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对被监管人适用过程中措施适用的必要性进行监督,根据被监管人的表现,及时实现对监管措施的变更和解除。在被监管人的救济方面,要加强智能化监管的检察监督,确保执行机关不会滥用职权侵害被监管人的权利。
第一章非羁押措施智能化监管概述
第一节非羁押措施智能化监管的内涵和发展
一、非羁押措施智能化监管的内涵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拘留和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性强制措施,而拘传虽不具有羁押性,但其的目的并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主要是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以利于刑事诉讼的及时进行。1所以,本文所讨论的非羁押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在我国,电子监控等科学技术最早被引入刑事诉讼中是运用在社区矫正的执行过程中。2019年我们国家正式颁布了《社区矫正法》,这不仅是我们国家第一部社区矫正单行法规,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社区矫正法》的颁布打破了我们国家在社区矫正中实行电子监控无法可依的局面。《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详细规定了适用电子监控的类型是电子定位装置、适用的程序、适用的对象、适用期限以及解除的条件。
在智慧司法的时代背景下,电子监控技术也不再局限于起初仅具有简单位置追踪的电子手环装置,而是融入了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可以实现设置电子围栏、外出打卡、违规预警、人脸识别以及身体机能监测等众多功能。可以对被追诉人全方位,全天候无死角的行动轨迹,位置信息以及可能进行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管与分析,达到传统监管不能实现的精准监管,更好地提高非羁押措施实施的效果。因此,结合以后科技发展的趋向,把传统的电子监控技术现在称作智能化监管更为合适。
第二节非羁押措施智能化监管的价值
一、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理念
2020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分析二十年间重罪持续下降、轻罪持续上升的重大变化,提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严重犯罪决不动摇,较轻犯罪少捕慎诉慎押。与此同时,在同一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对“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进行了深刻系统的讲解,正式提出在以后的刑事诉讼中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执行要求,这一要求反映出随着人权保障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从惩罚措施转向监督管理,未来是扩大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的趋势。5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案件存在逮捕率和拘留率过高的问题。
“少捕慎诉慎押”包含了捕、诉、押刑事诉讼过程,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前羁押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中审查逮捕与审前羁押涉及羁押措施与非羁押措施适用的问题,而审查起诉主要调节的是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也即公诉权的自由裁量,所以本文主要讨论审查逮捕和审前羁押阶段。少捕指得是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要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少捕的少捕。慎押指得是在捕后审前阶段,对没有必要继续维持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后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两个阶段中都涉及了逮捕的条件问题,逮捕作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手段,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最大的措施,应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明确规定了适用逮捕的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可以概括为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其中前两个可以说都是具体量化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客观证据可以予以证明,但难以衡量的是第三个社会危险性因素。什么样的情形可以叫做是或者可以评价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一定程度的社会危险。
第二章非羁押措施智能化监管的实效性和可行性
第一节非羁押措施智能化监管的实效性
一、减少审前羁押的必要性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2020年我国总体刑事案件的不捕率仅为23.3%,即使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也只有39.9%,毕竟我国刑事司法针对未成年人采取的是“以惩罚为辅,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方针政策。11如此低的不捕率与高的羁押率,值得我们深入反思。我国审前羁押率虽然呈现出逐年降低的趋势,但相比于世界上其他同水平的法治国家,仍显著高于他们,存在一定的差距。12我国如此高的羁押率显得我们与国际上所认同的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因此,有观点认为,“非羁押为常态,羁押为例外”的刑事措施准则在我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羁押为一般原则”的司法实践现象还普遍存在,我国刑事审前羁押率的整体现状还可谓高羁押率。13那么如何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司法最高准则下,以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来真正有效的降低审前羁押率便成了未来司法工作的重点。但“羁押率为什么比同水平法治国家高?”和“羁押率为什么高”显然是两个问题,因此,我们不能混淆概念,要着重从自己实际出发,如何解决自己“为什么羁押率高?”这个问题才是关键。
首先,要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法修正案实施作为切入点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被追诉人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其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衡量未来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作为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评估因子。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降低审前羁押率,改变我国审前羁押司法现状的价值不言而喻。通过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效开展认罪认罚制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从而降低其再犯可能性和妨碍正常刑事诉讼活动的风险。因此,在对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着重加强对其社会危险性的考察,充分发挥非羁押措施的价值,让被追诉人有更好的选择,让我们司法有更温暖的体现。
第二节非羁押措施智能化监管的可行性
一、部分地区的经验积累
1.东营市:智能化监管应从被动应付向主动适用转变。
为加强传统监管手段的力度,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理念,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推出以电子手铐为载体,以加强对采取非羁押措施被监管人的监督管理为目的,从电子监控、羁押必要性审查、被监管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考察以及被监管人诉讼权利保障等多个方面入手,建立起了法律监督为主导、公检法司密切合作,社会力量参与的智能化监管模式。19以电子手铐为载体的智能化监管模式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服务于执行机关用于反映被监管人数据信息的智能监督平台,另一部分是佩戴在被监管人身体上的具有监测功能的智能手表。智能手表由北京圆创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租赁服务,租金每月仅收取25元,由国家财政支出,不需要被监管人自行负担。该公司免费提供智能监管平台的使用、升级服务,在智能手表出现问题无法继续使用的时候,北京圆创软件有限公司也无偿进行维修或者更换。但佩戴手环容易产生标签化反应,给被监管人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对其人格具有一定程度的伤害,于是该公司也在不断研发更加小巧美观,更具人性化的智能手表。在此基础上,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为加强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打造了“七位一体”的刑事执行人权保障系统,将非法证据排除、电子监控、犯罪人合法权利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被监管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等关乎被监管人重要人身权利的因素都纳入智能化监管平台,进行系统而又全面的管理。截至目前,东营市已经为数千人佩戴了智能化监控手表,审前羁押率也得到了有效的改善。
第三章非羁押措施智能化监管问题..................................30
第一节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30
一、干涉人身自由.......................................30
二、对个人隐私权的不当干预..........................................31
第四章非羁押措施智能化监管的域外考察.......................................38
第一节英美法系国家的比较考察...........................................38
一、美国非羁押措施智能化监管的实践考察.................................38
二、英国非羁押措施智能化监管的实践考察.................................39
第五章我国非羁押措施智能化监管的规制路径...................................43
第一节规制的基本原则..............................................43
一、合法性原则..............................................43
二、人权保障原则..................................................43
第五章我国非羁押措施智能化监管的规制路径
第一节规制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智能化监管措施是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科学技术引入到非羁押措施的执行过程中,以此来加强传统非羁押措施的监管效力。但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对非羁押措施采取智能化监管的规定十分有限,难以找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只在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中笼统的规定了可以适用智能化监管措施,只是为在取保候审中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没有对其并没有更为细致的应用规则划分,例如监控的程序、监控的变更和解除等。40有学者认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共同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强制措施在性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在取保候审阶段也同样有必要适用智能化监管措施。41但在取保候审阶段适用智能化监管措施属于于法无据的状态。由此可知,现如今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智能化监管措施的适用还处在摸石头过河的阶段,尤其是是在取保候审方面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这会影响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的发展和完善。要想进一步扩展智能化监管措施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和提高实际效果,必须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来为其提供支撑和规范适用过程,将智能化监管措施的执行纳入法治的轨道。
结语
在这个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势头之下,智能化手段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我们正在从传统依靠土地耕种的农业社会向万物互联的信息社会的转变,我们的司法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而应该积极向信息化时代转变。否则,现在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必定会随着加速运转的社会而逐渐脱节。
当然刑事司法领域也不例外。在美国,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已经大量引入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此外,他们还研发了多种风险评估软件,想以此来更精准的衡量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以此来降低羁押率。我们要想大力推广非羁押错发挥作用的空间,限制羁押措施的运用,就要推进非羁押措施的现代化。而非羁押措施智能化监管手段正是这一理念的深刻体现。科技可以让我们的执法和社会治理能力大幅度提升,有更好更完善的监管体系,让我们的司法更能体现出文明与温度。高水平社会的监管体系,可以提升我们社会的容忍度,让犯罪人这个特殊的群体减少更多的负反抗情绪,有利于将来回归社会,开启新的人生。面相比于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宽缓的非羁押措施可以在教育挽救和惩罚犯罪之间找到一个支撑点,让司法变得更有自信。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