条例在我国社会的过渡期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但为矿业法律的立法打下基础,还在《大清矿务章程》中的合理之处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少条文的规定,如,在该法中,以公示的形式宣布各种报领制度,以显示政府对矿业监管的意识的加强;增加了新的章节专门规定处罚制度,使得该法律在结构上更加的完善、合理。但由于当时的社会思想和当时的各种情况的限制,其本身仍然是存在许多的不足。
(一)新中国成立前期
在我国古代,虽然还没有明确的国家相关规定来明文确定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但是矿产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的一部分,一直以来其相关各个环节、步骤都是在国家权力的监管和控制之下来运转,总而言之,也是属于国家控制下的一种权力形式。在近代时期,清政府在出台《大清矿务章程》时,在其中就明文规定了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的。民国初期,1914 年当局的北京政府出台了《中华民国矿业条例》,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当局的北京政府还制定了与矿产资源相关的一些法律来辅佐《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的实行。总的来说,该条例在我国社会的过渡期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但为矿业法律的立法打下基础,还在《大清矿务章程》中的合理之处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少条文的规定,如,在该法中,以公示的形式宣布各种报领制度,以显示政府对矿业监管的意识的加强;增加了新的章节专门规定处罚制度,使得该法律在结构上更加的完善、合理。但由于当时的社会思想和当时的各种情况的限制,其本身仍然是存在许多的不足。
1930 年,国民党政府在《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的基础上,出台了新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即《矿业法》。《矿业法》在条文的第一条就明文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的属性,即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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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中国成立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推行计划经济体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为了稳固国情以及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国务院在 1951 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全国矿藏均为国有”,并在该条例中规定了一些矿产资源管理的制度。其后,1954 年《宪法》对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 20 世纪 50 年代的中国社会,中央政府全力推进社会主义私有制,在该阶段“政府不会满足于让私有利益完全决定矿产部门的发展,因为他对整个经济的健康是如此的重要。”①所以,矿产资源自然而然就成为了国家管辖下的物品,矿产资源的公有制和其下的管理体制也就由此形成。
在这个时期,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特征重点突出为:1、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并由宪法规定;2、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分离;3、矿产资源的无偿开采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个时期我国的矿产资源是典型的“公有公营公用”的所有权制度,而作为其管理方式,行政管理自然而然成为了仅有的一种管理方式。所有的公民、企业等都无法以别的方式来占有矿产资源,并由其获得利益。但显然,这样的制度安排会产生很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降低了勘探部门和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导致我国经济发展缓慢,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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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推行计划经济体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为了稳固国情以及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国务院在 1951 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全国矿藏均为国有”,并在该条例中规定了一些矿产资源管理的制度。其后,1954 年《宪法》对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 20 世纪 50 年代的中国社会,中央政府全力推进社会主义私有制,在该阶段“政府不会满足于让私有利益完全决定矿产部门的发展,因为他对整个经济的健康是如此的重要。”①所以,矿产资源自然而然就成为了国家管辖下的物品,矿产资源的公有制和其下的管理体制也就由此形成。
在这个时期,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特征重点突出为:1、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并由宪法规定;2、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分离;3、矿产资源的无偿开采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个时期我国的矿产资源是典型的“公有公营公用”的所有权制度,而作为其管理方式,行政管理自然而然成为了仅有的一种管理方式。所有的公民、企业等都无法以别的方式来占有矿产资源,并由其获得利益。但显然,这样的制度安排会产生很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降低了勘探部门和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导致我国经济发展缓慢,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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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17
1.所有权的虚化....................................... 17
2.矿业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7
四、部分外国矿产资源权属的发展变化.......................................24
(一)国外矿产资源权属的发展变化..................................... 25
1.美国矿产资源权属的立法规定..................................... 25
2.加拿大矿产资源权属的发展变迁.......................... 26
五、对“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管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应当将“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作为矿产资源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现状是发展预期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1、创新相关法律的立法
先进、适宜的创新立法理念有助于法律的正确的建立与实施,能够积极的促进国家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在我国的这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与利用的水平不断的在增强,但是对于矿产资源的破坏、浪费等现象仍然层出不穷。
目前,当务之急应当对《矿产资源法》修订,应当以《宪法》所规定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为基础,在《矿产资源法》中明确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概念、属性等具体规定,能够让我国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下的职能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能够明确自己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关系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从而能够明确自己的法律职责方便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身的行为习惯。①另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章节来实行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下的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进行监督规范,改变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下国家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情况。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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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上出现的各种问题提供了解题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对矿产资源的发展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也对于矿产资源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促进作用。
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我国的国家所有权,为公权力,本文通过对矿产资源的界定进而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涵进行解释。《宪法》是我国的母法,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为《宪法》所明文规定的,本文将所有权的引进到正式在《宪法》中确立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以及演进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在文中第二章,又将矿产资源所有权在国家的历史各个节点上的发展,尤其是在《宪法》确立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后,对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宪法的规定具体落实,包括我国各发展阶段矿产资源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演变、实施落实和特点进行详细描述,充分表明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是一种公权力,并且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通过上述阐释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制度的发展后,对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制度进行分析,对比分析是否也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类似规定。
在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权属以及分析国家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制度的发展史、西方发达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规定后,审视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发现我国矿产资源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力为核心,对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矿产资源所有权虽然由《宪法》规定为国家所有,但是在所有权的实施一直都存在各种问题。本文结合目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相关法律制度来定位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性质,为我国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提高前提条件和完善方案,避免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滥用以及被完全市场化等问题的产生。
参考文献(略)
综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上出现的各种问题提供了解题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对矿产资源的发展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也对于矿产资源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促进作用。
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我国的国家所有权,为公权力,本文通过对矿产资源的界定进而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涵进行解释。《宪法》是我国的母法,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为《宪法》所明文规定的,本文将所有权的引进到正式在《宪法》中确立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以及演进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在文中第二章,又将矿产资源所有权在国家的历史各个节点上的发展,尤其是在《宪法》确立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后,对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宪法的规定具体落实,包括我国各发展阶段矿产资源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演变、实施落实和特点进行详细描述,充分表明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是一种公权力,并且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通过上述阐释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制度的发展后,对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制度进行分析,对比分析是否也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类似规定。
在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权属以及分析国家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制度的发展史、西方发达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规定后,审视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发现我国矿产资源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力为核心,对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矿产资源所有权虽然由《宪法》规定为国家所有,但是在所有权的实施一直都存在各种问题。本文结合目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相关法律制度来定位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性质,为我国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提高前提条件和完善方案,避免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滥用以及被完全市场化等问题的产生。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