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族婚姻习俗、国家婚姻法之冲突及调适

发布时间:2014-03-31 22:17:07 论文编辑:lgg

一、 少数民族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


国家制定法源于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其权威一般不容质疑,其实施范围及于一国全境或部分地区,原则上不会因个案的发生而不予适用。进而言之,国家制定法通常不会为某个地区抑或个人单开“药方”,为其设定特殊规则,实行差别待遇,除非基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个案正义的特别考量。相比较而言,少数民族习惯生于民间,长于民间,“乡土气息”浓厚,通常留存于特定的区域之内,具有独特的民族特性和文化内涵。更进一步来说,少数民族习惯的制定过程、留存形式、适用范围、运行机制均有别于国家制定法。首先,少数民族习惯通常由少数民族民众世代相传的日常生活经验演化而来,无需特定程序予以认可,而国家制定法则需要履行完备的立法程序方可有效。其次,少数民族习惯的传承与保存通常依靠人们的代代相传(以口述为主),较少以成文规则或法典的形式予以流传,而国家制定法常以国家法律文本的形式予以颁行。再次,少数民族习惯通常仅在特定民族聚居区内本民族成员之间得到有效适用,而对民族聚居区内的其他民众或在其他地区效力和权威则十分微弱,而国家制定法对某一国或某一地区的所有民众均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最后,少数民族习惯的有效运行通常依靠本民族成员的自觉遵行与家族力量抑或本民族聚居区的社会舆论的内外相辅加以保障的,而国家制定法的有效运行则是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的。
就我国大陆地区而言,成文法规范占据主导,少数民族习惯仅在特定区域内发挥有限的作用。对此,郭宇昭先生在其撰写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的渊源”词条中曾这样写到:“在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中,习惯在个别情况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才作为法的渊源而起作用”。何以如此呢?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作为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适用效力;另一方面,国家制定法本身尚有诸多不完备之处,国家制定法对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各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在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的不完备带来的无序会愈加明显和强烈,而少数民族习惯的存在则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有效规范法律缺失带来的无序,使当事人之间的纷争的发展趋势能够相对明确、可控。显然,法律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律真空地带的出现决定了少数民族习惯必然成为国家制定法的补充。正如赵万一教授所言:“习惯对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比较匮乏的社会中,习惯的作用就更为明显”。本文叙述的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在本民族民众的婚姻生活中所发挥的规范作用即为例证(详情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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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的主要内容


(一) 婚约(俗称“订婚”)
按照柯尔克孜族的传统,柯尔克孜族的订亲方式有指腹婚(白勒库达)、摇篮婚(白希克库达)和成年婚(巴拉库达)、换婚(卡依奇库达)四种。根据柯尔克孜族习惯,以上四种订婚之约,除了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不能随意解除。随着社会的进步、新知识、新观念的传播和普及,上述四种订亲方式渐渐退出人们的生活,步入历史的画卷。然而,“不得任意悔婚”的婚约规则却依然留存,在当地民众的婚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引导并规范着人们的婚姻行为。就当下而言,柯尔克孜人对婚姻持很认真的态度,订婚后很少有退婚之事。真有的话,提出退婚的当事人被视作“终止巴塔”,将会受到所在社区舆论的强烈谴责,但也不排除有例外情形发生。比如订婚后待嫁女不幸去世,女方父亲须将为已故女儿准备好的嫁妆交付于男方,男方对此表示满意,先前所送聘礼可以不予返还。假定女方家有其他替代人选,男女两家还可以做亲家,照常履行先前所订婚约。若上述情况已发生,保住这门婚事或更新亲家的可行性已无可能抑或男女双方亲家关系恶化,双方可以算清已送聘礼后退婚。可见,“虽然传统的婚姻‘彩礼’自根据地以来被视为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手段而被废除,但作为历史的积淀和文化的传承,它们普遍地存在于我国民众的现实生活当中。”订婚仪式举行之时,新郎新娘之父将双手置于胸口,庄重站立并当众宣誓将恪守婚约,同时要求亲朋宾客作证、监督。有时,手捧《古兰经》宣誓,以表达双方遵守婚约之毅力与决心。可见,在深受伊斯兰教教规影响的柯尔克孜族人的思想观念里,订婚仪式的举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地位。如果不依据传统习惯履行相应的仪式,不请亲朋好友来见证,这庄婚事是不被周围社区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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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结婚
柯尔克孜族女性与其他民族,尤其是信仰不同宗教的男性一般情况下也不通婚。相反,其他民族(包括是异教的)女性与柯尔克孜族男性则可以通婚,不受上述限制。但是,此种情况下,若丈夫去世了,那么寡妇不能带走子女,也不能随意改变其子女的氏族、部落和民族成分。可见,柯尔克孜族人在婚配择偶方面有着自己独特而严格的调整规范。这种规范不仅蕴含着长幼有序的家庭伦理,而且部分兼具优生优育的科学内涵。不足之处在于禁止本民族女性与异族男性通婚,而柯尔克孜族男性不受此限制。这种差异表明女性在柯尔克孜族社会中的地位较低,没有完整的自主权。倘若柯尔克孜族女性要寻求属于自己的完整自主权,必将受到来自家庭内部和周围社区的强力阻挠。也就是说,在柯尔克孜族聚居地区,柯尔克孜族女性要想寻找终生伴侣并结婚,首先应当考量的是本民族的通婚规则,而不是婚姻法所规定的几个法定结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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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之间的冲突.........9
(一)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冲突.......9
1、婚约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9
2、结婚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10
3、还子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10
4、离婚及再婚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 11
5、析产继承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12
6、扶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13
(二)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冲突形成的原因.....13
(三)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冲突产生的后果.....17
1、导致柯尔克孜族地区法制秩序混乱.......17
2、影响柯尔克孜族聚居地区法治推进的进程.......18
3、不利于柯尔克孜族地区婚姻家庭快步走向现代化.......19
四、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冲突的调适.......19
(一)习惯与国家制定法冲突调适的基本理论.......20
(二)习惯与国家制定法冲突调适的具体规则.......21
(三)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冲突的调适.......24
1.婚约习惯与婚姻法冲突的调适.....24
2.结婚习惯与婚姻法冲突的调适.....24
3.结婚程序与婚姻法冲突的调适.....25
4.还子习惯与婚姻法冲突的调适.....26
5.离婚、再婚习惯与婚姻法冲突的调适.....27
6.析产继承习惯与婚姻法冲突的调适.........28
7.扶养习惯与婚姻法冲突的调适.....29


四、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冲突的调适


(一) 习惯与国家制定法冲突调适的基本理论
对于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二者之间的冲突如何调适的问题,为便于进行分析和评述,在此,笔者先梳理一下海内外学者关于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相互冲突时如何进行调适的基本观点。详情如下:田成有教授认为“在国家法与(民俗)习惯互动的过程中。国家法不能完全排斥(民俗)习惯,同样,(民俗)习惯也不能完全拒绝国家法”。仅就民事领域而言,他认为,当某些社会纠纷尚未诉诸公力救济时,寻求民间习惯解决纠纷应当成为首选。但是,纠纷解决一旦被纳入公力救济的轨道,民间习惯的具体适用则需考量纠纷产生的特定情形而定。具体有三:其一,当国家法、民间习惯均有规范,且国家法的规定较为原则,民间习惯的规则较为具体、明确时,应以国家法为依据,灵活运用民间习惯,以达致情、理、法的和谐、有序与统一。其二,当国家法无规定,民间习惯有规定时,可遵行民间习惯。比如婚约问题。其三,当国家法、民间习惯均有规定且相互冲突时,处理此类纷争,应当首先厘清两个问题:一是民间习惯的善与恶:二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已就相关纠纷达成合意。倘若该民间习惯本系陋习,无疑,直接抛弃,若为善良风俗,可适当参照。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之间已就相关争议私下达成合意,国家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亦即私法领域,国家制定法不宜强行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涉及公共利益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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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是我国少数民族习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文化内涵,其主体部分目前主要留存于我国新疆南部的克州地区。它是柯尔克孜族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步积累的日常经验和生活总结,是柯尔克孜族人民族伦理、民族道德、民族性格与民族文化的集中体现。伴随着历史车轮的向前推进,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在实践的历练中逐步形成、发展与变迁,对缔造多姿多彩的柯尔克孜族民族文化、传承柯尔克孜族民族精神、维护柯尔克孜族和谐有序的生活秩序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和指引作用。当然,这种世代相传的传统习惯不可能全部都是优秀的抑或好的婚姻规则,也有一部分内容是封建的、不足取的,比如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中的“还子制度”、“‘兄终弟继’式的再婚习惯”等。对于这部分内容,在推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应当以国家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逐步弱化其在柯尔克孜族民众现实生活中的作用,直至最终取缔,而对于习惯中的其他内容,国家法应当对其予以充分的尊重或吸纳。“从阐释人类学的角度看,法律及司法都是一种与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制度存在。”因而,在加速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如何解决少数民族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继而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有序、和谐,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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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