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民事补偿标准情况概述

发布时间:2015-05-12 23:13:08 论文编辑:jingju

第一章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主体资格确定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主体,包括请求赔偿的权利人和承担赔偿义务的义务人,该主体较其他民事责任主体难确定。证券市场是开放性市场,能够进入市场的主体为数众多,每日的成交量大,交易以计算机为载体,而且多数证券交易是采取公开集中竞价的方式来进行,内幕交易人与受害投资者并未面对面进行交易,给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主体资格的确定带来极大困难。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权利人的确定绝非易事,也是饱受争议的难题。一种观点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权利人仅限于与内幕交易人直接进行交易并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这种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赔偿权利人的范围限制过窄,赔偿权利人只有在能证明其为内幕交易者的直接交易人时才能获得赔偿,加重了赔偿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不利于规制内幕交易行为实效的发挥。另一种观点认为,内幕交易者赔偿的对象为内幕交易行为幵始至内幕信息公开时止所有与其进行了相反交易的投资者。这种观点存在的缺陷为可能把正常交易的投资者也涵盖进来,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使得真正的赔偿权利人得不到有效救济。我国证券立法并没有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加以界定,幸好证券市场发达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权利主体的资格问题进行了相对健全的规定,值得我国证券立法的借鉴。美国国会1988年制定的《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提出了 “同期交易”原则,即与内幕交易者同时进行反向交易的所有投资者有权获得民事赔偿。美中不足的是并未就“同时交易者”确定统一的标准,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对于赔偿权利人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指当掌握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者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时,由于不知道该内幕信息而与内幕交易人从事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权利人范围的大小对受害投资者个体最终获得赔偿数额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关于该范围的立法界定一定不能马虎,在借鉴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况,找准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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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数额及因果关系的确定
针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损失的范围,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一些学者认为,根据侵权的相关理论,责任人不仅要赔偿受害投资者的物质损失而且也要赔偿因内幕交易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还有一些观点认为,不仅要赔偿已经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还要赔偿因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未能继续投资带来的纯粹经济损失,不仅赔偿直接损失还要赔偿间接损失。内幕交易行为在给受害投资者带来物质损失的时候往往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损害,可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证券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利益与风险同在的而且利益与风险成正比的市场,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投入证券市场以求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就是一种冒险的行为。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当投资者决定踏入这个市场的时候应该是做好思想准备应对不定的变数的。即使没有内幕交易行为,其所受到的精神上的不安或摧残也时常存在,因而不能将其如数归咎到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者不需为受害投资者的精神损害买单。另外,内幕交易造成的可期待利益损害、间接损害也不应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上述两种损害在实践中很难认定,主观性强,而且举证困难,适用不当就会给内幕交易责任人带来巨额的赔偿责任,使得行为与损害不相当。司法实践中,相关损害的认定操作难也会使法官陷入窘境,还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问题。综上,内幕交易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受害投资者受到的财产损害、实际损害和直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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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之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第一节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类型
直接损失法又称净损差额赔偿法,是以受害投资者在内幕交易中买卖证券时支付的价格与该证券当时的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来计算赔偿额的方法。例如,内幕交易时原告以80元的价格买入股票,当时该股票实际价值为60元,原告的直接损失为20元。直接损失法运用的关键点和难点都集中于内幕交易时该证券的实际价值如何确定。实际价值就是指在不存在证券欺诈行为,仅作用于市场条件时证券交易双方所达成的交易价格。实践中实际价值的确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出现了三种确定方式:一是以内幕交易开始前市场还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一段时间内的平均价格为标准,这种方法的不合理之处为忽略了内幕信息本身对证券价格的影响,既然为内幕信息,可想而知其对证券价格的影响程度,显然不可取。二是以内幕信息公布时该证券的价格作为实际价值。该方法没能考虑到一种市场规律,即内幕信息披露后必须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被市场完全消化,继而反应到价格问题上。以内幕信息公布时的价格作为实际价值未免不妥。三是以内幕交易行为被揭露后或内幕信息公布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的该证券的平均价格作为实际价值。该方法的意图为将内幕交易以外的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排除在外,内幕交易者仅对其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证券价格波动幅度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要将内幕交易行为从所有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中剥离出来几乎不能实现,所以釆取的权宜之计就是将内幕信息公布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该证券的平均价格作为实际价值,以求与其真实价值最接近,得出相对更公平的赔偿数额。此种方法考虑比较合理,也成为实践中的主流方法,应用范围广。实践中有的称之为实际诱因计算法,也有修正的净损差额赔偿法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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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内幕交易损害赔偿不同计算方法的适用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内幕交易损害赔偿的不同计算方法本文已经做了详细的论述,下面拟通过中山公用案的相关数据将这些方法具体化,以对上述不同计算方法有更好的理解,从而为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计算方法的立法提供借鉴。中山公用案简介:2006年底,公用集团计划上市。2007年1月,李启红就职中山市市长后主持了公用科技的重组,即后来的中山公用。在同年7月4日中山公用将重组的信息披露之前,李启红利用职务之便掌握该内幕信息后串通其丈夫、弟媳等人筹集669. 3万元在价格敏感期内共买入中山公用股票89. 68万股。8月20日中山公用复牌交易,李启红等人在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持有的中山公用股票,不到两个月便获利1983.2万元。(本案中的一组重要数据:自2007年8月20曰起中山公用股票每隔1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参见本文第二章中的表格)?此案在实践中并未涉及民事赔偿,为了运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计算方法,这里假设原告X在2007年6月29日以6. 00元的价格在证券市场出售了该中山公用的股票5000股,此后没有对这支股票进行过买卖交易,并假设原告X在2007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直接损失法中的合理期间的确定暂用虚假陈述的相关规定,按照直接损失法的计算规则,2007年8月20日,中山公用公司重组的重大内幕信息公布,因此,该案的揭露日为8月20日。此后,根据相关数据,至2007年9月18日,中山公用股票累计成交量已经相当于其全部股数的100%,基准日则为9月18日。8月20日至9月18日该股票在A股市场的平均价为21.01元,因此,21. 01元将作为基准价。我们假设的原告在6月29日卖出该股票的价格为6. 00元,在基准日后并未买入,所以原告X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为:(21.01-6.00) *5000=75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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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域外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的比较及其借鉴........ 19
第一节域外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的比较....... 19
一、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 19
二、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21
三、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 .......22
四、美国、日本、台湾地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 23
第二节域外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的借鉴与批判....... 24
第四章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的建构....... 27
第一节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主体的建构....... 27
一、赔偿权利人 .......27
二、赔偿义务人....... 28
第二节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数额及因果关系的建构....... 29
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范围及惩罚性赔偿的建构....... 29
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因果关系的建构 .......30
第三节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建构....... 30


第四章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的建构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虽已正式被弓1入我国,但我国证券相关法律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问题未作出具体规定,无疑该制度将会一文不值,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也给出了回应,证明了这一点。面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危害及投资者日益增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使受害投资者获得相应赔偿,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这一切都迫在眉睫。在我国目前来看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难题就是建构一套科学完整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相关制度,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赔偿范围、因果关系认定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等内容。在建构我国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之前,我们应该明确在建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几项原则:首先,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必须公正的对待内幕交易人,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请求权人的利益和内幕交易人的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而不是一味地向请求权人倾斜,违背公平原则。其次,要兼顾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内幕交易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选择和设置上,科学的计算方法可以使受害投资者获得公平的赔偿,内幕交易人承担合理限度的责任,可操作性就成为受害投资者及时便捷的获得相应赔偿的必要保证。再次,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的建构需要注意与现有法律制度框架的衔接,在借鉴的基础上加以创新,既要保持独立性又要坚持内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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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目前,禁止证券内幕交易已在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法域取得高度共识,而禁止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确立也成为衡量一国金融法制水平的重要指标。?我国证券市场作为后起之秀,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仍显稚嫩、不成熟。我国证券相关立法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问题的规定匮乏且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更未提及,这不仅阻碍了受害投资者通过民事赔偿获得救济,而且在宏观上将成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绊脚石。在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述,并历数目前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主要运用的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及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进行域外比较的基础上,建议我国未来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标准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应立足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合我国土壤的标准,可以将能够适用的计算方法类型化划分,促成在合理限度内的自由裁量。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发展迅速,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应紧跟市场发展的步伐,适时进行完善,平衡好各方的利益,确保我国证券市场平稳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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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