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法定赔偿适用的规制改进需要将其置于整个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之中,整体规划,形成合力,回归兜底补充性的计算方式,以期实现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立法目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更好地保护诉讼当事人权益,平衡诉讼地位。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适用的司法现状
第一节 案例样本的研究设计
一、案例统计的研究思路
本文对筛选出的案例相关事项进行统计,统计事项如下:案件案号;原告请求的损失赔偿额;原告合理支出要求;法院判决赔偿额;法院合理支出支持额;损害赔偿支持度;原告是否主动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适用;法院对损害结果判决的裁量依据(考量因素)及考量因素论证程度;原告是否对损害赔偿计算提供证据;被告是否对损害赔偿抗辩提交证据;裁量性赔偿适用情况;二审改判情况。对筛选出的案例相关事项进行统计,使用SPSS软件,对实证分析的数据进行必要的正态分布分析和相关性分析,探寻知识产权赔偿案件运行情况。
二、数据处理说明
笔者于2023年8月8日使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进行案例检索,检索关键词设定为“赔偿”包含以下任意一个关键词(OR的关系):“著作”“专利”“商标”,搜索范围为判决书的“裁判理由及依据”部分。本文所研究内容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适用,为了聚焦于赔偿案件,所以使用“赔偿”一词为关键词,使用在本院认为之后,判决如下之前的“裁判理由及依据”部分作为检索的范围,是因为涉及“著作”“专利”“商标”类型的赔偿案件至少会引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相关法条作为裁判依据,“赔偿+著作”、“赔偿+专利”、“赔偿+商标”能够相对全面的覆盖笔者所希望覆盖的案件。审理法院选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程序选择了一审、二审、再审。
第二节 案件裁判实证结果分析
一、判赔标准适用情况分析
本次共筛选出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案件977份,著作权侵权纠纷裁判文书848份,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样本总量86.62%。商标侵权纠纷裁判文书101份,商标纠纷案件占样本总量10.42%。专利侵权纠纷裁判文书28份,专利纠纷案件占样本总量2.96%。从案件类型来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占据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主要诉讼空间,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最少,著作权侵权纠纷又以歌曲和图片商业诉讼为主要构成(见图1)。
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式的案件共939件,适用率为96.11%;适用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的案件共26件,适用率为2.87%;适用侵权获利计算方式的案件共10件,适用率为1.02%;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方式仅1件,适用率为0.10%;适用实际损失计算方式的案件为0件,适用率为0%。本次实证分析中,法定赔偿计算方式在实践中仍然占据主要的适用地位,此外也存在法官在原告未提交证据时,依职权主动调查同类智力成果市场价值主动适用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的现象。实际损失计算方式在本次检索的案例中并没有得到适用(见图2)。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
第一节 我国法定赔偿制度立法沿革
一、法定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目前,法定赔偿制度已经规定于我国知识产权主要单行法中。我国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创设之初法定赔偿制度并未规定其中。彼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只有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两种计算方式,由于这两种计算方式的证据要求较高往往难以得出适当损失计算结果。“当时,一些法院对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不能确认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往往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①法定赔偿制度作为舶来品,能够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领域中部分赔偿案件缺乏证据,计算存在高度不确定性的问题。
1998年,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解决赔偿过低的问题、更好保护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以实际损失为基本赔偿原则,总结了过往的立法和审判经验。我国关于法定赔偿的第一个司法性质文件出台,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关于正确适用法律问题”一章。彼时法定赔偿被称为“定额赔偿”。虽然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但该纪要一经颁布便有较多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用其作为判决说理的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规定了现行法定赔偿的内容。
第二节 我国法定赔偿制度现行规范
一、我国法定赔偿制度法律规定
法定赔偿制度现已规定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识产权主要的单行法都进行了覆盖。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规范体系业已建成,形成了“补偿性赔偿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的民事责任体系。知产三法均只用一个条文规定了该单行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④,法定赔偿在各条中均以单独的一款规定,在适用顺位上处于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和许可使用费倍数之后的补充性计算方式适用。
法定赔偿法定幅度的上下限随着法律修订也一直在变化。《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赔偿幅度于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订中分别为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下、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商标法》中法定赔偿幅度于2001年、2013年、2019年三次修订中分别为五十万元以下、三百万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下。《专利法》中法定赔偿幅度于2008年、2020年两次修订中分别为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和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定赔偿幅度于2017年、2019年两次修订中分别为三百万元以下和五百万元以下。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24
第一节 法定赔偿过度适用 ........................................... 24
一、举证环节不畅通 ............................................ 24
二、法定赔偿适用裁量空间过大 ................................... 25
第四章 完善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适用问题的思考 .......................... 36
第一节 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与其他赔偿制度适用关系 ........................ 36
一、厘清裁量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 36
二、明晰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之间的关系 .......................... 38
结语 ............................... 50
第四章 完善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适用问题的思考
第一节 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与其他赔偿制度适用关系
一、厘清裁量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法定赔偿与裁量性赔偿在判决适用中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和相似性,当前学界中对裁量性赔偿与法定赔偿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存在包含与不包含、等同不等同等说法从各自角度来看都有一定的道理。笔者认为,法定赔偿与裁量性赔偿并不相同,二者仅从赔偿数额结果来看裁量性赔偿无相应的限制,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体系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只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与法定赔偿四种,裁量性赔偿应是一种计算方法而非计算方式。当前裁量性赔偿虽然广泛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法律实践中,裁量性赔偿这一计算方法可以适用在每一种计算方式当中,为各种计算方式在实际适用中找到相应的适用空间,裁量性赔偿与前序补偿性计算方式结合说理可以更好地适用前序补偿性计算方式,减少法定赔偿过多适用的局面,缓和法定赔偿中的惩罚性因素。
曾世雄教授认为“损害赔偿之计算,兼具事实、法律二问题之性质。谓事实问题者,盖以损害事故所造成之损害如何,本质上为一种事实。谓法律问题者,盖以探讨该一事实,须借助法律方法。”②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应当将事实与法律进行合理联结,侵权事实的确定并不能直接得到损害事实的计算结果。裁量性赔偿作为一种计算方法,其裁量计算所需的考量因素主要是通过对损害事实的确定来获得。
结语
法定赔偿是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补偿性计算方式适用力有不逮时兜底、补充适用的计算方式,而在当前司法实务中,法定赔偿计算方式却近乎占据全部适用空间,法定赔偿计算方式的过度适用虽然遭到学界和权利人的一定批评,但在实践中并无有效改善。
笔者认为应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和法律框架内对法定赔偿制度进行改进,对于法定赔偿计算方式我们既要在审判实践中积极运用其优势,又要采取一定措施对制度的完善和运用进行规制。
在制度完善方面,一是通过明晰裁量性赔偿与法定赔偿之间不同的定位,在当前法律框架下为裁量性赔偿找到适用的正当性;二是优化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之间的衔接适用,坚持法定赔偿的计算结果不应成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明确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之间的适用路径;三是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方式方法,增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空间;四是通过激活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的适用建立起一套以合理权利使用费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结果基数的评估分析方式;五是提升举证效能,确立“优势证据标准”;六是对法定赔偿适用顺位进行实质二分;七是取消法定赔偿下限规定。
参考文献(略)