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范文:议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5-05-15 14:16:03 论文编辑:lgg

引言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世界刑事理念逐步由“报应刑”转向“教育刑”,对犯罪人进行特殊标记的前科制度由于对前科携带者会造成终生的负面影响而饱受非议。由于该制度过分强调了对前科携带者在法律上报应和在道义上谴责的功能,而忽略了刑罚的教育、挽救以及对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改造功能,特别是当前科携带者是未成年人这样一个特殊群体的时候,这种惩罚的严酷性与长期性就显得越发不合理了。①鉴于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了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大潮中,以期抑制前科制度给失足未成年人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其能够更加顺利地复归社会,重获新生。而我国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等种种原因,至今仍未追赶上这一世界性的趋势,这是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和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先后作出了遥相呼应的规定,这使得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打幵了一个突破口,结合近年来多地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幵展的试行,使得这一制度在我国拥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壤。然而,我们不能回避和否认的事实是,就现阶段的理论研究来看,我国在整个少年司法领域的关注仍然是显著欠缺的,因此,作为其组成部分之一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这样的整体环境下难免先天养分不足,要等到发展成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将现有的零散化的研究成果尽可能的体系化;另一方面,要突破对实践经验总结式的研究模式,着眼于国际先进的少年司法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尽快构建起适合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


二、 文献综述
通过对现有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成果的分析,可以发现,学术界及相关的立法实践,对此问题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目前,对于“前科”概念内涵的理解,不同国家釆取了不同的立场,主要存在“有罪说”与“有刑说”的对立,这两种立场的分歧点主要体现在“仅被审判机关定罪但却没有受到实际刑罚处罚的情形”是否应纳入前科之列。对此,美国学界及其立法实践主要采取了 ‘‘有罪说”的观点,如《美国量刑指南》第四章A部分第1节第1条(1)项就规定:“判刑,但只要该定罪所产生的判决是可以计算的,则这种定罪可以视作前科;同样,如果被告人已被认定有罪,尚未被判刑,但只要该定罪所产生的判决是可以计算的,则这种定罪可以视作前科。”而俄罗斯则站在“有刑说”立场上,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1款规定:“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撤销时止,被认为有前科”。?对于此问题,我国尚未在立法中明确立场,而至今仅停留在理论界的探讨的层面,也形成了多种理论观点,如赵秉志教授将前科概念的分歧归纳为五类:第一类是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二类是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三类是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第四类是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第五类是被宣告有罪但免于刑罚处罚的,被判处缓刑的,被判处各种主刑或附加刑之中任意一种情形的。③也有学者将对前科的定义划分为六类:第一是“历史污点说”,即前科是历史上因违法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第二是“累犯事实说”,认为前科是因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并足以构成累犯的事实;第三是“有期徒刑执行完毕说”,即前科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已执行完毕的事实;第四是“劳动教养与刑罚合并说”,将前科界定为曾因违法犯罪而受劳动教养或刑罚处罚的事实;第五是“判处刑罚说”,认为前科就是曾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事实;第六是“构成犯罪说”,认为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判处刑罚的事实。
…………..


第一章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概述


第一节前科与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制度由来已久,只是在不同时期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在给犯罪人带来负面的、消极的影响方面却是一致的。例如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刑,就通过在犯罪人脸上或额头上刺字并染上墨的方式,给其留下受刑的标志,使之区别于常人,从而影响其受刑后的社会生活等。在当前文明法治的社会中,这种用刺字的方式来区分犯罪人的做法显然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却存在一种与之类似的制度——前科,只不过前者被刻在罪犯的肉体上,后者则是被刻在其心灵上。无论是哪种效果,都表明这种犯罪的附随后果,都将成为伴随罪犯一生的污点,成为受到旁人歧视的话柄,从而使其难以融入社会。在对一项制度进行研究之前,应首先对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对整个研究极为关键,正如有学者提出的,“严谨的科学理论一般都要求对概念的界定和分析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科学的发展就是概念体系的发展。” ?前科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制度,目前被世界上较多的国家纳入刑事法律中,亦被称作“刑事污点”、“处罚记录”。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在法律文化上的差异,导致其对前科内涵的界定不尽相同。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等国认为前科成立仅以有罪宣告为前提,与刑事处罚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被法庭宣告有罪即被确认为有前科,至于实际上是否受到了刑罚处罚则在所不问。而俄罗斯、前东欧国家认为,前科的成立不仅要求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还要求犯罪人实际接受刑罚处罚,例如俄罗斯刑法典就明确表明了这种立场。
…………..


第二节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显然是将前科消灭制度的应用仅限于未成年人领域,那么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未成年人”的范围。在民法领域,只要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而刑法中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刑法领域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所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主体应当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这也是被理论界普遍认可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通常是指对宣告有罪但免予刑罚处罚或被判处刑罚且已经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当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消灭其前科的制度。该制度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适用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前科的存在,根据前文的论证,只要未成年人被宣告有罪即被视为具有前科,至于是否实际被判处刑罚不影响前科存在;第二,当未成年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处罚时,必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能考虑适用该制度,因为该制度的构建主要是消除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影响,而不能对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身起到任何作用;第三,该制度的适用不是当然的,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如设置的考验期届满,罪错未成年人表现良好等。
…………..


第三章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22
第一节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22
第二节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可行性.......... 24
一、未成年人角度 ..........24
二、政策基础.......... 25
三、法律基础.......... 25
四、实践基础.......... 26
第四章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之思路.......... 27
第一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27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体条件之构建.......... 27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程序之构建..........29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之法律后果.......... 30
第二节相关配套措施之构建.......... 31
一、确立考验期内前科保密制度.......... 31
二、健全户籍和档案管理机制.......... 31
三、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 31
四、规定必要的救济途径.......... 32


第四章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之思路


第一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一个制度的构建必须首先在法律层面加以明确,否则在实践中难以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导致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易被控制和监督。我国许多地区在实践中对该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尝试和探索,但是都尚未达到特别显著的效果,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法律的空白。在没有法律做后盾的情况下,仅凭地方法院自身或联合当地其他部门推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由于这些举措在地域上有着局限性,难以在全国形成约束力。所以,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第一步,就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让该制度有法可依。笔者认为,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具体的内容应当涵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正如前文所述,前科制度永久存在弊端凸显,远大于其益处,尤其是适用主体为未成年人时。但是,我们也不能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而要将合理的部分继续保留并发扬,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前科制度既不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造成过度的伤害,又不会因前科制度完全消灭而增加社会大众的不安全感,要尽量在二者之间选取一个平衡点。
………….


结语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只是为未成年犯罪人扫清了重返社会路上的一些障碍,对犯罪事实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只能起到弱化的作用。因为该制度只能在法律上对犯罪记录进行消除,而无法对发生旳犯罪事实进行绝对消灭,现实中发生的事实是不可逆转的,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可能被彻底抹除的。人是社会中的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发生的犯罪事实难免会被社会中的熟人知晓,尤其是在网络发达,信息极易传播的当今社会。事实上,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仅能改变法律上的规范性评价,在犯罪的客观影响却无能为力。若想被社会重新被接受,关键还在于未成年人自身的改过情况。此外,我国的报应观念存来已久,“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句古话被人们广泛认同,未成年人犯罪后受到惩罚也被看作是咎由自取,理所应当,在这种观念下,单靠法律的规定很难彻底改变未成年犯罪人被歧视和排斥的境遇。因此,我们不能仅专注于制度的建设,更应当加强人权保障理念的宣传和人文关怀精神的弘扬,以淡化根深蒂固的报应主义理念,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旳目的。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