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代写范文:中国传统调解之法社会学概述

发布时间:2015-06-02 17:29:36 论文编辑:lgg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可以说,纠纷与解决纠纷一直以来都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亦是各领域研究的两个重要内容。只要有纠纷,那么人类社会必然会有相应的解决纠的手段与方式。人类社会早期,对于各种纷争而言,在当时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的调解,是最优选择也是最普遍的选择;在现代社会,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全球范围内多数国家都开始尝试把调解作为一项正式制度纳入到自己的治理范围之内。“调解”二字,在其看似简单的概念之下意蕴深远,内容纷繁复杂。徐昕教授在其书《调解——中国与世界》一书中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于调解概念进行阐释。如若按照社会发展进程划分,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只有语言而没有文字并且整个社会呈现出与外界隔离状态的初民社会,存在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但其主要是一种简单灵活的调和而不具备程序性特征。不同社会阶段,不同历史渊源下调解样态亦不同。起源于美国的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 ADR 也是调解的另一种存在样态。在中国传统社会,传统调解亦是调解的一种存在样态①。本文中笔者所要论述的对象是我国传统社会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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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理论综述:调解研究的基本路径及其问题
笔者在上文已经简要分析了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的调解其研究背景及其意义。下面将主要对于中国与西方调解制度研究的既有路径进行梳理。对于纠纷在中国社会中的发生与发展状况及其所造成的一系列的相关影响,多数社会主体都可以有直观的感知并在处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形成直接的经验。由于纠纷的发生与解决涉及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所以作为一个严肃的理论研究对象,它同时又是异常复杂而难以有效把握的。因此,在这个领域不断有各种理论推陈出新,丰富着人们对于纠纷现象及其本质的认知,对于调解的研究亦是如此。但是,对于纠纷以及调解的认知深度与广度是否随着理论的愈加冗杂而有实质性的进步呢?这个问题值得考量。为了达到理清研究现状的目的,我们可以总结前人关于纠纷以及调解研究的相关成果,同时借助一定文献的分析与总结以获知目前相关纠纷与调解制度问题其研究进展和深度,并对这种进展的有效性——包括理论的有效性和实践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为今后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常言道:只有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加的清晰和遥远。由于纠纷解决理论设计的内容及其广泛,同时又具有非常强的开放性特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调解更是如此,所以关注这个领域的学科比较多。各个学科切入的角度、彼此运用的核心概念、主要的理论方法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当前,对调解的研究并不鲜见,特别是在前段时间“大调解”为各地法院所倚重的司法背景之下。学术界对于调解的研究大体有三种学术路径;第一种路径研究主要以文化为视角探析调解其内涵与外延;第二种以偏重对于调解之于传统社会的契合性从而展开对调解的社会功能研究;第三种研究路径则是将调解作为统治者的治理策略,基于权力配置与国家控制角度对调解进行研究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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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传统调解概述


第一节 传统社会调解的概念厘定
对事物的认知始于对该事物概念的界定。要对中国传统调解进行概述,我们必须对调解进行追本溯源加以分析和阐释。在概念厘定的基础上再对中国传统调解进行内涵与外延上的界定是深入认知调解这一历史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前提和基础。我国传统调解的形成发展同中国文明的形成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中华文明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特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我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特性。任何文化现象、任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都是历史自然进化的产物。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条件。调解在中国的历史尤为悠久。先秦时期,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此为后世中华法系数千年调解指导思想之发端,亦是当代调解制度的历史起点和逻辑前提。明有宋濂书《故江南等处行中书省左司郎中王公墓志铭》,曰:“诸暨戍将谢再兴与部帅王甲有违言,几致乱,上令公调解之。”;清有黄钧宰载《金壶浪墨•石城桥夷人》,言:“夷人遽前殴生,众方调解”;近有老舍《茶馆》第一幕:“那年月,时常有打群架的,但是总会有朋友出头给双方调解。”而今天更是将调解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社会这各个因素一错综复杂的情境中发挥其效用,调解纵贯我国历史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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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调解产生与发展
法律的源起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法律它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从总体上看法律的发展历史是由低级不断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其内容涵盖范围、立法技术水平、文明程度在经历自发性发展以及法律移植在不断提高。从古代的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向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发展的历史。若按照法律进化理论,法律不断进步的规律表现在它从自然经济的法向商品经济的法、从义务本位的法向权利本位的法、从专制的法向民主的法发展。作为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法律尚且如此,那么作为社会现象的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在每个时代背景之下定会体现不同的时代特质。“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纠纷的解决其直接目的是在于平息纷争。不同的社会背景、不同的研究思路将纠纷解决赋予了多种含义。有的将纠纷解决与社会管理相关联,有的将其余社会成员权利相联系,更有甚者直接将纠纷解决上升至国家治理的高度。笔者认为纠纷解决其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可以说是与司法领域相关的社会现象。对于纠纷解决的探析需要联系具体社会情境之下的司法体例与法制思维。作为本文主要研究对象——传统调解,对其研究必然应当对其产生的背景进行分析。早期人类面对各种纠纷,以调解作为定纷止争的手段被广泛的加以运用,这有其历史必然性。近代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民众知识水平的不断提升产生了以诉讼方式为主体的多元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样的认知下,我们必须对传统调解进行追本溯源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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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传统调解正当性论证.......20
第一节 传统调解四重语境..........20
第二节 社会语境下中国传统熟人社会调解之实践.....27
第三节 传统调解之要素解构......29
第四章 传统社会调解的评价与反思.........32
第一节 传统调解之合理性与局限性..........32
第二节 传统调解之现代性反思....33
第三节 现代调解制度构建之完善.......36


第四章传统社会调解的评价与反思


第一节 传统调解之合理性与局限性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获知:调解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从古至今我们将其视为“传家之宝”情有可原。从相关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社会尽管也曾有过调解的历史,却终因缺乏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石而无法成为一种长久的传统而渊源流传。传统社会的调解它根源于我们源远流长的五千年文明,深深植根于我们人类生活情境。在当时的社会语境中具有正当性。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形成发展同中国文明的形成发展相伴而生,这种文明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特性奠定了我国传统调解的文化意蕴与社会内涵。传统社会国家权力对于地方控制的薄弱,权力的集散性呈现出中央——地方的两个极端,司法与行政的一体导致的司法功能的弱化,地域的封闭等等传统社会的特征决定了调解在调和复杂社会关系中的优势以及作为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正当性。其次,传统调解与儒家文化追求和人们的“和谐”、“无讼”价值观念的契合。正如学界所普遍认同的那样,它符合我们中华民族文化与社会心理,它对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使得传统调解在当时社会中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传统调解形式多样、运用方式简便灵活,并且调解所蕴含的“和”、“效率”以及“实用”等普适性价值,也是我们立足于司法角度法治社会发展所追求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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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中国的调解作为传统息讼止争的主要方式在西方受到普遍认同,被誊为“东方经验”。古代调解中的理念与现代法治理念部分暗合。研究借鉴古代调解有助于司法实务是大有裨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的弊端却也不鲜见,这需要冷静思索。清朝纪昀,也就是我们通常听说的纪晓岚,他曾说过这样两句话,一句叫做“法为盛世所不可缺”另一句叫做“法亦为盛世所不尚”。这告诫我们要谨慎的地对待法律。同样,这两句话对于传统社会条件下的调解亦可同样适用,甚至我们可以说对于一切“传统”我们皆当谨慎处之。而对于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正如赵晓耕教授所说“我们没有必要刻意的一谈到自己的文化传统历史就自觉不自觉得把自己放置于一个审判者的地位。我们必须知道历史不仅仅是用来被我们做为批判的对象,我们也应慢慢学会从历史中汲取一些有益的东西。”传统社会的纠纷的调解值得我们认真探究其存在的历史意义以及其对现代纠纷解决的启示意义,这便是传统文化之于现代的价值所在。并且对于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我们更不能仅仅满足于宏观上的判断,正如韩秀桃教授在他《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一书中所述的:“要关注不同地域环境中和不同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独特诉讼观念、法律意识及其相关的民间社会解纷机制和诉讼实践状况”,这对于我们思考探究今天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都是极为有益的。调解是一项具有深刻文化意蕴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有学者曾言:世界上存在一种正在扩展的文化,它赞成仲裁与调解的相结合。这不难看出,在世界范围内,调解为世人所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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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