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清代,幕友制度盛行,其中刑名幕友曾活跃在各级州县衙门中,或受理诉讼、指导侦查,或分析供词、草拟判词,参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这既是一种政治现象,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现象。甚至出现“清代州县审判之名在于官,而州县审判之实在于幕”[1]的现象,这里的“幕”即指刑名幕友。地方官衙中普遍聘请刑名幕友,他们实际成为清代地方司法事务的真正操纵者。现在对刑名幕友的研究领域已经有很多文章,这些文章很多都涉及刑名幕友对州县官的辅助、断案特点以及清代社会对他们的评价,伴随着宏观研究的深入,人们对于清代刑名幕友制度的基本特点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但是,由于清代刑名幕友的存在时间长、影响范围大,目前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说明他们在清代存在的整体面貌,可以说,已有的研究成果仅仅是勾勒出了一个轮廓,而要彻底看清这张脸,还需要研究的不断深入。本文试图以法律文化为研究背景,通过分析清代刑名幕友的学幕途径、审断案件的程序方法、审断依据、以及这一群体的生活概况等角度,来探究这一独特法律群体对清代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对建构当代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影响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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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第一,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对清代刑名幕友进行研究。首先将刑名幕友在历史中的发展历程展现出来。然后是刑名幕友在法律文化中的表现,包括学幕途径、与清代州县官的关系、社会各界的评价等,还通过列举著名的案例来分析他们的断案过程和断案方法,揭示清代刑名幕友对清代法律文化的影响。最后通过与当代法律职业群体进行比较,阐释清代刑名幕友对当代法律职业群体的影响以及对如何建立当代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启示。第二,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再现了刑名幕友的社会地位、薪水来源、社会评价以及主要责任等生活样态。第三,采用描述分析的方法再现清代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审断案例。本文采用的主要方法就是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对清代刑名幕友进行分析,所以下面先介绍法律文化。本文的写作是以法律文化为背景,寻求清代刑名幕友受这种独特法律文化传统的作用,包括他们的断案特点、社会角色、社会评价,以及反过来他们对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下面先大致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以及构成要素。首先,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那么文化是什么呢?文化代表的是社会现象,是长期的社会生活的产物,代表着社会的各种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准确地说,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都是特定国家或民族的文化现象。而法律文化概念的界定在本文中则是采用了梁治平先生的观点,“具体地说,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的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狭义的法律文化则是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2]所以,法律文化是诸多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的总和。基于我们中国特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也就是特定社会中基于历史和文化的行为和观念,文化的基础是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国家政权所创建设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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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清代刑名幕友概况
2.1刑名幕友的发展历程
幕友起源于明代的中晚期,至清代达到全盛时期。在清代诸多的幕席中刑名幕友几乎一直处于首位,在地方各级官府中都有出现。民国李渔叔曾言:“绍兴师爷,大抵盛于康乾时,遍布各省县幕府,司刑名、钱谷者,皆若辈为之。到晚清,越来越多……”。[10]这句话证明幕友一职兴盛于清代康乾时期,到晚清,数量尤其多,那么幕友这一职务是怎么起源并发展起来的呢?在古代的中国,“幕”是帷幄的意思,有一个传说,是说以前的有巢氏教会人们建造屋子居住,人们从那时起便习惯居住由土木筑成的屋子里。而当战事爆发的时候,大队人马远征他乡,士兵只能住在野外搭建的帐篷里,这便是他们的临时居所,大军的指挥部就是将军所在的帐篷,被称为幕府,正所谓“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后来指以某个官员为中心聚集起来的利益团体。“僚”在商周时期有奴仆的意思,到了秦汉时期,就有了僚属的意思,还有主官属员之意,所以,幕府中的僚属就是幕僚的意思。在那时,幕僚还是拥有官职的行政人员,他们的任务就是帮助主官处理政务,辅佐他们筹划办理各项事务。秦汉时代的各级官府中也大都设有幕僚这一官职,他们大都被称为参谋、记事、参军等。但是,直至明代中后期,在官府公职人员之外,又有另一种幕僚出现,即本文研究的幕友。追根溯源,我们可以发现这一现象起源于督抚、道员的倡导。明代时期,中央向地方派出的巡视官员被称为督抚,出于工作需求,他们会请求中央批准调来一些京中属员,来帮助他们出谋划策并协助其处理公务政要,时间一长,这一现象便非常普遍,幕友即逐渐演变成由督抚聘请的私人助手。由此,就出现了幕友这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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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清代刑名幕友兴盛的原因
刑名幕友作为清代社会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无职有权,运用自己的法律专长介入到司法活动中,甚至能够掌握司法审判过程的全部权力,对清代的司法活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由于在明清时期,国家注重的是“德治”和“无讼”的信条,因此在当时官府往往鄙视甚至反对百姓以争权夺利的目的进行的诉讼行动。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的纷争又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明清时期,社会经济活动在不断地变迁——物质资源匮乏、人口流动、人地矛盾尖锐、交易频繁,争讼现象随之逐渐增多,对官府处理司法案件的能力要求就相对提高,进而对具有法律专长的刑名幕友的需求便急剧上升。这种需求急剧上升的原因,具体地说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清代科举考试和八股取士的选官政策,使得入仕之人先天的缺乏法律知识,更不用说法律实践了,所以让他们考取功名后即刻进行地方治理,简直就是天方夜谈。清代官员先天的法律知识不足和仕风的日趋腐败,使得清统治者只有依赖刑名幕友,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转才能得到保障。清末名幕陈天锡曾说:“清代刑钱建制,遍及全国,此为迫于需要,显无可疑。为何有此需要,追根溯源,实为地方行政主官,尤其地方州县之官,在科举盛行职期,皆于制艺帖括取士,士不过科举,即无从进身。当未仕之时,仕之所务,类只制艺帖括,而于管理人民之政治多未究心,至于国家之法律,更无从探讨,一旦身鹰民社,每与民人接触,即与法律为缘,从未习于平身,便难应付于临事,由此非求助于有钻研之人不可,刑钱幕宾乃成为饥渴之于食饮,寒暑之于裘葛,一刻不可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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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刑名幕友审判案件的程序方法与依据.........16
3.1断案的程序.............16
3.2断案的依据.............21
第4章刑名幕友的法律文化意义...........26
4.1积极方面...........26
4.2消极方面...........28
4.2.1幕友擅权............29
4.2.2广结幕网............30
第5章刑名幕友对当代中国法律职业的启示.........31
5.1刑名幕友与当代法律职业群体的比较...........31
5.2刑名幕友对当代中国法律职业的影响...........34
5.2.1积极影响............34
5.2.2消极影响............35
5.3对建构中国当代法律职业的启示.......37
第5章刑名幕友对当代中国法律职业的启示
5.1刑名幕友与当代法律职业群体的比较
现代职业法官成为适用法律的“专门”人才,其职务的履行重在运用法律条文的正确与否,至于法律的适用是否会在根本上平息纠纷以及由此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的影响,理论上并非司法机关或法官的主要关怀所在。在此前提下,包括律师在内的所谓“法律人”主要关怀的是法律的适用,在司法中排除一般社会规范和社会标准(如情理、道德),不仅具有理论和制度完善的意义,而且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反观包括清代在内的传统中国,都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体制。“引经决狱”是清代非常重视的一种处理司法案件的方法。在当今社会寻求法律之外的判断标准是坚决排斥和禁止的,然而在当时却是被看做一种传统来执行,还被认为是审判者能够借以展露才智的绝好机会。因为古代社会是熟人社会,大家生活的圈子都是熟人,大部分人不愿意打破原本的人情与和谐,所以引用儒家经典,而不是严苛的法律就成了一种传统。古人认为福报与刑讼有极密切的关系,天灾不是自然现象,而是上天对于人类的行为不满的反应。在大多数刑名幕友的心目中,办理案件时是持“仁恕”思想的,即从宽治罪,因为他们认为“以君子之心,行宽厚长者之事”是儒家思想的根本体现。法史学界一般称清代地方官是“行政兼理司法”或“行政司法合而为一”,这样就大致上表现了州县的主要职责,决讼断狱可能是州县执掌中最为繁重的事务,县衙不同于当代社会的法院,刑名幕友也不同于当代社会的法官,刑名幕友在审断中所采取的行为都可以看做是为了州县官实现地方治理而实施的,即对社会稳定的维护,而以当时的标准,无讼就是稳定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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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综上所述,清代刑名幕友群体从明末萌芽至清代发展形成庞大的职业群体,其积极参与办案的活动确实对地方州县官解决刑名事务纠纷起到至关重要的帮助作用,也几乎垄断清代地方州县的刑名司法审断业务,并得到清政府的极大依赖。但是,幕友擅权、广结幕网的不良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表现都对清代法律文化产生积极与消极的影响,并影响至当代法律文化。历史是发展传承的,因此,建构当代法律职业也可以从中得到启示。清代刑名幕友遍及地方州县衙门,由于清代沿用科举考试制度选拔官员,致使只会读书的州县官不能应付日益增加的刑名案件,不得不聘用拥有法律专业技能的刑名幕友帮助自己处理刑名案件,而仕途无望的潦倒书生迫于生计,便凭借自己的学有所长,选择了刑名幕友职业,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因素的作用下,刑名幕友群体逐渐发展壮大。可以说,清代刑名幕友不但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也拯救了两个群体。清代刑名幕友的身份地位非常尴尬,其既非官也非民,而在官民身份明确的传统社会,他们和自己主官的关系却是平等的,是宾客与主人的关系,虽然他们名义上是辅佐自己的主官,但实质上却是与他们的地位相当。在审理司法案件时,州县官都要询问他们的意见,才能定案。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呈现刑名幕友断案职能的具体方法和程序,来揭示清代这一法律职业群体的办案特点,比如拟批呈词、酌定审期、幕后参与庭讯等办案活动,可以看出尽职尽责的刑名幕友对清代解决刑名事务纠纷的贡献,以及当时法律文化的特色。在职责之外,他们还进行一些有益于法律进步的活动,比如幕学研究、总结办案经验、解释和注释案例,这些都对清代的司法断案活动有非常大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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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